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事诉讼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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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刑事诉讼结构

内容提要:目的决定手段,本文试从刑事诉讼目的来探究刑事诉讼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先后论述了西方国家诉讼结构,阐述了我国原来诉讼结构的不足,从而,提出对诉讼结构进行改革的必要。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应顺应世界潮流,建立起以职权主义模式为主,当事人主义模式为辅的新的刑事诉讼结构。

关键词:目的结构改革意义的相对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目的性是人所特有的自觉能动性的一种表现。但是,人提出目的和实现目的,都必须以客观的因果性和规律性为前提或根据,并且要受人自己的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即是,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应在深刻认识中国国情和刑事诉讼规律的基础上提出,也应在借鉴和比较西方国家积极的成果经验上提出。目的与手段是源与流的关系,目的决定手段,手段是实现目的的现实力量,确立目的须在认识手段的基础上,手段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有效的作用也必须以目的为指引。刑事诉讼结构也正是在刑事诉讼目的上产生,发展和完善,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重要手段,同时,刑事诉讼目的提出与实现又受到刑事诉讼结构的制约,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统一的。本文试从刑事诉讼的目的谈起来研究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目的决定刑事诉讼结构

我国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刑事诉讼所担负的使命,通过立法及贯彻实施所期望达到和实现的理想结果。[1]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目的,是由这个国家的性质及其本质所决定的。基于对刑事诉讼目的历史的考察,对国家和社会的特定需要以及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可以将我国刑事诉讼目的概括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以实现法治,保障统治阶级的利益,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稳定。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具体目的,而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以实现法治,维护宪法政治制度及其所确立的社会、经济以及生活秩序,是刑事诉讼根本目的。正如台湾学者黄东熊教授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具有发现真实和保障人权之两个目的,但其根本目的则—亦即,维护现有体制”。[2]刑事诉讼根本目的是刑事诉讼具体目的实现的综合体现,也是国家设置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动因和主动追求。刑事诉讼通过具体案件正确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标。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根本目的实现有赖于具体目的实现,具体目的实现是为根本目的实现服务的,我国刑事诉讼根本目的与具体目的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指导刑事诉讼立法、司法和理论的研究。

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主体不同,利益基础不同,价值取向不同,“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一具体目的经常会发生倾斜,是把惩罚犯罪作为主要目的,还是把保障人权作为主要目的,或者虽然视惩罚与保障为同等重要的目的,但在惩罚和保障之间不可避免存在着对优先目的选择,而这一具体目的是刑事诉讼所特有的目的,在考察刑事诉讼结构时,重点也应放在刑事诉讼具体目的与刑事诉讼结构的关系上来。在人类刑事诉讼发展历程中,始终存在着两种无法回避的矛盾倾向。一方面,司法机关为了满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需要,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从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去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实现刑法的任务;在另一方面,刑事诉讼具体目的也是为了满足个人利益的需要,尊重和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也制定一系列程序和规则,以免公民权利因司法权滥用而受到

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和保障为犯罪的人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公正适当的惩罚。任何一种刑事诉讼法都不会单一地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作为其目的,但是,在对待惩罚和保障的关系上,则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刑事诉讼结构上。不同的目的决定着不同的结构模式,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主体和价值取向所代表的力量的平衡,始终是一个无休止的充满矛盾运动过程,无论多么精确细致的法律都不可能去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冲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无论在任何时间、空间范围内都存在着主次目的之分,如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采用维护国家安全优先的目的体系,决定其采取职权主义结构模式,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以人为本位的自由优先的目的体系,决定其采取当事人主义结构模式。因此,立法者应立足本国国情,根据自身统治的需要和客观情况。在考虑到倾斜度不同的前提下,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寻找一个最佳的契合点,促使两者协调有序实现。我国刑事诉讼基本上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兼顾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但从整体上考察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运作机制,惩罚犯罪,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仍是我国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价值目标,也是决定刑事诉讼结构最基本的因素。刑事诉讼结构原本是国外的东西,在我国并无根底,只有对西方国家关于刑事诉讼结构的了解,只有对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选择上的深层次把握,我们才能准确地把握诉讼结构的基本脉络,才能进行有价值的比较研究和借鉴,从而才能与世界接轨,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发展。

二、西方国家关于刑事诉讼结构的观点及评价

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理论的发源地在美国。美国学者赫伯特-帕卡在1964年首次提出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学说深入研究了美国刑事诉讼结构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运作的两种倾向。帕卡的学说,作为美国刑事诉讼结构模式开创性理论,不仅对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刑事诉讼结构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研究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3]③依据帕卡的基本观点,整个美国刑事诉讼程序自始至终是一场“战争”。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致力于将刑法实体内容适用于涉嫌犯罪的人身上,而被告力图以各种防御方法,避免此种强制强加于身上。帕卡提出的犯罪控制模式主张刑事诉讼程序最重要的机能就是抑制犯罪。即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犯罪行为必须被置于严格的统治之下。这一模式最关心的是效率问题,从侦查、逮捕、起诉直至审判,应当成为快速流水作业程序。而正当程序模式主张程序的正当,程序的公正,是以个人优先的观念以及为了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犯而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的观念为基础。这一模式认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被享有者滥用;在刑事程序上限制国家的权力,就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与犯罪控制模式的流水作业程序相反,这一模式是跨拦赛跑(障碍竞赛)式的程序。例如关于电子窃听的看法,两种模式迥然不同,犯罪控制模式认为电子窃听为打击组织性犯罪,是当今不可避免的侦查犯罪手段。且执法官利用电子监听调查的犯罪形态,不应有任何限制;但是正当程序模式主张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何人所为之电子窃听均属非法。从这点上我可以看出,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寻求的是一种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高效率,为达到这种目的,需要国家对刑事程序的运作有所干预;而正当程序模式寻求的是一种为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权力侵犯的正当程序。崇尚个人自由,强调人权至上的个人主义思想模式。与之相比,反驳“争斗模式”,提出充满博爱色彩的“家庭模式”的格里费斯模式学说,便显得空乏无力,他片面强调对犯了罪的人主要通过家长式耐心教育而不是通过惩罚来达到处罚犯人的效果。达马斯卡的职权纠明模式与当事人抗争模式学说,阶层模式与同位模式学说,在正面研究刑事诉讼结构基本类型的同时,以刑事诉讼结构背后起决定作用的不同权力结构形式,诉讼目的,不同意识形态研究为重点,将刑事诉讼结构理论引进了一个崭新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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