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资管计划、私募证券基金的杠杆限制及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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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八条底线解读

新八条底线解读

目录1出台背景2要点解读“禁止”(1)适用范围P4(2)销售禁止性行为P5(3)交易禁止性行为P8(4)结构化产品P10(5)证券类产品P12(6)资金池产品P15(7)投资顾问P16(8)投资范围P17(9)其他规定P18 3结语出台背景2014年9月“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郑州会议)时任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讲话,提出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重要性,要牢牢守住八条底线:一,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二,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三,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四,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五,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十倍;六,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七,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八,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

2015年3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实施日期:2015年3月24日至2016年7月18日现已废止2015年8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底讨论版)2015年下半年“股灾”后监管开始收紧配资并清理不规范私募产品,于2015年8月修改了《八条底线》并进行了小范围的内部意见征询。

2016年5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修订背景:受前期股票市场异常波动影响,《细则》关于杠杆倍数的要求需要加以调整,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以及违规聘请投资顾问等新的情况需要纳入规范。

同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增长较快,为避免监管套利,也需将其纳入统一自律管理范围。

2016年7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7月15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规定》,《规定》内容与2016年5月征求意见的《八条底线》大部分保持一致,对个别内容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规定》于2016年7月18日起正式施行。

基金投资证券面试题目(3篇)

基金投资证券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个人背景与投资理念1. 请简要介绍您的个人背景,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验等。

2. 您在基金投资领域有哪些具体经验?请举例说明。

3. 您认为投资证券最重要的素质是什么?请结合自身经历进行阐述。

4. 您的投资理念是什么?如何判断一家公司的投资价值?5. 您如何看待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在投资过程中如何控制风险?二、投资策略与市场分析6. 请介绍您在基金投资中常用的投资策略,如价值投资、成长投资等。

7. 您如何分析一家公司的基本面?请举例说明。

8. 您如何分析宏观经济、行业趋势以及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9. 请谈谈您对当前证券市场的看法,以及您认为哪些行业或板块具有投资价值。

10. 您如何看待新兴行业的发展前景?如何选择具有成长潜力的新兴行业?三、投资决策与执行11.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您如何平衡理性分析与直觉判断?12. 请介绍您在投资决策中如何进行风险评估与控制。

13. 您如何评估一只基金的投资组合配置是否合理?14. 请谈谈您在投资过程中如何应对市场波动和突发事件。

15. 您如何评估投资决策的效果?如何调整投资策略?四、基金管理与服务16. 请谈谈您对基金管理工作的理解,以及您认为基金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什么?17. 您如何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投资服务?18. 请介绍您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如何处理投资者关系。

19. 您如何看待基金产品的创新与发展?20. 您认为基金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如何?五、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21. 您熟悉哪些与基金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22. 请谈谈您对基金职业道德的理解,以及您如何在工作中践行职业道德?23. 您如何看待基金行业的合规风险?24. 请举例说明您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如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5. 您认为基金行业应如何加强合规管理?六、团队协作与沟通能力26. 请谈谈您在团队协作中的优势与不足。

27. 您如何与团队成员沟通,确保团队目标的实现?28. 请举例说明您在处理团队冲突时的经验。

金融风险案例法律分析(3篇)

金融风险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某银行不良贷款案例为例,对金融风险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银行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发放了大量个人贷款,其中一部分贷款由于借款人违约,导致银行产生不良贷款。

在2016年,该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达到了历史新高,严重影响了银行的经营状况。

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并对该银行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金融机构责任(1)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在本案例中,该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金融风险,导致不良贷款产生。

(2)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披露其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状况、业务经营状况等信息。

”在本案例中,该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准确地披露不良贷款情况,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监管部门责任(1)监管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本案例中,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存在不到位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该银行的风险管理问题。

