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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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必须招投标的规定

建设工程必须招投标的规定

建设工程必须招投标的规定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 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政府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七条建设工程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比照国有资金进行招标;本条例所称控股是指投资占50%以上;第九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经市政府依法确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和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应急建设工程,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企业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余工程可以邀请招标;第十二条依照本条例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按本条例规定另行组织招标;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第三章招标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手续;二已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第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是市政府批准设立,为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政府制定公布;对未进入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交易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在交易中心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招标备案、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以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除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以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不得因某项工程未在交易中心招标而影响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其招标代理资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禁止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需提交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也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与在交易中心发布的一致;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将招标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公布;第十九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三工程投资来源;四工程承包方式;五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七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投标邀请书还应当载明邀请的投标人名称;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依法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不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符合资质条件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一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二申请人须知,其中必须明确规定资格预审的程序、评审的标准和方法;三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证明;四在建工程、以往工程或者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五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装备清单;六财务状况证明材料;七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6名的,视为不合理条件,但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6名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的,招标人可通过随机抽取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从中选择7至11名参加投标;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作出资格预审决定,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合同授予条件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三工程量清单无法提供工程量清单的特殊工程除外;四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六招标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中对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详细、具体,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采用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根据需要,可以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送达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条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一次发包工程造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得少于10日;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收取工本费;第四章投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前款登记手续的,投标无效;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自主确定投标报价;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工程依法进行分包的,应当将拟分包工程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六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三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第四十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四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第四十三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二投标函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印章的;三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另聘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要取消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中标结果公布前,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招标人的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私自接触投标人;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有疑问的部分,可以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作出书面澄清,但解答或者澄清内容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不予评审;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二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该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三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四投标人的投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五设有标底时,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招标;第四十九条评标应当优先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该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采用其他评标方法评标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以评分方式进行评标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评标规则;第五十条标底是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标底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五十一条按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底;标底应报造价审查机构审查;招标人对标底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审;标底审查、复审工作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前完成;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第五十三条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一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组成人员名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意见;二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招标人的授权确定的中标人;三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同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的,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与履约担保数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履约担保或者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担保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五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二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四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第六十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二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三中标后未提交履约担保;第六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二确定中标人后拒绝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第六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工程,也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项转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规定一、前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是一项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效益等方面,对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招标投标规定,保障了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定义招标是指政府部门或组织发出公告,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其提供工程建设或者其他货物和服务的销售、租赁、维护、培训等方面的投标。

投标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招标人的需求,组织编制、编制投标书并按照规定时间和方法提交的活动。

三、招标程序1.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经过调查研究和初步设计后,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要求简明扼要,规章制度明确,必须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要求、标书费、评标办法和技术要求等内容。

2.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应当在有关的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将其在招标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有关单位和个人均知悉。

3.投标人报名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参加投标。

投标人报名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和信誉。

4.领取招标文件有意参加招标的投标人应缴纳标书费后,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

5.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对照招标文件,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四、评标办法1.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的方式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投标文件的原则做出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有五名以上的成员,由招标人按照一定程序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和公正地进行评标工作。

2.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应当合理、公正、科学。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标准应当包括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照一定比例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定。

3.评标结果公示评标委员会在评定结果后,应当及时将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国家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

国家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

国家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施工承发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招标条件。

未达到招标条件的,不得组织招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规模、标准、技术要求、投标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地点、时间、投标资格条件、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法承担招标代理责任。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建立资格审查制度,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应当载明审查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为投标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保证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权。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踏勘现场,回答投标人的疑问,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投标资格,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信誉。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十五条投标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

代理人参加投标的,应当提交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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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障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利益,特制定本招标管理制度。

二、招标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发起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三、招标程序1.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工程量、工程质量要求、安全要求、环保要求和经济指标等内容。

2.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招标网、地方招标网等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时间、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等信息。

3. 投标资格审查: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排除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

4. 技术审标:招标人组织招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5. 经济审标:评标委员会对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经济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6. 中标公示:招标人公示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7. 履约管理:招标人监督中标单位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8. 结算验收:项目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

四、中标公示1. 中标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的名称、中标金额、中标日期等信息。

2. 中标公示方式:中标人的名称和中标金额应当在招标网站上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3. 中标异议处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招标流程、结果进行复核。

