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2020)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海域岸线修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海域岸线修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宁政办〔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海域岸线修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蕉城、福安、福鼎、霞浦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岸线修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6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海域岸线修测工作,促进海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海域岸线修测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宁德市海域岸线修测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岸线修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61号)精神,为了保证我市海域岸线修测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宁德市海域岸线修测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随着“数字海洋”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社会经济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海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求日益迫切。
但长期以来,由于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开发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的不断拓展,围海造地、港口建设、临海工业等大规模的用海活动,导致我市海域岸线和岛屿岸线发生较大的变化和迁移。
我市沿用的1986年海岸带调查的海岸线信息数据已同现实情况不符,不能正确反映我市的海域岸线和岛屿岸线的实际情况,无法满足海洋开发与管理的需要。
因此,利用最新的测绘技术,对我市海域岸线进行重新测量,更新和完善我市海域岸线数据和基础资料,有利于促进我市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我市各级政府贯彻实施有关涉海法律法规;科学制定海洋发展规划,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对我市加快“数字海洋”建设进程,促进海洋综合管理,推动“海洋兴市”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海域污染防治相关规章制度
海域污染防治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海域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海域范围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包括海洋污染物的排放、监测、治理等方面。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原则,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确保海洋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第四条国家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提高海洋环境监测技术水平,推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各界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法合理拨付资金,保障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海域污染源管理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海域污染源的管理,划定海洋保护区、水域管理区等区域,设置不同的管理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海域污染源的监管。
第八条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排放管理,确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管理体系,定期进行环境保护责任评估,及时修正存在的环境问题,减少对海域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废弃物堆放场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物不外泄。
第十一条海域边界以内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安装污水处理设备,严格管理污水排放,减少海域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二条海域边界以内的船舶应当保障废弃物的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向海洋环境排放废弃物,违反规定者将受到处罚。
第三章海域水质监测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域水质的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海洋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海域水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水质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准确、可靠的原则,采用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方法,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可信。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项目用海的批复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项目用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01
•【字号】宁政文〔2020〕198号
•【施行日期】202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
泊位工程项目用海的批复
宁政文〔2020〕198号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上报审批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海域使用权的请示》(宁自然资〔2020〕47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意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用海41.8972公顷(蕉城区36.866公顷,福安市5.0312公顷),其中透水构筑物用海面积36.9761公顷(蕉城区34.2265公顷,福安市
2.7496公顷),港池用海面积4.9211公顷(蕉城区2.6395公顷,福安市2.2816公顷)。
该项目位于三沙湾三都澳西北部、鸟屿岛北侧海域,为跨行政区域的项目
用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中的“港口用海”,用海二级方式为透水构筑物和港池、蓄水等,使用海域期限50年,自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
具体工作事宜,请你局依法办理。
特此批复。
附件: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宗海界址点坐标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目的为了保护福建省的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海洋和沿海地区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原则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防治结合、全民参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划和管理第四条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福建省应当制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将其纳入海洋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福建省应当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开展对海洋生态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海洋环境管理福建省应当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管理,严禁违法排污和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
第七条海洋环境修复对于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海洋环境,福建省应当采取适当的修复措施,恢复海洋生态环境的健康状况。
第三章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福建省政府应当制定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海洋、环保、渔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做好相应的监管、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减少污染物排放,积极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公众的责任和义务公众应当增强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环保法规,主动参与海洋环境保护行动,共同维护好福建省的海洋生态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监督执法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监督执法机构福建省应当设立海洋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机构,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宁德三都澳北部局部海域、福宁湾南部海域)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宁德三都澳北部局部海域、福宁湾南部海域)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5•【字号】闽政文〔2016〕283号•【施行日期】2016.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宁德三都澳北部局部海域、福宁湾南部海域)的批复闽政文〔2016〕283号宁德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调整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宁德三都澳北部局部海域、福宁湾南部海域)的请示》(宁政文〔2016〕18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市提出的宁德三都澳北部局部海域、福宁湾南部海域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
