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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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8.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是什么
一、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是什么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

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

”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

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责任性质不同。

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
1。

关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

关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预约合同是指双方签署的,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以特定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点是,交易的时间和方式已经确定,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合同内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交易。

但是,如果其中一方没有履行合同,那么就会构成违约,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研究,可以帮助交易双方更好地了解预约合同违约的后果,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案例一:甲方和乙方签订了房屋预约合同,合同规定在三个月内,乙方以指定价位购买甲方的房屋。

但是,在第二个月,乙方发现自己的资金出现问题,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项。

最终,甲方只好重新找买家,但是由于时间耽误,售价大幅下降,导致甲方损失了近20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甲方的经济损失,因此根据违约责任的原则,乙方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2.案例二:小王和小张签订了一份旅游预约合同,约定两个月后一起出境旅游。

但是,出发前一天,小张发生了紧急事务,无法按时赴约。

小王只得独自前往旅游,但在旅游过程中因人数不足导致参观安排出现变更,旅游质量蒙受了很大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的违约行为虽然不是故意的,也并不完全属于过失,但其行为给小王带来了实际经济损失,因此小张应该共担旅游费用,并承担小王的精神损失费用。

3.案例三: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预约购买合同,约定在三个月内,B公司按要求支付设备购买款,并交付合同规定数量和质量的设备。

但是,B公司在半个月后,突然通知A公司取消了合同,未向A公司支付任何款项,也未交付设备。

在这个案例中,B公司的违约行为涉及到经济纠纷、欺诈等多个方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B公司应该赔偿A公司从中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是保护交易双方利益的必要手段之一,需要在签订预约合同时,充分考虑双方可能面临的风险,合理约定违约责任,并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及时采取救济措施,以减少经济和时间上带来的损失。

关于预约合同认定与违约责任承担

关于预约合同认定与违约责任承担

关于预约合同认定与违约责任承担张雯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江苏无锡214000摘要: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存在差异,在实务中进行认定的标准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违反预约合同构成独立的违约责任。

实践中一般应承担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定金及解除合同等多种责任方式。

关键词:预约合同;认定标准;违约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1-0155-02作者简介:张雯(1982-),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一、判断预约合同之标准(一)预约合同的几个要件预约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除此以外,预约合同成立的要件还应包括:(1)将来可能订立本约;(2)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包含本约的主要条款;(3)双方均有受预约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

(二)区分预约与本约关系的判断标准判断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①。

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为判断的唯一依据,而是应结合合同内容以及当事人为达成协议进行的磋商、履行等行为事实,综合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从而对合同的性质作出准确界定。

王泽鉴在其著作《债法原理》中就明确提出:“当事人的约定,究为预约抑系本约,在理论上固易区别,实际上则不易判断,应探求当事人的真意加以认定。

订立预约在交易上系属例外,有疑义,宜认为系属本约”②(参考案例:[2013]民提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二、违反预约合同承担责任的几种方式关于预约合同,我国目前仅有两处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是2012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是200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违反预约合同与违反本约合同一样,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总则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于合同缔结之际发生的,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是一种先合同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是指出卖人就买卖的标的物负有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

三者的相同点:1、责任主体具有相对性:三者的责任主体具有相对性,只能是缔约双方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都体现了民事责任的平等性属性。

尽管违约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合同中可能会涉及第三人,但责任承担中也只能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或债权人向债务人负担义务与承担责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

2、责任形式具有财产性:三者均表现为责任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或者给付一定的财物,充分体现了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的属性。

3、责任结果具有补充性:责任主体必须弥补或填补因其缔约过失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损害多少或欠付多少,就应赔偿或补偿多少,这也体现了一般民事责任的对待相应的属性。

三者的区别:1、产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如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致使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

因此,缔约过失责任是先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在合同成立时权利瑕疵已经存在,且合同是有效的,若在合同成立时权利无瑕疵而是其后产生,则不构成,应属违约责任。

2、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备忘录等非正式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

备忘录等非正式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

备忘录等非正式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作者:张兴律师个人微信号:zhangxinglawyer在日常的商务活动中,进行谈判的人们经常会签署备忘录、意向书、框架协议、草签协议、合同要点、合同梗概、Letter of Comfort、会议纪要等非正式文件。

