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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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总说明一、编制依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等(以下简称“13规范”)相配套,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8-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以及现行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

二、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具体专业工程如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适用于传统做法的仿古建筑物、修建物和纪念性建筑以及现代建筑的仿古部分;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适用于市政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修建物工程:适用于修建物工程;爆破工程: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开挖石方爆破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围护结构、高架桥、地下区间、地下结构轨道、通、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拆除工程等;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拆换、维修、零星修补、抗震加固工程以及局部改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各项费用;其他工程:适用于与工程建设工程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其他工程;规费: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规费;税金:适用于与建设工程工程相配套的税金;附录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适用于与工程建设工程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附录二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川建发〔2022〕112 号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造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 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 《四川省建造管理条例》,《建造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 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造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造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路线、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若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包括标底及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工程造价计价遵循的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有权部门规定的规费;(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四) 工程造价计价的政策性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五)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记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六)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记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工程竣工图;(七)发、承包人签字认可的现场签证、索赔;(八)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其他事项或者风险等。

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区域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一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一)《计价规》;(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三)省政府及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的规费;(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五)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技术资料;(六)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七)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八)其他相关资料。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解释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解释
基坑:凡坑底面积在20m2(不包括加宽工作面)以内者,按基坑计算;坑底面积在20m2(不包括加宽工作面)以上者,按平基计算。
工程量按如下原则计算:
挖沟槽土方:按沟槽长度乘以沟槽截面积计算,外墙沟槽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沟槽按内墙净长计算;其突出部分体积不另计算。
挖基坑: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
沟槽及基坑增加的工作面及放坡的工程量,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可按定额规定计算。
答: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规定,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包含建安工程造价之外的土地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勘察设计费用、监理费用、招标代理费用、代建费用等的审核工作。
4.问: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将定额人工费作了定额规定之外的调整,毫不相干时是否修正?如果中标,工程结算时如何处理?
答:(1)停(窝)工人工单价,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的,按省造价总站发布的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计日工单价计算。
(2)停(窝)工机械停置台班单价,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的,按定额机械台班单价的60%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机械停置台班单价=定额机械台班单价*60%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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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解释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综合
1.问:在执行2009清单计价定额计价时,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位如何计算?
7.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中的有关服务费计费基数如何确定?

川建造价发[2013]370号

川建造价发[2013]370号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价规范》(GB 50500-2013)及《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3]370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13规范”),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实施“13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1、工程量清单按“13规范”规定编制。

2、挖一般土方、沟槽、基坑、管沟土方中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并入相应土方工程量内。

3、现浇、预制混凝土模板在措施项目中单列,预制混凝土模板编码执行对应实体项目。

4、“13规范”中,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加费应区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别编码列项。

5、“13规范”中工程量清单项目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其计量单位的选择按方便使用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09计价定额”)计价的原则确定。

二、关于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1、“09计价定额”与“13规范”配套执行,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投标人组合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

2、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按“13规范”描述了岩石类别的项目,其清单综合单价按《“13规范”岩石类别与“09计价定额”岩石类别对应表》套用“09计价定额”对应定额项目组价。

“13规范”岩石类别与“09计价定额”岩石类别对应表3、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桩与地基基础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按“13规范”描述了土壤类别的项目,其清单综合单价按《“13规范”桩与地基基础工程土壤类别与“09计价定额”土壤类别对应表》套用“09计价定额”对应定额项目组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发[2006]11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促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遏制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和防止产生新的工程款拖欠,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我厅对2004年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试行办法》(川建发[2004]72号)进行了修改,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本通知下发后,我厅川建发[2004]7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2、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计价招投标办法通知抄送:建设部标定司、市场司,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投标监督机构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2006年7月25日印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的投标报价及其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 B50500—200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清单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但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清单规范》和本办法。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

包括标底及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权部门规定的规费。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介绍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介绍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川建价发〔2011〕17号~21号文-关于人工费调整

川建价发〔2011〕17号~21号文-关于人工费调整

川建价发〔2011〕17号~21号文-关于人工费调整关于明确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发表时间:2022年-6-24 11:24:28 阅读: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川建价发〔2022年〕17号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了更好地执行2022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川建发〔2022年〕67号),经研究,现将2022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明确规定如下:一、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计日工人工单价综合费费率按25%计算,计日工人工单价为:计日工人工单价=发布的工程所在市、州相应工种计日工人工单价+相应工种定额人工单价×25%二、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自主确定计日工人工单价的综合费费率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主题词:工程造价人工单价计算方法通知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2022年6月20日印关于成都市等12个市、州2022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发表时间:2022年-6-24 11:33:35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川建价发〔2022年〕18号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你们关于2022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

