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伟、王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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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伟、王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5

【案件字号】(2021)辽10民终3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冀宁崔曦文高鹏

【审理法官】侯冀宁崔曦文高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春伟;王艳丽;冀魁

【当事人】李春伟王艳丽冀魁

【当事人-个人】李春伟王艳丽冀魁

【代理律师/律所】庄严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任雪冬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庄严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任雪冬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庄严任雪冬

【代理律所】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李春伟

【被告】王艳丽;冀魁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王艳丽能否作为债权人提起本案诉讼;2、上诉人李春伟对于案涉款项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管辖本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王艳丽能否作为债权人提起本案诉讼;2、上诉人李春伟对于案涉款项应否承担还款责任。关于王艳丽能否作为债权人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王艳丽持有冀魁为其出具的债权凭证,债权凭证上明确记载王艳丽为出借人,因此王艳丽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关于上诉人李春伟对于案涉款项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2017年8月30日的《借款抵押合同》借款数额为20万元,数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在该合同中有以房权证(00452184)做抵押的表述,且冀魁将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春伟的房屋产权证(房权证号为辽市房权证辽市字第某某)交付给被上诉人,因李春伟与冀魁为夫妻,被上诉人有足够理由相信李春伟知晓冀魁借款并同意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被上诉人作为借款的担保,且依据上诉人陈述的家庭收入情况,结合家庭生活支出情况,应当认定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称“房照由冀魁保管,告诉我是跟银行贷款拿走抵押了,所以我找不到原件我也没怀疑”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亦不符合常理,故对该理由不予采信。2019年3月25日的《借款协议》,没有李春伟签字,借款数额为15万元,因冀魁所借款项数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款项出借后不到三个月,冀魁即被批准逮捕,王艳丽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其要求李春伟就该15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艳丽主张的利息2万元为2019年5月14日之后发生的利息,按照两笔本金数额对应的比例,李春伟应对利息11400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李春伟的上诉请求部分成

立,本院予以部分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9)辽1004民初608号民事判决;

二、冀魁、李春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王艳丽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1400.00元;三、冀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王艳丽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8600.00元;四、驳回王艳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850.00元,保全费2370.00元,均由冀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00元,由李春伟负担4138.00元,由王艳丽负担271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23: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艳丽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景龙系夫妻关系。冀魁、李春伟亦系夫妻关系。冀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2017年8月30日,冀魁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内容为:“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王艳丽(指印)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冀魁(指印)李春伟身份证号:

21xxx68××××××××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以房权证(00452184)为抵押,相关事宜协议如下: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贰拾万¥200000元,每月利息4000元。2、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3、利息一个月一付,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4、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本合同止。5、乙方保证其名下的房权证无担保,无重复抵押,无挂失。6、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还款,甲方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私自处理抵押物或将其挂失,违反合同的第5条,甲方有权直接向公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甲方:王艳丽(指印)乙方:李春伟冀魁(指印)。”该合同第2条“至2018年8月30日止”划去,“李春伟”系冀魁所签,冀魁将坐落

于辽阳市白塔区石牌楼小区2栋2单元6层的房屋房权证(产权证号00452184,房屋所有权人李春伟)交给何景龙。2019年3月25日,冀魁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写明:“今有乙方冀魁本人向甲方王艳丽借款15万元,每月支付甲方利息3000元,从2019年4月起计息。借款期间如甲方用钱,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乙方需无条件将本金退还,计息同时停止。”冀魁设立并经营辽阳市小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给冀魁的询问笔录中记载:“?本院受理王艳丽诉你、李春伟民间借贷一案,你说一下情况。:我与王艳丽是朋友关系,借款属实。我借钱用于商业周转。我和王艳丽的对象何景龙说的,我借款的事李春伟知道。借款抵押合同中李春伟是我签的字,手印是我按的。?‘借款抵押合同’中‘至2018年8月30日止’有勾抹并摁指印,是谁勾的,谁的指印。:记不清了,应该是何景龙勾的,手印是我摁的。?你商业经营的收益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用了。?李春伟做什么工作的。:我进来前没有工作。?你孩子多大。:29岁,儿子,在大伟花店帮忙。?你妻子李春伟平时驾驶车辆不。:开车。我家里人都开,辽K×××某某荣威牌SUV。?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利息月月都给,一直给到我进来。?如果原告同意调解,你有什么意见没。:只能等我出去偿还。”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给李春伟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记载:“?你说一下对本案什么意见。:借款抵押合同不是我本人签字,我也没按手印,我不知道这事。冀魁出事后我才知道的。法院给贴门上我才知道。何景龙的妈家和我婆婆家是楼上楼下邻居,我和冀魁就这一个房子,在银行有抵押。?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没有了。?冀魁是做什么的。:我家开的辽阳市废品回收公司,租的网点,已经到期退租了。?公司每年收入有多少。:我家的事都是冀魁做主,我什么也不知道。?你有没有收入来源。:以前在襄平贸易城打工,每月有2000多的收入,现在我刚去佟二堡打工一个月。?你家有孩子没,多大了。:有,28岁已经工作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王艳丽诉称冀魁向其借款35万元,并提供“借款抵押合同”和“借款协议”予以证明。冀魁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其对“借款抵押合同”和“借款协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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