通常参与协商、谈判的各方就某些事项达成成了一致意见,同意继续协商谈判,将来可能会签署进一步的详细的合同或文件;但也有一些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就不再协商了,没有了下文。

某一方也可能已经就履行这些协议作了准备,或者某一方可能认为双方之间已经有了合同;另一方则认为,双方只是初步的接触,根本谈不上达成了合同。

这时候,就可能会发生法律纠纷。

这些在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初步协议、初步文件或者对会谈情况的记录等,不管其具体名称是什么,都可以称之为非正式文件,此类非正式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具有什么法律效力?这里做一个简要分析。

微信号:law-info1、不以名称决定文件的效力。

法律上,判断一个文件的法律效力不是从其名称来判断,而是要从该文件表述的具体内容、该文件达成的过程来判断。

因此,不管非正式文件的名称是什么,备忘录、意向书、框架协议、合同要点、合同梗概、文件大纲、会议纪要等等,并不是一律无效,也不是一律有法律约束力,要根据每一个具体文件的内容和文件的形成过程来判断其法律效力与法律性质。

2、非正式文件自身可以规定其效力,排除此类文件的法律约束力如果谈判当事人不想让备忘录、意向书等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在该等文件中明确表明该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构成有约束力的合同。

比如,可以约定:该文件只是一个过程文件而不具有最终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谈判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文件也不应在以后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作为证据等等。

这就完全排除了此类文件的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也可以在此类文件中约定,当事人最终必须签署一个正式的书面合同书或书面文件才能确定它们之间的有约束力法律关系,如无此正式书面文件任何意思上的一致都不构成有效合同。

合同法对预约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对预约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对预约合同的规定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达成的一种约定,即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下,双方将按照事先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签订正式合同。

预约合同在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合同法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保护。

一、预约合同的要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预约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效力。

预约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预约的时间、条件、条款等。

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预约合同,合同法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效力是指预约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合同法规定,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对于书面形式的预约合同,一方在预约合同生效前单方撤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口头形式的预约合同,一方在预约合同生效前单方撤销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预约合同的生效条件,即在预约的时间或者条件到达时,预约合同生效并转化为正式合同。

三、预约合同的履行预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在预约合同生效后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时间、条件履行义务。

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或者条件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也可以在预约合同生效前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预约合同。

四、预约合同的保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预约合同进行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作为预约合同的保证金,以确保当事人履行预约合同的义务。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以确保预约合同的履行。

如果当事人违约,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总之,合同法对预约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预约合同的要素、效力、履行和保护等方面。

我国关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我国关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协议书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预约合同”指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所达成的有关合同内容的初步协议。

1.2“违约责任”指甲乙双方在履行预约合同过程中,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预约合同的内容2.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应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2.2预约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

第三条违约责任的承担3.1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3.2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3违约金的数额应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未约定,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条解决争议的方式4.1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5.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2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5.3在合同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本合同,应签订书面终止协议。

第六条其他条款6.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6.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书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我国关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预约合同”指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所达成的有关合同内容的初步协议。

浅谈预约合同涉及的缔约过失责任

浅谈预约合同涉及的缔约过失责任

确 的规定 , 学理 上一 般将 其定 义为 : “ 将来 订立 一定 契约 之契 约O I t 目的在于对 本约 合同订立过程进行规制 , 保证本约合 同顺
利缔结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 缔约人 或其缔约磋 商辅 助人故 意或过 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 给对方 造成信赖 利益或 固有利益 的损失
的就属三方协议 了, 所谓 三方协 议就是 《 全 国普通 高等学校 毕 业生就业协议书》 的简称 。它是 明确毕业生 、 用人单位 、 学校 三 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 中的权利和义务 的书面表 现形式 , 能解 决 应届毕业生户籍 、 档 案、 保险 、 公 积金等一系列相关 问题 。协 议 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 、 用 人单 位正式接收后 自行终止 。这 里所 说 的“ 毕业 生到单位报到 、 用人单位正式 接收后 ” 即用人 单位与 毕业生签订正式 劳动合 同。 因此 三方协议 相对 于毕业生 即将
析, 说 明预约合 同本 质是合 同 , 而 缔约过失责任 是一种 民事 责 任 。那么 围绕着预约合同 , 是 否会 出现缔约过失责任 呢?学 界
也非 常感兴趣 , 也希望李某 可以到企 业来工作 , 于是 双方有意 进行更深入的接触, 并表示愿 意与其签订三方协议 。后来 A企 业人事部 门到学校了解李某 的真实情 况 , 发 现李 某不 仅没有资 格 申请 A企业所 提供 的职位 , 而且 还 涉嫌证 书造 假 。针对 此 案, A企业在与李某签订三方协议前 , 本着对李 某的信任 , 花费 精力与其探讨 签订 三方协 议及 工 作事 宜 , 但是 李某 却弄 虚作 假, 那么 A企业完全有权利要求李某承担签订三方协议的缔约 过失责任 。因为在 A企业与李某接触过 程中 , A企业 即有意 向
与李某签订三方协议 , 并且花费人力 、 物力 、 精力 去了解调查李 某 的情况 。A企业 去学 校 了解 李某 的情况正 是基 于对李 某 自

