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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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折股问题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这是目前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法律依据。

1、股本问题:应当考虑股本规模、股权结构、盈利预测以及股票发行价格,进行综合确定。

注意:股本规模满足上市的要求,以及发行比例的要求。

误区:不是股本越大越好,发行股数不是越多越好。

第一,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股本设计时,可以尽可能地将净资产折为股本,而不要强求过高的每股收益,从财富角度讲,对同一公司而言,高股本低每股收益情况下的市值,由于低价股的相对高估值,可能会高于小股本高每股收益情况下的市值。

由此带来三个资本运作的方法论:1/ 上市前可以将未分配利润尽可能多地转为老股东的股本.2/ 改为股份公司时,可以尽可能折为较高的股本.3/ 如果每股收益过高,老股东甚至可以以现金增资以取得更多的股本。

第二,个人直接持股比个人通过法人持股更有利,从财富变现的角度讲,可能要多四成左右。

第三,如果能够达到4亿股的发行后股本,尽可能去够,这表示拟上市公司仅需要让渡10%的股权即可以实现上市。

第四,对于控股权已经处于临界点的企业(如刚刚达到相对控股地位或绝对控股地位),大股东可以通过配股(增资)来实现控股权的提升。

第五,拟上市公司的股东最好是自然人,而不要是历史沿革复杂的法人,最好不要包含国有法人。

2、转股涉及的税收问题A.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改的7大流程11个步骤

股改的7大流程11个步骤

股改的7大流程11个步骤一、上市公司股改程序一、上市公司股改程序按照当前实行的先规范改制,后股票发行上市的原则,企业首先须规范地进行股份公司改造,在股份公司完成设立后,由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满一年后,如果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才能提出股票发行的申请。

企业规范地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按以下步骤进行:1、工作准备(1)主发起人设立改制工作筹备委员会。

(2)选择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3)召开筹备委员会,并制订工作计划。

2、改制工作的实施(1)提出企业改制方案和股票发行上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包括:① 公司的设立方式。

设立方式有整体改制设立、部分改制设立、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等形式。

② 注册资本的确定。

为了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要求相衔接,公司设立时的总股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

③ 股权结构的确定及发起人情况。

为了避免出现变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嫌疑,发起人的个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一般不应超过30个。

④ 出资及折股情况。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须与主营业务相关,并办理过户手续。

⑤ 股份公司主营业务确定。

公司的主营业务须突出,即主营业务收入应占总收入的70%以上,主营业务的利润占总利润的70%以上;控股股东不得与股份公司发生同业竞争。

⑥ 股份公司应当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系统,不得形成严重的关联交易。

对所形成的关联须以书面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

⑦ 改制的企业应当分离其办社会的职能,剥离非生产性资产,控股股东与拟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二、上市辅导及申报材料制作股份公司设立完成后,即可进入辅导程序。

1、股份公司与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全公司签订辅导协议,并进行上市辅导。

在辅导期间,股份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对公司的运作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方案

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方案

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方案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日渐壮大,公司改制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企业实现发展的必由之路。

其中,最为常见和普遍的改制方式便是将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某公司作为一家实业企业,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改制措施,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二、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xx年,总注册资本为xx万元,主要经营XXX行业的XXX业务。

经过多年的经营,公司的规模不断壮大,营业收入、税后利润等多项指标均呈现出较好的增长态势。

但是,在市场环境、行业政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公司发展面临一些不利因素。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提高公司业务规范性和透明度,对公司实行股份制改制已成为必然选择。

股份制公司拥有资本运作、股权流通和融资能力等多项优势,能够更好地促进公司的资本运作和股权流通,增强公司的财务弹性和市场竞争力。

三、改制方案(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本次改制决定将原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的具体内容包括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以及股权情况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所认缴的股份即为公司的出资额。

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二)注册资本和公司股本1.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前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XX 万元,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XX万元。

