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军转政策:武清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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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天津武清区安置政策(2005)

军转天津武清区安置政策(2005)

军转干考试军转天津武清区安置政策(2005)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党发〔2002〕21号)精神,结合武清实际,制定本军转安置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安置的各项政策,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为目标,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和“综合考核、具体量化,按绩评分、优者优分”的办法,高质量完成军转干部安置任务,努力做到部队、军转干部、接收单位“三满意”。

二、军转安置方法步骤(一)制定安置计划团职军转干部,符合安排处级职务条件的,安排任乡镇、街道副职或区直委局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不符合安排处级职务条件的,安排到区直委局机关任科级职务。

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含技术干部,下同)一般安置到乡镇、街道、区直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根据市下达的军转干部接收安置任务和各接收单位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以及近几年来接收军转干部等情况,分别拟定《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初步方案》和《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和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依据档案评分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监察局抽调人员组成评分小组,依据军转干部本人档案,按照《武清区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标准》(见附件)逐人进行计分,并从高分到低分,按团职、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分别排序。

在排序时,如遇考核分数相同,职务高的名次排在前(技术干部按级别对应行政职务,下同);如遇考核分数相同,职级也相同,则担任同一职务批准时间早的名次排在前;如遇考核分数相同,担任同一职务组织批准时间也相同,则在部队服役时间长的名次排在前;如遇考核分数相同,在部队担任同一职务组织批准时间、服役时间也相同,则年龄大的名次排在前。

天津市退役军人帮扶上岗工资增长制

天津市退役军人帮扶上岗工资增长制

天津市退役军人帮扶上岗工资增长制
摘要:
1.天津市退役军人帮扶上岗工资增长制的背景和目的
2.帮扶上岗的具体措施
3.工资增长的具体政策
4.对退役军人的帮助和影响
正文:
【天津市退役军人帮扶上岗工资增长制】
天津市退役军人帮扶上岗工资增长制是天津市政府为了更好地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顺利转型,实现就业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这项政策的背景和目的是,随着我国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军人将面临退役转型的问题,而就业是退役军人面临的最大挑战。

因此,天津市政府通过制定这一政策,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他们顺利实现就业。

【帮扶上岗的具体措施】
天津市退役军人帮扶上岗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和岗位推荐、提供创业指导和支持等。

这些措施旨在帮助退役军人提高就业技能,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创业成功率。

【工资增长的具体政策】
天津市退役军人帮扶上岗工资增长的具体政策是,对于通过帮扶上岗的退役军人,政府将根据其岗位和职业技能等级,提供相应的工资补贴。

此外,对于在岗位上表现出色的退役军人,政府还将提供额外的奖励。

【对退役军人的帮助和影响】
天津市退役军人帮扶上岗工资增长制对于退役军人的帮助和影响是显著的。

这一政策不仅为退役军人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了他们的就业率,也提高了他们的收入水平,改善了他们的生活。

军转干部转业安置

军转干部转业安置

军转干部转业安置安置地点关乎军转干部未来工作、生活。

选择安置地点,首先要了解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其次要清楚自身具备的安置去向条件,在政策范围内做出慎重选择。

根据现行的军转干部安置去向有关政策进行整理。

一、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一)回本人原籍、入伍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二)回配偶原籍、入伍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三)回父母原籍、入伍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安置。

对“长期”的要求,北京、河北等省市明确为10年。

二、投靠配偶安置(一)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随军前户口所在地,一般指首次随军前配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主要是配偶婚前长期生活、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地点。

(二)配偶随军取得的常住户口所在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落户时间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4、对上述以外的城市,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前配偶随军取得当地常住户口即可。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还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不受随军配偶的落户时间限制,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之前配偶随军落户,就可以在以上城市安置。

所有的落户时间均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暂行规定全文

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暂行规定全文

军转⼲部安置政策暂⾏规定全⽂第⼀章 总 则第⼀条 为了做好军队转业⼲部安置⼯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职⼲部。