预约合同的效力与违约救济问题研究

预约合同的效力与违约救济问题研究

预约合同的效力与违约救济问题研究[ 导语]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预约合同因其促成交易的功能在世界各国债法规则中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预约合同在商品房买卖租赁、民间借贷、车辆买卖等领域已经有了广泛的适用。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预约合同制度作出回应,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首次在制度层面正式承认了预约合同。

但是该条对于预约合同的认定、法律效力与违约救济等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问题正是理论上对于预约合同探讨争议的核心。

本文拟梳理理论界对于预约合同的性质、认定、效力与违约救济问题的不同观点,并辅以典型的案例加以说明。

一、预约合同概述(一)预约合同的界定一般认为,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其将来应订立之契约称为本约。

[1]具体而言,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允诺或协议。

[2]《布莱克法律词典》给预约的定义是:“预约,是指由一个人作成的契约或约定,它具有排除个人合法地进入另一项性质相同的合同的属性。

”[3]从历史上看,预约合同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要物契约制度,也即今天的实践合同。

罗马法上的使用借贷、消费借贷和寄存契约都是无偿契约,为保护出借方的利益,罗马法规定这类契约为要物契约,即契约的成立以物之交付为要件。

但是,这同时也造成出借方在物之交付前任意撤销契约,给相对方造成信赖损害的问题。

随着信用机制和担保规则的建立和健全,要物契约制度被认为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通过预约制度缓和要物性。

[4]立法上最早明确规定预约合同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其第1589条对买卖关系中的预约合同进行了规定,[5]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610条规定了消费借贷预约的存在和效力。

[6]之后的《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同时规定了买卖和消费借贷的预约合同。

再往后,大陆法系民法典一般都在“债法总则”中规定了一般性的预约合同制度。

预约的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竞合

预约的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竞合

《徐州审判》2010年第3期:预约的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竞合发布时间:2010-12-08 09:28:05---以商品房认购单为切入口文•程叶一、引言近来,随着商品房市场的火爆,商品房市场价格大涨,一些开发商为谋取高额利润撕毁在先与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单。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纷纷诉至法院。

因此便产生了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均存在争议的问题:开发商未依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承担预约的违约责任还是承担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交叉存在?本文试图探究二者产生的根源,并厘清两种责任的认定和适用方式。

二、预约与缔约过失之比较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预约的合同效力也未规定违反预约的法律责任,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预约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虽然不是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但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通过列举和总括的方式规定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法定情形。

二者看似不同,但实际上保护的客体颇有重合之处,在实践过程中,预约,又称预备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相对应的当事人将来应订立的合同为“本约”或“本合同”。

预约成立时,本约尚未成立。

预约的成立和生效,仅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本约的义务。

和其他合同相比,预约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并非某种具体的权利、义务,而是表达一种愿望,即在某种条件下成立本约的愿望。

然而,预约尽管不是约定某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但作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同样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唯一不同的是,根据预约所产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特殊性。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所萌芽,后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比较系统的阐述了缔约责任理论,其论点主要包括:1、契约关系成立之前,在特定条件下缔约当事人已进入一个具体的、而且可以产生权利义务的债的关系,如果当事人因社会关系解除,置身于一个具体的生活关系并负有相互照顾的具体义务时,则法律应使此种生活关系成为法律关系,使当事人互负具体债务,违反此种债务应按契约法原则处理;2、缔约上的过失破坏了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法律应包含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而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亦应在缔约上创设过失的观念,即将契约关系之过失,移植于契约外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其后订立的契约。

