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调查报告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调查报告汇报人:2023-12-15•调查目的和任务•调查过程和方法•事故原因分析目录•安全建议和改进措施•结论和建议01调查目的和任务定义和目的定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是指对涉及民用航空器的飞行事故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以确定事故原因、责任和提出预防措施。
目的通过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为事故责任认定、赔偿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供依据。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的任务包括收集事故现场证据、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提出预防措施和建议等。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的目标是查明事故原因,明确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保障公众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
任务和目标目标任务02调查过程和方法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查,记录事故现场的地理位置、气象条件、航空器残骸分布等信息。
现场勘查目击者调查视频资料分析对目击者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发生时的目击情况、航空器状态等信息。
对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航空器黑匣子等视频资料进行分析,还原事故发生时的情景。
030201现场调查对航空器残骸进行检测,了解残骸的材质、结构等信息,为事故原因分析提供依据。
残骸检测对航空器油料进行检测,了解油料的成分、质量等信息,判断油料是否对事故有影响。
油料检测对航空器的电子设备进行检测,了解设备的性能、工作状态等信息,判断设备是否对事故有影响。
电子设备检测实验室检测模拟试验飞行模拟试验通过模拟飞行条件,对航空器进行飞行试验,了解航空器的性能、飞行状态等信息,为事故原因分析提供依据。
发动机模拟试验通过模拟发动机工作条件,对发动机进行试验,了解发动机的性能、工作状态等信息,判断发动机是否对事故有影响。
电子设备模拟试验通过模拟电子设备工作条件,对电子设备进行试验,了解设备的性能、工作状态等信息,判断设备是否对事故有影响。
1 2 3对航空器飞行数据进行解析,了解航空器的飞行轨迹、速度、高度等信息,为事故原因分析提供依据。
航空安全事件调查流程
航空安全事件调查流程
航空安全事件调查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事件报告和调查启动:当发生航空安全事件时,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事件,并启动调查程序。
一般由航空公司、民航管理部门或相关国际组织负责调查。
2. 证据收集和分析:调查人员将收集相关的证据,包括航班数据记录、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证言、飞机黑匣子的数据和语音记录等。
这些证据将被分析和评估,以确定事件的原因和责任。
3. 重现事件过程:调查人员使用收集到的证据,尝试重现事故或事件的过程。
这可能包括飞行模拟器的使用、实地考察等。
4. 原因分析和报告:调查人员将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重现的过程,分析事件的原因和责任。
他们可能会发表调查报告,详细说明事件的起因、过程和结论。
5. 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根据调查结果,调查人员可能会提出改进航空安全的建议和措施,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些建议可能会被航空公司、民航管理部门或国际组织采纳,并进行相应的改进。
6. 监督和培训:调查结果和改进措施应得到监督和执行,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以确保航空安全标准得到持续的提高和落实。
需要注意的是,航空安全事件调查流程可能略有不同,具体取决于
国家和组织的要求和规定。
此外,对于严重的航空事故,可能会由专门的航空事故调查机构负责调查和发布调查报告。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详述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详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详述民用航空器是一种飞行工具,为了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航空业必须严格监管。
在民航发展过程中,发生各种类型的飞行事故。
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提高安全性,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进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我们将详细阐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
一、调查机构的职责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调查机构是至关重要的。
国际民航组织(ICAO)对所有成员国都有规定,即成立国家航空调查委员会(AAIB)。
这个组织负责调查民用航空器事故,并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国家航空调查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管理、协调和执行民航事故调查工作。
在中国,民航局是负责民用航空安全监管的机构,同时还成立了中国民用航空事故调查组,来负责调查机构的任务。
二、调查程序调查程序包括以下流程:1. 事故发生阶段事故调查程序从第一时间开始。
调查组在了解到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并封锁区域,收集现场证据,包括残骸、遗留物、痕迹和环境特征等。
根据事故的轻重程度,调查组需要进行详细记录。
2. 事故初步调查阶段事故初步调查阶段是开始归因和分类的时间。
收集物证、痕迹、目击证人证言和通讯记录等,制定初步调查报告,形成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如果事故原因很明显,初步调查阶段结束,进入最终调查阶段。
3. 事故最终调查阶段最终调查是为了获得参考和证实初步调查结果的信息。
或者在初步调查结果中无法找到明确的原因时,进一步检疫和分析,完成最终调查报告。
该报告包括初步调查报告和最终调查报告,后者是针对详细情况、证据和检验的组成部分。
三、调查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调查过程中,要遵守相关的原则和技术要求,以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1.安全第一的原则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的目的是确保航空行业的安全和可靠性。
因此,在调查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第一”的原则,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采取合理的措施。
2.客观、公正原则调查机构不得受到财务利益和其他压力,保持独立、客观、公正,避免争取和影响调查的结果。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第五章调查
第五章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与事发航空器的运行和保障有关的飞行、维修、空中交通管理、油料、运输、机场等单位收到 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封存并妥善保管与此次飞行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飞行日志、飞行计划、通信、导航、气象、空中交通服务、雷达等有关资料; (二)飞行人员的技术、训练、检查记录,飞行经历时间; (三)航医工作记录,飞行人员体检记录和登记表、门诊记录、飞行前体检记录和出勤健康证明书; (四)航空器履历、有关维护工具和维护记录; (五)为航空器加注各种油料、气体等的车辆、设备以及有关化验记录和样品; (六)航空器使用的地面电源和气源设备; (七)旅客货物舱单、载重平衡表、货物监装记录、货物收运存放记录、危险品装载记录、旅客名单和舱位 图; (八)旅客、行李安全检查记录,监控记录,航空器监护和交接记录; (九)有关影像资料;
