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格式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德城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责令停止违法凿井施工行为通知书

你单位未向德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凿井许可,在未办理任何法定手续的情况下,在私凿深井,违反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和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定。

依据上述法规规定,你单位所凿深井未办理凿井许可审批手续,系违法违规行为。接此通知后,你单位必须立即停止凿井施工,听候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如继续违规凿井,我们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望你单位接此通知后,严格按法规执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德城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关于提供相关取用水资料的通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7日之内,如实提供相关取用水情况的详细资料。如拒不按以上规定办理,我办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

关条款采取相应措施。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德城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第四十九条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

四十三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135号令)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第八条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二)未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

量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量水计量设施的。

你单位在履行《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方面,存在擅自取水的问题。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派委托的法定代表人于月日前对你单位擅自取水的问题做出说明,将你单位机井数量、井位和供水管网图及真实取用水量报送我局。

(二)接此通知书后,请派员与我局联系,于月日前将你单位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完毕,按月上报取用水量报表,并协助我局执法人员按期核查,取得取用水量真实数据。

(三)你单位于月日前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四)拒不按以上三条办理,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采取相应措施。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德城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责令限期安装计量设施的通知

你单位自备井没有安装计量设施,根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135号令)、《德州市实施〈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德政发【2002】34号)等水法律法规规定,请你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对你单位所有自备井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如到期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我办将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