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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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据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的作用
摘要:我国道路运输行业具有点多、线长、面广、流动、分散的特点,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要准确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执法的全过程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本文基于行政处罚证据的特点深入探讨了证据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的作用,以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证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中图分类号:u4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证据是能够证明某事物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它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在本文中,笔者认为我们要重视道路运输执法过程中证据的作用,并做好证据的收集和确认工作。

二、行政处罚证据的特点
1、客观性
行政处罚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不得
带有主观因素,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对于推测,假设,想像的情况都不能作为证据。

证据总是一定案件事实的记载, 或者是客观事实的反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总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的,必然作用于客观外界并引起外界的一定变化,为某些人所感知或者在活动场所留下一定的痕迹和物品,这些事实都客观存在着。

2、相关性
行政处罚证据仅具有客观性是不够的,还必须与违法的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能够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只有与违法案件具有相关性的证据,才能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

行政处罚证据的相关性要求事实材料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存在或不存在即可。

3、合法性
行政处罚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否则其证据的效力就值得怀疑, 就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其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
(1)证据的种类法定
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哪些可以作为惩罚的证据,哪些不能
作为证据,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

(2)程序法定
证据的调查,收集、运用和证明等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是无效的。

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合法要件之一就是行政行为的程序要合法,如果行政机关在依法定职权调查取证时程序违法,那么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违法,这种行为取得的结果即获取的证据是无效的。

由于证据种类的不同,也应注意不同种类的证据在调查、收集程序上的不同之处。

(3)主体法定
证据只有经过法定人员即代表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的人员依
法定程序调查、收集,才具有证据效力,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即使证据具有客观性、相关性,但未合法地提供、调查,收集和认定,也不可能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予以使用。

4、时限性
行政管理是复杂的、多变的, 且具有广泛性,行政违法案件是经常的、随机的,有一定的隐蔽性,决定了行政处罚证据的时限性,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快速、及时地获取和保存证据。

如不及时取证,很多证据就可能稍纵即逝,错过时机则以后难以获得,也会使行政违法者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合法收集证据的重要性
1、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在该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只有法律规范赋予了行政机关对该行政管理相对人有管理的职能,才能够成为对该行政管理相对人调查取证的合法主体,并对其违法行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条例》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只能在其权职范围内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秩序的管理相对人收集证据,并实施行政处罚。

否则,就是超越职权。

超越职权收集的证据,其证据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而依据不合法的证据所作出的处罚,这种处罚是无效的。

2、收集证据的程序必须合法
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1)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3)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详细制作《询问笔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询问人应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对涉及技术性强的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5)对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抽取的样品,有保管责任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6)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7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只有严格按照以上程序去收集证据,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3、行政诉讼中举证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的责任。

这种举证,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对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以证明原告违法事实清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法定依
据,程序合法,裁量恰当。

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依据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所有证据的取得只能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而不应当在作出行政罚决定之后,行政处罚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因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注意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在行政诉讼中提供合法的证据,切实履行举证的责任,以确保行政诉讼的胜诉。

四、如何确认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的证据
在调查取证中,任何人的想象、揣测或者臆造都不能成为证据,一切与案件无关的事实都必须摒弃,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和程序不合法都不能成为合法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经过法庭确认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行政诉讼定案判决的根据、因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合法收集证据后,就应对证据进行确认,凡符合证据三重特性的予以保留,不符合的予以排除。

这样留下来的证据既可作为证实管理相对人有违法事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效依据,又可以作为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的根据。

五、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的物证
物证是指以客观存在的外形、质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来证明待证实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及痕迹。

在道路客货运输违章经营中,车辆实质上就是其经营者从事违章运输所使用的工具,它具
有物证的特性,可以作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原始证据。

道路运输具有与其它行业不同的特点,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对每一种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都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能把车辆作为证实一切违法活动的证据,如客运经营者擅自增加或减少班次等;又不能否定违章车辆可以作为物证的情况。

如:某人使用报废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在调查此违法活动中,要证实这种违法行为的存在,某人的车辆就是最有力的证据,即最原始的物证。

因为该车以其外形、车况及其损坏程度等足以证明它是一辆报废车。

对证据有可能转移,以后难以取得的案件,可将车辆作为物证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采取这种方法,比运用强制措施责令车辆停止运行,更有利于行政处罚的运用和执行。

六、结语
综上所述,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在道路运输处罚行政相对方时必须有合法的证据,为了能使行政主体依法处罚,必须在立法上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加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使行政主体根据法定程序获取得法定证据处罚行政相对方, 从而保证道路运
输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滕明荣:《论我国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3年03期
赵根瑞:《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和证明责任》,《科技咨询导报》,
2007年13期
周一麟:《论建立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必要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2年
徐继敏:《试论行政处罚证据制度》,《中国法学》, 2003年02期田思源:《交通行政违法非现场处罚研究》,《行政与法》, 2007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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