如有关国家无意派遣国家授权代表,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可以允许航空器运营人、设计、制造单位的专家或 其推荐的专家参与调查。
(二)在我国登记、运营或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或地区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我 国可以委派1名授权代表及其顾问参加他国或地区组织的调查工作。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3号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3号)现发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0年七月十九日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 C A R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 C A 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调查的组织第三章事故调查员第四章通知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
第五条事故等级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确定。
第六条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1.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2.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3.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二)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3.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第七章 飞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如航空器修复费用低于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 (含)则为航空器一般损 坏。人员重伤是指某一人员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1)自受伤之日起7日内需要住院48小时以上; (2)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3)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腱的损坏; (4)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5)有二度或三度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 (6)已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有伤害性辐射。 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相撞,不论损失架数多少,一律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事故等级按人员 伤亡总数和航空器损坏最严重者确定。人员伤亡统计应包括该次飞行事故直接造成的 地面人 员伤亡。航空器修复费用包括:器材费、工时费、运输费。
二、飞行事故等级
1.划分飞行事故等级的原则
飞行事故等级是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航空器损坏程度确定的。但由于各种自然 原因,自己或他人造成的伤亡,或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机组使用范围之外偷乘航空器而造 成的伤亡除外。
飞行事故的时间界限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 为止的时间内。
在规定的时间界限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必须与航空器运行有关, 才规定定为航空器飞行事故。
2.工作原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遵循以 下原则: ①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 亡。 ②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③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 断、运转高效。 ④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 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消防演练 反恐演习
医疗急救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国务院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飞行事故发生时 ,有关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 工作。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调查的组织第三章事故调查员第四章通知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
第五条事故等级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确定。
第六条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1.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2.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3.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二)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3.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程序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目录第一章 总论 (4)1.1 概述 (4)1.2 依据 (4)1.3 适用范围: (4)1.4 调查目的 (5)1.5 调查基本原则 (5)1.6 定义和等级 (5)1.7 调查的组织 (6)1.8 调查组的职责与权力 (8)第二章 通知与初始响应 (11)2.1 概述 (11)2.2 事故信息的通知和报告 (11)2.3 对通知和报告的响应 (17)2.4 先遣人员行动 (20)2.5 确定调查的组织部门 (23)2.6 组建事故调查组 (24)2.7 出发前准备 (30)2.8 后方支援保障 (31)第三章 现场调查 (33)3.1 概述 (33)3.2 初始行动 (34)3.3 现场管理 (37)3.4 现场勘察 (38)3.5 现场残骸的处置 (44)3.6 现场拍照 (47)3.7 调查工作进展会议 (48)3.8 事故信息发布 (49)3.9 结束现场调查 (50)附件3-1 (51)第四章 实验验证 (52)4.1 概述 (52)4.2 项目确定 (54)4.3 机构选择 (54)4.4 人员选派 (55)4.5 实验件现场获取 (56)4.6 实验件包装运输 (58)4.7 实验计划方案制定 (60)4.8 实验验证实施 (61)4.9 实验报告编写 (62)附件4-1.飞行数据和舱音记录的研究分析 (64)附件4-2.非易失性存储器实验分析 (66)附件4-3.航空器残骸实验分析 (67)附件4-4.发动机残骸实验分析 (68)附件4-5.机载设备残骸实验分析 (69)附件4-6.证人证词分析 (70)附件4-7.模拟实验分析 (71)第五章 调查报告 (72)5.1 概述 (72)5.2 专业小组报告 (72)5.3 最终调查报告 (74)5.4 安全建议 (77)附件5-1 事故调查报告标准格式和内容 (79)附 录 (93)第一章 总论1.1 概述本章节包括事故及事故征候调查的依据、本程序的适用范围、调查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调查的组织分工及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力等内容。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调查报告(doc 24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调查报告(doc 24页)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调查的组织第三章事故调查员第四章通知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特种设备、勘察设备、绘图制图设备、便携电脑、防护装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第九条涉外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在中国登记、经营或者由中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发生飞行事故,由民航总局派出一名国家授权的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参加事故发生所在国家、地区的事故调查。
