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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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06•【字号】浙建〔2024〕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4〕6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四章延期复核第五章从业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建筑和环境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十二)建筑焊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杭建工发〔2019〕187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9〕18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建〔2009〕25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浙建建〔2012〕298号)和《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2018〕18号)精神,现就杭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延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和延期的对象持有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且持证人员年龄未超过相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证书持有人应按规定及时完成继续教育。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证书持有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市建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具体工作委托市城建培训中心承担)。

二、继续教育内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制,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继续教育应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三方面培训内容:(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出台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文件和规定。

(二)特种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知识教育。

三、继续教育学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有效期内应每年完成不少于24学时,两年累计不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集中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8个学时。

每名持证人员对应一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完成学时清单”(附件1),每次继续教育完成后,由负责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及时在该清单上予以登记。

3、法规单选

3、法规单选

1.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是(楼地面找平)。

2.安全技术交底应有书面材料,有(双方的签字和交底日期)。

3.(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5.位于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的建筑施工现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5m )。

6.(食堂炊事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证。

7.大外墙板、内墙板放置时应该放在(专门堆放架内)。

8.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时,要距离明火(10m )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暴晒,搬动时不得碰撞。

9.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m2 )配备2只10L灭火器。

10.临时木工间、油漆间和机具间等每(25m2 )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1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动火前审批制度)。

1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1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范围是(本企业的职工和分包单位的职工)。

14.根据《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30学时)。

1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16.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从法制角度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通过学法、知法来守法,这种教育形式属于(安全法制教育)。

17.通过对一些典型事故进行原因分析、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发生所采取的措施来教育职工,这种教育形式属于(事故案例教育)。

18.(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浙江】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浙江省)

【浙江】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浙江省)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征求意见稿)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基坑工程;5 脚手架工程;6 模板支撑架;7 高处作业;8 施工用电;9 货用施工升降机;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1 塔式起重机;12 起重吊装;13 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蓝;15 文明施工;16 临时建筑;17 环境保护;18 消防管理等共十八章内容。

本规范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从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入手,详细规定了各个主要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同时,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都提出了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主编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2 安全生产责任制3.3 技术管理责任制3.4 安全检查3.5 安全教育3.6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3.7 安全标志3.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3.9 应急预案4 基坑工程4.1 一般规定4.2 支护结构4.3 土方开挖4.4 降排水4.5 坑边荷载控制4.6 基坑监测4.7 应急处置4.8 作业环境5 脚手架工程5.1 一般规定5.2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5.3 门式钢管脚手架5.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5.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5.6 满堂脚手架5.7 悬挑式脚手架5.8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9 卸料平台6 模板支撑架6.1 一般规定6.2 构造要求6.3 安装6.4 拆除6.5 检查验收及使用7 高处作业7.1 一般规定7.2 安全帽7.3 安全网7.4 安全带7.5 楼梯口防护7.6 电梯井口防护7.7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7.8 通道口防护7.9 临边防护8 施工用电8.1 一般规定8.2 外电防护8.3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8.4 配电箱、开关箱8.5 现场照明8.6 配电线路8.7 电器装置8.8 变配电装置9 货用施工升降机9.1 一般规定9.2 安全装置9.3 基础及导轨架9.4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9.5 吊笼9.6 安装、拆卸及验收9.7 使用管理9.8 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9.9 电气与避雷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0.1 一般规定10.2 安全装置10.3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10.4 基础及导轨架10.5 安装、拆卸及验收10.6 使用管理10.7 电气与避雷11 塔式起重机11.1 一般规定11.2 安全装置11.3 信息标识11.4 基础11.5 附着装置与夹轨器11.6 安装、拆卸及验收11.7 使用管理12.8 电气与避雷12 起重吊装12.1 一般规定12.2 超重设备使用13 施工机具13.1 一般规定13.2 常用施工机具13.3 其他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篮14.1 一般规定14.2 安全装置14.3 安全防护14.4 安装与拆卸14.5 安装验收14.6 使用管理15 文明施工15.1 一般规定15.2 现场围挡15.3 封闭管理15.4 施工场地15.5 材料堆放15.6 施工现场标牌 15.7 保健急救15.8 综合治理16 临时建筑16.1 一般规定16.2 办公用房16.3 生活用房17 环境保护17.1 一般规定17.2 扬尘控制17.3 噪声控制17.4 光污染控制17.5 水污染控制17.6 固体废弃物控制18消防管理18.1 一般规定18.2 在建工程防火18.3 临时用房防火1 总则1.0.1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浙江】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浙江省]

【浙江】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浙江省]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征求意见稿)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基坑工程;5 脚手架工程;6 模板支撑架;7高处作业;8 施工用电;9 货用施工升降机;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1 塔式起重机;12 起重吊装;13 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蓝;15 文明施工;16 临时建筑;17 环境保护;18 消防管理等共十八章内容。