(2)处罚力度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桃李偿债能力分析

桃李偿债能力分析

桃李偿债能力分析目录1. 内容概括 (3)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意义 (3)1.3 研究方法与工具 (5)1.4 文献综述 (6)2. 桃李企业概况 (7)2.1 桃李企业历史沿革 (8)2.2 桃李企业主要产品与服务 (9)2.3 桃李企业财务概况 (10)3. 偿债能力分析理论基础 (11)3.1 偿债能力定义与重要性 (13)3.2 偿债能力分析指标体系 (14)3.3 偿债能力分析方法论 (15)4.1 流动比率分析 (17)4.2 速动比率分析 (18)4.3 利息保障倍数分析 (18)4.4 资产负债率分析 (19)4.5 产权比率分析 (21)5. 桃李偿债能力综合评价 (22)5.1 偿债能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2)5.2 偿债能力综合评价模型 (24)5.3 偿债能力综合评价结果 (25)6. 桃李偿债能力影响因素分析 (25)6.1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26)6.2 行业竞争状况分析 (27)6.3 企业运营管理分析 (29)6.4 财务管理与资金结构分析 (30)7.1 偿债能力风险要素识别 (32)7.2 偿债能力风险评估模型 (34)7.3 偿债能力风险评估结果 (35)8. 桃李偿债能力提升策略 (36)8.1 增强现金流管理 (37)8.2 优化资本结构 (38)8.3 财务杠杆运用 (39)8.4 风险对冲与管理 (40)9. 结论与建议 (42)9.1 研究总结 (42)9.2 政策建议 (44)9.3 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45)1. 内容概括本报告旨在对“桃李”公司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以便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公司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

这一分析将围绕公司的长期偿债能力展开,包括但不限于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经济基本面等因素的评估。

我们将通过对桃李公司最近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使其偿债能力状况得以体现。

分析将详细探讨桃李公司的现金流量、债务水平、盈利能力以及流动性状况,并对公司未来所需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进行预测。

基金从业考证科目一题库(1)

基金从业考证科目一题库(1)

基金从业考证科目一题库(1)法律法规1、按照交割期限,金融市场分为()。

[单选题] *A.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B.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C.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D.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按照交割期限,金融市场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2、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需具备以下哪些条件( )。

Ⅰ.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达到规定要求Ⅱ.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Ⅲ.单只基金认购金额不低于200万元Ⅳ.单只基金合格投资者累计不超过100人[单选题] *A.Ⅰ、Ⅱ、ⅢB.Ⅰ、Ⅱ、Ⅲ、ⅣC.Ⅲ、ⅣD.Ⅰ、Ⅱ(正确答案)答案解析: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故Ⅲ、IV错误。

3、投资者申购赎回信息由销售机构总部汇总后,传送给()。

[单选题] *A.中央结算公司B.证券交易所C.基金托管人D.注册登记机构(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信息通过代销机构网点传送至代销机构总部,由代销机构总部将本代销机构的申购和赎回申请信息汇总后统一传送至注册登记机构。

4、以下不属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职责的是()。

[单选题] *A.制定行业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B.对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C.对基金在交易所内的投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负责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正确答案)D.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答案解析:选项C属于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一、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或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资产管理可以定义为机构投资者所收集的资产被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实际过程。

两者结合形成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投资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它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截至2010年12月31号,全国从事私募基金的管理公司共有377家。

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共计23400家。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724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3905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771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迅速,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也日益显现。

2015年3月,为促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范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暴露出业务失范等诸多问题。

例如,高杠杆的股票型结构化资管产品对市场形成助涨助跌的较大扰动;又如,违规开展配资,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便利等。

此外,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数量迅速增加,管理规模增长较快,为防范业务风险,避免监管套利,也有必要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纳入调整范围。

为此,有必要完善规则,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

二、2016年7月14日证监会出台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主要思路是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等的规范。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目录1. 无证经营酒house案件 (2)1.1 案例介绍 (3)1.2 违法事实及情节 (4)1.3 调查处理结果 (5)1.4 案例反思 (5)2. 未经许可经营卡拉OK场所案件 (6)2.1 案例介绍 (7)2.2 违法事实及情节 (8)2.3 调查处理结果 (9)2.4 案例反思 (9)3. 变相经营赌博场所的逃逸案例 (11)3.1 案例介绍 (12)3.2 违法事实及情节 (12)3.3 逃避监管手段 (13)3.4 调查处理结果 (14)3.5 案例反思 (15)4. 利用网络运营非法游戏场所案件 (16)4.1 案例介绍 (17)4.2 违法事实及情节 (18)4.3 利用技术手段逃避监管 (19)4.4 调查处理结果 (20)4.5 案例反思 (21)5. 擅自利用闲置场所举办舞厅、夜总会等活动案件 (22)5.1 案例介绍 (24)5.2 违法事实及情节 (25)5.3 利用灰色地带进行活动 (26)5.4 调查处理结果 (28)5.5 案例反思 (28)1. 无证经营酒house案件某市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位于城市郊区的一个小型商业区中,存在一家涉嫌无证经营的高端酒屋。