第三条 军队转业⼲部是党和国家⼲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量。

军队转业⼲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 军队⼲部转业到地⽅⼯作,是国家和军队的⼀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部实⾏计划分配和⾃主择业相结合的⽅式安置。

来源:张*臻新-浪博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作和职务;⾃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

第五条 军队转业⼲部安置⼯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设⽴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部安置⼯作。

省(⾃治区、直辖市)设⽴相应的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机构,负责本⾏政区域的军队转业⼲部安置⼯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机构。

第七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统⼀管理全军⼲部转业⼯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部转业⼯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治区、直辖市⼲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部安置⼯作。

第⼋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部是⼀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 军队转业⼲部应当保持和发扬⼈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量。

军转备考资料: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管理实施细则

军转备考资料: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管理实施细则

军转备考资料: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管理实施细则关键词: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为了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 2001 ] 3 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 13 个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 2001 ] 8 号)及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 9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1.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军转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调整和监督等工作;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择业指导、就业培训、档案接转、经费管理等工作;指导街道和乡镇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街道、乡镇主要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其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政治学习和党团组织生活等。

2.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及相关经费的管理和保障由各级财政分级组织实施。

除退役金、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及一定数额的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保证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业务经费、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所需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经费、月退役金差额补贴等,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

二、计划编制与接收安置3.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军转干部安置接收相关政策,具体为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军转干考试网整理,供2014年天津市军转干部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

天津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天津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中央驻津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第五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对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接收条件第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予以接收安置:(一)原籍本市或从本市入伍的;(二)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结婚时或随军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三)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已随军,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的;(四)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入伍地系本市的;(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同时转业,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七)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身边无子女的;(八)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是独生子女的;(九)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本人尚未结婚的;(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以上,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系本市的;(十一)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不含从外省市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常住户口在本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军转政策

军转政策

部分军转政策军队干部想了解军官退出现役政策,可查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12月28日);3.《中华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1996年6月30日)。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想了解安置计划、安置去向、安置地点和家属安置相关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3.《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

计划分配转业军官想了解工作分配方面相关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想了解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3.《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4.《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联转【2008】5号);5.《关于进一步做好转业复员干部离队前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干【2014】145号);6.《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7.《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7】55号)。

军队干部想了解滞留部队的相关处理办法,可查看:1.《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政联【2011】1号);2.《关于贯彻执行<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干发【2012】337号)。

军转资讯:天津市武清区接收安置58名军转干部(精选五篇)

军转资讯:天津市武清区接收安置58名军转干部(精选五篇)

军转资讯:天津市武清区接收安置58名军转干部(精选五篇)第一篇:军转资讯:天津市武清区接收安置58名军转干部2015年军转资讯:天津市武清区接收安置58名军转干部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军转公选军转干部军转安置军转随调家属日前,记者从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武清区接收的58名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工作圆满完成,人员均已到各接收单位报到入职。

据了解,按照天津市军转工作会议要求,今年武清共接收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58人,其中:正团职干部9人,副团职干部5人,技术、营职及以下干部41人;随调家属3人。

为扎实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区组织部、监察局和人力社保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武清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扎实部署档案记载、打分、汇总排序,区情培训等工作,并积极为军转干部和用人单位牵线搭桥,实现了部队、军转干部、接收单位“三满意”。

(原题目:全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完成;来源:天津日报本报讯(记者杨雨涵通讯员张慧杰))第二篇:军转要闻:军转干部山西省安置接收条件军转干考试军转要闻:军转干部山西省安置接收条件【关键词】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下文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的一则山西省军转安置政策,具体为《山西省军队干部转业接收条件》。

2013年转业方向为山西省的军转干部们,可以参考下文中的安置政策。

做好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及以后的军转安置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移交和接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转干部的移交和接收工作由省军转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二、军队干部转业到山西安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规定。

军转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由解放军及武警、公安部队驻我省转业干部工作部门向省军转部门移交。