本规范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从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入手,详细规定了各个主要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同时,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都提出了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主编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2 安全生产责任制3.3 技术管理责任制3.4 安全检查3.5 安全教育3.6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3.7 安全标志3.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3.9 应急预案4 基坑工程4.1 一般规定4.2 支护结构4.3 土方开挖4.4 降排水4.5 坑边荷载控制4.6 基坑监测4.7 应急处置4.8 作业环境5 脚手架工程5.1 一般规定5.2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5.3 门式钢管脚手架5.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5.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5.6 满堂脚手架5.7 悬挑式脚手架5.8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9 卸料平台6 模板支撑架6.1 一般规定6.2 构造要求6.3 安装6.4 拆除6.5 检查验收及使用7 高处作业7.1 一般规定7.2 安全帽7.3 安全网7.4 安全带7.5 楼梯口防护7.6 电梯井口防护7.7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7.8 通道口防护7.9 临边防护8 施工用电8.1 一般规定8.2 外电防护8.3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8.4 配电箱、开关箱8.5 现场照明8.6 配电线路8.7 电器装置8.8 变配电装置9 货用施工升降机9.1 一般规定9.2 安全装置9.3 基础及导轨架9.4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9.5 吊笼9.6 安装、拆卸及验收9.7 使用管理9.8 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9.9 电气与避雷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0.1 一般规定10.2 安全装置10.3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10.4 基础及导轨架10.5 安装、拆卸及验收10.6 使用管理10.7 电气与避雷11 塔式起重机11.1 一般规定11.2 安全装置11.3 信息标识11.4 基础11.5 附着装置与夹轨器11.6 安装、拆卸及验收11.7 使用管理12.8 电气与避雷12 起重吊装12.1 一般规定12.2 超重设备使用13 施工机具13.1 一般规定13.2 常用施工机具13.3 其他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篮14.1 一般规定14.2 安全装置14.3 安全防护14.4 安装与拆卸14.5 安装验收14.6 使用管理15 文明施工15.1 一般规定15.2 现场围挡15.3 封闭管理15.4 施工场地15.5 材料堆放15.6 施工现场标牌15.7 保健急救15.8 综合治理16 临时建筑16.1 一般规定16.2 办公用房16.3 生活用房17 环境保护17.1 一般规定17.2 扬尘控制17.3 噪声控制17.4 光污染控制17.5 水污染控制17.6 固体废弃物控制18消防管理18.1 一般规定18.2 在建工程防火18.3 临时用房防火1 总则1.0.1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申请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人员汇总表(见附一),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凡发现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申请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合格人员信息于每月15日前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三);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近三个月内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考核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为合格的人员,经“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后,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资格证书,发放至相关人员。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考核
第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
第三章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一个有效期内,不少于48学时。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证书持有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发证机关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证书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两年。

浙江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浙江省

浙江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浙江省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征求意见稿)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基坑工程;5 脚手架工程;6 模板支撑架;7 高处作业;8 施工用电;9 货用施工升降机;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1 塔式起重机;12 起重吊装;13 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蓝;15 文明施工;16 临时建筑;17 环境保护;18 消防管理等共十八章内容。

本规范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从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入手,详细规定了各个主要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同时,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都提出了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主编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2 安全生产责任制3.3 技术管理责任制3.4 安全检查3.5 安全教育3.6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3.7 安全标志3.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3.9 应急预案4 基坑工程4.1 一般规定4.2 支护结构4.3 土方开挖4.4 降排水4.5 坑边荷载控制4.6 基坑监测4.7 应急处置4.8 作业环境5 脚手架工程5.1 一般规定5.2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5.3 门式钢管脚手架5.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5.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5.6 满堂脚手架5.7 悬挑式脚手架5.8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9 卸料平台6 模板支撑架6.1 一般规定6.2 构造要求6.3 安装6.4 拆除6.5 检查验收及使用7 高处作业7.1 一般规定7.2 安全帽7.3 安全网7.4 安全带7.5 楼梯口防护7.6 电梯井口防护7.7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7.8 通道口防护7.9 临边防护8 施工用电8.1 一般规定8.2 外电防护8.3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8.4 配电箱、开关箱8.5 现场照明8.6 配电线路8.7 电器装置8.8 变配电装置9 货用施工升降机9.1 一般规定9.2 安全装置9.3 基础及导轨架9.4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9.5 吊笼9.6 安装、拆卸及验收9.7 使用管理9.8 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9.9 电气与避雷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0.1 一般规定10.2 安全装置10.3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10.4 基础及导轨架10.5 安装、拆卸及验收10.6 使用管理10.7 电气与避雷11 塔式起重机11.1 一般规定11.2 安全装置11.3 信息标识11.4 基础11.5 附着装置与夹轨器11.6 安装、拆卸及验收11.7 使用管理12.8 电气与避雷12 起重吊装12.1 一般规定12.2 超重设备使用13 施工机具13.1 一般规定13.2 常用施工机具13.3 其他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篮14.1 一般规定14.2 安全装置14.3 安全防护14.4 安装与拆卸14.5 安装验收14.6 使用管理15 文明施工15.1 一般规定15.2 现场围挡15.3 封闭管理15.4 施工场地15.5 材料堆放15.6 施工现场标牌15.7 保健急救15.8 综合治理16 临时建筑16.1 一般规定16.2 办公用房16.3 生活用房17 环境保护17.1 一般规定17.2 扬尘控制17.3 噪声控制17.4 光污染控制17.5 水污染控制17.6 固体废弃物控制18消防管理18.1 一般规定18.2 在建工程防火18.3 临时用房防火1 总则1.0.1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请项目部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我项目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塔式起重机)(含电梯)作业;(四)架子工作业;(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室外电梯);(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七)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八)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操作工;(九)建筑起重机械(塔吊、电梯、吊篮)检测工、维修工;(十)桩基操作工;(十一)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山西核发部门进行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一)健康检查;(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第三章项目职责第八条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山西地方标准、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浙江省建筑三类人员安全员C证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3次)

