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煤矿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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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

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

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矿井是一个危险的工作场所,随时可能发生事故导致生命和财产的损失。

为了保障矿工的安全,矿井必须建立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以处理突发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并及时撤离人员,确保他们的安全。

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是矿井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矿井生产经营行为的必备措施。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矿井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生产安全风险,制定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该预案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型和风险等级、紧急情况的预警和报警程序、应急处理流程、人员撤离和转移方案、物资和器材准备情况等内容。

矿井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演练,提升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

二、设立应急指挥中心矿井应当建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紧急情况的处理工作。

指挥中心应配备专业的应急处理人员和必要的设备,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三、建立紧急情况通报制度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矿工应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同时,应当向所有在岗员工告知情况,并做好人员撤离准备。

四、启动应急响应当矿井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流程,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确保矿工的安全。

五、实施人员撤离和转移在紧急情况下,矿工应迅速撤离事发区域,按照预定方案有序地转移至安全区域,等待进一步指令。

指挥中心要负责组织和指导矿工的撤离和转移工作,确保每名矿工都安全离开现场。

六、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事故发生后,矿井管理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切实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同时,要对事故损失进行统计和评估,及时开展善后工作,保障受害员工的权益。

七、维护制度的完善和持续改进矿井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演练,评估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确保制度的持续有效性。

总之,是矿工安全的保障,是矿井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矿井应当高度重视,加强制度建设和应急预案的编制,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为矿工的安全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井下出现透水预兆停产撤人制度(5篇)

井下出现透水预兆停产撤人制度(5篇)

井下出现透水预兆停产撤人制度煤矿生产作为一种特殊行业,作业地点长受到水患、瓦斯、火灾、有毒有害气体及顶板等威胁,作业环境恶劣、不安全因素多。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开展煤矿水害防治工作,防止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杜绝伤亡事故发生,特制定我矿出现透水预兆停产撤人制度:1、在矿井发现透水预兆时,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有权组织人员撤离。

2、调度人员接到透水预兆汇报,必须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紧急避险命令,有避险指挥权。

3、矿井出现透水预兆时,现场人员无力抢救时,现场带班领导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和沿避灾路线安全撤离,并利用最快的通讯方式汇报矿调度室。

4、人员在撤离途中要保持沉着、冷静,听从现场带班领导的统一指挥,积及避灾,不得个人擅自行动。

5、矿调度室是发出预警通报的责任单位,当调度室接到井下灾害事故汇报后,要立即启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措施。

6、现场带班领导要立即带领所有受威胁人员以最快的速度,选择最短避灾路线撤人,撤到安全地点后,有当班各区队长负责清点人数。

7、矿井应急预案要与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不断提高职工在发生突发事故时的紧急避险撤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8、在透水预兆发生时,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9、工作面透水预兆有:(1)煤壁(或巷道壁)“挂红”:是指积水中含有铁的氧化物,煤壁出现暗红色水锈,表明接近老空水或岩溶水。

(2)煤壁“挂汗”:指工作面接近积水区,水在自身压力作用下,透过煤岩裂缝,在煤岩层面上聚成的水珠。

有时空气中的水分遇到低温煤块,也会冷凝成水珠,这是一种“假象”。

可以将“挂汗”的煤壁剥去一层,如新面仍有挂汗、发潮现象,则是透水的前兆。

(3)巷道空气变冷是工作面接近大量积水时的正常现象,人进去有凉爽感,但时间越长,越感到阴凉。

(4)巷道产生雾气:巷道内温度高,接近积水时,积水渗到煤壁后,引起蒸发而形成的。

关于煤矿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有关规定

关于煤矿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有关规定

湖南黑金时代股份公司关于煤矿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根据湖南煤矿安全监督局(湘煤调查函[2014]45号)《关于强化10项煤矿安全生产险情必须停产撤人的通知》要求,特制定以下细化具体规定。

一、煤矿值班调度员接到井下报告如下情况时,必须立即通知井下全部人员停止生产撤离至地面:1.发生瓦斯燃烧事故;2.发生瓦斯爆炸事故;3.瓦斯突出事故;4.总回风巷出现瓦斯超限时。