该酒屋不仅未经相关文化部门审批,还公开宣称提供各种高端酒品及精致餐饮服务。

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发现店内琳琅满目的酒柜中摆放着多个国家及地区的葡萄酒、威士忌等酒品,同时现场开辟了一个小型私人包厢,内部摆设豪华,该地作为娱乐场所经营已被当地的文化娱乐市场管理部门明令禁止。

进一步调查显示,店主是一名无相关要素的个体经营户,其注册经营范围中并未包含酒水销售或娱乐服务。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对于经营娱乐业务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需申请并获得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经营活动。

执法机构针对这一违法行为展开了严肃处理,对该无证酒屋进行了现场查封,并依法对店主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期间的所有非法经营所得追缴,并对其未来申请娱乐经营许可证设置了为期一年的限制。

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及案例分享

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及案例分享
易决策和下单交易。XXX基金签订补充协议时,你公司未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确保有关补充协议签署真实、有效。XXX基金 净值触及止损线后,你公司未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确保产品不得进行开仓,导致净值进一步下跌。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 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以下简称《私募资管暂行规定》)第五条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 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21年8月20日上午 9点30分到我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6号二楼201室)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 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工商:工商年报 税务:税务申报 和纳税 公安:经济犯罪
监管案例——监管谈话(四川局)
关于对XXX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 经查,2021年6月1日以来,在对你担任副总经理的XXXX联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施检查过程中,
我局多次以电话方式通知你在合理期限内配合检查,但你未予以配合。该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 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 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有关 文件和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的规定。

穿透原则

穿透原则

穿透原则《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当前我国经济金融风险总体可控,要标本兼治,有效消除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活动。

加强金融机构风险内控。

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

近年来,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交叉投资、渠道互享日益频繁,产品结构、业务范围和风险敞口跨越了分业经营界限,显著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为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止金融风险向实体经济传导,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充分融合了“穿透式”监管理念。

今年1月至3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依次出台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无一例外将“穿透原则”进行了具体落实。

与此同时,4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加快推动建立覆盖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

这一系列动作,与资管新规中强调的穿透式监管相互契合,本质在于穿透股权、穿透资金。

尤其《意见》中提到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被业内认为是穿透式监管实施的关键所在。

3月28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深改委)审议通过后,资管新规的发布早已是箭在弦上。

新规征求意见稿中,在净值型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第三方独立托管等方面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尽管最终正式稿将有不少修改,但业内认为大的原则不会松动,进一步强化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是必然方向。

一、穿透原则与透式监穿管“透式监穿管”,是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金融业务和行为的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金融业务和行为的性质,根据产品功能、业务性质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主体和适用规则,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行为实施全流程监管。

某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业务典型监管案例分析及合规建议

某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业务典型监管案例分析及合规建议

某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业务典型监管案例分析及合规建议一、案例概述2023年6月4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A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措施的决定》,指出A证券公司存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公司债券业务内控机制不完善两类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监管规定。

决定表示,A证券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的具体情形包括:1.债券投资决策和风险管控存在问题。

个别产品根据委托人要求突破内部杠杆限额,投资经理参与询价,投资了委托人提供清单中的债券且部分为最终投资者的关联债券。

2.非标资产投资管理不规范。

个别产品具有通道业务特征且存在用印文件倒签情形;个别产品为银行机构向关联方融资提供便利;部分产品估值调整不及时、未及时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评估、投资者适当性材料内容不全。

3.资管新规整改不到位,过渡期内新增不合规产品。

4.关联交易管理机制不完善。

深圳证监局对A证券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A证券公司应对上述问题深入整改,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同时,深圳证监局认定其时任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管、时任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案例分析(一)债券投资决策和风险管控存在问题在本案例中,监管机构认为A证券公司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债券投资决策和风险管控存在问题。

