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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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5]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 004〕2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等公用事业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代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方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自,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建设项,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等公用事业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代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分为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由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本办法所指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等阶段性工作。

建设实施是指从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阶段性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XXX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城区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利用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理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7)85号)、《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兴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项目业主(建设项目产权所有者或使用、管理单位)通过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移交项目业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明确采用代建制的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关于代建确定、代建单位选择、代建合同管理、代建执行监管、代建费用安排等内容的管理规定及程序。

代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管理按照上级文件《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四条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城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对应领域、行业的代建项目,主要负责:(一)依据项目业主提出的建议,会同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管理代建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责部门)确定代建单位。

(二)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需要,组织、指导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议书阶段研究确定使用需求和功能要求、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功能布局等。

(三)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四)总体协调项目推进工作及工程变更管理,参与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的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投资项目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投资项目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投资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3•【字号】桂政办发[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投资项目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全区各级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投资项目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

从今年前5个月的情况看,上半年投资进度达到40%、重大项目开工率达到60%的阶段性目标可以实现,为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第三季度经济增幅下滑是我区多年季度经济运行遇到的难题,为努力破解这一难题,确保今年第三季度经济增速不下滑,全面完成年度投资项目建设目标任务,现就做好下一阶段投资项目工作通知如下:一、当前投资形势和项目建设情况(一)全区投资进度情况。

据统计及汇总,2009年1-5月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729.43亿元,同比增长57%,完成6000亿元年度工作目标的28.8%,其中城镇投资1540.43亿元,同比增长59.1%。

初步预计,上半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将超过2400亿元,增长51%以上,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40%以上。

(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情况。

截止2009年5月,国家已下达三批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合计3000亿元,我区共争取到新增中央资金99.19亿元(含央企项目12.12亿元)。

截止6月6日,我区第一批中央投资项目已开工3246个,开工率100%,累计完成投资43.38亿元,占年度投资计划74.63%。

第二批中央投资项目已开工220个,开工率12.4%,累计完成投资9.49亿元,占年度投资计划的10.8%。

第三批14类项目投资计划正陆续分解下达。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2]9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2]9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2〕98号)各市、县财政局: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2年11月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精简版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精简版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建单位的管理,保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代建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代建单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经营注册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到合法合规、质量可靠。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资质管理第五条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资质管理的规定,申请相应的代建单位资质。

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不同规模的代建业务。

第六条代建单位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项目。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和技术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进度、质量控制、安全保障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代建单位的经营管理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合法经营。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应的责任,确保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和安全。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材料。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准确和透明。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与其他建设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章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资质审核和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公示。

第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制度,对代建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公示。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公众提供的有关代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及时查处并公示。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代建制工程项目与政府采购法的兼容性关系

关于代建制工程项目与政府采购法的兼容性关系

关于代建制工程项目与《政府采购法》的兼容性关系根据《政府采购法》,判断采购项目是否属于法律所规范内容,主要有这样几个要素,其一是采购资金来源,必须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且达到规定的限额标准;其二是采购人,必须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取得上述主体授权或指定的主体;其三是集中采购目录所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三大类。

从公交集团委托交投集团的“代建制”项目的实施主体、采购资金、采购方式、采购对象等内容,结合我国《政府采购法》来看,两者之间均能够相互对应,属于《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内容。

相关规定摘要如下:一、《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范围: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者: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和代理人:第十五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二、我国地方性规定摘要节选:《长春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政府指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中,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单位职责的制度。

其中项目管理单位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建管机构),项目法人单位是指我市对具体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拥有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是指实行“代建制”建设的、总投资超过500万元且使用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依据自治区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或者行政审批部门。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核准权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以下简称《广西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核准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区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广西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跨设区市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7.29
【实施日期】2010.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
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纪检监察室,广西工程咨询中心(广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已经委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加政府投资项目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发改投资[2005]20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示”是指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决策前,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开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有关内容,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

本条所指的“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投资建设程序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投资建设程序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投资建设程序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桂发改稽查[2010]337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投资建设程序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通知(桂发改稽查〔2010〕337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委属相关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47号)印发后,我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遵循依法审批的前提下,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优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为保持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从前一阶段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项目排查的情况看,片面强调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违反投资建设程序,忽视前期工作质量的问题在我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为做好我区发展改革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投资建设程序,确保前期工作质量(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严格审核备案,加强监管。

