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三章第一节内容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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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两种意义上定义形式意义上,专指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的。

(1)分成固有意义上的指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或者是根本法,任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我们都可以看作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2)立宪意义上的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两个要点:产生的时间是近代意义上的;把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二、宪法姓公还是姓私-宪法的属性五种标准:按规范性质按照权力关系按照利益性质按照主体按照法律关系: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公法。

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法。

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还处理国家权力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国家公共权力。

所以依据法律关系来看,宪法是公法。

三、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宪法地位的三特点: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四、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赋予国家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五、宪法的特征宪法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之外,宪法还有着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1.宪法是授权性的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

宪法就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宪法就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2.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基本法宪法不是保护一般的公民权利,而是保护对公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关系到人性本质的基本权利(关于公民的人身、财产与精神方面的权利)3、在政治体制和国家设置方面也是最基本的4、宪法的出发点和一般法律不一样六、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两者法律效力的等级是不同的。

第3章宪法

第3章宪法

第三章宪法法律制度教案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员了解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的内容,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及各国家机关的主要职责,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权利义务观念。

主要内容:第一节宪法概述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节我国的国家机构教学重点:一、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时间:4课时▲第三章宪法法律制度今天学习第三章,本章共四节内容:▲第一节宪法概述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节我国的国家机构先看第一节的第一个大问题:▲第一节宪法概述▲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说到宪法,大家感到并不陌生,因为我们平时经常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母法等等。

那么如何完整的表述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怎样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呢?所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因为宪法的内容中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即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

▲(一)宪法内容的根本性▲1、宪法的基本内容根本制度,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机构及其组织与活动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根本任务,即根据邓小平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这些问题都是立国之本。

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

▲2、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在这里还有必要给大家介绍一下国体与政体。

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通常称为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政权组织形式,通常称为政体,是指根据统治阶级所确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组织体系。

国家性质决定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体现国家性质,因此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是国体的体现;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5、我国宪法基 本权利的类型
四大分类法—参政权;人身自由;信仰自由; 经济和教育文化权与特定人的权利。
五大分类法—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 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特定人的权利
六大分类法—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 的自由;人身的自由与人格的尊严;社会经济权利;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一般主体——公民
特殊主体 ——法人与外国人
4、基本权利 的享有主体
特定主体 ——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
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华侨 。 外国人作为享有受庇护权的主体时, 则又可视为特定主体。
十大分类法—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 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有关婚姻、家庭、老人、 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第一,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第二,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它具有母体性,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四,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人的公民资格、法律地位不可分。
3、我国宪法中的人权与基本权利
2004年宪法修正以前,从《共同纲领》到历部宪法所使用的都是“基本权利” 这一概念,宪法文本中没有出现“人权”、“基本人权”这样的概念。其基本理由是: “人权”这一概念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世界上不存在抽象的人,人总是分为阶级的、 地域的、国家的,也就不存在抽象的所谓的人的权利;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是通过 斗争而取得的,并不可能是与生俱来的,更不可能是“上帝”赋予的。在这一认识 和观念指导下,长期以来,理论上对人权持排斥态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 理论上对人权的认识发生了深刻变化,认为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其内在要 求和基本内容就在于保障人的权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要从根本上提 高全国人民享受人权的水平,因此,其与人权观念和内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宪法(第三章)

宪法(第三章)

第三章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宪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普遍性;2、特殊性;3、最高性;4、抽象性;5、稳定性;二、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宏观指导作用;2、整合和协调作用;3、补充作用;三、宪法基本原则的种类就世界各国的共性而言,宪法之基本原则大体包括四种,即: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就我国而言,宪法基本原则还应包括单一制原则。

第二节人民主权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概述1、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

人民主权原则在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议会处于相对优越地位的国家,表现为议会主权。