5.多地点或进风巷瓦斯超限时6.煤尘爆炸事故、7.煤层自燃事故8.发生火灾事故;9.发生水灾事故;10.降雨橙色、红色预警天气(存在有水害威胁的矿井);11.十二小时内连续观测降雨量达到30mm以上的(存在有水害威胁的矿井);12.二十四小时内连续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存在有水害威胁的矿井);13.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存在有水害威胁的矿井);14.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15.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16.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

17.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18.主通风机停止运转时;19.其他危及井下人员人身安全险情。

二、煤矿值班调度员接到井下报告如下情况时,必须立即通知受影响工作面及受影响区域全部人员停止生产撤离至安全区域:1.出现局部有害气体超限时: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2.发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3.一氧化碳浓度超过0.0024%;4.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异常;5.出现突水(突泥)预兆;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7.采煤工作面无风及不能正常通风;8.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9.采掘工作面有冒顶预兆;10出现严重冲击地压时.11.出现揭露老空时,12.其他危及井下人员人身安全险情。

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范文(2篇)

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范文(2篇)

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范文为了预防矿井重大灾害,确保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有关要求特制定以下规定:一、矿井遇如下紧急情况时必须停产、撤人并及时汇报。

1、采掘工作面遇瓦斯超限。

2、井下工作地点遇有突水征兆。

3、井下工作地点遇有大面积冒顶征兆。

4、发生火灾及受火灾波及区域。

5、地面遇到极端暴雨天气及地质灾害。

二、发现以上隐患时,井下带班领导、瓦斯员、班队长、安检员、调度员及各级领导应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有序撤退,并向调度室汇报。

三、各工作地点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安排。

四、接到报告后调度室值班人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范文(2)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矿井紧急情况下人员的安全,保障矿井设施和设备的完好,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职工、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三、定义1.紧急情况:矿井发生矿灾、事故、火灾、煤气爆炸等危急情况。

2.停产撤人:发生紧急情况时暂停矿井正常生产,并组织矿井内所有人员安全有序地撤离。

四、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程序1.紧急情况发生后,矿井内部各级责任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上级领导、相关部门和救援队伍。

2.矿井领导班子应迅速召开应急会议,明确矿井内部应急责任人员及其职责,并指定应急行动组织。

3.应急行动组织应依据预案,尽快组织人员进行矿井内部的紧急疏散和撤离工作。

4.各岗位责任人要保持通讯设备畅通,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情况,并接受指挥和调度。

五、停产撤人流程1.紧急情况发生后,应急组织应立即向全矿内所有人员发出紧急停产撤离的指令。

2.工作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关闭设备和机械,并迅速撤离岗位,按照疏散路线有序地撤离到安全地带。

3.各岗位的负责人应带领所属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并按照疏散预案指引矿井内所有人员有序地撤离。

4.矿井内设有疏散警报器和指示器的地方,应依次触动和遵循指示器指引进行撤离。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菏政办字〔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菏政办字〔2024〕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2024年9月29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0月15日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系列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治理能力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鲁安发〔202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落实1.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山东能源集团二级单位(山东能源集团鲁西矿业有限公司)和权属煤矿(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煤矿、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郭屯煤矿、山东李楼煤业有限公司、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彭庄煤矿、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兖煤万福能源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单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属国有煤矿企业(单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煤矿井下出现事故征兆及时撤人制度

煤矿井下出现事故征兆及时撤人制度

有限公司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杜绝井下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和《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有限公司西煤矿。

第二条煤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煤矿分管负责人或带班值班矿领导报告;情况严重的,及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1.井下甲烷浓度达到0.75%以上,或者变化浓度超过0.2个百分点的;2.矿井煤层急剧变薄、增厚的;3.矿井涌水量(不包括探放水时的可控出水量)、长观孔水位变化幅度达到20%以上的;4.井下出现突水点;5.矿井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nb或者变化浓度超过5ppm的,或者有带式输送机的进风巷发现一氧化碳的;6.冲击地压监测单个微震事件能量达到104J以上的;7.采掘工作面遇有预测外或者变化较大地质构造的;8.顶板离层、锚杆(索)应力、支架压力等监测数据突然增大,或者锚杆(索)断裂、棚梁棚腿弯曲严重的;9.工作面有伞檐或者有塌陷危险的老空区,发现拒爆、熄爆的;10.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应当报告的。

