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
局长办公室会议总结
欢迎来到,下面是给大家采集的局长办公室会议,希翼对大家有匡助。
6 月 15 日上午,局长王庆玉同志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及其它问题发展了研究。
记要如下:一、会议原那末允许市社会救助局关于对城区(不含夷陵区)因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造成家庭生活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一次性暂时救助的建议。
对于上述对象的救助,市社会救助局要按照有关严格审核审批;救助标准按上述对象单次安装假肢、矫形器具总费用的 5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 元。
二、会议原那末允许市直单位(含所属二级单位)的社会救助审批工作由市社会救助局直接承担。
市社会救助局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政策规定,搞好相关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和审批。
同时,会议议定了市直单位(含所属二级单位)社会救助工作的几个详细事项:一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开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立推进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 (鄂政办发〔xx〕82 号)精神,鉴于当前市二福利院集中供养“三无”人员财政供养标准偏低,远远不能满足其根本生活需求,由市社会救助局将市二福利院供养标准未到达城区城市低保标准 1.5 倍的“三无”人员纳入城市低保救助范围,并按照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的 1.5 倍发展补差;二是将市救助管理站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暂时救助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天 10 元调整为 11 元,一般对象的救助按人均 3 天计算,长期滞留人员按照实际天数计算。
市社会救助局要认真搞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核实人数赋予暂时救助;三是将市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四是市社会救助局要迅速对大老岭林场等市直单位的社会救助对象发展调查核实,并严格按照程序审核审批。
三、会议原那末允许市社会救助局提出的关于调整丧葬暂时救助政策的建议。
今年初,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的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免除城乡低保等特殊艰难对象根本殡葬效劳费用的通知》 (宜市民政〔xx〕46 号),并明确了资金保障渠道。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6]5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6〕5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缓解城市贫困群众的医疗困难,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成委发〔2005〕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城市医疗救助机制。
(二)因地制宜,量入为出。
城市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三)多方筹资,多途救助。
通过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优惠、社会力量资助等形式对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
二、救助对象(一)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三)各级政府确定的城市其他困难群众。
三、救助办法城市医疗救助采取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一次性临时救助的方式进行。
医疗救助定点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城市医疗救助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模式运作,实行分帐管理、分帐核算。
救助对象凭《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就医,享受医疗救助服务。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5•【字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广元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广元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函〔2009〕2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我市1年以上常住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实施细则所指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经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受理、调查等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川办发〔2016〕111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领域存在的问题,研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拓宽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同时,对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安排,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2016年11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制定本实施细则。
隆昌城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隆昌县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5〕34号)和《内江市人民政府研究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记要》(内府阅[2005]7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通过财政拨款、上级财政补助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保对象等城市居民实施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确定医疗救助水平,确保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平稳运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成立隆昌县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全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第五条各乡镇成立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小组,由乡镇长、纪委书记、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财政所所长、劳动保障所所长、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组成,负责落实本辖区城市医疗救助各项工作。
第三章医疗救助对象第六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是我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居民:(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重大疾病的人员;(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已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患重大疾病的人员;(三)城市贫困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四)政府确定需要救助的城市特殊困难人员。
第四章医疗救助的标准和范围第七条救助对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其当年度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其各项医疗保险支付额以及各类优惠、补助之后,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一)3000元以下的,按30%比例予以救助;(二)3001--5000元的,按40%比例予以救助;(三)5001元以上的,按50%比例予以救助;(四)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8•【字号】川府发[1999]30号•【施行日期】199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川府发〔1999〕30号)现将《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特提出我省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社会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用一年的时间在我省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川办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2]5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民政厅)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我省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截至2010年年底,全省常住人口中60周岁及以上人口数量为1311万余人,占常住人口总数的16.3%,高出全国3.04个百分点。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人对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需求日益增长。
加快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老有所养”的目标和“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四川实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31•【字号】川办函[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通知(川办函[201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已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扎实做好《精神卫生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神卫生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精神疾病具有病程迁延、反复发作、致残性高、经济负担重等特点。
据统计,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居首位,占疾病总负担的20%。
目前,我省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超过67万,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做好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公民健康素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把学习、宣传《精神卫生法》列入议事日程。
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精神卫生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二、落实工作措施《精神卫生法》规定了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以及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依法落实各项措施,持续深入推进精神卫生工作。
(一)认真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尽快清理已经发布但不符合《精神卫生法》的规范性文件,并将清理结果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5〕18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5〕18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医疗救助方案各地要及时按程序优化完善本地区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按照国家要求明确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及时调整细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就医用药范围、异地就医转诊或备案程序、救助方式等规定,确保救助对象就医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二、合理界定救助对象各地要在充分调研和论证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医疗救助对象界定标准。
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外,各地要逐步将建卡贫困户纳入低收入救助对象保障范围。
三、着力提高救助水平2015年底前,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规定的“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救助比例已达70%的地方,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各地要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医疗救助。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21•【文号】国办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4月2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