2、人民主权原则的产生过程(1)、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是由16世纪法国的法学家和政治学家让·布丹在《论共和国六书》中提出来的;(2)、让·布丹认为,国家的主权应当归属于君主,但君主又必须按照上帝和自然法进行统治,否则就是暴君制;(3)、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霍布斯认为,国家的主权属于君主,但君主的主权来自于人民,而不是来自于神授;(4)、洛克坚决反对君主主权,主张人民主权应当表现为议会主权;(5)、卢梭进一步发展了资产阶级主权理论,系统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6)、在卢梭等人所提出的人民主权理论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学者又提出了自己的人民主权学说;3、如何认识和看待人民主权?(1)、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但在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人民主权学说,不可避免地带着一定的资产阶级局限性;(2)、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对于反对封建主义具有积极的意义,事实上,人民主权学说所秉持的某些原则,已经超出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范围;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内容来看,各国宪法一般从三大方面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第一,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第二,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第三,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三、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1、宪法明确确认人民主权原则;2、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1)、作为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宪法规定,除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外,还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三节基本人权原则一、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一)、人权的含义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享有的权利。

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

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不再是抽象的公意, 不再是抽象的公意,而是具体的权利和自由 B.权利限制国家权力 B.权利限制国家权力 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2 :"基本权利的基本 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2款:"基本权利的基本 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受侵害."fa1 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受侵害."fa1
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权力制约原则 一、权力制约思想的历史发展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 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权力制约:直接动因是控制权力的扩张和权力的滥用, 权力制约:直接动因是控制权力的扩张和权力的滥用, 间接的效果是保障公民权利. 间接的效果是保障公民权利. 亚里士多德 人性恶:"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 人性恶:"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 内在的恶性." 内在的恶性." 相互制约是防止人们恶性膨胀的根本途径;选举, 相互制约是防止人们恶性膨胀的根本途径;选举,限 任,监督和法治等权力制约方法. 监督和法治等权力制约方法. 波利比阿(Polylbiu, 公元前205-公元前125) 波利比阿(Polylbiu, 公元前205-公元前125)
通过仔细考察罗马历史认为, 通过仔细考察罗马历史认为,罗马的强盛主要得益 于它独具特色的政体,这就是执政官, 于它独具特色的政体,这就是执政官,元老院和平 民会议三者权力互相配合与制衡的政治体制. 民会议三者权力互相配合与制衡的政治体制. 只有以权力制约权力,才能避免权力专横和蜕变, 只有以权力制约权力,才能避免权力专横和蜕变, 保持权力的稳定. 保持权力的稳定. 洛克 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 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虽然立法权是国家的最 高权力,但是受人民委托条件的限制. 高权力,但是受人民委托条件的限制. 孟德斯鸠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 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 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 性质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 性质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 力."

国家基本制度--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三章讲义1

国家基本制度--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三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三章第一、二、三、四节讲义第三讲 国家基本制度【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点难点提示】1.宪法第9、10条的具体规定;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国家性质:社会主义(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1.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2.工农联盟是基础;3.对“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统一。

(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1.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1)多党合作不是多党制,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而是参政党。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3)“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4)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2.爱国统一战线 (1)爱国统一战线包括全体社会主义事业的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政治性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现各党派之间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7-1-62)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C.1993年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进了宪法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答疑编号2759030101]【答案】AC。

宪法第三章

宪法第三章
(1)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 两大发展阶段; (2)阶级基础极其广泛,是一个具有广泛的统 一战线的政权; (3)专政对象仅限于极少数的阶级敌人。
(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内容
• 1.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 • 2.工农联盟是国家的基础
胡锦涛主席在河南农村考察 2007年6月28日,江西铜鼓县温泉镇禄田村李传星(左一)
1.宪法是文化发 展到一定阶段的产 物,文化制度是各 国宪法中的重要内 容。 2.宪法是文化制 度的基本形式,宪 法对文化制度的规 定构成一个国家的 基本文化制度。
• Click to add Text 1、国家的指导思想和 建设目标; • Click to add Text • Click to add Text 2、公民思想道德建设; • Click to add Text 3、国民教育制度; • Click to add Text 4、卫生体育健康制度;
三、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
社会主义 公有制是 主体
我国《宪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 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 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多种所有制 经济共同发 展是特征
第四节 我国的文化制度
法、 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用 来调整文化 领域社会关 系的各种制 度的总称。 (三)我国宪法 中有关文化制度 (二)文化制度 的规定 与宪法的关系
(二)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
• 1.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 人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特殊表现形式。 • 2.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具有本质上的一 致性。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即无产阶级专政) • 3.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除了具有无产阶级专政的 实质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