二、调整范围本次区划调整范围为宁德市三都澳北部局部近岸海域,位于宁德市三都澳北部局部海域,包括湾坞半岛东侧及南侧海域,以及漳湾海域;福宁湾南部海域,位于霞浦县长表岛周边海域、东冲半岛东北侧。
(一)三都澳北部局部海域调整方案1.盐田港二类区(FJ016-B-Ⅱ)该海域范围为大楼、岱岐头连线以内至盐田海域,调整后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26°47′11.83″,东经119°47′43.21″,面积减少6.23km2。
规划主导功能、辅助功能不变,规划期内执行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具体见附件2)2.盐田港四类区(FJ017-D-Ⅲ)该海域范围为福安湾坞半岛东侧,猴湾、浮溪、青楼下、青屿仔连线沿岸海域,调整后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26°44′34.20″,东经119°45′41.13″,面积增大3.45km2。
规划主导功能、辅助功能不变,规划期内执行三类海水水质标准。
(具体见附件2)3.沙湾三类区(FJ154-C-Ⅱ)新增环境功能区,该海域范围为福安湾坞半岛东侧,宝岭至白人岐近岸海域。
中心地理坐标:北纬26°47′34.65″,东经119°45′46.64″,面积2.78km2。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澳通航水域军警民联合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4]85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澳通航水域军警民联合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澳通航水域军警民联合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4〕85号)蕉城、福安、霞浦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三都澳通航水域军警民联合巡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6日三都澳通航水域军警民联合巡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三都澳军地通航水域巡查工作,建立海上养殖打非治违长效机制,确保军地用海通航安全和使用效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满足部队军事训练与战备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2013〕55号专题会议、市政府关于划定海上养殖“三区”范围的通告(宁政文〔2011〕8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一)成立三都澳军警民联合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海军温州水警区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办、海洋渔业局、公安边防支队和宁德港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支队)、林业局、工商局、宁德海事局,蕉城、福安、霞浦县(市、区)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宁德港务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各成员单位抽调熟悉业务的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稽查队,配备执法艇及相关执法设备,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联合开展巡查执法行动。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德市巨龙三都澳旅游货运码头项目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格的函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德市巨龙三都澳旅游货运码头项目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格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闽自然资函〔2023〕503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德市巨龙三都澳旅游货运码头项目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格的函闽自然资函〔2023〕503号宁德市白马港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你司关于宁德市巨龙三都澳旅游货运码头项目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悉。
经我厅组织验收审查,认为该项目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格。
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德市巨龙三都澳旅游码头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闽政文〔2007〕93号)和不动产权证书(闽(2019)海不动产权第0000092号),项目原批准填海面积15.9607公顷。
经验收核查,实际填海面积15.9624公顷,超填0.0017公顷。
项目填海位置、形状与批准填海位置、形状相符(验收后界址点坐标见附件)。
二、请你司按规定补缴超填部分的海域使用金,补缴完毕后,持本通知书、原不动产权证书、填海竣工验收材料等到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不动产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不动产证书。
三、该项目填海验收后,不得改变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
附件:宁德市巨龙三都澳旅游货运码头项目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后界址点坐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2月8日附件宁德市巨龙三都澳旅游货运码头项目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后界址点坐标(CGCS2000坐标系,中央经线119°30′E)。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宁政办〔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31日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为全市创建美丽河湖、美丽海湾提供有力支撑。
2023年底前,完成辖区内闽江、敖江、霍童溪、交溪、东溪、柘泰溪、寿泰溪、托溪、修竹溪等重点流域和金溪、七都溪、钱塘溪、照兰溪、双岳溪、水北溪、百步溪、吉溪、店下溪、赤溪、罗汉溪、三河、杯溪等重点入海河流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和35%整治任务;完成三沙湾、沙埕港等重点海湾与福鼎市东部岸段、霞浦县福宁湾岸段、东冲半岛东部岸段等美丽海湾的入海排污口60%整治任务。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重点流域、重点入海河流的入河排污口70%整治任务,重点海湾、美丽海湾的入海排污口90%整治任务。
202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年底前实现省里下达的整治目标。
二、重点任务(一)排查溯源,摸清底数。
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
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一、总则三都澳海域,这片美丽而富饶的蓝色家园,是宁德市的瑰宝。
为了保护其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宁德市三都澳海域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所谓三都澳海域,包括其海洋、海岛、海岸线及相关的水域和陆域。
保护三都澳海域环境,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宁德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沿海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推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二、海域污染防治(一)陆源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工业废水、城镇污水、农业面源污染等陆源污染物排入三都澳海域。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加强对沿海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的监管,确保其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二)船舶污染防治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污设备和器材,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在三都澳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
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的监管,建立健全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机制。
(三)养殖污染防治合理规划养殖区域,科学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
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减少养殖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加强对养殖尾水的治理,养殖尾水应当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
严禁在禁养区从事养殖活动。
(四)海洋倾废和垃圾污染防治禁止在三都澳海域倾倒废弃物。
加强对海上垃圾的清理和处置,建立健全海上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提高海上垃圾的处理能力。
三、海洋生态保护(一)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加强对三都澳海域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建立海洋生态保护区,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