第三条当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员未及时主动报告,给予相关责任人300-1000元的考核,造成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及时报告,避免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300-1000元的奖励。

第四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煤矿分管负责人、带班值班矿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在接到灾害情况重大变化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煤矿总工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并采取果断处置措施,防止人员伤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01.14•【文号】矿安〔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矿安〔2021〕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2021年1月10日,山东烟台栖霞市五彩龙公司在建的笏山金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2人被困井下,目前抢险救援工作仍在紧张进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全面落实1月13日召开的岁末年初全国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压实煤矿安全责任,细化安全防范措施,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切实增强防控煤矿安全风险的紧迫感。

针对近期事故暴露问题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特点,结合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等工作,全面深入研判本地区和每一处煤矿“全系统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建立健全“一地一册”“一矿一册”安全风险台账,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采取措施有效处置管控安全风险,把不安全的生产能力“减下来”、把不安全的生产速度“慢下来”、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停下来”、把依法应当关闭的煤矿“关下来”、把风险隐患“防起来”,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要紧盯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和大班次、大采深等高风险煤矿,逐矿开展风险评估,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对存在大班次问题的煤矿企业,要严格督促制定限员减人措施,对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限员规定20%以上的,要按照重大事故隐患严肃处理;对灾害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企业,该限产的限产、该停产的停产、该退出的退出,牢牢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安全底线。

煤矿极端天气撤人管理制度

煤矿极端天气撤人管理制度

极端天气撤人管理制度
为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程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关于强化煤矿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的通知》,对全省煤矿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特编制本制度。

第一条煤矿紧急处置权人员范围为四类人员:带班人员、班组长、瓦检员和调度员。

第二条煤矿紧急避险权人员范围为所有井上、下工作人员。

第三条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人员的权利有采取先撤人再汇报的措施;有直接决策权和处置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

撤到安全地点后在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第四条健全完善防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预防处置机制。

密切掌握本地区的极端天气变化(大风、降雨)、汛情情况,确保在降大雨、大风、汛情时第一时间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五条在降大雨前,积极组织矿井人员到本井田范围内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积水坑、河流、堤防和井下涌水点、挡水设施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河道泄洪畅通。

第六条应急指挥机部为极端天气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当日值班矿领导为当日应急处置总指挥,全权负责极端天气停产撤人工作。

第七条应急处置: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灾准备工作,认真排查,及时组织大雨天气井下人员升井避险和大风天气紧急避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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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具体条件
8.1地面凡是出现橙色以上预警大雨、暴雨等灾害性生天气,或24h连续降雨量达50mm,且无停止迹象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实施井下停产撤人避险。

8.2.地面大风8级以上,风速17.2m/s,实施撤人避险。

2。

撤人制度

撤人制度

xx煤矿(西段)有限责任公司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管理制度为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编制本矿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管理制度,从即日起执行。

下达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的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有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调度员和企业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人员。

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人员的权利有采取先撤人再汇报的措施;有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

撤到安全地点后在向上级领导汇报。

以上人员发现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必须下达停产撤人命令1、井下出现透水征兆;煤壁挂汗、挂红、水叫声、工作面空气变冷等情况时,全体井下人员必须无条件升至地面。

2、井下发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必须立即停产撤人;3、雨季受水威胁矿井在当地遇洪水或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且没有雨停迹象;必须立即停产撤人;4、各驻矿值班人员必须在调度室值守,并监督矿井瓦斯、水、火等灾害状况,出现情况紧急时,立即决定停产撤人。

5、汛期期间,凡是地处水库、河道、湖泊、低洼地带、泄洪区范围内的煤矿,必须在绝对确保安全情况下才能生产,否则必须停产撤人;6、出现危及现场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必须停产撤人;7、遇有以上紧急情况,煤矿瓦检员、安监员、班组长等有权指挥停产撤人。