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②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③养老保险;根据自治区新劳社字200461号文件精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领取退役金的同时,还可参加户口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取暖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享受的补助标标准执行;
二、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新转联20031号、国转联20061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作如下规定:
安置条件:①2001-2004年, 担任师、团职职务军转干部或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转干部,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⑤独生子女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标准执行;
⑥抚恤金和丧葬补助;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10-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金金作为丧葬补助费;⑦其他待遇;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②退休待遇;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相同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到地方后受降级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除外;
③工龄计算;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相应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的,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部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天津军转政策:武清区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标准

天津军转政策:武清区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标准
-30
留党察看或行政降职、降级
-20
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
-15
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
-10
党内警告或行政严重警告
-5
行政警告
-3
1、以上项目均以本人档案记载为
2、军龄从入伍之日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奖惩从入伍之日计算,同时受双重奖励的双重计分,同时受双重处分的,减最高处分分数。
(军转:武清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来源:武清人才在线网,中公军转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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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标准
分 类
分 值
基 础 分
60
25
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
15
平时三等功
5
受奖分
大军区、军兵种以Biblioteka 授予荣誉称号30嘉奖
0.5
获国家和军队科研成果奖
名次



一等奖
20
15
10
二等奖
15
10
5
三等奖
10
5
3
其它
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或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特别艰苦地区服役满10年
4分(超15年每年加1分)



劳教
-40
开除党(团)籍或行政撤职
军龄分
1年
1



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79.01.17•【文号】国发[1979]18号•【施行日期】1979.01.17•【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1979年1月17日国发(1979)1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一九七八年八月十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第八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后,“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干部,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

这项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队干部的关怀,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现就执行这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提出以下意见:一、此项规定适用于一九七五年军委扩大会议以后,即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后转业到地方的干部,包括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5〕104号文件规定,被错误处理离队的改作转业的干部。

二、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转业地方后,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由转业干部所在单位列工资项报销;自一九七八年八月起执行。

从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后离队到一九七八年七月以前,军队与地方同等级别工资标准的差额不补发,已领取的生活补助费不退还。

三、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干部转业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

如从七类以上工资区调转到六类(含)以下工资区工作的,可按国家劳动总局(78)劳薪字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定中的“入伍”时间,是指从参加我军取得军籍之日起计算。

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新

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新

天津市《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军转干部安置接收相关政策,具体为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军转干考试网整理,供2014年天津市军转干部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

天津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天津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中央驻津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第五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对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接收条件第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予以接收安置:(一)原籍本市或从本市入伍的;(二)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结婚时或随军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三)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已随军,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的;(四)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入伍地系本市的;(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同时转业,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七)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身边无子女的;(八)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是独生子女的;(九)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本人尚未结婚的;(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以上,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系本市的;(十一)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不含从外省市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常住户口在本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安置实施方案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安置实施方案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安置实施方案随着我国国防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为了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将退役军人的优秀素质和才干转化为转业后的生产力,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军转干部安置实施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军转论坛军转干部安置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

一、基本情况1. 军转干部安置实施方案的宗旨和基本理念军转干部安置实施方案是指,在国家支持下,针对退役军人、复员军人、离休军人和其他退役人员,为他们提供安置工作、就业创业、培训教育、社保等方面的具体实施方法和工作规范。

相关政策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弘扬优秀的军人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同时也是解决离退役军人的具体问题,增加社会的稳定性和纪律性。

其基本理念是:尊重退役军人的个人选择权,优先为其提供适合其特长和能力的就业机会,支持其创业,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培训机会和晋升通道,保障他们的社保和福利待遇。

2. 军转干部安置实施方案的内容和主要政策(1) 就业安置政策:为退役军人提供面向社会的招聘工作,安排岗位,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2) 创业就业政策:为退役军人创办个体户、企业提供一系列税收、融资等政策优惠;(3) 福利保障政策:为退役军人提供公共福利、社保保险、学校教育等一系列福利政策。