为协助代表工作,民航总局可以指派若干名顾问。
(二)在中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但事故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境内的,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别国进行调查。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年6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其所属单位调查处理飞行事故的主要依据。
民航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条调查飞行事故,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广泛搜集材料,加以科学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得出正确结论。
第三条调查飞行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二章飞行事故的分类第四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自飞行前开车时起,至飞行后关车时止,在此期间内发生:飞机损坏或机上人员伤亡,并符合本条例第五条所列事故情况之一者,称为飞行事故。
飞机无损坏,又不是由于飞行操纵原因而发生的机上人员伤亡,不算飞行事故。
凡飞机撞死地面人员,称为非常事故。
第五条根据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的程度,飞行事故划分为一等飞行事故、二等飞行事故、三等飞行事故。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等飞行事故:1.机毁人亡(包括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2.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3.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4.飞机失踪。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等飞行事故:1.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2.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3.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但飞机没有严重损坏或报废。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等飞行事故:1.飞机损坏,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2.飞机损坏,人员无重伤;3.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飞机基本完好。
注:飞机严重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超过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60%,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但飞机修复后性能达不到标准,不能正常参加生产、训练飞行。
飞机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占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60%。
飞机基本完好是指:飞机完好或轻微损坏,其修复费用在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不含)以下。
民用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是指针对遭遇事故或失踪的民用航空器进行搜救行动,以寻找幸存者、提供紧急救援和确定事故原因。
下面是民用航空器搜救的详细步骤:
1. 接收报警:当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或失踪的报警后,相关机构(如航空公司、航空控制部门、搜救机构等)会立即启动搜救程序。
2. 确定搜索区域:根据事故或失踪的位置、飞行计划、通信记录等信息,搜救机构会确定搜救区域。
这通常包括事故地点、可能的飞行路径和可能的紧急着陆点。
3. 调动搜救资源:搜救机构会调动各种搜救资源,包括飞机、船只、直升机、潜水员、搜救犬等。
同时,他们还会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周边国家协调合作,以获得更多的搜救资源和支持。
4. 进行搜索行动:搜救机构会组织搜索行动,通过空中和海上巡逻、地面搜索等方式,寻找事故或失踪的民用航空器。
他们会利用雷达、卫星通信、红外线探测等技术手段来增加搜索效果。
5. 救援幸存者:如果搜救队员找到了幸存者,他们会立即展开救援行动,提供紧急医疗援助和安全疏散。
6. 确定事故原因:一旦找到事故或失踪的民用航空器的残骸,搜救机构会对其进行调查,以确定事故原因。
这通常
包括对飞行记录器(黑匣子)和通信记录的分析,以及对残骸的检查。
7. 协助调查:搜救机构会将他们的发现和调查结果提供给相关的航空安全机构,协助他们进行事故调查。
这有助于确定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总之,民用航空器搜救是一个复杂而紧急的过程,需要多个机构和资源的协调合作。
通过快速响应、调动适当的搜救资源,并进行有效的搜索行动,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生还者的机会,并为事故调查提供重要的线索。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引言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为了确保航空安全,准确了解事故原因和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各国都建立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
本文将介绍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的一般流程和重要步骤。
一、报告事故如果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首先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
这些部门可能包括国家民航局、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等。
报告应尽快提交,并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信息,如事故时间、地点、航班号、机型等。
二、调查委员会组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部门会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来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技术专家、飞行员、工程师等。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查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三、现场勘察调查委员会会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工作。