煤矿矿长、带班矿长、矿调度等必须服从第一决定人的决定。

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不得因此处理作业人员。

8、各工区科室要严格落实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应急措施和报告程序,强化调度值班。

9、明确值班人员及井下各级管理干部、作业工人在接到危险报告或发现可能出现的灾害时,必须采取先撤人再汇报的措施;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赋予企业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的权利。

2024年煤矿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3篇)

2024年煤矿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3篇)

2024年煤矿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预防暴雨洪水导致的淹井事故及人员伤亡,本制度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确立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具体措施。

一、煤矿在面临以下任一情形时,应立即停产并撤离人员:1. 当气象预报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及以上等级的天气,或连续降雨量超过50毫米,或预报为“暴雨”天气时,必须立刻停产并组织人员撤离。

2. 如发现老空区出现异常突水现象,应立即停产撤人。

3. 相邻煤矿若发生水害事故,亦须立即停产撤人。

4. 当影响生产的排水设施失效,无法正常工作时,应立刻停产并撤出人员。

5. 若施工现场出现透水预兆,亦应停产撤人。

具体预兆包括但不限于煤层潮湿、气温降低、出现雾气或硫化氢气味、水的“嘶嘶”声、矿压增大以及片帮、冒顶和底臌等现象。

二、人员撤退程序应严格遵循以下步骤:1. 煤矿发生重大水患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抢险部门,全面负责撤退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处理措施。

2. 现场总指挥应指导井下设备设施的全部或部分停运,并与现场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协同,指挥受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撤离。

3. 井下作业人员在接到撤退命令后,应服从班组长指挥,沿预定撤退路线有序撤离,避免慌乱。

4. 透水事件发生后,应尽快观察并判断透水位置、水源、水量、原因及危害程度,并按照预防灾害计划中规定的路线迅速撤离,同时通知调度室撤退路线和目的地。

5. 撤退时应紧靠巷道一侧,抓紧固定物体,避开水流主流,预防被水中的矸石和木料撞击。

6. 在撤退路线和巷道交叉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以便救护人员识别。

7. 撤退过程中应保持秩序,避免慌乱和争抢,确保自己和他人安全。

8. 撤退应遵循由低到高的路线,避免进入独头巷道。

9. 遇险人员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最近路线撤离。

10. 总指挥需指定专人记录抵达安全区的人员名单,并及时通知调度室。

安徽省煤矿井下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

安徽省煤矿井下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

安徽省煤矿井下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内容:安徽省煤矿井下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为预防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煤矿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撤出受威胁区域:(一)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火灾事故。

(二)作业地点发现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征兆。

(三)采掘工作面风流中和钻孔施工处CH4浓度达到1.5%;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采区回风流中CH4浓度达到1.0%( CH4传感器、便携仪、光学瓦斯检测仪三者不一致时取最大值);采掘工作面风流中和钻孔施工处CO2浓度达到1.5%。

(四)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同一采区和相邻采区有两个及以上瓦斯传感器报警或显示负值。

(五)矿井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

(六)发生明火,现场火势不能控制;出现自然发火征兆。

(七)采掘作业时,发现有透水征兆,或涌水量出现突增等异常情况;存在陷落柱突水威胁的煤矿,井下出现渗水、淋水等情况,水情发生重大变化;井下探(放)积水位置、积水量等情况不明的老空水,涌水量超过采区、工作面排水系统能力;发现井筒突水、出砂;暴雨洪水可能威胁矿井安全。

(八)采掘等作业场所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当场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落。

(九)发生冲击地压征兆。

(十)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通风、提升、排水等安全设备运行。

(十一)其他可能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停产撤人与汇报(一)井下发生上述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先在第一时间停产撤人,并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调度所立即通知其它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再按应急预案处置。

(二)地面工作人员发现生产安全紧急情况,要立即汇报矿调度所,矿调度员必须在接到险情报告第一时间先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按应急预案处置。