宪法第三章概括内容

宪法第三章概括内容

宪法第三章概括内容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它确立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组织机构的职能和权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目标和原则。

宪法通过规定法律的基本法则,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宪法第三章是我国宪法的重要部分,概括了我国的国家机构和权力运行。

第一节:“国家机构”本节主要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机构及其职能。

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机构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政权机关两大部分。

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政权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这些机构具体分工,协调配合,履行各自职能,保证国家的顺利运行。

第二节:“国家权力机关”本节详细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首先是国家主席,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

国家主席负责代表国家进行外交活动,签署重要国际文件,接受外国使节等。

其次是国务院,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国家的行政工作。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决策、发布命令、批准条约等。

再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举产生,有决策权和监督权。

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审议法律、决定重大事项等。

第三节:“政权机关”本节规定了我国的政权机关。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检察机关,负责依法监督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第四节:“地方机构”本节规定了我国的地方机构。

我国实行地方分权的政治体制,地方机构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事务,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的行政机关,负责地方的具体行政工作,实施国家法律和政策。

宪法第三章概括了我国的国家机构和权力运行体系,确保国家的平稳运行和社会的发展。

宪法第三章重点

宪法第三章重点

第三章国家性质第一节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一、国家性质概述(一)国家性质与宪法1.国家性质,即国家阶级本质,又称国体。

是反映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在社会中的地位的国家制度。

2.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在规定国家制度时,首先要确认本国的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是宪法中最基本的内容之一。

(二)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1.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2.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最基本的决定因素)3.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一)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和特点1.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两个时期2.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在我国,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3.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的民主与专政的结合,即对最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4.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5.人民民主专政有着广泛的阶级基础6.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存在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二)爱国统一战线1.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关于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的内容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标志着我国统一战线的重要发展2.范围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第二节与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政党制度一、政党制度概述(一)政党及其法律特征政党作为政治性的社会组织,其基本特征是:(1)政党是由其成员组织的社会组织,不是国家机构;(2)政党是政治性组织,有明确的政治纲领、组织体系和领导机构,以夺取或控制政权或影响政治权利的运作为政治目标,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3)政党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

(二)政党制度的宪法规范概念:政党制度是有关政党的组织、政党的活动以及政党领导或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

政党制度是一国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学第三章

宪法学第三章

• (一) 人权的起源 • 近代意义上的人权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及资产 阶级革命在全世界取得全面胜利以后一个 很长时期里的人权: 主要是人身人格的权利 和政治权利与自由-----言论自由, 信仰自由, 结社自由, 通讯自由, 宗教自由以及免受非 法逮捕和享有受公正审判等权利.这些政治 权利和自由的诞生和基本确立以美国《独 立宣言》、《联邦宪法》、法国《人权宣 言》为标志。
• 他认为,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立法权和 执行权, 就会给人类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 促使他们去掘取权力, 以使自己不受法律 的限制, 并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只考虑自 己的权利和利益. 洛克建议: 立法权由国 会行使, 执行权和对外权由君主行使. 他 认为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 执行权和对外 权处于从属地位.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 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学说的基础上, 系统地提出了三权 分立学说. 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 行政权, 司法权三种, 分 析了三权分立的必要性.他说: 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 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执行机关手中, 自由将不复存在, 因为人们将害怕同一个国王或议会将制定暴虐的法律, 并以暴虐的方式执行这些法律. 如司法权不从立法权和 行政权中分离出来, 自由也将不复存在. 如果司法权与 立法权合二为一, 公民的生命与自由被置于专断的控制 之下, 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 又以公民基 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如 日本宪法, 斯里兰卡, 白俄罗斯宪法都作此 规定。
2、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 只是规定 公民的基本权利.如美国,丹麦,比利时,荷兰 宪法。
• 3 、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 但对公民基本 权利的内容规定较少。 • 如法国1958年宪法虽然宣布热爱1789年 《人权宣言》所规定的, 并由1946宪法序 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 则, 但在宪法的具体条文中则只对公民的 选举权做了规定. 在世界各国的宪法中, 采用这种形式的很少。

