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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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标 签】纳税评估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评﹝2004﹞627号

【发文日期】2004-12-05

【实施时间】2004-12-05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纳税评估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三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6号,以下简称《滞纳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纳税评估工作中加收滞纳金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滞纳金的计算按照《滞纳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滞纳期限的计算,参照该文件第七条有关税务检查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执行。滞纳金计算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税务约谈通知书》或《税务函告通知书》等性质的文书送达之日止,按日加收。

三、对于符合《滞纳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根据该文件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减免手续。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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