2009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0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不准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

经批准已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从项目排查情况看,我区仍存在违反规定审批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行为,对于此类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清理:对于企业投资建设、未安排政府投资而予以审批的项目,属于行政审批方式不当,要依法撤消项目审批文件,改为核准或备案;对于已完成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到2010年底前暂缓开工建设;2009年2月20日前经批准已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重大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重大项目,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自治区相关规划和规定,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的统一领导,协调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办),具体负责重大项目推进、管理,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自治区重大办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各自治区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内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建立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的建设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重大办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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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28
【摘要】<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8月17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5页(P6-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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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24•【字号】桂政办发〔2014〕11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是指具有相应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的投资项目管理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更新改造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

第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管全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全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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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6]141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11.02【实施日期】2016.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科学性、可行性、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的跟踪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和决策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全区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和其它重大决策举措。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评估,是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委托独立于政策制定、执行部门以及决策对象之外的组织或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决策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后的各个阶段和环节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参考的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工作。

第五条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做到独立、专业和权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评估范围主要包括:(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四)社。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桂政发[1997]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桂政发[1997]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桂政发〔1997〕7号1997年1月1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非经常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以出租、出借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方式有:(一)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三)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其他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情况。

第三条凡需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时,由提供资产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方可办理资产划转手续,进行经营活动;一次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较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凡属非货币形态的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都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进行评估,核实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8年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8年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1年11月9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0号令发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设施配套、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和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三)政府接受使用社会资金的重点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征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有计划地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1)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1)

宁发改基建〔2012〕66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区)发改委(局):现将《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二○一二年三月八日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秩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建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其日常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承办。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二)组织通过招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三)与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五)负责协调代建项目的重大事项;(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做到专业管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五条符合《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

代建工作从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结束。

第六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

对投资规模较小,直接审批建设方案的项目,在建设方案批准后确定代建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桂政发[2005]3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07.20【实施日期】2005.07.20【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本)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核准和上报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重要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中,重要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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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

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

第三条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

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

(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和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

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类型。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

(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性代理。

第六条自治区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及具体代建方式予以明确。

第七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应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在委托期间行使建设单位职责,代理使用单位办理各项政府审批手续,使用单位应根据审批要求,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

第二章代建单位招标第十条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负责代建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组织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其中总投资估算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

如因特殊情况需邀请招标的,由自治区发改委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应当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也可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内容一致的公告。

邀请招标必须向3家以上的具备相应资质和项目管理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组织形式可采取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两种方式。

采取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其中,对代建单位资质的具体要求,根据项目的代建方式和项目的建设性质及规模,在项目代建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代建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含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函;(二)投标须知,包括代建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代建单位的工作内容、范围和职责,投标人资质和管理业绩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标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的办法和标准;(三)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四)拟签订的代建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评标由项目招标组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评标报告,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确定正式中标人之前,应将中标候选人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

第十九条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得低于合同价的10%,具体比例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履约保证金可采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银行保兑支票等形式。

第三章代建单位职责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

第二十一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组织工程勘察的招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备案;(三)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报批工作;(四)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报批手续;(五)定期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六)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七)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备案;(二)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接用等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三)按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及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工作,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五)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并会同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六)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七)办理项目竣工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资产;(八)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使用单位职责第二十三条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项目代建期间,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代建单位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参与项目设计、概算和预算审查;(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接用等报批手续;(四)负责筹措项目总投资中政府出资额之外的建设资金,并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六)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从代建单位接收项目资产后,应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的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管理,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

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设计、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区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

前期工作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下达的前期工作费用计划,向财政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申请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

建设实施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下达的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申请拨付资金。

第三十条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建设成本。

第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设立项目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概算、设计、招标投标、监理、设备采购等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实施。

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三条因代建单位加强管理而使工程造价低于项目预算的,其结余的政府投资资金,30%留作代建单位收入,20%留给使用单位,用于项目的维护,50%上交自治区财政。

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的奖励办法,由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协商,并在代建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四条代建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和财政部门可暂停代建委托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由于代建单位违反有关建设管理规定,造成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其损失应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委托代建合同的要求,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投资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

同时,该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在今后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履行代建委托合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投资增加的,要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

赔偿金额首先从履约保证金中赔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筹资金支付。

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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