五、中标合同1. 中标合同应当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质量要求、安全要求、环保要求和经济指标等内容,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2. 中标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如果中标单位违反合同条款,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

六、招标管理责任1.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管理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活动。

2. 招标人应当严格审核投标人资格,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 年11 月30 日国务院第18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年2 月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o—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关部门按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2020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根据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3月19日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及2019年3月2日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的。

该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而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即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___有关部门制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国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职责,以及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同时,其他部门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也有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相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有其他规定,则按照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五条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这些交易场所不得隶属于行政监督部门,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明确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详细阐述了招标投标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规定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要求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及时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行政监督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定(3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招标投标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招标范围: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全部或者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三)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二)有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机构和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第十一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邀请招标方式实施。

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将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分解成若干部分进行招标。

第三章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工期等;(三)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四)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五)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六)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七)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和售价;(八)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九)招标人的联系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编辑本段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指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对项目的规模和范围进行明确和规定,以便于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能够明确项目的需求和要求,从而更好地进行投标和评标工作。

一、招标范围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进行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范围,对于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其建设范围会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房屋建筑项目,其建设范围包括主体建筑、附属设施等;对于道路建设项目,其建设范围包括路基、路面、排水设施等。

在招标范围的规定中,需要明确项目的建设范围,以便于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投标。

2. 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范围,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中,还需要对项目的设计范围进行规定。

设计范围包括项目的设计内容、设计标准、设计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在招标文件中,需要明确项目的设计范围,以便于投标人进行合理的设计方案编制。

3.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范围,施工范围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施工范围包括施工内容、施工标准、施工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在招标文件中,需要对项目的施工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以便于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施工方案的编制。

二、规模标准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是指对项目的规模进行明确和规定,以便于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能够明确项目的规模要求,从而更好地进行投标和评标工作。

一般来说,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规模是衡量工程项目规模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招标文件中,需要对项目的投资规模进行明确规定,以便于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投标。

2. 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规模是衡量工程项目规模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在招标文件中,需要对项目的建设规模进行明确规定,以便于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投标。

3.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规模,施工规模是衡量工程项目规模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招投标法全文

招投标法全文

招投标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监督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采购质量,根据《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和评标是指由招标人组织实施的商品、工程、服务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中的招标环节、投标环节和评标环节。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参与者的平等权益,防止腐败行为发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等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技术规范书、合同条款书等。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规范,内容准确、完整、明确。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通过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明确招标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和评标标准,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书、资质文件、技术方案、报价等。

投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投标人的资质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比。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后与中标人进行谈判,并最终确定合同。

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准备好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将其提交给招标人。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保持投标文件的保密性,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合法的投标文件,不得携带虚假材料。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标书、技术方案、商务报价等。

第四章评标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和打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建设部和国铁道部和国交通部令和国信息产业部和国水利部空总局第30号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计委、建设、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已经依法成立;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地域环境限制的;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实施时间】2003-05-01【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二)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开工建设;三)其他依法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

邀请招标应当在公开招标不适用或者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采用,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人的基本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时间、地点、开标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取电子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当建立电子招标平台,实现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评标等环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得有虚假内容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或者不足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被视为无效投标人。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或者决定重新招标等处理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投标人公布评标结果。

第三章投标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成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从事拟投标工程施工的能力和良好的业绩;三)具有合法的资质证书;四)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信誉;五)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如对招标文件有疑义,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询问。

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行贿、请托,不得干扰评标委员会的正常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得有虚假内容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或者不足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被视为无效投标人。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措施、投标报价等内容。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市场秩序,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招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门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招标单位及招标机构应当对招标工作负责,确保招标活动公开透明。

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根据项目属性和规模确定招标方式,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要求和标准,确保投标人了解项目情况并准确报价。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招标活动,保证投标文件内容真实、准确。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招标评标机制,选取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投标人,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工程量详细表、技术规范、施工图纸、招标价款等内容,确保投标人了解项目情况并准确报价。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要求和标准,规定投标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经济实力和信誉等内容,在投标前进行公告,力求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人负责,如有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承担相应责任,确保招标活动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程序、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等进行详细规定,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准确。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责任和承诺,避免产生纠纷。

第三章投标文件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内容应真实、准确,确保投标人了解项目情况并准确报价。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保障措施、人员配置等内容,全面展示投标人的实力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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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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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0号)及《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4号)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府发[]3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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