2.公司股本:公司股本总数为XXX股,每股面值为1元,其中将区分为A股、B股。

(三)股份分配1.股份分配方式:本次公司改制后股份分配方式采用现金认缴方式。

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选择向公司认缴现金或资产,缴纳认缴款的方法为一次性缴清,认缴款不能为无形资产。

2.股份分配比例:按现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限制并存,按照比例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四)公司名称及字号公司名称及字号变更为XXX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的“有限”两字删除,修改为“股份有限”,注册资本由简化表示改为数值型表示。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必须进行评估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必须进行评估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必须进行评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需要评估由有限公司形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设立拟上市主体最常见和最易行的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一般企业都知道要验资和审计,但对于是否要评估却并不是很明了。

事实上,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均要进行评估作价;从国家工商总局的具体规定上讲,《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5年12月27日)对此事项如何操作进行了明确。

但在现实中,部分地方的工商机关对此种变更并不强制要求进行评估,即企业没有进行评估也能取得变更登记,但对拟上市企业而言,还是以进行评估为妥。

这里面值得一提的是,笔者曾接触过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直接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案例,由于在成为公司法规范中的股份公司之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存在股份,因而对于是否需要评估和审计,有不同理解。

但从谨慎角度以及《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进行评估的规定理解,还是应当进行评估的;至于审计,从有限公司变更股份公司来讲是为了确定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数额,以进一步将净资产折为股份,因而股份合作制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是否需要审计值得进一步商榷,但如果从一般意义上讲,对整体变更时出具的验资报告多数会引用经审计的审计报告数据,因而同时亦进行审计为妥。

特别强调的是,此时整体变更时进行的评估,是为了确定经审计的、将来用以折股的净资产值不大于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企业绝不能据评估值调账,否则业绩将不能连续计算,这点需提醒企业特别注意。

下面是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事项的有关规定:年修订前的《公司法》2005.第九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第九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企业股改律师实务指引

企业股改律师实务指引

股改律师实务指引一、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独立法人。

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因此企业改制的目标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法律对于股份公司条件的要求。

我国《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1. 主体条件(1)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之所以把股份公司发起人人数的上限设定为200人,是因为当发起人过多时,其设立已经具有了公众性,具有募集设立的特征,不应再适用发起设立的规定。

(2)发起人的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作为自然人的发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作为法人的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特别限制的法人。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这个对中国公民来说,是指其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对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对法人而言,是指主要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

住所之外其他资格方面的限制,《公司法》未作规定,实践中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掌握。

2. 财产条件(1)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我国法律对一些特殊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特别规定。

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doc 14页)

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doc 14页)

S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K整评报字(01)第XXX号K评估公司接受S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S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

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估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环境、整体资产的使用效果、获利能力和企业的发展进行了客观、全面、科学的预测、核算,对该整体资产截至2001年8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本次资产评估范围系截止2001年8月31日S公司所拥有的整体资产。

评估基准日:2001年8月31日评估目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评估结果:S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657,565,495.68元,账面负债总额为353,263,253.82元,账面净值304,302,241.86元,经评估S公司整体资产价值为495,630,000.00元(大写:肆亿玖仟伍佰陆拾叁万元整),增值191,327,758.14元,增值率为62.87%。

本报告提出日期为2001年10月16日,评估结果的有效使用日期至2002年8月30日止。

本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服务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部门审查使用,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

除按规定报送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或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将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K评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评估师:项目负责人:注册评估师:中国上海二○○一年十月十六日S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K整评报字(01)第XXX号K评估公司接受S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S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

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估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环境、整体资产的使用效果、获利能力和企业的发展进行了客观、全面、科学的预测、核算,对该整体资产截至2001年8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

改制股份制企业合同5篇

改制股份制企业合同5篇

改制股份制企业合同5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的企业,为了推进企业发展,拟进行股份制改造,乙方有意参与甲方的股份制改造,共同设立股份制企业。

为明确各方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改制事项1. 甲方将其全部资产和业务进行价值评估后,按照股份制改造的要求进行资产重组,形成新的股份制企业。