缔约过失责任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之探析

缔约过失责任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之探析

缔约过失责任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之探析作者:昌元燕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在某种程度上都能对缔约前谈判磋商阶段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就不免产生竞合问题,因此,进一步探析二者的不同之处,对当事人更好的行使救济权利将有所裨益。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区别与竞合之处理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35-01作者简介:昌元燕(1989-),女,贵州遵义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预约合同的订立与缔约过失责任中先合同义务从发生的时间上来看,都是产生于本约订立之前。

预约合同的违约通常表现为不订立本约,且可能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欺诈;而缔约过失责任同样也可能表现为欺诈等形式。

因此,预约合同的违约有时也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在两种责任发生竞合时,权利人的不同选择产生的诉讼结果也不尽相同。

一、预约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概述(一)预约合同目前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预约与本约相对,一般认为,预约指约定未来订立本约的合同。

(二)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由德国法儒耶林在其发表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或不成立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提出,我国《合同法》42条和43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耶林式的缔约过失责任和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所构建。

这种先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赋予缔约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违背这种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的缔约过失责任适用及赔偿范围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的缔约过失责任适用及赔偿范围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的缔约过失责任适⽤及赔偿范围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的缔约过失责任适⽤及赔偿范围---郑某、刘某与东莞康福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东康邦律师事务所黄连禧【摘要】本⽂通过郑某、刘某与东莞康福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的解析,参照有关司法典型案例,并结合合同法理论,阐释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中,缔约过失责任适⽤及赔偿范围。

在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中,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受损⽅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丧失与第三⼈订⽴有效合同可能获得的利益,可以房屋增值利益损失作为参考;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各⽅当事⼈过错、履约情况、案涉地区房地产升值状况等情节确定。

同时对案涉《认购书》性质、效⼒等实务问题进⾏分析。

【案例索引】东莞市中级⼈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终字第1476号【案情简介】2007年11⽉21⽇,郑某、刘某与东莞康湖公司签订《宝泰花园(杏花村)认购书》⼀份,约定郑某、刘某向东莞康湖公司购买东莞市某镇宝泰花园杏花村碧湖轩6幢A楼房屋(建筑⾯积386㎡、总价款2500000元)。

该认购书约定:⾸期房款800000元,于2007年11⽉28⽇前⽀付500000元、于2008年1⽉21⽇前⽀付300000元(同⽇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按揭贷款⼿续)。

认购书上还⼿写注明“楼价余额发展商提供银⾏按揭”。

郑某、刘某主张,合同签订后,其于2007年10⽉24⽇付500000元、2008年4⽉1⽇付12000元、2008年4⽉8⽇付115227元、2008年5⽉28⽇付16500元、2008年5⽉29⽇付39651元、2008年5⽉29⽇付116622元,并提交东莞康湖公司出具的收据为证。

东莞康湖公司对付款⾦额、时间予以确认。

2014年9⽉29⽇,郑某、刘某向⼀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郑某、刘某与东莞康湖公司签订的《宝泰花园(杏花村)认购书》⽆效。

2.东莞康湖公司返还郑某、刘某购楼款800000元及利息(从收款⽇始⾄还款⽇⽌,按中国⼈民银⾏同期贷款利率⽀付,其中500000元从2007年11⽉24⽇起、115227元从2008年4⽉8⽇起、12000元从2008年4⽉1⽇起、16500元从2008年5⽉28⽇起、39651元从2008年5⽉29⽇起、116622元从2008年5⽉29⽇起,暂计到起诉⽇⽌利息共计282151.76元)。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预约合同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预约合同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预约合同规定你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你和别人约定了一件事,大家都觉得挺好,结果到一个人玩失踪,另一方完全无所适从。