浙江省建筑三类人员安全员C证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3次)

浙江省建筑三类人员安全员C证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姓名: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第一套一.单选题(共20题)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A.现场处置方案B.现场应急预案C.专项应急预案D.综合应急预案2.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上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A.4ΩB.10ΩC.30ΩD.100Ω3.对安装后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采用扭力扳手检查,高大模板支架梁底水平杆与立杆连接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检查A:抽样B:全数C:随机D:目测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A.同时设计,同时投入生产B.同时设计,同时施工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D.同时投入生产,同时使用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少于()人。

A.4B.5C.6D.76.()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7.基坑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排水工作,应持续到()A.排干净水B.边排水边施工C.排水差不多便可D.基础工程完毕,进行回填后8.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A.10B.20C.30D.609.工程投标时,施工企业对脚手架费、垂直运输费、超高增加费等施工措施费用,应在()前提下,根据我省计价依据并结合施工方案进行报价。

A.保证工程质量安全B.工程不亏本C.随机应变,没有专门规定D.以最低价击败竞争对手10.建筑施工单位对于首次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的实习操作。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要求,落实符合开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

对不符合开展考核条件或考核发证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暂停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考核第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四)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六)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七)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八)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九)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十)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十一)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

附件2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1 建筑电工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1.1 设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1.1.1 考核设备和器具1 设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或模板)各1个,用电设备1台,电气元件若干,电缆、导线若干;2 测量仪器:万用表、兆欧表(绝缘电阻测试仪)、漏电保护器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3 其他器具:十字口螺丝刀、一字口螺丝刀、电工钳、电工刀、剥线钳、尖嘴钳、扳手、钢板尺、钢卷尺、千分尺、计时器等;4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1.2 考核方法1 根据图纸在模板上组装总配电箱电气元件;2 按照规定的临时用电方案,将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与用电设备进行连接,并通电试验。

按照《临时用电方案》中的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布设。

1.1.3 考核时间:90分钟。

具体可根据实际考核情况调整。

1.1.4考核评分标准满分60分。

考核评分标准见表1.1。

各项目所扣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应得分值。

表1.1 考核评分标准1.2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用电设备绝缘电阻、漏电保护器参数1.2.1考核设备和器具1 接地装置1组、用电设备1台、漏电保护器1只;2 接地电阻测试仪、兆欧表(绝缘电阻测试仪)、漏电保护器测试仪、计时器;3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2.2 考核方法使用相应仪器测量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测量用电设备绝缘电阻、测量漏电保护器参数。

1.2.3 考核时间:15分钟。

具体可根据实际考核情况调整。

1.2.4 考核评分标准满分15分。

完成一项测试项目,且测量结果正确的,得5分。

1.3 临时用电系统及电气设备故障排除1.3.1 考核设备和器具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模拟系统2套(例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控制系统),设置故障点3处;2 相关仪器、仪表和电工工具、计时器;3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3.2 考核方法查找故障并排除。

1.3.3 考核时间:15分钟。

2021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2021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___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建筑焊工考试题及答案

建筑焊工考试题及答案

建筑焊工考试题及答案1、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情况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收回证书。

A、证书持有人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B、因违章作业造成对自己或他人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C、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认真履行整改义务的D、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答案:B2、一种焊接时沿钢板轧制方向平行于表面呈阶梯状“平台”开裂的冷裂纹是()。