2. 乙方同意以现金或其他形式出资参与甲方改制,共同设立股份制企业。

二、股权结构1. 改制后,甲方原股东及乙方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持有新股份制企业的股权。

2. 双方共同确定新股份制企业的股权结构,明确各方持股比例和权利义务。

三、出资方式和时间1.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出资款项。

2. 出资时间:具体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完成出资。

3. 出资方式: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多种方式出资。

四、改制步骤和时间安排1. 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共同制定改制方案并提交相关审批机关审批。

2. 完成资产评估和价值确认工作。

3. 完成资产重组和股权结构调整。

4. 完成新股份制企业的设立登记工作。

5. 上述工作应在签订本协议后XX个月内完成。

五、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享有新股份制企业相应的股权权益。

2. 乙方有权按照约定参与甲方改制,享有新股份制企业相应的股权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 双方应共同承担新股份制企业的经营风险,并按照股权比例分享收益。

4.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确保改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七、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改制无法完成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相应损失。

2. 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新三板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务

新三板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务

新三板挂牌上市实务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新三板”),其中的一个条件是该股份公司须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对新三板上市公司主体的要求,意味着拟上市的企业须采取适当手段合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包括两种形式:新设和整体变更。

股份公司的新设就是由股东出资从无到有重新设立一个公司,整体变更不是重新开始,而是由原有限公司演变而来,新公司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符合条件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与发起设立最大的不同是,募集设立中发起人认购的是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剩余部分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募集,最终募集的资金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这种方式目前在实际操作中遇见的很少。

新三板规则对拟上市企业持续经营时间要求至少2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为了能更快的进入新三板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进行融资,多数企业都是账面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二、整体变更与整体改制1、整体变更整体变更是有限公司的现有股东作为发起人,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结构与有限公司完全一致。

在整体变更情况下,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才可以连续计算。

2、整体改制整体变更为整体改制的一种形式,但整体改制还包括其他形式。

整体改制是原企业的法人资格消失,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资格产生的过程。

它是在解散原企业的基础上,原股东作为发起人,将原企业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股份,同时引入新的股东,新老股东共同新设一家股份公司,因此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公司的新设登记。

改制审计基准日与工商变更完成日之间的期限

改制审计基准日与工商变更完成日之间的期限

IPO(七):改制审计基准日与工商变更完成日之间的期限一、相关法律法规1、《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 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立法体例的分析(1) 关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法》仅规定应以净资产为折股依据,且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但对于该净资产的计算时点及净资产的确定形态(须以经审计、评估或公司内部编制的财务报表即可)并未进行强制性规定。

(2) 关于净资产的确定形态,《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进行了不同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必须以经评估的净资产为依据;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虽并未反对以经评估的净资产作为折股依据,但基于会计经营持续性考虑,明确规定了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的可以连续计算经营业绩,也即实质认可以经审计净资产为折股依据。

基于前述立法体例的不同,2007年和2008年初实践中亦出现了部分工商部门不认可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的说法,坚持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但目前该种情形已基本消除。

因《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均为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评估与审计并无合规与违规之分,而更多的取决于工商部门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认可程度。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法》第9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公司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二)《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三)《公司法》第10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如下:(一)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获得批准;(二)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其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四)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五)创立大会结束后的30天内,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六)在媒体上公告。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来源:作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为了规范和完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特就公司变更条件和程序规范如下: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具体要求:(一)公司股份总额的确定以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资产额为依据,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有限公司净资产额;因关联交易和非正常因素引起的利润变化导致的净资产变动,原则上准予变更,但需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变更的公司与母公司或并行子公司之间在人员、财务和资产方面应当达到独立运作,未达到“人员独立、财务独立、资产完整”的,必须进行调整和完善。

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7大流程、11个步骤

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7大流程、11个步骤

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7⼤流程、11个步骤制定企业改制⽅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清产核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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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七⼤流程第⼀、制定企业改制⽅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第⼆、清产核资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全⾯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全⾯核对查实。

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数额,界定企业产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