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
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3]5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3]5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2〕38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门基金,对在四川境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其在医疗机构接受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予以补助的制度。
2013年,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基本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全面启动;2015年,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稳定运行,特殊困难的急重伤病患者得到有效救治,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规范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急救急为主。
疾病应急救助主要解决符合规定的疾病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按程序通过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其他渠道予以支付。
--合理确定救助水平。
疾病应急救助专项基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量入为出,包干使用,当年如有结余,滚动第二年使用。
各地结合筹集资金规模和实际发生的应急医疗救助费用补助需求,合理确定救助比例,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为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2023年12月28日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三章救助方式及标准第四章申请受理第五章审核确认第六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实施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应救尽救,确保临时遇困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坚持公正公开,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与其他救助、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坚持资源统筹,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6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6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3年9月12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川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4日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四川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清单
川民发〔2014〕176号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通知
65 62
2014.12.31 2014.4.18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民政 四川省住建厅厅 国土资源
厅 民政厅 省老龄委
川国土资发〔2014〕8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 川建发〔2014〕9号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87 2017.04.18 四川省民政厅等五部门 川民发〔2017〕53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5 2017.06.13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改规划〔2017〕1116号 关于印发《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的通知
26 2017.06.16
国务院办公厅
85
2016.06.03
四川省民政厅 发改委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川民发〔2016〕102号 关于印发《2016年养老服务业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68 18 55
2016.06.14 2016.06.24 2016.08.04
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 公民室政部四川国省家民发政展厅改革四 委
员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乡建设厅
51 2014.10.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川办发〔2014〕90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8 2014.11.24
商务部 民政部
2014年第81号
商务部 民政部发布公告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盈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 服务
80 2014.11.28
四川省民政厅
13 2016.02.22
国务院
国发〔2016〕15号 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67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城乡贫困群众“病有所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要求,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户籍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贫困居(村)民的医疗救助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城乡贫困居(村)民医疗救助,是指民政部门以货币补助形式给予医疗救济的制度。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城乡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平稳运行。
城乡医疗救助从贫困居(村)民中最困难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开始实施。
城乡医疗救助要合理制定救助标准,坚持从易到难,逐渐提高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
第七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6•【字号】川办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省综治办、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16日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综治办、民政厅、省委宣传部、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为切实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见义勇为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高尚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
本实施意见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或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
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四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在政策、资金、待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川委发〔2014〕4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一)方式范围。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都明确要求,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按照政府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完善社会产品和服务提供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10.14•【字号】泸市府办发〔2005〕99号•【施行日期】200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5〕9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四日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二〇〇五年十月九日)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5〕34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批试点,逐步推进。
全市第一批城市医疗救助试点为龙马潭区、泸县。
试点区、县在2005年启动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10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2006年再选择2—3个区、县进行试点,2007年整体推进,在全市基本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一)确定救助对象。
各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区、县政府规定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二)明确救助范围。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救助的重点范围是救助对象中的急性、慢性病和重症疾病患者,具体范围由区、县政府确定。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
救助应小范围、低标准起步,逐步发展、完善。
救助对象门诊就医的,每年门诊救助累计应不高于200元;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社会互助帮困部分和规定个人自付部分以后,超出部分按不高于4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原则上不高于3000元。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甘办发[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06〕60号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州民政局、州卫生局、州劳动保障局、州财政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第二批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州民政局、州卫生局、州劳动保障局、州财政局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5〕34号)精神,为推进我州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现就我州开展第二批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试点县第二批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县:丹巴县、道孚县、白玉县、新龙县、乡城县、稻城县、德格县。
二、救助对象实施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各试点县要认真调查研究,摸清本县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状况,合理测算救助资金,建立救助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户一档。
三、启动时间各试点县在6月30日前完成救助对象摸底调查工作,出台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或办法,7月30日前启动实施。
四、救助标准各试点县城市医疗救助以大病救助为主,按当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元。
具体救助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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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
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5]3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11
【实施日期】2005.09.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5]34号2005年9月11日)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批进行救助试点。
根据《通知》确定的总体目标并结合各地实际,在全省确定城市医疗救助第一批试点县(市、区)60个(名单附后),在2005年启动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
各试点县(市、区)在9月30日前制定出台本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并在10月底前组织实施。
在此基础上,省确定3—5个县(市、区)作为医疗救助示范点,给予重点指导。
2006年再选择60个县作为第二批试点县(市、区)。
2007年整体推进,在全省基本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运行有效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试点按属地进行。
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情况和城市困难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按照尽力帮助解决的原则,科学制定救助办法。
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