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办法制度范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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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资金运作,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营运效率,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资金指所有币别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资金收支的范围包括企业进行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发生的资金收支。

第四条资金管理基本原则

(1)时间价值原则。树立正确的资金时间价值观念,追求资金的最佳运用状态,讲究、考核企业资金使用的效果。

(2)动态平衡原则。资金实施统一调度管理,强化货币资金收支动态平衡管理、量入为出、统筹兼顾。

(3)融通资金原则。充分运用企业资源优势,努力拓展筹资渠道,及时、足额筹集到与企业经营发展相适用的资金。

(4)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效率优先,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并与资金来源、资金周转效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

(5)防范风险、确保安全原则。资金的筹集、投放采取事前分析、事中监控、事后报告的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

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界定

第六条财务中心负责母子公司资金的归口管理。

(1)组织资金预算的编制,对子公司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筹融资专项管理。

(3)建立有效的资金结算网络,对集团公司、子公司的资金收支进行日常监督控制、调度管理。

第七条财务中心的职责

(1)建立内部结算中心,办理各子公司在中心的存贷款业务,以及内部存贷款利息的计算与结转。

(2)构建资金信息平台,维护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资金台帐,反映资金运行状况。

(3)具体办理集团公司筹融资业务。

(4)根据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的指令,进行资金调度。

(5)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办理筹融资业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内部资金调度管理,对所属子公司资金收支检查监

督。

(6)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公司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办理筹融资业务,对企业各项资金收支进行控制、监督。

第三章资金收支的监控与调度

第八条资金预算编制、审核与批复

(1)母公司对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每一会计年度编制执行年度资金预算,每月编制执行月度资金预算。

(2)子公司财务管理部每月组织各部门编报本公司月度资金预算,经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上报母公司财务中心。

(3)母公司财务中心负责集团公司月度资金预算的编制,汇总各子公司月度资金预算,根据总体资金运作情况可对子公司月度资金预算进行调

整,并报财务总监批准执行。

第九条预算执行

(1)各级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月度资金预算。

(2)各子公司各项预算外资金收支必须及时报集团公司,按资金预算申报程序办理审批。

第十条资金调度

(1)财务中心对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各子公司财务管理部必须按财务中心下达的资金调度指令办理相关资金收付。

(2)各子公司总经理有对资金状况的知情权,本公司财务部需及时向其提供资金信息。

第十一条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与分析

(1)子公司财务部每月月末对月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经本公司总经理签批后上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

(2)财务中心每月对月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报告,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总裁。

第四章资金结算中心

第十二条财务中心负责办理内部存贷款业务及内部交易结算,实行内部存贷款管理。

(1)财务中心年初根据各子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业务发展,核定其营运资金额度,如遇重大经营条件变化或新企业成立,于30日内进行核定。

(2)内部存款

1)子公司实际占用的资金少于核定的营运资金额度的,其差额视为存款;

2)子公司上交的余量资金视为存款;

3)内部存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上浮()%计算存款利息。

(3)内部贷款

1)子公司实际占用的资金超过核定营运资金额度的,其超过部分视为内

部贷款。

2)子公司因经营需要可向财务中心办理内部贷款。

3)内部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计算贷款利息。

第十三条各子公司在结算中心的存款、贷款利息,通过内部非货币结算体系纳入各子公司任务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内部贷款申请

1)核定资金定额后,由财务中心以《资金定额核定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1)通知各子公司。

2)子公司需超过核定的资金定额使用资金的,须填写《内部贷款申请书》

(格式见附件2),经总经理签字后,向财务中心申请贷款。

3)财务中心审查企业贷款申请的理由是否充分、数额是否合理、还款计划

能否落实等有关情况,初步评审同意受理并签署意见后,报财务中心经

理审批后办理贷款资金的拨付手续。金额在()万元以上的贷款由集团

公司财务总监审批;金额超出()万元的贷款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核,

总经理审批。

4)子公司应依据批准的内部贷款申请所确定的还款计划,按时归还贷款(可

以提前)。未经同意续贷,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除从逾期之日起加收

一倍的贷款利息外,财务中心可采取各种措施随时予以收回。

第十五条结算中心的日常核算

结算中心负责为子公司开设存款、贷款账户,及时、准确登记每笔存款、贷款的资金收支情况。每月底向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对账单。

第五章对外融资管理

第十六条集团的资金筹措由财务中心统一负责,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制定融资计划,审批、指导、安排子公司融资活动。未经财务中心批准,任何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借款和还款。

第十七条子公司按照集团公司融资计划,充分利用信用资源,积极拓展融资渠道。

第十八条子公司对外融资,首先填报《对外融资申请书》(附件3),经财务中心批准后,办理对外借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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