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

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

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是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当出现可能危及矿山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为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及时采取停产撤人的措施,以避免或减轻事故损失的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的制定、执行、监管和培训等方面,以及其在矿山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一、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的制定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矿山实际情况,明确紧急情况的范围、停产撤人的程序和措施、责任分工等内容。

1. 明确紧急情况的范围紧急情况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设备故障、环境污染等可能导致矿山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

例如,矿山发生火灾、透水、顶板事故、瓦斯爆炸等,或者矿山周边发生地质灾害、暴雨洪水等,都应当纳入紧急情况的范围。

2. 明确停产撤人的程序和措施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应当明确停产撤人的程序和措施,包括:(1)矿山调度中心接到紧急情况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下达停产撤人命令;(2)矿山各生产单位接到停产撤人命令后,立即停止生产,组织职工安全撤离;(3)矿山各生产单位在撤离过程中,要确保职工的安全,避免发生二次事故;(4)矿山各生产单位在撤离后,要组织人员对矿山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认矿山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

3. 明确责任分工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应当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分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迅速、有效地执行停产撤人措施。

二、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的执行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矿山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停产撤人措施。

1. 矿山调度中心接到紧急情况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2. 矿山各生产单位接到停产撤人命令后,立即停止生产,组织职工安全撤离。

3. 矿山各生产单位在撤离过程中,要确保职工的安全,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4. 矿山各生产单位在撤离后,要组织人员对矿山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认矿山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

紧急情况撤人制度

紧急情况撤人制度

紧急情况撤人制度煤矿上的紧急情况下的撤人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矿井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对事故的应变和控制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事故扩大。

当发生以下紧急情况时,班组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工、调度员有权按权限范围下达井下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指令。

一、调度员撤人权限范围1、井下出现突水征兆或井下涌水量短时间内突然明显增大,明显大于正常涌水量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及矿井安全时。

突水征兆,挂红挂汗,有嘶嘶水声、空气变冷雾气增大、有害气体增加、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水色发浑、有臭鸡蛋味。

2、非计划停电或供电系统故障停电,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影响井下安全供电时。

3、矿井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发生非计划停风或故障停止运转,短时间内不能恢复的,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时。

4、煤层自燃发火或发现明火。

5、井下工作面地点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的。

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他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 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7、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采掘工作面受冲击挤压威胁,采取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挤压危险的。

冒顶征兆:片帮煤增多,顶板掉渣,出现离层,漏顶,有淋水。

8、汛期本地区气象预报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遇暴雨、恶劣天气、确认有灌井危险或井口附近有山体滑坡危险,威胁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

9、采掘工作面发现瓦斯异常涌出时,或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挤压等事故时。

10、公司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责令立即停产撤人时,或上级政府要求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的。

11、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险情。

二、煤矿安全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现场撤人权限范围1、井下作业现场出现煤与瓦斯突出征兆时;煤矿上的紧急情况下的撤人制度2、井下作业现场出现透水征兆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并有异常情况时3、井下作业现场出现冒顶征兆,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时;4、井下作业现场出现冲击地压征兆时;5、采掘工作面停风或风量急剧减小,不能正常通风时;6、现场作业当班没有跟班队长时;7、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1.0%,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1.5%、一氧化碳》24ppm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8、发生火灾,依靠现场力量无法进行直接有效扑灭时;9、矿井其他区域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爆炸、透水、火灾、冲击地压等重大事故时;10、出现危及现场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其它紧急情况时。

矿井紧急情形下停产撤人规定

矿井紧急情形下停产撤人规定

伏山矿业紧急情形下停产撤人规定一、遇有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回风系统瓦斯超限、煤壁挂汗、挂红、水叫声、工作面空气变冷、采掘工作面支护变形严重、电气设备失爆、安全保护失效等情况时,全体井下人员必须无条件升至地面。