对重要的海洋生态系统,如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严禁破坏和非法开发利用。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20〕36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的通知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20〕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我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为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强化思想认识。
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直接关系到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和“十四五”规划编制,也是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重要内容。
各县(市、区)务必强化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担当,认真按照我市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的相关要求,精心组织安排,明确有关责任,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全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
二要明确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具体要求,倒排时限抓紧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4月30日前,完成《县级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编制工作,并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林业局;5月30日前,市林业局组织专家对《县级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进行审查,并完成《市级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编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林业局。
三要落实保障措施。
要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将此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落实各项举措,抓细抓实抓到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整合优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协调抓落实。
要强化资金保障。
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内业、外业工作量极大,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和充足的资金保障,各县(市、区)要将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充足经费保障。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77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7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闽海渔函〔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77号建议的答复闽海渔函〔2021〕36号雷见华代表:《关于进一步明确宁德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规划影响范围及产业制约的建议》(第1777号)由我单位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一、官井洋大黄鱼保护区基本情况1985年10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正式设立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面积329.5平方公里。
由于保护区位于三都澳海上交通要道,为配合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增长及港口中心城市的定位,兼容港口与临海工业的发展需求,该保护区自成立以来已历经2轮调整,目前保护区面积调减至190平方公里。
2007年,原农业部在三都澳设立了“福建省官井洋大黄鱼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根据原农业部东海水产研究所《官井洋繁殖水域资源和环境特征研究报告》,官井洋海域是我国唯一的内湾性大黄鱼产卵场,大黄鱼繁殖水域核心区在官井洋海域,三都澳内近岸海域是大黄鱼幼鱼的索饵、育肥场所,生态环境非常敏感,对该海域生态功能的保护十分必要。
二、保护区功能分区及影响范围(一)保护区分区2020年11月,我局报请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对官井洋大黄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功能分区边界座标进行了核定,经现场勘查,官井洋大黄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总面积190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3500公顷,实验区面积15500公顷。
核心区特别保护期为3-12月。
保护区中心位于东经119°47′10″-119°57′18″,北纬26°25′43″-26°39′52″之间,即斗帽岛--鸡公山岛--东冲水道南端--东冲半岛西部(原民间俗称官井洋一带)--青山岛东部、东冲半岛南部及三都湾内外水域。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宁政〔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宁政〔20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宁德市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31日宁德市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为进一步完善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重点流域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全面融入福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闽政〔2017〕3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交溪、霍童溪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涉及流域范围内的8个县(市、区)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名单见附件)。
市域内其他非省重点流域或基本处于单个县域内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有关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
二、基本原则(一)加强统筹。
采取市里支持一块、县(市、区)集中一块的办法筹集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促进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差别对待。
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筹集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规范透明。
科学制定补偿资金测算方法,加强资金使用的指向性和后续监管评估,提高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的规范化水平。
(四)动态调整。
建立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长效机制,根据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逐年调整资金投向结构。
三、资金筹集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主要从流域范围内县(市、区)政府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筹集,市级财政增加投入,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逐步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力度。
宁德市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
宁德市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宁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宁德市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2024年1月4日宁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海水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水养殖生产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水生态养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绿色发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域的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和海水养殖综合治理,统筹资金加大对海水养殖装备升级改造、水产育种、病害疫病防治、海水养殖规划编制的投入,推广生态养殖生产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所辖范围内海水生态养殖管理的相关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加强重要养殖水域保护,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海水养殖和生态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引导村(居)民自觉开展生态养殖、维护养殖周边环境整洁。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水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海事、港口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海水生态养殖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多营养层级综合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海洋牧场立体养殖、深水网箱养殖、海洋养殖工船、深远海养殖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
第七条鼓励开展海水生态养殖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应用推广,提高海水生态养殖技术水平。
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