首先是“个别产品根据委托人要求突破内部杠杆限额”。

这一行为事实上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产品管理人“根据委托人要求”来进行产品的投资决策,背离了管理人的主动管理职责,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是“突破内部杠杆限额”,外部法律法规对产品的杠杆限额有相关规定的,产品自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同时根据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若内部规章制度里有法律法规之外的杠杆限额等额外要求的,产品亦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否则可能会被认为内部制度流程未得到有效执行,从而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资产证券化典型案例

资产证券化典型案例

财富证券化典型事例工行宁波分行财富证券化姜建清、李勇《商业银行财富证券化:从钱币市场走向资本》2004 年 4 月 8 日,中国工商银行在北京分别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行宁波市分行不良财富证券化项目有关协议。

此举标记着国有商业银行财富证券化获得了本质性打破。

在各方面踊跃推进财富证券化的背景下,宁波不良财富证券化项目从头至尾遇到看管部门和市场的高度关注。

7 月尾,销售工作全面达成,项目获得圆满成功。

1.宁波不良财富证券化项目交易结构( 1)交易主体①拜托人: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即贷款财富供应人。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将其从贷款财富中收取款项等权益信托转让给受托人,建立财富信托。

②受托人:中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的商定收取受托人管理费,负责管理财富信托和有关帐户;选择并拜托财富处理代理人代为处理信托财富中的债权财富,并对其处理行为进行监察并肩负责任;与财富信托的其余参加方配合,计算并依据支付次序在每一个得益权分派日向得益权拥有人支付信托利益。

③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得益权的人。

在信托建即刻,拜托人为唯一得益人。

信托建立后,为拜托人,以及经过受让或其余合法方式获得信托得益权的其余人。

得益人享有信托得益权,依据信托合同的商定,得益人能够依法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得益权。

④得益人代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得益人代表,代表受益人履行权益。

得益人代表权益包含:信托合同商定的得益人的权益;监察受托人对信托事务的管理,并可依据合同商定要求拜托人改换受托人,并按商定选任新的受托人;监察财富处理代理人对信托财富中的债权财富的处理,并可依据商定要求受托人改换财富处理代理人,并按合同的商定选任新的财富处理代理人。

得益人代表义务包含:遵守信托合同的商定,采纳有效举措保护得益人的合法权益,并于每个信托利益分派往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向得益人出具书面的得益人代表事务报告;当知道任何可能会影响得益人重要利益的情况时,应实时通知得益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期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警示案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期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警示案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期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警示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5.15•【分类】其他正文近期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警示案例编者按:2021年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出“十不得”禁止性要求,进一步重申和强化私募基金行业执业底线。

2023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内监管。

实践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以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收取咨询费、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和基金业协会采取行政或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被注销管理人登记,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被录入诚信档案。

为了进一步警示从业人员,规范行业机构行为、净化行业秩序,协会根据近期自律检查和处分情况,选取并编写了典型案例。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坚守信义义务底线——私募机构利用基金财产参与结构化发债案例案件指引:信义义务是基金行业的灵魂和根本。

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私募基金的受托人,应当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首位,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关键词:信义义务;利用基金财产牟利;信息披露义务案例一A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宋某某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经理,刘某为A公司投资经理。

宋某某、刘某作为A公司的投资经理,为协助某证券公司获得债券发行人一级市场债券发行的承揽承销资格,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商定,由A公司发行私募基金募集资金,以面值购买债券发行人指定交易对手方持有的二级市场存量债券,并持有到期。

买入该债券时,债券市场报价显著低于面值,且部分债券长期缺乏流动性。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国沛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国沛

