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物业管理区域临时管理规约(东莞市2022版)
东莞市(物业管理区域名称)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条总则(一)为加强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的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制定本临时规约。
(二)本临时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本临时规约并予以书面承诺。
(三)本临时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临时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本临时规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五)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临时规约的约定,造成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或者导致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六)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详见规划平面图)1. 名称:;2. 坐落位置:;3. 物业总建筑面积:;4. 区域四至:;5. 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 [幢] [座] 单元层室;(七)根据物业买卖合同,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八)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因买卖、赠与、遗赠、继承、合法建造、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临时管理规约同示范文本-(优质文档)
合同编号:__________临时管理规约同示范文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____年___月___日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__物业基本情况(应与买卖合同内容一致)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区域四至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
七、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临时管理人员。
临时管理工作是指临时委派给某个人或者团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临时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法规。
第四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第五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保证工作质量,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临时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1. 协调各方资源,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2. 组织人员开展工作,建立有效沟通渠道;3. 监督工作进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4. 协助上级领导做好决策工作。
第七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按照上级领导的安排和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维护组织的利益,保护工作的机密性,不得泄露和透露工作相关信息。
第九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主动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不断完善管理技能。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保守秘密,不得随意泄露和透露工作相关信息,涉及机密的事务须经上级同意。
第十二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前规划好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第十三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与相关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积极解决问题,做到工作协调统一。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约的临时管理工作人员,根据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理。
第十五条对故意泄露和透露工作相关信息的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临时管理工作人员的表现出色的,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扬,以鼓励其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约由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导共同遵守,不得随意修改和违背。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页眉内容附件3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名称: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区域座落:合肥市_____(区、县)_____街道(乡镇人民政府)______段(巷)______号;物业管理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____。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_____、_____、_____、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_____、______等设备。
(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等。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明细表,见附件二。
第四条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1、30%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3、剩余部分全额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
2.建设单位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
3.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物业项目名称)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出借)、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绍兴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路(街、巷、弄)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非住宅、综合)。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具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条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带目录)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目录一、前言二、定义和术语三、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五、物业管理费六、维修和保养七、安全和保险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十、其他条款十一、附件一、前言二、定义和术语1. 物业公司:指依法设立、取得物业管理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2. 业主:指在物业中拥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3. 物业管理费:指物业公司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 物业:指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场地等不动产。
5. 公共区域:指物业内的道路、绿地、停车场、楼道、电梯等供业主共同使用的区域。
6. 专项维修资金:指业主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三、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1)根据本规约的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2)要求业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3)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权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2. 义务:(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2)维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业主的正常使用。
(3)定期对物业进行维修和保养,保障物业的安全和美观。
(4)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物业的管理。
(5)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1)按照本规约的规定,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
(2)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提出建议和投诉。
(3)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4)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2. 义务:(1)遵守本规约及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2)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
(3)爱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动或损坏。
(4)不得在物业内从事违法活动。
(5)配合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维修和保养工作。
五、物业管理费1. 物业管理费标准:根据物业的性质、规模、设施设备等因素,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协商确定。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22
附件1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建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年—月—日(柜)、计量装置、变压器及配套辅助设施等高压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专业经营单位维修养护的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其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尚在保修期内的,上述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各业主同意,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一个业主委员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二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
分期开发的物业服务区域,先期开发建设的区域内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服务区域《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不得擅自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深圳市_______(物业管理区域)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区街道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本规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权利义务。
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四)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五)就制订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规约以及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1. 引言2. 规约内容2.1 临时管理工作内容1. 临时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接管小区管理、处理紧急事务、解决纠纷等。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接到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后,及时派遣人员进行临时管理工作。
2.2 临时管理工作流程1. 物业管理公司接到委托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察。
2. 勘察完成后,物业管理公司应编制临时管理方案,并报告给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3. 若方案得到业主或委员会的同意,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方案进行临时管理工作。
4. 在临时管理期间,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或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
2.3 临时管理工作责任1. 物业管理公司应保证临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并对期间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2.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提供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临时管理工作。
2.4 临时管理期限1. 临时管理期限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2. 若临时管理期限需要延长,需提前通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并经其同意。
2.5 临时管理费用1. 物业管理公司在开展临时管理工作期间,有权向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收取合理的管理费用。
2. 管理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2.6 紧急事务处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紧急事务处理机制,及时反应并处理各类紧急问题,如供水、供电、公共设施损坏等。
2. 在紧急事务处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应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协调解决问题。
3. 其他事项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临时管理档案,记录临时管理的过程和结果。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临时管理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4. 结论物业临时管理规约旨在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临时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通过明确工作内容、流程、责任和费用等方面的要求,能够使临时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物业管理公司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优质的服务,以满足业主的需求,保障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模板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向本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1、物业名称;2、座落位置;3、物业类型;4、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O5、总占地面积:平方米;6、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商业用房平方米,其他平方米,共计楼宇栋套;7、业主数量:户;8、基本配套设施状况:(1)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2)园林绿地面积平方米;(3)文体设施处,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4)非机动车停车场个,建筑面积平方米;机动车停车场个,总占地面积平方米,车位个。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编制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 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 临时管理规约是业主大会设立之前,由建设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在销售物业之前预先制定的,具有过渡性质的基础性文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3.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4.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5. 本示范文本中留空处应作填写,经多数业主同意,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适当补充约定相关内容。