你明明和对方说好了某个日期、某个地点要办什么事,可是那个人突然变卦,啥也不说就悄悄溜走了,搞得你自己傻眼。

可别以为这种事仅仅发生在朋友之间,合同的世界里,这种情况也常常会出现。

而咱们今天聊的,正是和这种“约定未成、心已凉”有关的法律问题——预约合同。

先别急着打哈欠,听我说完!什么是预约合同?这可不是说你提前预定一个饭店的位置,也不是你去买车票前要预约座位那么简单。

预约合同说的,是指合同双方在开始履行正式合同之前,提前约定好某些事宜,比如某个时间、某个条件,大家都觉得合适了才会进一步签合同。

就像你去某个商场看中了一个大衣,店员告诉你:“如果你明天来拿这个大衣,我们会给你打八折。

”这时候你和商场之间的约定,就有点像一个预约合同。

如果你明天不来,商场也没办法继续给你那个折扣。

所以,预约合同其实就是一种“先约好,再办事”的模式。

但是,问题来了。

什么才算是预约合同?如果大家只是口头说了个大概,又没在具体的时间、条件上有详细的约定,谁来判定这是不是个有效的预约合同呢?这个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是挺让人纠结的。

不过,民法典合同编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倒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指路明灯”。

根据司法解释,预约合同需要有明确的约定,特别是在关键的时间和条件上。

别以为你说了句“我明天有空”就能算作“预约”。

说清楚时间,地点,甚至具体怎么履行,才算得上是有法律效力的预约合同。

不少人可能会想:那如果对方爽约了呢?我该怎么办?哦,别担心,这可不是没办法解决的事。

法律对这类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果一方提前违约,另一方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甚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所以,假如你和商场约好了时间,商场临时变卦,不仅你可以要求商场继续履行这个优惠,甚至可以要求他们赔偿你的损失,毕竟商场可是已经承诺过的嘛。

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随便做出承诺,要是真的不打算履行,最好别轻易开口。

《合同法》中关于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示例文章篇一:《<合同法>中关于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一、什么是预约合同在咱们平常的生活里啊,会有很多这样的情况。

就好比你去蛋糕店订蛋糕,你跟老板说你下周要来拿一个生日蛋糕,你可能会先交一部分定金,老板也答应给你留着做好的蛋糕。

这个事儿呢,在法律上就有点像预约合同啦。

预约合同啊,就是一种约定,是双方商量好以后,要在将来订立某个合同的一种约定。

比如说,甲和乙打算一起做生意,但是现在很多具体的事情还没谈好呢,他们就先签一个预约合同,说好了在未来某个时间,要把正式的合作合同签了。

这就好像是给未来的合作搭了一个小架子,先确定有这么个事儿要做。

我有个小伙伴叫小明,他就遇到过类似的事儿。

他想租房子,看到一间特别满意的。

可是房东那时候还没把房子完全收拾好,不能马上签租赁合同。

于是啊,他们就签了一个预约合同,房东答应在一个月后把房子收拾好,然后和小明签正式的租赁合同,小明呢也交了一点定金。

这时候,这个预约合同就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呢。

要是没有这个预约合同,一个月后房东突然说房子不租了,小明可就太委屈了。

二、预约合同里的权利和义务在预约合同里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都得明确呢。

还是拿小明租房子的事儿来说吧。

小明的权利就是在一个月后,按照预约合同里说好的那些条件,比如租金是多少、房子里有哪些设施等等,和房东签正式的租赁合同。

他的义务呢,就是在这一个月里按照约定交那一点定金,并且在一个月后准时来签合同。

那房东的权利和义务呢?房东有权在这一个月里把房子收拾好,等着小明来签合同。

他的义务就是在一个月后,按照预约合同的内容,和小明签正式的租赁合同,不能突然变卦说不租了,或者提高租金之类的。

要是房东这么做了,那可就是违反了预约合同啦。

这就好比是两个人在玩一个游戏,游戏规则就是预约合同里写的那些。

大家都得按照这个规则来玩,谁要是耍赖,那就是不遵守规则,是要受到惩罚的呢。

那这个惩罚是什么呢?这就是预约合同里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啦。

预约合同及其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及其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及其违约责任作者:朱广新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24年第01期[摘要]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对《民法典》第495条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作出三方面解释。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达成的初步协议,只有满足两项条件,即须有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约定与约定在内容上须具有确定性,才能构成预约合同。

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拒绝履行预约合同义务与履行预约合同义务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本约合同未能订立。