2017年12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内幕信息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号(应燕红) (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6号(张艺林) (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4号(吉林信托、高福波) (8)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号(曾祥颖) (13)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良继) (16)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胡鸣一) (19)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号(胡建东) (21)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林安) (23)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竹兰) (26)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刘小萍) (28)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池勤波) (31)●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号(佳电股份、赵明、梁喜华等23名责任人员) (3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2号(雅百特、陆永、顾彤莉等21名责任人员)4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3号(任子行、景晓军) (49)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华宏医药、盛龙才、况清娟) (53)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王旭东) (56)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海龙精密、张陈松娜等四人) (58)●操纵市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8号(廖国沛) (6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6号(吴峻乐) (6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0号(易所试、中泰证券、章源等8名责任人员) (70)●短线交易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郭庆) (76)●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9号(陆茜) (7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8号(蒋政) (80)山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05号(李大伟) (82)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7〕5号(杨康华) (84)●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1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郭晋龙、夏斌)86●私募机构违规经营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中城银信、张佩宏、申巧玲) (95)●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5号(广东新价值、钱文彦、卢冬妮) (99)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上海荣利、何学忠、张莉) (102)●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号(应燕红)当事人:应燕红,女,1976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解读

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解读

服务 自律 创新
八条底线---之一
第三条解读:
来源于公募基金,规定了非公平交易、不必要交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体现了《证券法》、《基金法》防止利益输送、保证公平交易的精神和原则。
服务 自律 创新
八条底线---之一
第三条(一)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值,损害投资者利益; 某证券公司管理的A集合计划,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净值表现欠佳,净值跌至 0.54。该证券公司控股的某基金子公司,设立B专户产品,以每份0.8元价格受让 5.07亿份A集合计划份额。该笔交易价格大幅高于市场公允价值,显失公允。
服务 自律 创新
“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解读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资管产品部 陈春艳主任
2015年4月
服务 自律 创新
目录
一、业务发展现状 二、规则体系
三、细则解读
服务 自律 创新
一、业务发展现状
服务 自律 创新
资管业务总体情况
截至2月,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机构 资管业务管理资产总规模为22.44万亿元。期货公司资 管业务规模约154.38亿元。
服务 自律 创新
八条底线---之二
第四条 不得在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抽屉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三)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口头承诺保本保收益。
服务 自律 创新
八条底线---之二
第四条解读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不得保本保收益。实践中可能存在通过销售人员诱导性宣 传和口头承诺等方式,违规推广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此条规定具体方式,细化保本保收益情 形。 预期收益率:应注意提示预期收益率不等于保本保收益,在特定情形下也存在本金损失的 可能性。 管理人应加强销售人员行为规范,不得采用诱导性或者口头承诺等方式来推广和销售。

私募股权契约型基金备案的要求和案例

私募股权契约型基金备案的要求和案例

私募股权契约型基金备案的要求和案例示例文章篇一:《私募股权契约型基金备案的要求和案例》嘿,你知道私募股权契约型基金吗?这可有点像一个神秘的宝藏盒子,里面装着很多投资的机会呢。

那这个私募股权契约型基金要备案,就像是这个宝藏盒子要贴上合格的标签才能被放在合适的地方让人看到。

先来说说备案的要求吧。

一、主体资格要求首先呢,管理人那可不能是随随便便的。

管理人得是合法合规成立的机构哦。

就好比你要参加一场很严格的比赛,你得是符合参赛资格的选手。

管理人要是在中国合法注册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而且经营范围得包含基金管理相关的业务。

这就像你去参加厨艺比赛,你总不能是个卖衣服的吧,得是跟做饭有关系的呀。

管理人还得有专业的团队,这些人就像一群超级英雄,要有懂金融、懂法律、懂投资的各种人才。

要是没有这些专业的人,就像一艘船没有好的水手,在大海里肯定会迷失方向的。

我有个朋友的爸爸,他想搞一个类似的基金项目。

他一开始以为只要有钱就能做,哎呀,可没那么简单呢。

他去找专业的人咨询,人家就跟他说,你得先把自己的公司弄得合法合规,经营范围得对,还得有靠谱的团队。

他当时就有点懵,说“啊?这么复杂呀?”人家就回答他“这就跟盖房子一样,地基不打好,房子能稳吗?”二、基金合同要求基金合同那可是很重要的东西,就像一场游戏的规则说明书。

合同里面得把基金的投资范围写清楚,是投高科技企业呢,还是投传统产业呢?不能模模糊糊的。

比如说,不能只写投企业,那到底是啥样的企业呀?是大的企业还是小的企业,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呢?这得明确。