6. 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当物业管理区域内(整体、单体),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7. 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座落:成都市(区、市、县)街道段(巷)号。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一、目的为了规范物业临时管理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卫生和正常秩序,制定此规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小区内暂无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组织主体管理的情况下,成立临时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的情况。
三、临时管理委员会的成立1、符合法律法规,按照业主大会公开、民主、平等、自愿的原则,成立临时管理委员会。
2、临时管理委员会应按照小区业主的利益,择优选人,由三名以上业主组成,设委员长一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临时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监督小区物业管理经营、收取物业服务费、制定小区内部管理规范等。
四、临时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1、制定小区内部管理规范。
制定并发布小区内部管理规范,规范业主居住行为、公共场所使用行为,严格禁止大噪声、乱停车、乱扔垃圾等行为。
2、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委员会应根据小区状况,制定物业服务费缴费标准、时间等,并及时向业主发布通知。
3、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
委员会应定期组织业主与物业公司沟通交流,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保证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到业主的需求。
4、维护小区的安全和卫生。
委员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和卫生,加强对小区周边环境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5、制定应急预案。
委员会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影响。
五、临时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模式1、临时管理委员会应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工作,研究解决问题,并记录会议纪要。
2、委员应当积极参与小区事务,协助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卫生等工作的顺畅进行。
3、委员会应建立完整的信息交流渠道,与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进行沟通交流,共同制定小区的管理计划和改进措施。
4、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业主参加相关培训和活动,提高业主的社区意识和参与度。
六、违约责任1、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规约规定进行惩罚。
如情节严重,应当取消其在委员会中的资格。
2、被取消委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当选为临时管理委员会委员。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标准版)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本文档格式word版——可参考可修改编辑】甲方:**单位或个人乙方:**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地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认可。
本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其效力及于以后的物业买受人。
第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第四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时,除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外,并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燃放鞭炮等。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1:临时管理规约为了加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三)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四)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临时管理规约
楼板等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扩大 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
(二)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
荷载分隔墙体;在外墙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物 品;
(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 施的完好;
(三)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 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四)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
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 构安全,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 当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饰装修房屋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 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规定;
(二)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施工人员、 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 要求;
(三)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
临时管理公约 (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了加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1附件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任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已书面承诺同意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 1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并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50%的;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两年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并积极邀请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
(一)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二)业主因修缮物业以及铺设或更换维修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物业的,该物业的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利用相邻物业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业主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业主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物业的安全。
2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下进行改造使用。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对受让人或承租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约为维护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三)在指定地点安排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开场合。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时至次日上午时和节沐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规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七)使用电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第四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动)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动:(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四)_____________________五)_____________________六)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物业的维涵养护)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涵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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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临时管理规约为了加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三)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四)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二)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在外墙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物品;(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等;(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五)在庭院、车位、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留存。
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物业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二)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三)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双方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
第四章装饰装修管理第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应当服从管理、及时改正。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装饰装修房屋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规定;(二)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三)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在时间段内,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四)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存放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场地;(五)对因装饰装修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遵规守约第十七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做到:(一)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文明祭奠、定点燃放鞭炮、维护环境卫生;(二)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和停车协议的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道路及碾压绿地;(三)与相邻业主和睦相处,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共建共管和谐家园。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一)随意堆放杂物、高空抛物;(二)私自侵占、毁坏绿地、改变绿地原有规划设计;(三)随地吐痰、丢弃烟头、纸屑和垃圾;(四)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五)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为。
第六章物业出租和转让第二十条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转让物业时,本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应当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共同利益第二十二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一)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的行为;(三)。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任何业主不得拖欠、延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相关业主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收取的相关收益,应当单独列帐,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并定期将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二十六条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因物业管理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时可以自行协调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其他增加条款:第九章生效日期第三十一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购房人签订物业管理确认书之日起生效。
购房人(业主)签字:开发建设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填写说明1、本临时管理规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
2、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划掉。
涂改之处,须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确认由购房人(业主)亲自填写确认。
4、本临时管理规约发生变更或者遗失的,应及时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确认书(业主名称)作为(物业项目名称)下列单元的业主,已经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内容,予以确认。
所拥有房屋位置:区(县)(物业项目名称)号楼门单元。
购房人(业主)签字:年月日(此联由开发建设单位存档)确认书(业主名称)作为(物业项目名称)下列单元的业主,已经全文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并理解、认同条款内容,同意严格遵守。
所拥有房屋位置:区(县)(物业项目名称)号楼门单元。
其他: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购房人(业主)签字:年月日(此联由物业服务企业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