A、结晶裂纹B、再热裂纹C、冷裂纹D、层状撕裂答案:D3、下列不属于氩弧焊枪的作用的是()。

A、传导电流B、输送氩气C、夹持钨极D、导丝答案:D4、碳素钢与低合金高强度钢采用埋弧焊接时,一般可选用强度等级(),抗裂性能较好的焊丝。

A、较高B、较低C、相似D、无要求答案:B5、焊接性能属于钢材()的范畴。

A、力学性能B、使用性能C、化学性能D、工艺性能答案:D6、胸外按压要以均匀的频率度进行,每分钟()次左右,每次按压和放松的时间相等。

A、60B、80C、100D、120答案:B7、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情况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暂扣其证书。

A、不服从所在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各级政府监督人员管理的B、将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C、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D、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答案:A8、下列选项中,()是一种以交流电形式向焊接电弧输送电能的焊接电源。

A、弧焊发电机B、弧焊整流器C、弧焊变压器D、三相感应电动机答案:C9、下列有关电极的清理和修整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焊过程中经常清理和修锉电极可以提高电极使用寿命B、平面电极通常用砂布修整工作表面C、球面电极通常用砂纸包住厚15~20mm的硬橡皮,对工作表面进行修整D、平面电极、球面电极均用手锉修整工作表面答案:D1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的施工。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杭建工发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杭建工发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62号2012-02-23[收藏][推荐][有奖纠错][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建筑企业管理站: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我市从2010年8月开始对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经过一年来的培训,累计2490人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履行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无证上岗安全隐患。

我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杭州市范围的在建建设工程,同步开展检查。

主城区由市建委统一组织实施,县(市)、区(包括萧山区、余杭区),由各建设局组织实施,市建委组织抽查。

二、检查内容1、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塔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物料提升机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培训情况和持证上岗情况,重点检查有无省建设厅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2、施工、监理企业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3、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安排2012年3月1至3月20日,整个检查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1、企业自查自纠阶段(3月1日~3月8日)。

各施工、监理企业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施工企业项目部自查整改情况经监理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3月10日前报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在现场留存一份备查。

2、监督检查阶段(3月10日~3月20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结合节后复工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书不符合规定的立即停止作业,待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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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要求,落实符合开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

对不符合开展考核条件或考核发证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暂停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考核第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四)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六)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七)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八)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九)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十)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十一)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八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考核大纲、试题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第九条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模拟操作方式。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60分合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70分合格。

第十条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实行全省统考。

考试采取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的方式,考试合格的,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后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人员汇总表(见附一),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凡发现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申请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经考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合格人员信息于每月15日前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第十三条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初中及以上学历;(三)经二等乙级医院体检合格。

要求无听觉障碍、无色盲;双眼裸视力在4.8以上,且矫正视力在5.0以上(建筑电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矫正视力在5.0以上);无妨碍从事本职工作的疾病,如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高血压、精神病、突发性昏厥症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体检表附二);(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三);(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四)近三个月内的体检合格证明;(五)考核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为合格的人员,经“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后,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资格证书,发放至相关人员。

第三章证书管理第十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

一个有效期内,不少于48学时。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证书持有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发证机关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证书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两年。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申请表(附三);(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体检合格证明(要求与第十三条相同);(四)年度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并注销证书。

(一)超过相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的;(二)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特种作业岗位的;(三)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的;(四)在一个有效期内有两次(含)以上违章操作纪录的;(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延期审查不符合,需要注销证书的,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不得使用。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证书延期的,视为证书持有人自愿放弃,证书自动注销。

第二十一条以下相近工种同一人员可以同时申请:(一)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二)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三)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第二十二条证书上姓名、身份证号、操作类别等信息不允许变更。

证书持有人需要申请证书注销的,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相关考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提交由本人签名的自愿申请注销报告,并加按手印。

第二十三条《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一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报刊上声明作废,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证。

办理遗失补证的机关将遗失补证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后,予以补办证书。

补证后原证书号作废。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证书。

第四章从业第二十五条《资格证书》不列明持证人所在单位,但持证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三)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向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的条件;(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案;(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三十条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施工活动的,其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企业所在省(区、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但持有省外《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以省内企业的名义在省内从事特种作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取证人员和对现场持证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时须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为准,做到人、证合一,必要时可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查询证书信息。

凡未提交《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人、证不一致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应当不予认可。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其作业成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将违章记录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暂扣其证书。

暂扣期为30天至90天。

同时将暂扣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暂扣决定告知当事人。

(一)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二)不正确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三)擅自违章作业的;(四)不服从所在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各级政府监督人员管理的;(五)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认真履行整改义务的;(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证书暂扣期内,当事人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增加暂扣期30至60天。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暂扣其证书的,应当提出暂扣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暂扣处理。

第三十五条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撤销对其的行政许可,收回证书,并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注销证书信息。

(一)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二)未经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擅自为其办理证书的;(三)将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四)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五)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六)在增加的暂扣期内,再次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七)因违章作业造成对自己或他人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含)暂扣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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