宪法法律制度

宪法法律制度

(一)、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
1.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 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
2.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有机结合
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 提和基础,而对敌人实行专政又是人民民主 的有力保障。 人民: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 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敌人:现阶段是指那些极少数敌视和破坏我 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 子。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1982-12-04(现行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 2004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04年3月14日于北京 请阅读:/c/2004-0315/17352055139s.shtml
3.爱国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 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 广泛政治联盟。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 的重要特点之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政协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 事务及群众生活、统一战线的内部关系等重大问题, 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协商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批 评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政协委员听报告
(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1)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 共同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 营经济和外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重要组成部分。 (2)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 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学讲义—第三章

宪法学讲义—第三章
2014-8-28 2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四:人民 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 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其构成宪 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 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人民 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 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 法治是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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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201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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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最高权力的特质,即在其不受任何人为的法律的限
制,而只受上帝的法律或自然的法律的限制
在欧洲中世纪内,封建制度盛行,教权又与君主争雄,
城市以及基尔特(职业团体)则往往享有极大的自主 权;所以政权分裂,在同一地域内,往往有数种相互 抗衡的机关或权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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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 :在权利方面, 人们生来是并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 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 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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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本人权原则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
人权(human rights ; rights of man)是指作 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 个人为满足其生存 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就人权最原始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 权利、道德权利。 人权口号是由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 家最先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 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但也有学说认为:“国民”一般被理解为有别于具体

《宪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第三章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宪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第三章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我国 《宪法》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平等权的性质
➢ 第一种观点: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
有权利性。它是人类不可缺少的、与生命权和自 由权等基本权利具有同等价值的权利。
➢ 第二种观点:平等权是法制的原则或宪法原则。
➢ 第三种观点:平等权具有双重性质,它既是宪法的
(3)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公民从事其他文 化活动的权利与自由主要包括欣赏文化艺术 珍品、欣赏文艺作品、从事文化娱乐活动等。
七、特定人的权利
(一)妇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 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 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一、公民的基本义务概述
(一)公民基本义务的概念
(四)通信(讯)自由和通信(讯)秘密 通信自由,也称通讯自由,是指公民通
过书信、电话、电信及网络等其他通信手段, 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而不受他人干 涉的自由。
五、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检举和取得 赔偿的权利 (一)批评、建议权 (二)申诉权 (三)控告、检举权 (四)获得赔偿权
六、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一)社会经济权
1.财产权
第一,财产权是人的人格形成的主要契机,财 产权的保障,提供了独立的人格的发展所不可或 缺的物质前提。
第二,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 支柱。
财产权的保障对当代中国宪法来说还具有特殊 的意义,可以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最终又反过来 为宪法自身的安定性提供条件,促使中国宪法走向 “规范宪法”的阶段。
公民应具备基本的智力能力、解决问题的分 析能力,为陈述自己观点和理解他人观点服务的交流 技能,以及建立在容忍、公平、尊重他人言论和坚持 真理基础之上的文化理念。

我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定有哪些?

The reason why a great man is great is that when he is in adversity with others, others lose confidence, but he is determined to achieve his goal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我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定有哪些?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渐从新民主主义国家转变成社会主义国家过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于1954年修订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国家权力也叫政府权力,是政治权力的一种特殊形式,一切权力都来源于国家权力。

我国宪法赋予了国家权力机关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我国宪法对国家权力有明确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渐从新民主主义国家转变成社会主义国家过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于1954年修订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国家权力也叫政府权力,是政治权力的一种特殊形式,一切权力都来源于国家权力。

我国宪法赋予了国家权力机关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我国宪法对国家权力有明确的规定:一、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行使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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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三章第一节内容概括
宪法第三章第一节是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这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章。

这个章节规定了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生存、发展和幸福。

首先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名誉权、私人信息权等。

这些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被侵犯。

其次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等。

这些权利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力的基础,也是民主制度的重要保障。

此外,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劳动权、教育权、文化权、健康权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的基本福利,也使公民能够参与社会建设和发展。

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国家安全、保护环境等。

这些义务是公民作为国家成员应尽的责任,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总之,宪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生存、发展和幸福,也是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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