从⽽进⼀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资产优化配置。

第三、界定企业产权主要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负有多重财产权利,权利结构复杂,容易成为纠纷的源头,所以需要对其进⾏产权界定。

企业产权界定是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为。

借此,要明确哪些资产归属国家,哪些资产的哪些权能归属于哪些主体。

第四、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指为资产估价,即经由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科学的对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评定?和估算,并以报告形式予以确认。

资产评估要遵循真实、公平、独⽴、客观、科学、专业等原则。

其范围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流动资产,既包括⽆形资产、也包括有形资产。

其程序包括申请⽴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等⼏个步骤。

资产评估经常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

第五、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完成后,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三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进⾏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确认。

第六、认缴出资企业改制后认缴的出资额是企业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的价值。

既包括原企业的资产换算,也包括新认缴注⼊的资本。

第七、申请登记此登记既可以是设⽴登记,也可以是变更登记。

⼯商⾏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予以登记,并发放新的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的⽇期为企业或公司成⽴的⽇期。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税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税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问题一、汇总 (2)二、说明 (2)1、增值税、营业税 (2)2、所得税 (3)3、契税 (3)4、印花税 (4)三、文件依据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8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9一、汇总二、说明1、增值税、营业税改制设立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和不动产。

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问题整理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问题整理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问题整理一、公司整体变更的条件《公司法》第9条、第96条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资金需求量的增加或将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而必须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便向社会公众募集更多的资金,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它们的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及其对内对外事务的管理都有所不同,所以,在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时候,必须遵守《公司法》第77条、第78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应当在2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有限责任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人数2-200人)2、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81条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最低限额。

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06年5月18日开始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发行前的注册资本至少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的发行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发行的条件和发行价格必须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格.如果采取募集方式公开发行股票,事前经国务院的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筹办公司变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4、原股东必须重新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重订或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整体变更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新的公司章程必须由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1、董事会拟定公司整体变更方案公司整体变更时,首先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出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将公司变更的目标、依据及其他技术性问题作出初步的规划和设计。

公司变更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变更后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2)变更的规定和条件;(3)将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的投资份额转换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和依据;(4)变更公司章程的声明;(5)有关公司变更的其他条款。

2、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整体变更是公司的重大事宜,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必须有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必须程序,《公司法》第44条把公司章程的变更规定为公司特别决议事项,即公司章程的变更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后,章程的变更才发生法律效力。

4、股份折换或募集有限责任公司在修订公司章程后,应依据章程的规定将原股东的出资额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折合的股份总额应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在将原股东的出资额全部折合成股份后,仍有增资必要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但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5、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在上述步骤结束以后,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整体变更的工作即告结束。

6、公告公司整体变更以后,应当进行公告。

公告方式依有关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般情况下,公告采取登报方式公布。

三、公司整体变更的法律后果公司整体变更主要有两个法律后果:1、股东责任的改变在公司整体变更前,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东应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虽然这两种责任都是有限责任,其中仍有细微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出资额”是一个常量,仅指公司设立时股东的投资,表现为一定绝对数量的财产;而“股份”是一个变量,代表股东在公司总资产中所享有的“份额”,该份额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而代表的价值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及对华力特的影响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及对华力有限责任公司特的影响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税务处理的相关案例 1、上海神开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0、公司及其前身历次转增股本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从 1996 年顾正等39 名自然人股东与上海东江企业有限公司出资 86 万元成立上海神开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公司及其前身先后经历了 6 次增资及 1 次净资产折股。

在上述增资和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个人股东应缴全部个人所得税已由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第九税务所申报并扣缴完毕,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20072)沪税缴电 05593658 号以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完税情况说明。

此次公司代缴历年转增股本形成的个人所得税的资金来源于个人股东自筹资金。

2、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 2 月 10 日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二次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以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中的6,000 万元按原出资比例折为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其余部分扣除自然人股东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作为资本溢价转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共享。

