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开户银行账户的规定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使用及销户管理,保证公司银行账户的安全性,避免所属分支机构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三条银行帐户开户申请1、公司出纳或项目部主办会计根据其自身资金收付或业务部门对结算速度要求的需要,提出新(增)开银行账户的申请。
2、在进行开户申请时,应由出纳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书》。
《银行开(销)户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现有账户及当前余额,拟开户银行和开户原因。
在进行开户银行选择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有较固定的存贷款或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2)取得借款量较大的银行;(3)银企距离较近,方便办理业务;(4)其他有利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因素。
(5)结算方式的便捷性3、《银行开(销)户申请书》应经过财务部部长审核,总经理会签批准。
在财务部部长进行审核时,应就开户申请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开户银行的选择等提出自己的审批意见,并有权对开户申请进行否决。
4、在向银行申请开户时,应提供《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规定的文件,同时出示由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书(副本)》或代码卡,向开户银行领取、填制“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并加盖公司公章,连同公司印鉴卡一起送交开户银行。
第四条银行账户的使用1、正式开立银行账户后,财务部出纳应将相关的“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和印鉴卡,连同核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归档并妥善保存。
2、公司的银行账户的使用应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于公司的经营业务或与经营相关的往来款项收支,不得借与他人使用。
第五条未达帐项1、财务部出纳每月均需与各存款银行进行对账。
出纳应根据银行对账单及银行日记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账项及差异的性质,并分析差异原因,并经会计主管复核签字。
2、对于未达账项,出纳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或人员联系及时处理并及时提请财务部长处理,公司未达账项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银行帐户管理规定
银行帐户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银行帐户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第三方平台账户、分期付款账户、邮局汇款账户、POS账户、手机支付账户、个人银行卡账户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业存款账户。
第四条各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所在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上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一章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第八条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备案范围。
第九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名称)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7、账户管控部门(指实际负责账户管理的公司)8、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9、财务专用章全称、人名章名称10、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第十条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
运营管理部应该定期(每年至少2次)与各账户管理公司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公司关于规范分支机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流程的通知要求
关于规范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流程的通知
各省级分公司计划财务部:
为了防范资金风险,加强账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办发〔2010〕21号)的要求,“公司对银行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各级机构或职能部门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必须逐级上报,经总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现将上报及审批流程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各级分支机构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必须坚持“事前报批、事后报备”的原则,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账户开设、变更、撤销手续,并于办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上报总公司备案。
二、账户开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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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5.12•【文号】银发[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
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9.18•【文号】银办发[2006]230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推广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日常业务并开展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核实,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了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落实,整顿了经济金融秩序。
但是,近期出现了一些银行机构和个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严格按照银行结算账户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和放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一)银行机构应负责对存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且应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审查(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时,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存款人完整地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不能仅凭其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开户申请书就为其开立相关账户。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文)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有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
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条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第三方平台账户、分期付款账户、邮局汇款账户、POS账户、手机支付账户、个人银行卡账户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业存款账户。
第四条各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所在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上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一章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第八条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备案范围。
第九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名称)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7、账户管控部门(指实际负责账户管理的公司)8、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9、财务专用章全称、人名章名称10、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第十条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
运营管理部应该定期(每年至少2次)与各账户管理公司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十二条各公司违反规定设立的未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银行账户,将被视作“账外账户”严肃处理。
银行账户开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开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开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锂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怍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帐酴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磋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堠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一柒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筻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歼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罱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岂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湃。
第六条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蹂经营活动需要开1 / 7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崤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逍帐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噻个基本存款帐户。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骐。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
任何僧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苟使用帐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檬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袢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虍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恙、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
国家法律规定牙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邬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镓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十三条下存款人可穿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一、企业法再人: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廊的财政部门;2 / 7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莳政机关、事业单位;五、县级(含)以吾上军队、武警单位;六、外国驻华机构年;七、社会团体;八、单位附设的食梗堂、招待所、幼儿园;九、外地常设机啵构;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炱户: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呔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二、与基徐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琮非独立核算单位。
银行结算制度
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1.公司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开设银行账户,非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许开设银行账号,异地设立的分公司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可在当地设立银行结算账户。
2.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各银行账户,下属分、子公司经批准独立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管理。
3.银行账户只能用于规定业务范围内的银行结算,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用于个人结算。
4.公司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普通存款账户。
5.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正本等有关文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允许,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6.申请开立普通存款、暂时存款、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允许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等证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卡片,银行审核允许后开立账户。
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银行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普通存款帐户、暂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上述各类帐户均有不同的设置和开户条件。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存款账户, 该账户主要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存款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该账户办理。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并核发开户可证,许可证正本由存款单位留存,副本交开户行留存。
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普通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在基本账户以外的银行因借款开立的账户,该账户只能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的缴存.不能支取现金。
暂时存款账户是外来暂时机构或者个体经济户因暂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的现金。
单把某一项资金拿出来,方便管理和使用,所以新开设的帐户叫专用账户.但是开设专用账户需要经过人民银行批准。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复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第十三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六、外国驻华机构;七、社会团体;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九、外地常设机构;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银行账户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管理、网上银行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罚则规定。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做到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逐级审批、台帐登记、权限操作。