二、遇有以上紧急情况,所有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煤矿不得因此处理作业人员。

三、如遇上述紧急情况,煤矿瓦检员、安监员、班组长等有权指挥停产撤人。

煤矿矿长、带班矿长、矿调度等必须服从第一决定人的决定。

四、各驻矿值班人员必须在调度室值守,并监督矿井瓦斯、水、火等灾害状况,出现情况紧急时,立即决定停产撤人。

五、汛期期间,凡是地处水库、河道、湖泊、低洼地带、泄洪区范围内的煤矿,必须在绝对确保安全情况下才能生产,否则必须停产撤人;六、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必须立即停产撤人;七、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八、凡是瓦斯监控不到位的,必须立即停产撤人;九、井下瓦斯涌出异常的,或井下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十、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的,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十一、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员人身安全险情的,必须停产撤人。

十二、各工区科室要严格落实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应急措施和报告程序,强化调度值班。

十三、明确值班人员及井下各级管理干部、作业工人在接到危险报告或发现可能出现的灾害时,必须采取先撤人再汇报的措施;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赋予企业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的权利。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6•【文号】安委〔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坚决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1月16日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为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针对当前矿山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措施:一、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制度约束和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失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的,启动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加强统筹协调,牵头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严防漏管失控;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管理制度

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管理制度

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管理制度为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程和规范性文件,省安监局和吉林煤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煤矿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煤矿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本矿特编制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管理制度, 从即日起执行。

下达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的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有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调度员和企业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人员。

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人员的权利有采取先撤人再汇报的措施;有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

撤到安全地点后在向上级领导汇报。

以上人员发现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必须下达停产撤人命令1、遇有井下瓦斯涌出异常或井下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必须立即停产撤人;2、现场出现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征兆;必须立即停产撤人;3、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必须立即停产撤人;4、发生火灾,依靠现场力量无法有效扑灭;必须立即停产撤人;5、安全监测监控不到位;必须立即停产撤人;6、采掘工作面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来不及支护或采取措施不能及时、有效控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7、井下出现透水征兆;遇有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回风系统瓦斯超限、煤壁挂汗、挂红、水叫声、工作面空气变冷、采掘工作面支护变形严重、电气设备失爆、安全保护失效等情况时,全体井下人员必须无条件升至地面。

8、雨季受水威胁矿井在当地遇洪水或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且没有雨停迹象;必须立即停产撤人;9、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必须立即停产撤人;10、各驻矿值班人员必须在调度室值守,并监督矿井瓦斯、水、火等灾害状况,出现情况紧急时,立即决定停产撤人。

11、汛期期间,凡是地处水库、河道、湖泊、低洼地带、泄洪区范围内的煤矿,必须在绝对确保安全情况下才能生产,否则必须停产撤人;12、出现危及现场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必须停产撤人;13、遇有以上紧急情况,煤矿瓦检员、安监员、班组长等有权指挥停产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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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煤矿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
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强化煤矿紧急情况停产(含停止生产、停止建设、停止作业,以下简称停产)撤人措施,提出:
一、强化紧急处置
煤矿企业要树立“宁跑十次空、不放一次松”的思想,增强“万无一失、一失万无”的危机感。

矿长必须赋予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以及值班调度员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在发生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需请示报告,第一时间下达停产命令,将现场作业人员撤出受威胁区域:
(一)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火灾、顶板等事故。

(二)发现有透水征兆,或涌水量出现突增等异常情况。

(三)出现地震、暴雨、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威胁矿井安全的情况。

(四)作业地点发现煤与瓦斯突出征兆。

(五)井下作业地点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

(六)矿井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

(七)发生明火,依靠现场力量无法有效扑灭,火势不能控制;出现自然发火征兆。

(八)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场所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当场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落。

(九)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通风、排水、提升等安全设备运行。

(十)各级、各部门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指令立即停产撤人时,或存在其他可能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强化制度落实
煤矿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组织领导,制定并落实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形成常态化机制。

明确调度值班人员及井下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接到危险报告或发现可能出现的灾害时,必须采取先停产撤人再报告的措施;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以及值班调度员等相关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处置权;赋予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的权利。

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矿长要签署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授权书,并在井口醒目位置公示。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煤矿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区域内煤矿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完善落实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未赋予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和调度值班员等相关人员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权力以及未签署并公示授权书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请各产煤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古叙煤田开发公司迅速将本通知转发到区域(所属)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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