还有,投资者的权益得保护好,就像我们在学校里要保护弱小的同学一样。

合同里要写清楚投资者怎么分红,要是基金亏了怎么办,这些都得明明白白的。

我听说有个基金,他们的合同写得特别乱。

投资者看了都迷糊,不知道自己的钱到底会怎么运作。

后来就有投资者不乐意了,说“你们这合同就像一团乱麻,我都不知道自己的钱是安全还是危险呢。

”这就说明,一份好的基金合同是多么重要啊。

资管新规原文

资管新规原文

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正式发布。

【要点】1.基本维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规定,部分内容有调整2.严格区分资产管理与借贷关系,资产管理业务严禁借贷,彻底打破刚兑,禁止各类保底3.区分公私募,公私募界定标准执行《证券法》,公募严监管,私募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4.区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私募产品可以投债权类、股权类、证券类以及收(受)益权;非金融机构的私募产品,债权投资受限。

5.统一合格投资者,统一金融机构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

6.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7.金融机构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分级8.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新规。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以下简称《意见》)。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证券基金信息技术处罚案例

证券基金信息技术处罚案例

证券基金信息技术处罚案例
以下是一则证券基金信息技术处罚案例:
时任大成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监蒋卫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盈利万元,被广西证监局罚没万元。

同时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广西证监局表示,蒋卫强上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广西证监局决定:对蒋卫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3元,并处以.99元
罚款。

大成基金表示,已获悉相关事项,属蒋卫强个人行为,其年初已从公司离职。

目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运作正常。

大成基金一贯遵循“持有人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对公司员工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大成基金表示将继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建议查阅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同时注意,投资有风险,如果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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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资管计划、私募证券基金的杠杆限制及处罚案例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向其理事、监事、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委员会委员下发《关于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基协字[2016]63号),新版“八条底线”细则浮出水面。

自2015年3月第一版“八条底线”细则发布以来,中国基金业协会已经先后制定了2015年8月、2015年11月和本次2016年5月等三版修订稿,本次征求意见后正式颁布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

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政策的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本次修订的“八条底线”细则虽然变化的条文较多,但其实都是对之前监管政策和“窗口意见”的汇总和明确,并无太多实质的修改。

产生重要影响的,一是进一步降低了结构化(分级)产品的杠杆倍数限制,二是将适用范围从证券、基金、期货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资管业务,扩大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次征求见意见稿,笔者梳理了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法律合规要点以及处罚案例,供各位读者参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参照适用。

一、结构化产品的定义1、定义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

2、中间级如果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不仅设有优先级、劣后级,还设有中间级,应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中间级是否接受了风险补偿或收益保障,只要在任一情况下符合风险补偿或收益保障特征,则应当将中间级作为优先级合并计算杠杆倍数。

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或低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份额,在计算杠杆倍数时可不纳入计算。

3、形式要求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应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明确份额属性划分标准,并向投资者确认其认购的份额归属于优先级还是劣后级。

二、杠杆倍数限制杠杆倍数= 优先级份额/ 劣后级份额不同类型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在初始和存续期间不得超出下述限制:1、股票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1:1);为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股票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1:2)∙股票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资产管理计划∙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包含股票类、期货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但投资比例未迗到相应类别标准的资产管理计划;对于混合类杠杆倍数也设定为1倍,主要是为了防范以“假混合真股票”类产品规避前述规定情形出现2、期货类、固定收益类、非标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1:3)∙期货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仅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现金的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资产管理计划∙非标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未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资产权利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资产管理计划3、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1:2)∙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不能归属于前述任何一类的资产管理计划三、劣后级投资者本次征求见意见稿特别指出,必须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而且,首次禁止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旨在明晰投资顾问与投资者之间的角色定位,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实践中存在的资产管理人根据单一劣后级投资者发出的投资指令、建议进行投资运作的情形,也容易被认定为投资顾问与投资者角色混同的违规行为。

此外,笔者建议在业务中谨慎对待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持有人为单一投资者的情形。

虽然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并未禁止单一投资者认购参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但是如果劣后级投资者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交易对手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则极易导致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案例】2014年7月23日,兴全睿众设立“兴全睿众特定策略6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特定6号),募集规模1.2亿元,优先级投资者为兴全睿众设立的“兴全睿汇稳健12号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投资者为单一法人。