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 5 月 15 日,鱼跃有限2007 年临时股东会议决议通过,鱼跃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07 年 6 月,鱼跃有限以截至 2007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1,207.43 万元为基数,按 1:0.68704 比例折为 7,700 万股,整体变更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摘要】:公司整体变更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有歧义,实务操作中税收征管混乱。

本文从立法、案例、理论三个角度,从资本公积本质、税收规范和税收公平三个方面,提出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细化操作流程,并给出合理的论证,以保证制度的顺利执行。

一、问题的提出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和上市,通常会采用以某时点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变更股份有限公司,不改变股权结构,称之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

整体变更时,有限责任公司通常会将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的一项或多项转增股本,公司股东会面临转增股本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或者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本文中的资本公积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我国《公司法》及税收法律法规没有针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只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但是其适用情形不明确,概念界定不明晰,易混淆、误解,各级税务机关、证券中介机构和企业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理解产生巨大的分歧,其实务处理方式各异。

本文从现行立法、实务及案例、理论分析三个角度就本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现行法律规定分析1.现行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需要的审计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需要的审计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需要的审计流程•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一)尽职调查•对于改制项目,主要是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股本形成过程的合法性•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系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除以现金出资外,实物资产出资的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相关手续;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如技术认定、评估,以土地出资的需要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并需要经国土管理部门的确认.•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行为是否合法。

• 2 、资产形成过程的合法性•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

•3、经营状况• 1 )经营业绩的真实性• 2 )关联交易情况• 3 )财务制度状况• 4 )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有限公司情况下,由于监管相对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财务人员的水平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民营企业大部分或多或少存在漏税现象,对此只能从大的方面去把握,具体问题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后才能知道。

• 5 )特定行业经营的合法性.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等。

• 6 )公司研究开发能力和核心技术情况•7 )业务发展前景•(需要调阅的资料须为原始资料)•(二)进行企业规范工作•(三)企业聘请中介机构•企业需要聘请财务顾问,负责改制方案的拟定、法律法规咨询、上市前的辅导、中介机构关系的协调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制作等等。

同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协助改制工作.•(四)确定改制方案•在财务顾问的主持和统一协调下,会同企业以及会计师、律师共同探讨论证改制方案,包括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的确定、股本结构设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制度建立、资产处置(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商标使用权的处置等等)、人事劳资制度建立等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增资扩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增资扩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增资扩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06•【文号】证监机构字[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增资扩股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7]81号)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和定向增资工作的请示》(太证发[2007]028号)及有关文件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批准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公司名称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140131.3349万元。

二、批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0200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50331.3349万元。

三、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公司形式变更工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四、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146号)的有关规定,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工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五、你公司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我会批准。

六、你公司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增资扩股后股东出资情况一览表(略)二○○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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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操作实务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证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目前本部门的主要业务之一。

对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改制的结果将直接决定公司能否顺利上市,故现将改制业务需要关注的实务性问题介绍如下:一、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1、组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小组,聘请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企业确定改制上市的大政针后,当务之急的任务就是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确定相关的中介机构。

主要的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

因为这个工作班子至少需要合作一年以上,因此中介机构的实力、投入本项目的精力和相关之间的配合协调对企业改制、辅导、发行和上市至关重要。

企业上市工作小组和中介机构团队确定后,可以召开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以确定工作计划、工作容、工作分工等,着手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

中介机构协调会类似于总经理办公会议,是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进行阶段性总结、讨论和计划的协调会议,开会时间和容一般由保荐机构和企业根据工作进度和面临问题协商确定。

2、尽职调查和改制案制定尽职调查是中介机构进场后的首要工作容。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尽快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找出企业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提出改制案奠定基础;同时尽职调查有助于中介机构评估项目风险,提高自身的业务风险防和风险管理水平。

尽职调查要求企业应该“坦诚相见”,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中介机构需要的材料,以便共同找出解决问题的法。

对企业的尽职调查围包括企业的控股子公司、对企业生产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的非控股子公司。