宁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左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左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後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英有关部门、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公共交通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徳风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遵守社会公徳, 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鼓励支持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鼓励和提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制左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第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立范用内的区域。
2020年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2020年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全文海洋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因此保护海洋环境是十分重要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渔业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本条例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行使。
第四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广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宁政办〔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宁政办〔2020〕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8日宁德市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动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与监管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源头管控,夯实基层基础,补齐治理短板,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闽政办〔2020〕24号)有关要求,结合宁德实际,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模式,提升监管现代化、信息化水平,健全常态长效机制,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建设美丽宁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谋划,分布建设。
坚持全市一盘棋,市、区两级联动,统筹生态环境监管各个领域能力建设。
明确市级与区级事权,根据轻重缓急、区域差异和监管层级,分步、分级建设。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综合考虑各类制约因素和瓶颈问题,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围绕各领域突出环境问题与重点任务,统筹硬件和软件建设,向重点区域下沉监管力量。
(三)夯实基层,畅通末梢。
强化基层环境监管装备配置,进一步打通生态环境监管“毛细血管”,激活“末梢神经”,实现生态环境监管全覆盖。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海域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海域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宁政办〔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海域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蕉城、福安、福鼎、霞浦县(市、区)人民政府:《宁德市海域养殖“三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7日宁德市海域养殖“三区”划定方案一、养殖“三区”类型和功能(一)养殖区:是指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水养殖区域,旨在发展海水养殖业,注重科学合理布局。
(二)限养区:是指现有的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主导功能的、但近期不影响主导功能实施的临时性海水养殖区。
限养区应控制养殖规模,优化养殖布局,合理搭配养殖种类。
(三)禁养区:是指航道、锚地、排污区、倾废区、军事用海区域,以及近期重点项目用海和特定用海区域。
禁养区应禁止各类养殖,已养殖的要整治清除。
二、划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2013年12月;(三)《宁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宁德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四)《宁德市海水养殖水域规划(2011-2020年)》,宁德市人民政府,2012年5月。
三、划定原则(一)与区划、规划相协调原则。
以宁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为蓝本,根据海洋功能区划中各功能区主导功能和管理要求而划定养殖“三区”海域,并与宁德市海水养殖水域规划(2011-2020年)主体部分相衔接。
(二)注重开发时序与尊重养殖历史并重原则。
对于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主导功能的、且近期主导功能未被开发利用或开发利用强度较小、同时也一直存在着传统养殖的海域,本着尊重养殖者利益和充分发挥海域功能作用的原则而划定为限养区;对于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主导功能的、且近期主导功能被开发利用强度较大的海域则划定为禁养区。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修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修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宁政办[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修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4〕31号)蕉城、福安、福鼎、霞浦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宁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修编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3日宁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修编工作实施方案一、修编范围和适用期限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市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4〕18号)精神,本轮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全省统一编制市级,县级不再编制。
本次海洋区划修编范围为宁德市管辖海域及必要的依托陆域(含海岛),修编成果的适用期限至2020年。
二、修编原则宁德市海洋功能区划应遵循《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确定的总体原则,按照国家海洋局印发的《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指南》,在省级区划的海洋基本功能分区框架下,科学划分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统筹安排各行业用海。
(一)功能区界线一致原则。
市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边界必须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范围一致。
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的划分必须严格控制在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范围内。
(二)功能区管理要求总体一致原则。
市级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严格落实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功能区管制要求,原则上不能增加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未明确的兼容功能,不得扩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明确的兼容功能范围,在功能区环境质量管制要求上不得低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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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三都澳海域环境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三都澳海域内从事养殖、航行、勘探、开发、旅游、科学研究、船舶修造与拆解以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毗邻三都澳海域的陆域内从事影响海域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陆海统筹、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和海上联合执法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建立和实施海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与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实现三都澳近岸海域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做好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并指导村(居)委会配合做好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生态建设、海洋污染防治等海洋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三都澳海域污染和陆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统一发布生态水环境质量信息。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范围内渔业生产活动和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产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事、港口、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公安、海警、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保护海洋环境的公益性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海洋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社会公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三都澳海域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三都澳海域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海域环境污染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三都澳海域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章海域污染防治第十条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综合分析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编制海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界标。