二、军转干部安置实施方案的实际情况1. 军转干部安置实施方案的实际效果在军转干部安置实施方案的帮助下,一大批退役军人在社会上得到了更好的发展机会。

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升退役军人的就业率和就业水平,同时也发挥了一定的创业创新作用,提升了我国的社会治理水平和生产力水平。

2. 军转干部安置实施方案的不足之处虽然军转干部安置实施方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政策制定存在滞后和不足(如对退役军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市场适应性不足);(2) 退役军人之间的竞争关系较为激烈,特别是就业机会较少时,一些退役军人之间可能存在相互攀比、敌对等情况;(3) 由于退役军人的年龄较大,工资水平和职业发展空间有限,因此需要在保障福利的同时,加强就业培训和职业导向,增加其就业市场适应性和竞争力。

天津转业安置岗位公示

天津转业安置岗位公示

天津转业安置岗位公示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天津转业安置岗位公示的背景和意义
2.公示的内容和岗位类型
3.军人转业安置的政策和措施
4.军人转业安置的重要性和影响
正文
天津转业安置岗位公示是近日公布的一项重要信息,旨在为军人转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也是国家推进军队转业安置工作的重要举措。

军人转业安置工作一直以来都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因为这关系到军人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安全稳定。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了各类岗位的招聘信息,涵盖了多个领域,如行政、公安、教育、卫生等。

这些岗位的提供,为军人转业提供了广泛的选择空间,有助于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

军人转业安置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供职业培训,帮助军人提升职业技能,适应新的工作环境;二是提供优惠政策,如免试入学、加分录取等,鼓励军人继续深造;三是提供就业指导,帮助军人了解就业市场,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

军人转业安置的重要性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就业和生活;二是促进国家的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国家的整体竞争力;三是加强国防建设,稳定军队,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总的来说,天津转业安置岗位公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也为军人转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选择。

天津市退伍军人优待政策

天津市退伍军人优待政策

天津市退伍军人优待政策天津市作为国内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一直积极扶持当地的退役军人事业发展。

近年来,天津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待政策,为留在城市的退役军人提供了多项福利和优惠待遇,下面一步步来了解一下天津市退伍军人优待政策。

一、就业优惠政策天津市政府在就业领域,为退役军人提供上下家保障、职业介绍、创业扶持等各种政策。

具体体现为:1、就业优先:在招聘时有统一按就业服务提供的求职信息匹配个人条件,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入岗。

2、招聘优惠:对于嘉定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在招聘退役军人时当月实行给予80%礼品补助。

3、职业培训:对于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费用,实行资助退役军人一定比例—70%以上。

二、医疗保障政策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是如今政策优惠措施之中,最为高端、实惠和保障的一项。

天津市地区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政策说明如下:1、职业伤残抚恤:军队和武警部队伤残退役军人,符合坚持症存档的,每月得到抚恤金。

2、退役士兵基础医保:针对退役士兵医保的保障要求,天津市政府适当提高其报销比例,保障其基本医保的合理性。

3、护理补贴:对于残疾退役军人提供护理补贴的政策说明建议以对等的现金形式发放。

三、住房保障政策住房问题一直是退役军人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天津市政府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涵盖退役军人购房、租房、建房等多重形式,如下:1、增收提供住房保障:对于退役军人可以申请租金、住房保障等相关政策,予以实质性资助。

2、定位由政府供房:通过集体划拨、转委托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标准型楼房,适度改善其生活条件。

以上是天津市退伍军人优待政策的主要情况。

天津市政府始终秉持着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利益的政策,使退役军人的幸福指数更为提高。

同时,天津市政府还制定了《关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十项措施》和《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优先条例》等多项文件,重点关注退役军人的生活、创业、福利等多方面,推行“有温度的关怀”。

天津军转赋分标准

天津军转赋分标准

天津军转赋分标准
天津市军转赋分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的。

具体标准根据申请人的个人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军转赋分是根据申请人在军队服役的年限和军职级别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的。