他们会收集现场的物证、照片和视频,并尽可能还原事故现场的情况。
现场勘察包括对飞行器残骸、飞行数据记录器和声音记录器的检查和分析。
四、数据分析和重建在收集到足够的物证后,调查委员会会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重建。
他们会使用飞行数据记录器和声音记录器的数据来分析事故的过程,重建飞行轨迹和系统状况。
这可以帮助委员会更好地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
五、技术分析调查委员会会对飞行器的相关技术进行分析。
这可能涉及到飞行器的设计、制造、维护、操作等方面。
委员会会对飞行器的各个系统、组件和部件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分析是否存在技术问题或故障。
六、人为因素分析人为因素是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调查委员会会对飞行员的培训、经验、操作程序等进行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人为错误或失误。
此外,委员会还会分析航空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运营规范,以确定是否存在管理问题。
七、事故原因分析通过对现场勘察、数据分析和技术分析的综合研究,调查委员会会得出事故的原因。
这可能是一个单一的原因,也可能是多个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委员会将详细阐述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调查的组织第三章事故调查员第四章通知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
第五条事故等级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确定。
第六条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1.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2.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3.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二)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3.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6.16【实施日期】1990.06.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年6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其所属单位调查处理飞行事故的主要依据。
民航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条调查飞行事故,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广泛搜集材料,加以科学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得出正确结论。
第三条调查飞行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二章飞行事故的分类第四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自飞行前开车时起,至飞行后关车时止,在此期间内发生:飞机损坏或机上人员伤亡,并符合本条例第五条所列事故情况之一者,称为飞行事故。
飞机无损坏,又不是由于飞行操纵原因而发生的机上人员伤亡,不算飞行事故。
凡飞机撞死地面人员,称为非常事故。
第五条根据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的程度,飞行事故划分为一等飞行事故、二等飞行事故、三等飞行事故。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等飞行事故:1.机毁人亡(包括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2.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3.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4.飞机失踪。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等飞行事故:1.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2.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3.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但飞机没有严重损坏或报废。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等飞行事故:1.飞机损坏,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2.飞机损坏,人员无重伤;3.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飞机基本完好。
注:飞机严重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超过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60%,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但飞机修复后性能达不到标准,不能正常参加生产、训练飞行。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目录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机构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运行、第五条事故等级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确定。
第六条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1.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23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3.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七条由民航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和发生事故单位所(一)在中国登记、经营或者由中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发生飞行事故,由民航总局派出一名国家授权的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参加事故发生所在国家、地区的事故调查。
为协助代表工作,民航总局可以指派若干名顾问。
(二)在中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但事故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境内的,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别国进行调查。
(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委派一名事故调查组组长。
重大及重大以上飞行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由主任事故调查员担任。
一般飞行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由主任事故调查员或者事故调查员担任。
事故调查组组长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事故调查工作有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力。
(二)事故调查组组长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成立若干专业调查小组,分别负责飞行、航空医学、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适航和维修、失效分析、飞行记录器译码分析、公安保卫、运输、机场等方面的调查工作。
航空器飞行事的故调查程序有哪些?