根据2022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有关规定和《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22年〕19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测算、发布制度的通知》(川建价发[2022年]33号)的要求,现批准你们2022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从2022年7月1日起与2022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22年3月1日以前已经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开工建设的工程,至本批复执行时间尚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之令狐文艳创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之令狐文艳创作

令狐文艳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令狐文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若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计价规范》和令狐文艳令狐文艳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

包括标底及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工程造价计价遵循的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有权部门规定的规费;(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四)工程造价计价的政策性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五)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令狐文艳令狐文艳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六)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工程竣工图;(七)发、承包人签字认可的现场签证、索赔;(八)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其他事项或风险等。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说明及费用计算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说明及费用计算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说明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二、费用说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

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

1.总价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费等。

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价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总说明一、编制依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等(以下简称“13规范”)相配套,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8-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以及现行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

二、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具体专业工程如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适用于传统做法的仿古建筑物、构筑物和纪念性建筑以及现代建筑的仿古部分;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适用于市政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适用于构筑物工程;爆破工程: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开挖石方爆破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围护结构、高架桥、地下区间、地下结构轨道、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拆除工程等;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拆换、维修、零星修补、抗震加固工程以及局部改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各项费用;其他项目: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其他项目;规费: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规费;税金: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税金;附录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附录二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

202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说明及费用计算

202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说明及费用计算

202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是根据国家有关建
设工程计价工作指南和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的,用于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
工程量的计算和定额的编制,以及工程造价的计算。

该定额以项目划分为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各项工程量进行了详细的划
分和计量,包括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钢筋工程、木工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各个方面。

每项工程量都有相应的计算公式和计价规则,
以保证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此外,该定额还对各项工程的费用进行了详细的计算和说明,包括材
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等各个方面的费用。

其中,材料费根
据实际使用的材料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人工费根据工人工作的时间和工
资标准进行计算,机械使用费根据使用机械设备的时间和租用价格进行计算,管理费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管理水平进行计算。

为了保证计价定额的准确性和适用性,该定额还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
了处理和说明。

比如,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物,根据其结构类型和功能特点,对工程量和费用进行了分类和计算;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损耗和浪费,进行了相应的折扣和调整,以保证工程量和费用的合理性。

总之,202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是四川省在
建设工程计价领域的重要文件,对于建设工程的工程量计算和费用计算具
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其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川建发 2009 67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川建发 2009 67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9]67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12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下载: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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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一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一)《计价规范》;(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三)省政府及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的规费;(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五)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六)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七)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规定设臵,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臵,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予以描述。

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

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八)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第十三条措施项目清单:(一)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常规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

《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二)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第十四条其他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

《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十五条规费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应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省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十六条税金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应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第二十条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十一条规费和税金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十二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就下列事项等进行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的约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变动幅度在15%以上,超过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的调整;(二)施工期内遇市场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三)施工期内遇市场施工机械费波动的调整。

风险分担的约定可按《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执行。

第二节招标控制价第二十三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二十四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依据:(一)《计价规范》;(二)《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及组价办法等;(三)省政府及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的规费;(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六)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八)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九)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一)分部分项工程费1、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依据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依据《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综合单价组价。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二)措施项目费1、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项目,依据《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编制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依据《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三)其他项目费1、暂列金额依据《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计列。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项目和数量应按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计日工项目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计算;计日工项目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依据《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计算。

(四)规费和税金规费依据《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标准有幅度的,按上限计算。

税金按工程所在地,依据《计价定额》中规定的费率计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主要材料价格、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

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计价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的,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投诉。

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处理按《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川建发[2009]61号)执行。

第三节投标价第二十八条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除《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第三十条投标价的编制依据:1、《计价规范》;2、投标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3、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及组价办法;4、企业定额,《计价定额》;5、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10、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投标价的编制:(一)分部分项工程费1、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必须是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①人工费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②材料费按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③机械费按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④综合费按企业定额结合市场和企业具体情况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3、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4、投标人投标时至少应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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