第五条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分公司计划财务部是银行账户管理的执行部门,主要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申请,以及银行账户对账、账户信息揭示与统计报表等。
第二章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库的管理第六条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登记备案范围。
第七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户名);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元等不同币种);4、开户许可证编号;5、账户类别(指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的分类);6、账户性质(指定期、活期、协定存款账户、七天通知存款账户、协议存款等);7、账户用途(指保费收入账户、费用账户、赔款账户、银保合作账户、新车共保账户、纳税专户、工资账户、社保账户等);8、开户日期、财务印鉴公章全称、印鉴私章姓名、账户使用部门、账户销户日期、账户变更注销日期(指账户发生变更事项时,对原有账户备案记录进行注销处理的日期)。
第八条计划财务总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XX〕23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推广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日常业务并开展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核实,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了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落实,整顿了经济金融秩序。
但是,近期出现了一些银行机构和个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严格按照银行结算账户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和放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银行机构应负责对存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且应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审查。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时,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存款人完整地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不能仅凭其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开户申请书就为其开立相关账户。
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必须经人民银行核准;未经人民银行核准,不得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负责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对于存款人申请开立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名称或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或账户名称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存款人违规开立账户名称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银行结算账户。
XX银行账户简易开户服务业务指引管理规定规章制度
XX银行账户简易开户服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优化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流动就业群体等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建立健全账户分类分级管理体系,有效解决开户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公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9]41号印发)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和流动就业群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简易开户服务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简易开户服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审核小微企业和流动就业群体等单位和个人开户证明文件或身份证件后,简化辅助身份证明资料要求,开立功能与客户身份核实程度、账户风险相匹配的银行账户,满足客户开户需求。
本指引小微企业指按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认定。
第三条(风险为本原则)商业银行简易开户服务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原则,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落实账户实名制,按照客户身份核实程度及风险等级合理匹配账户功能,建立事前承诺、事中监测和事后管理机制,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账户业务风险。
开户环节发现有明显可疑特征的,不适用简易开户服务。
第四条(分级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分类分级管理体系,重点通过限制非柜面业务来加强账户事中事后风险防控,结合小微企业行业、规模、经营情况等因素和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身份、年龄等因素综合确定账户功能。
第五条(自愿选择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充分宣讲简易开户政策,明确告知根据其当前提供的有关情况开立账户,账户功能与当前身份核实情况匹配,由客户自主选择是否接受简易开户服务。
如客户需要更全面、额度更高账户功能的,商业银行应向客户说明需补充提供的开户证明资料。
第六条(职责分工)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依规对银行账户简易开户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银行账户简易开户服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辖区账户业务管理承担直接监管责任。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本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高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账户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管理的各类账户。
第三条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财务管理与业务管理相结合、风险防控与效益追求相统一、法律意识与职业道德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规范、有效、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便捷操作,提高管理水平,为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坚实的金融服务支持。
第二章开户与销户第五条人民银行账户的开户申请人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并具有和从事涉及账户业务的法人资格;(二)完全履行了相应政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登记、许可、备案等程序;(三)具备向人民银行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
第六条人民银行账户的开户申请人应当填写《人民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在开户行开户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四)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实际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审核账户开户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第八条开户申请获准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核发《人民银行账户证书》,并在网上金融平台上记录并公示账户信息。
第九条人民银行账户的销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账户持有人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二)账户内没有未了结的事项或款项。
第十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账户持有人的正式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后,依法核准销户。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准账户销户后,应当注销账户,并进行网上金融平台上的公示。
第三章资金存取第十二条人民银行账户的资金存取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便于账户持有人随时随地进行资金操作。
银行开户管理制度
银行开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开户业务,保障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各类银行账户开立或变更业务。
第三条开户行须设有完善的资金、设备和专业技术条件,确保开户服务的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由开户行全行执行,凡开户行在法人开户、存款、贷款、投资、结算等活动中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开户行应当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监督检查,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户行应当与有关部门及时交换银行账户开立方面的信息,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银行账户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开户行应当不断加强对开户人的信用状况的管理和研究,提高开户服务质量,保障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
第八条开户行每年应当定期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并不断完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章开户流程第一节开户准备第一条申请人前来办理开户手续时,开户行应当向其详细说明所需提交的文件和信息,并进行审核。
第二条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或单位信息。
第三条申请人应当填写《银行账户开立申请表》,并签署相关文件。
第二节开户审核第四条开户行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文件和信息进行认真审查,并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
第五条对于个人客户,开户行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于单位客户,还应当核实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开户行在审核中应当主动与客户沟通,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第三节资金监管第七条开户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稳健运行。
第八条开户行应当对大额资金账户进行风险防范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隐患。
第九条开户行应当加强对延迟支付、不符合承诺等风险行为的监测和防范。
第四节开户结果第十条开户行在审核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客户反馈开户结果,并按规定发放银行卡、存折等开户凭证。
第十一条对于审核通过的客户,开户行应当妥善保管客户的资料和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复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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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开设银行账户的规定
以下为我行执行的具体方案:
1、分公司取得成都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分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
总公司书面授权分公司在成都XX 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证明。
总公司书面申请在成都XX银行开立分公司账户的申请。
总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总公司法人身份证,总公司开户许可证正本。
2、分公司在外地取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允许在成都(异地)开立基本账户,但是前提条件是未在其他地区开立基本账户。
需要提供材料与第一条相同。
如果在异地已经存在基本账户,如能提供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的经营许可,可以开立临时账户(可取现),不能取得经营许可只能开立一般帐户(不能取现),提供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正本。
3、分公司没有营业执照。
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异地临时账户,需要提供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经营许可,总公司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文件,法人代表对于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书。
以分支机构名义异地开立专用账户,需要总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以其他用途列支款项,银行审核后才能批准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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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红头文件原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七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九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三十二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三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三十四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
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
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三十五条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其有效期限和展期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存款人在账户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并出具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展期的证明文件。
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的“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核准。
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核准其展期,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颁发新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不核准其展期、开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该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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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明文件的说明:
基本账户:
外地常设机构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非法人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主管部门(附属机构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一般帐户: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以及下列证明文件:
A、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B、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
临时账户:
临时机构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1)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1)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专用账户情况较为复杂,以银行审核通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