航空器飞行事的故调查程序有哪些?航空事故调査结束后,应当由调査组提出事故结论,写出事故调査报告。
由地区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査的,应当由地区管理机构在事故发生后9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事故调査报告。
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査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0天内由民航总局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事故调查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査报告。
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调査报告的,应当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
事故调査报告应当包括调查中査明的各种事实,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事故结论,安全建议,各种必要的附件,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事故调査报告的具体内容有:事故有关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飞机所属单位、机型机号、机长姓名、气象最低条件,空勤组成员、航线、任务性质和飞机技术状况。
事故经过情况:飞行详细经过情况,当天的天气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飞机损坏情况及事故等级,气象情况,助航设备,通信情况,机场情况,飞行记录器,残骸及碰撞情况,医疗和病理资料等。
事故原因分析和主要依据:对事实情况以及有关确定事故原因和结论的资料作出适当的分析。
根据事故事件链中的因果关系,确定其中属于原因性的事件,并分析和找出促使事故发生的其他因素。
深入分析这些事件和因素,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査找事故原因的分析工作应当进行到可以提出明确可行的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安全措施为止。
事故结论:事故结论是对事故调查结果和在调查中确定的各种原因的陈述。
对事故调査结论的陈述应当是鉴定性的,不必叙述证据,只陈述调查结果和在调査中确定的原因。
在作结论时,应当综合各方面调查分析的结果,以调查获得的各项有证据的事实为依据,对事故原因作出系统的、逻辑的、明确的、简要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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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 2000-01-01发布部门: 中国民航总局发布文号: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程序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并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指导。
1.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器发生的飞行事故的调查。
2.参照文件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b.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c.《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一395;d.《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GB一14648一93;e.国际民航组织文件《航空器事故和事故调查手册》DOC9756-AN/965。
3.基本要求3.1 事故调查的目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3.2 事故调查的原则3.2.1 独立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必须独立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3.2.2 客观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3.2.3 深入调查原则事故调查除了应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它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3.2.4 全面调查原则事故调查不但应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问题。
3.3 事故等级的确定在查明飞行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航空器的损坏情况后,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的规定,最终确定事故等级。
飞行事故分为:a.特别重大飞行事故;b.重大飞行事故;c.一般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a.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b.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a.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b.最大起飞重量2250kg(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c.最大起飞重量2250-50000kg(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d.最大起飞重量50000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相撞,不论损失架数多少,一律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
事故等级按人员伤亡总数和航空器损坏最严重者确定。
人员伤亡统计应包括该次飞行事故直接造成的地面人员伤亡。
航空器修复费用包括:器材费、工时费、运输费。
3.4 事故调查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是具有事故调查员资格,或是具备事故调查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被临时聘任或委派协助事故调查的人员。
调查人员应当事实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恪尽职守,正确地履行其职责和权力,不得随意对外泄露事故调查情况。
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新闻工作者、律师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事故调查任何阶段的工作或者会议。
3.5 事故调查装备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事故调查装备,保证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事故调查装备包括:a.专用车辆(车载通讯设备、发电机等);b.摄影设备(摄像机、照相机);c.录音设备(便携式采访录音机、放音设备);d.通信设备(移动通信设备、对讲机);e.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f.勘察设备:全球卫星定位仪(GPS)、激光测距仪、罗盘测角仪、卷尺、钢板尺、放大镜、望远镜、常用工具、取样容器等;g.特种设备:放射性物质探测仪、飞行记录器水下定位信号探测仪;h.应急照明设备;i.记录设备、标签、标记笔;j.个人防护设备。
3.6 文件资料事故调查用的文件资料包括:a.飞行手册、飞机手册等;b.航行、机场方面的文件资料等;c.事故调查条例、程序、手册等;d.事故现场的地形图;e.专业小组各自有关的技术文件;f.其他需要的各种文件资料等。
3.7 事故信息的发布有关飞行事故的一切信息由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新闻发言人或者由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指定的人员统一负责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或透露有关事故的信息。
