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 共31页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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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
概 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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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记 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

动产物权;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
(4)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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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不动产权利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
不 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u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产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 另有规定的情况:

(1)国家所有权;

(2)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
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
不 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
动 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
登 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

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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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
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
动 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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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
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
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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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
不 利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登 单元与该宗地(宗海)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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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宗地、宗海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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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籍子区内,依据权属来源划分宗地;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依据权属来源划分宗海。
u定着物单元划分

(1)定着物为房屋

Ø同一权利人拥有的独幢房屋宜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Ø具有多个权利人的一幢房屋,应按照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
登 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
概 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不动产登记业务
2019年3月
目录
一、 不动产登记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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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 不动产
u物权法,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并例举了有关的不动产
物权,但没有对不动产做出定义。
不 动 产
u担保法,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u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 等定着物,包括:
不 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 动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


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
记 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不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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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
(1)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以及因自然淤积

和人工填海、填湖形成的土地等;

(2)定着于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
概 间;

(3)海域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
(4)定着于土地的森林和林木;
(5)其他不动产(矿产、水流等)
源自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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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 不动产权利和登记 u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

幢、层、套、间等封闭空间划分定着物单元。

Ø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

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划分定着物单元。

Ø同一权利人(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拥有的两幢或两幢以上的 房屋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2)定着物为森林、林木
Ø权属界线封闭、独立成片的森林、林木可划分一个定着物单元。
Ø属于同一权利人多片森林、林木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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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不动产单元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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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
代码与定着物代码构成,分段表示。
不 动 产 登 记 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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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 登记类型 (一)首次登记
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记 概 述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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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 不动产单元
u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应设定不动产单元。


(2)无定着物的使用权宗地(宗海)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3)有定着物的使用权宗地(宗海),宗地(宗海)内的每个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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