申请时需提供相应的军人身份和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军转赋分的大小,将有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具体的军转赋分标准可咨询相关部门或查阅天津市政府官方渠道获得。

申请人需要按照要求积极准确地提供申请材料,以确保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军转赋分和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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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军转政策:武清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施办法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天津市武清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施办法,供广大军队转业干部参考。

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考试信息、整理发布军转安置政策、搜集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等,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武清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津武人〔2005〕15号
各乡镇、街道,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党发〔2002〕21号)精神,结合武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安置的各项政策,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为目标,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和“综合考核、具体量化,按绩评分、优者优分”的办法,高质量完成军转干部安置任务,努力做到部队、军转干部、接收单位“三满意”。

二、方法步骤
(一)制定安置计划
团职军转干部,符合安排处级职务条件的,安排任乡镇、街道副职或区直委局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不符合安排处级职务条件的,安排到区直委局机关任科级职务。

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含技术干部,下同)一般安置到乡镇、街道、区直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根据市下达的军转干部接收安置任务和各接收单位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以及近几年来接收军转干部等情况,分别拟定《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初步方案》和《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和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依据档案评分
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监察局抽调人员组成评分小组,依据军转干部本人档案,按照《武清区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标准》(见附件)逐人进行计分,并从高分到低分,按团职、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分别排序。

在排序时,如遇考核分数相同,职务高的名次排在前(技术干部按级别对应行政职务,下同);如遇考核分数相同,职级也相同,则担任同一职务批准时间早的名次排在前;如遇考核分数相同,担任同一职务组织批准时间也相同,则在部队服役时间长的名次排在前;如遇考核分数相同,在部队担任同一职务组织批准时间、服役时间也相同,则年龄大的名次排在前。

(三)公布评分结果
通过召开会议、张榜公布等形式,将按照《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标准》评分情况和排序结果,向军转干部公布。

军转干部如对自己的分数有疑问,可在公布分数的五日内按管理权限分别到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查询,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答,逾期不再办理。

(四)自择工作单位
军转干部自择工作单位前,召开接收单位会议,公布安置计划。

军转干部在指定时间内,按照评分排序结果,从高到低依次在安置计划内自择一个工作单位。

单位选定并填写《军转干部自择单位登记表》后不得更改。

如本人因病因事在指定时间不能参加自择工作单位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选单位,并将委托书交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备案。

军转干部(或代理人)在指定时间内缺席或放弃自择工作单位,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另行安排时间在安置计划剩余指标内自择工作单位或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直接安置。

(五)办理有关手续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将军转干部自选工作单位情况及时通知接收单位,接收单位要在5日内将具体岗位的落实情况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人事局汇总后报市军转办。

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到手续。

军转干部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或工作单位报到的,按弃权处理,区人事局将其档案退回市军转办。

三、有关问题
1、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按计划安置的军转干部。

2、安置在国家公务员岗位的营职以下军转干部,需通过天津市统一组织的考核,获得《国家公务员资格证书》,并在部队服役期间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3、安置计划中涉及特殊要求的单位和岗位,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按照“自愿报名、按分推荐、定向考试、择优安置”的原则和有关程序办理。

4、军转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参照其本人原工作单位的性质予以安排适当工作。

原工作单位是机关事业性质的人员,由区人事局负责安置;原工作单位为国有企业性质的人员,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安置。

按管理权限由区人事、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待业人员进入市场自谋职业。

军转干部子女转学(借读)由区教育局负责。

军转干部落户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组织领导
团职军转干部的安置由区委研究决定。

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由武清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管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副组长,组织
部、人事局、编委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教育局为成员单位。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处理军转干部安置日常工作。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武清县团职军转干部分配办法》(武党组号〔1999〕85号)、《武清区军转干部安置办法》(津武人〔2001〕71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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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标准》
中共天津市武清区委组织部天津市武清区人事局
2005年7月20日
(军转:武清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来源:武清人才在线网,中公军转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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