2014年7月29日,兴业全球设立“兴全特定策略25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特定25号),募集规模1亿元,劣后级投资者为单一自然人。

两只资产管理计划均约定由劣后级投资人下达投资建议。

2014年8月6日,根据劣后级投资人的建议,特定25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买入某只上市公司股票964.5万股,成交价格10.16元。

2014年8月11日,根据劣后级投资人的建议,特定6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买入前述同一只上市公司的股票1177万股,成交价格9.94元。

2014年10月,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并停牌。

股票复牌后股价出现异常波动。

基金业协会决定自2015年2月16日起,暂停受理兴业全球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一个月;暂停受理兴全睿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三个月。

暂停期满,当事人应当提交专项整改报告和恢复受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恢复受理当事人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四、其他禁止性规定1、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包括不得口头宣传产品预期收益,不得在推介材料、资管合同等文字材料中写有“预期收益”、“预计收益”等字样。

中国基金业协会解释,“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约定对优先级收益预先计提、约定提前终止罚息、约定差额补足以及其他实质上为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的安排等。

这一规定似乎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定义相矛盾:一方面允许劣后级为优先级提供风险补偿和收益分配保障、允许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另一方面又禁止对优先级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字面上很难分清这两者之间的界限,有待进一步明确。

2、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

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通过多层嵌套的方式形式上规避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各项限制。

3、集合(“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出净资产的140%。

参照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总资产超出净资产是由于运用了杠杆、产生了负债;例如,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中,可以通过多次“购买债券-质押回购融资-再购买债券”的循环方式进行杠杆交易,该规定将资产管理计划的此类杠杆交易限制在了140%的范围内,也是一种降杠杆的措施。

五、违规处罚案例上银基金曾违规开展超过杠杆倍数限制的资产管理业务,中国基金业协会曾对其采取暂停受理业务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基本事实】2014年11月26日,上银基金设立“上银基金-创金成长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创金1号),按照“29:1”分成A类份额和B类份额。

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收益分配的规定为:“在本合同结束并清算时,将根据计划资产份额收益率(R)的不同收益情况,按以下方式对A类份额和B类份额进行分配。

(1)R<0当本计划的资产份额收益率R小于0时,本计划所受亏损按照(2)0≤R≤10% 初始份额配比(即初始获配比例)由A类份额和B类份额共同承担。

当本计划的资产份额收益率R大于等于0小于等于10%时,A类份额获取本计划的全部收益。

(3)R>10% 当本计划的资产份额收益率R大于10%时,本计划对于小于等于10%的收益部分按照本节(2)分配,超过10%的收益部分A 类份额获取10%,B类份额获取90%。

【前期认定】上银基金设立创金1号,A、B两类份额之比为29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的监管要求。

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拟从2月16日起暂停受理当事人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三个月。

【申辩意见】上银基金在认可以上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创金1号不存在杠杆倍数超过10倍的情况,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是创金1号不存在B类份额为A类份额提供风险补偿的情况。

在投资收益率为负,即R<0时,创金1号A 类份额和B类份额具有相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0≤R≤10%时,风险补偿不利于B 份额,R>10%时风险补偿不利于A份额,不能简单用R>10%时的情形来计算杠杆倍数。

二是创金1号不存在B类为A类份额提供收益保障,资产管理计划未设置预期收益率,B类份额不存在向A类份额支付优先收益。

【复核意见】自律监察委员会审理复核后,一致认为:一是创金1号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该资产管理计划是“混合型结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

二是分析R在不同区间时A、B两类份额的风险、收益分配,在0≤R≤10%时以及R>10%时,该资产管理计划A、B类份额具有提供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的特征,特别是R>10%时“以小撬大”的杠杆特征明显。

上银基金在《复核申请书》中也承认了这一点。

三是在中国证监会提出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的监管要求之后,其他公司已不再设立类似结构、类似倍数的资产管理计划,说明有关监管要求是清晰的。

【处罚决定】基金业协会决定自2015年2月16日起暂停受理上银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三个月。

暂停期满,当事人应当提交专项整改报告和恢复受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恢复受理当事人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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