尽职调查的容主要包括:对公司设立登记情况的调查;对公司结构面的调查;对公司业务的调查;对公司经营现状与可持续发展的调查;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调查;对公司资产状况的调查;对公司重要合同、知识产权、诉讼等面的调查;对公司纳税、社保、环保、安全等面的调查等。

尽职调查完成后各家中介机构应该共同协助企业完成以下工作:(1)企业改制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这项工作是本阶段的重点之一,如上市可行性研究可行并为企业所接受,则可推进下一步工作);(2)确定发起人、出资形式、签订发起人协议,并拟订公司章程草案;(3)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报告。

资产评估需要立项的,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手续;(4)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预核准,名称预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5)取得关于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及国有股权管理案的批复。

(非国有企业不需要做此项工作)。

3、发起人出资如公司仅以全部净资产进行折股改制,则由公司原股东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如公司整体改制的同时吸收新的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时,企业应当设立验资账户,新股东在签署发起人协议后,应即缴纳全部货币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出资完毕后,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4、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计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产生后就可召开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产生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5、申请登记注册自公司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申请时应报送的文件有:(1)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创立大会会议记录;(3)公司章程;(4)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5)验资证明;(6)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7)法定代表人的名称和住所;(8)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6、进行设立登记及公告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二、企业改制的原则和主要模式1、企业改制的原则企业的改制是塑造上市公司法人框架和经营主体的过程,改制案的全性和合理性是企业能否获准顺利上市的基础。

因此在改制形式的设立上.就应该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前瞻性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

企业改制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改制上市的相关法规等,以保证改制设立后的股份公司不存在重大的法律纠纷隐患和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合理性。

改制设立后的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业务结构和资产结构应合理,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完整的经营体系和独立面向市场的经营能力,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3)前瞻性。

改制设立后的股份公司应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保证资产的盈利能力和合理的资本回报率;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制衡机制,保证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规运作和可持续发展。

2、企业改制的主要模式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7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6]32号文)明确企业改制的核心精神是提倡整体改制,即要求企业在上市前三年应该有同一资产、同一实际控制人、同一业务和同一管理层。

否则改制企业须重新运行三年后可提出发行上市申请。

因此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首先考虑整体改制的模式。

企业改制的主要模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发起新设和分立设立、合并设立等。

(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经审计后,以其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按照等比(100%)折合成股本,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成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依法由股份公司承继。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1)第2号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变更后运行不足三年申请发行股票的,需连续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业绩,其资产评估结果调账的合规性按以下标准掌握: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和《企业会计制度》第6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和《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十)款“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及《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的规定,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

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3根据《公司法》第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因此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在变更设立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净资产折股后的尾数余额,经全体发起人股东决议同意后可转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2)发起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新设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由二个以上的发起人以其经营性净资产(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审计评估后以协商确定后的价值出资,组建新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种办法,因要运行三年后才能上市,故不作详述。

(3)分立设立公司分立设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指一家公司(A)分立成一家存续公司(A-)和一家派生公司(B),即(A)=(A-)十(B);原公司的法人地位保留,只需变更注册资本;新设分立指一个公司(A)分立成两家新的公司(B)和(C),即(A)=(B)十(C),原公司法人地位依法注销。

不管是派生分立还是新设分立,均要运行三年后才能上市,故不作详述。

(4)合并设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董事会拟订合并案;2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做出合并决议;3债权人确认同意;4各当事人签订合并合同;5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事宜;6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新设合并要运行三年后才能上市,吸收合并要根据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改制设立的发起人问题1、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

(1)发起人最低个数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有住所。

(2)自然人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一般法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境外法人及其他独立的合法组织均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发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起人。

在对事业单位作为发起人没有特殊限制的前提下,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只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就可以作为发起人。

事业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应提供有权处理相关资产的有效证明;若事业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设立股份公司时,未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的,应要求发行人提供事业单位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依据。

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含义按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主要是指“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执行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

(4)外商投资企业经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本企业的名义登记为公司的发起人用企业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5)目前不允作为发起人的单位或机构1工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中国证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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