3.8 出发与到达任何情况下,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都应利用各种有效的交通工具和方式尽快到达事故现场,以获得尽可能完整的事故现场原貌。
有关部门应当为事故调查人员尽快到达事故现场提供帮助。
3.9 事故调查程序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按附图一所示程序进行。
4.事故调查的组织4.1 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4.1.1 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的调查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a.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b.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外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c.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
由民航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和发生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总局的要求派人参加调查。
4.1.2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调查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其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a.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b.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c.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派人参加,民航总局可以根据需要派出事故调查员或者技术人员予以协助。
4.1.3 涉及军、民航的事故调查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与军方协商进行。
4.1.4 涉外事故调查的组织和参加在我国登记、经营或者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发生飞行事故,由民航总局派出一名国家授权的代表参加事故发生所在国家、地区的事故调查。
为协助国家授权代表的工作,民航总局可以指派若干名顾问。
在我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但事故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境内的,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别国进行调查。
外国民航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经民航总局批准,航空器的登记国、经营人国、设计国、制造国可以派出代表和顾问参加中国组织的事故调查。
由外国设计、制造,在我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经民航总局批准,该航空器的设计国、制造国、可以派出代表和顾问参加中国组织的事故调查。
4.2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任命一名事故调查组组长。
重大及重大以上飞行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主任事故调查员担任;一般飞行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由主任事故调查员或者事故调查员担任。
事故调查组组长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事故调查工作有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力。
事故调查组应由委任或者聘任的事故调查员和临时聘请的专家组成。
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组长和专业调查小组组长的领导,其调查工作只对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
事故调查组长可以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组成若干专业调查小组。
通常包括的专业调查小组有:a.行小组;b.空管小组;c.适航小组;d.飞行记录器小组;e.公安小组;f.运输小组;g.综合小组。
根据参加调查人员的技术力量和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合并某些小组,或者组成另外的专门小组。
专业小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
4.3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力4.3.1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a.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航空器损坏情况;b.查明与事故有关的事实及环境条件等因素,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作出事故结论;c.提出预防事故的安全建议;d.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3.2 事故调查组的权力事故调查组具有下列权力:a.决定封存、启封和使用与发生事故的航空器运行和保障有关的一切文件、资料、物品、设备和设施;b.要求发生事故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保障、设计、制造、维修等单位提供情况和资料;c.决定实施和解除对现场的监管;d.对发生事故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残骸的移动、保存、检查、拆卸、组装、取样、验证等有决定权,对其中有研究和保存价值的部件有最终处置权;e.对事故有关人员及目击者进行询问、录音,并可以要求其写出书面材料;f.要求对现场进行过拍照和录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照片、胶卷、磁带等影像资料。
事故调查组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协助,主动配合,如实反应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4 专业调查小组的职责分工4.4.1 飞行小组职责a.调查飞行人员的技术状况和身体健康情况;b.调查机组的飞行准备、飞行过程情况,以及应急处置情况;c.检查该次飞行的签派工作和签派员资格;d.调查事故发生与飞行人员生理心理状况的关系,判定机上人员伤亡的因素;e.绘制飞行航迹图;f.进行飞行模拟验证、分析等;g.调查当事人及目击证人;h.进行其他必要的调查;i.提交小组的调查报告及原始记录、证据、资料等。
4.4.2 适航小组职责a.调查航空器适航状况;b.调查航空器损坏情况;c.调查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的资格和维修工作;d.绘制残骸分布图;e.组织和参与专项试验和查证工作;f.调查当事人及目击证人;g.航空器失效件分析;h.提交小组调查报告及原始记录、证据、资料等。
4.4.3 空管小组职责a.调查空中交通管制情况,整理通话记录和雷达记录;b.调查空中交通管制员的资格和管制工作情况;c.调查导航和通信设备的运行情况;d.调查与本次飞行有关的所有航行资料;e.调查有关的气象情况;f.调查当事人及目击证人;g.提交小组调查报告及原始记录、证据、资料等。
4.4.4 飞行记录器小组职责a.搜寻飞行记录器和其它记录装置;b.负责飞行记录器的现场保护和运输;c.进行飞行记录器的译码、分析;d.会同有关小组综合分析飞行记录器和其他记录装置提供的信息;e.提交记录分析报告。
4.4.5 公安小组职责a.调查是否有劫机、炸机、非法干扰或故意破坏航空器的情况;b.负责调查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被带上航空器,是否危害了航空器的飞行安全;c.调查地面安全检查和航空器安全保卫情况;d.对遗体进行医学身源判断;e.负责事故现场的拍照和摄像工作;f.调查当事人及目击证人;g.提交小组调查报告及原始记录、证据、资料等。
4.4.6 运输小组职责a.审查航空器经营者的资格、经营项目和范围;b.调查航空器的配载和装载情况;c.调查旅客的情况;d.提供机载货物及行李情况;e.调查当事人及目击证人;f.提交小组调查报告及原始记录、证据、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