严禁在禁止养殖区,以及军事管理区、航道、锚地范围内从事海水养殖活动。
在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内应当依法持证从事海水养殖活动。
第十一条在三都澳海域从事海水养殖生产,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发展生态健康养殖,合理投饵、施肥,推广使用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等直接投喂。
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渔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二条三都澳海域养殖单位和个人对海水养殖、捕捞过程中产生的病死鱼、饲料袋等垃圾应当集中收集,运至陆地场所作无害化处理、循环再利用或者其他环保措施处置,禁止将生产、生活垃圾直排入海。
第十三条三都澳海域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渔排养殖管理房化粪池进行改造,建设生态净化池,实现养殖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三都澳海域近岸从事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生产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生态净化池或人工湿地等尾水处理设施,养殖尾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海水养殖设施禁止使用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泡沫制品、塑料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造材料。
本条例公布前使用泡沫制品、塑料瓶等作为海水养殖设施的,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清除并改造升级。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殖单位和个人改造升级养殖设施提供指导和服务,对使用可回收再利用的环保型海水养殖设施实行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在三都澳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不得向三都澳海域排放船舶垃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对不符合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应当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接收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三都澳海域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
第十六条在三都澳海域从事港口经营、修造或者拆解船舶的企业,应当建设相适应的污染物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购买相应服务妥善处理污染物,不得向三都澳海域和毗邻三都澳海域的陆域内的河道、溪流排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倾倒废弃物。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十七条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长效的垃圾收集、中转、处置机制,组建海上环卫队伍或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对三都澳海域开展常态化保洁,清理海漂垃圾。
第十八条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滨海湿地、红树林、淤泥质海岸、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典型性海洋生态系统,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依法申请批准。
发现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除危害。
第十九条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特点,实施海洋生态环境建设和修复工作:(一)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二)种植红树林和恢复湿地;(三)渔业增殖放流;(四)其他建设和治理修复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红树林、滨海湿地和海岸自然现状。
第二十条三都澳海域内的围海、填海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严格控制三都澳海域的采砂活动。
确需在海上采挖海砂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域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承担整治和恢复责任。
第三章陆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条件具备时,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规划设置三都澳海域陆源污染物深海排污口,实行澳外离岸排放。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三都澳海域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机制,组织生态环境、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对非法设置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进行清理。
第二十二条毗邻三都澳海域的陆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实施在线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化行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四条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保证其正常运行。
向三都澳海域排放的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要求的排放标准。
毗邻三都澳海域的工业小区、宾馆、饭店、旅游场所产生的污水,其所在区域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自行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第二十五条禁止擅自在三都澳近岸海域、岸滩倾倒、堆放、弃置和处理废弃物。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编制本行政区域有关三都澳海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陆联动、部门协作的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定期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海洋与渔业、海事、港口、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海域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和海域环境监测体系,将沿岸入海排污、海水养殖等影响海域环境活动的状况和基本信息,以及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形成的海域环境监测、监视等资料,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所辖范围内资源共享及海域生态环境状况的预报、预警和管控。
按照规定定期发布相关三都澳海域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第二十九条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三都澳海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应急物资和应急设施。
第三十条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三都澳海域日常海上巡查和执法检查制度,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海洋与渔业、海事、港口、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海警部门在海上进行巡查和联合执法检查,建立巡查档案,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接受公众举报、反映情况的信息渠道,并向社会公告,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三都澳海域环境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三都澳海域禁止养殖区范围内从事海水养殖活动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航道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合法证件或者超越合法证件许可范围擅自在三都澳海域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从事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办相关证件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使用泡沫制品、塑料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材料建造海水养殖设施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三都澳海域和毗邻三都澳海域的陆域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宁德市环三都澳区域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海域和陆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