由预约合同产生的义务一般属于一种方式性义务。

违背诚信导致本约合同未能订立是指债务人未遵循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履行义务,造成本约合同未成立的客观事实。

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损失赔偿,不包括继续履行。

该损失赔偿可理解为一种缔约机会损失赔偿,赔偿额应依缔约机会的期待可能性,在订立、履行预约合同付出的信赖利益与本约成立所可能产生的履行利益之间进行衡量。

[关键词] 预约合同;本约合同;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缔约机会损失[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 4769 (2024) 01 - 0019 - 11为明确案件裁断依据,引导合同订立行为,《民法典》第495条吸收司法解释①与相关学术研究意见,对预约合同的构成及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作了概要规定。

《民法典》施行以来,学者与法官基于不同知识背景与研究视角对《民法典》第495条提出了不同的解释意见。

②为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提高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 13号,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以三个条文(第6-8条)对预约合同的成立、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行为、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从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看,如何解释《民法典》第495条的规定,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对比2022年11月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7-9条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不难看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作了较大修改。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我国预约合同制度优化探究【引言第一章】预约合同概述【第二章】预约合同的性质与特征【第三章】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第四章】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结语/参考文献】预约合同立法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4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责任明确方能适用准确方便,预约合同制度的完善也要求明确预约合同的法律责任,责任的明确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也体现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2 条明确规定了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在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上还有很多没有明确的地方,有待进一步探讨。

4.1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合同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一般存在于合同正式订立之前。

而预约合同也存在于本约合同正式订立之前,是本约合同缔结过程中的一个阶段。

因此,二者在时间上有重合之处。

此外,不管是在预约合同订立后本约合同成立前还是先合同义务存在的期间,诚实信用原则都是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原则,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诚信义务。

但二者虽有诸多相似之处,仍有很大区别:首先,二者的诚信义务来源不同。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合同当事人诚信义务的来源是基于民法或合同法的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且与预约合同相比,合同当事人所负的诚信义务较小,一般是通知、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的原因是因为其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而在预约合同中,诚信义务不仅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还是缔约双方所立合同的应有之义,且缔约双方的诚信义务较大,比如预约合同的缔约双方负有诚信磋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意志自由的体现。

其次,二者的责任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责任,一般不存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问题,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后给予诚信缔约方的一种救济。

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前提是由于预约合同的存在,当事人违反了其根据预约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这是一种合同责任。

且在预约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必须受到尊重与保护,当事人可以对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或损害赔偿范围作出约定,也可以约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等。

2023预约合同五篇

2023预约合同五篇

2023预约合同五篇预约合同篇1什么是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在日常的买卖与借贷中,我们都要签订合同,这是双方互相约定达成的一种契约,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签订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之前有时会签订预约合同,那么什么是预约合同?有哪些法律效力呢?一、预约合同概念预约合同的本质是契约。

预约合同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等个别契约之中,后被有些国家扩及于所有契约。

不同国家对预约合同的立法模式不同。

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违反预约合同侵害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立法上应补充预约合同的规定,完善合同法。

二、成立与效力如前所述,预约合同的本质为契约,因此,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契约的规定。

但应注意的是,预约合同的内容是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行为,因而在性质上它只能是诺成契约,合同换言之,预约合同仅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排除了要物契约的可能性。

在理论上,预约合同与本合同(或称本约)的区别是十分明确的,因履行预约合同而成立的合同即为本合同。

但在实务中,有时很难辨别一项合意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合同。

因此,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界定,不能仅依所使用的文字或合同名称来论断,而应当依照当事人约定的实质内容来判断。

关于预约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与一般合同一样,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订立。

但下列两种情况须斟酌:一是要式合同的预约合同。

本合同为要式合同的,预约合同是否也应当采取本合同的形式订立,对此,通说认为应视本合同所以为要式的理由来确定。

如要式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慎重考虑为理由,如立有字据之赠与,则其预约也应解释为须与本约采取同样之方式;如要式的目的在于保全证据时,预约不必与本约采取同样方式。

立法上如中国《澳门民法典》第404条之一规定,预约合同适用本合同的法律规定,但当中涉及本合同方式的规定或因本身存在的理由而不应延伸适用于预约合同的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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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是什么
一、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是什么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

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

”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

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责任性质不同。

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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