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12.16•【字号】宁教财[2004]24号、宁价费[2004]373号、宁财综[2004]976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宁教财[2004]24号、宁价费[2004]373号、宁财综[2004]976号)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直属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苏教财[2004]61号、苏价费[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在我市各级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费制”收费内容及标准(一)杂费。
从2005年春季起,杂费(含原电教代办费)执行新标准。
小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85元;初中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125元。
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可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具体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0元(一、二年级不收);初中每生每学期30元。
(二)课本费。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标准和江苏省教育厅核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按照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核准的价格按实计算收取。
2005年春学期课本费(含英语磁带)收费标准:小学一、二年级每生每学期44元,三、四、五、六年级每生每学期77元;初中一、二年级每生每学期110元,三年级每生每学期88元。
(三)作业本费。
收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22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5元。
作业本费中包括学校按教学需要编制的讲义费用,每生每学期讲义费最高标准:小学8元,初中15元。
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
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凡开设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每周不少于1课时),可加收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为:农 村、县镇、城市小学分别按15元、20元、35元加收;中学分别按25元、30元、40元加收。
中小学冬季取暖费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政府安排解决。财政全额安排冬季取暖费的,不向学生收取暖费。上 年财政已安排一定数额取暖费的,实行“一费制”收费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财政有困难不能全额安排取暖费 的,可以向学生收取差额部分,收费标准上限为:火炉取暖每生每年30元,锅炉取暖每生每年50元,集中供热每 生每年70元。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从今年 秋季新学年开学起,务必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全面 贯彻执行。省、市两级在新学期开学后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拒不执行或仍然存在违规收费 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范围
从2005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 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继续按原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
标准
“一费制”收费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包括:杂 费、信息技术教育、取暖费、课本费、作业本费。
招收非本学区的学生收费超过上述标准的不缴纳“一费制”中的杂费、信息技术教育、取暖费。
一费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生学年)
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1、高中学校收费标准[2000]69号文件,国办高中学校收费标准如下: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如下(生/学年):3、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根据(2002)临价费字第153号文件,我市政府办幼儿园、托儿所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以下收费标准(生/ 月):4、高中“三限”政策根据临价费字[2003]94号文件,普通高中学校在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按照国家“三限”政策(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适量招收部分择校生,具体要求是:(1)限人数。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班额:高中招生班额不超过60人,计划招生比例定为75%,即每班45人;招收择校生的数量控制在每班不超过15人;(2)限分数.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全市按照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各学校录取分数线,各学校招收择校生不得低于录取分数线下100分;(3)限钱数。
规定最高收费标准:择校生每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择校生培养费,省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不超过8000元,市级规范化学校不超过6000元,其他高中不超过4000元。
择校生的学杂费仍按有关规定收取。
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说明(1)杂费中包含取暖、信息和电教等费用,凡不能为学生提供取暖、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和不具备电教条件的学校,应相应扣减对学生的收费。
(2)住宿费、借读费、中考招生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纳入”一费制"范围.根据鲁政办发[2000]69号文件,凡跨省、跨地区、跨县区的流动人口子女或其他原因需异地借读的,应当收取借读费,每生每学期,小学300元,初中500元,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免收借读费。
凡住校生,不分学校类别,每生每学期(含水电费)农村50元,城市70元.6、幼儿园费用报销办法按照鲁教前字[92]1号文件规定,未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应当为职工报销幼儿园收取的代办费,依据(2002)临价费字第15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男女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施“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施“一费制”收费有关
问题的复函
【标 签】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价行函﹝2006﹞5号
【发文日期】2006-01-12
【实施时间】2006-01-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西安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你们《关于在贯彻落实省上收费政策中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市物字[2005]238号)收悉。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第82次)精神及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0号),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借读费问题。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
对援外、支边及野外作业人员和现役军人子女需投亲靠友借读以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借读或务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不得收取借读费。
对暂未被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事业单位所属中小学校接收非本单位子女就读可按规定收取借读费。
二、关于代办费问题。
我省全面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可收取的代办费项目有:住宿费、搭伙费、自行车保管费三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
代办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8.29•【字号】深价联字[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深价联字[2002]37号2002年8月29日)各物价分局、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各中小学校:为贯彻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收费的使用范围和收费行为,建立合理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三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同意,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调整我市中小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中小学校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
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是指除住宿生应缴交的住宿费以外,中小学生入学只缴一项费(具体分普通生、借读生两种标准)。
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学生除住宿生缴交的住宿费外,只缴书杂费(借读生含借读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生除住宿生缴交的住宿费外,只缴学杂费(借读生含借读费)。
不得再收取课本资料费、练习本费、证册费、实习实验费、军训费。
调整后的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见下表:深圳市中类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表元/每生每学期┌──┬──────┬─────────────────────────────────┬─────┐│类别│项目│标准│备注││├──────┼─────────────────┬───┬───┬───┬───┤││││一般学校│区一级│市一级│省一级│国家一││││││学校│学校│学校│级学校││├──┼──────┼─────────────────┼───┼───┼───┼───┼─────┤│小学│普通生书杂费│291(含杂费、课本教材费和练习本费) │ 320│335│ 364│ -│表列国、││├──────┼─────────────────┼───┼───┼───┼───┤省、市、│││借读生书杂费│991(含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费和│ 1090 │1140│ 1239 │ -│区一级的││││借读费)│││││学校“│├──┼──────┼─────────────────┼───┼───┼───┼───┤一费制”││初中│普通生书杂费│417(含杂费、课本教材费和练习本费) │ 459│480│ 521│ -│标准已按││├──────┼─────────────────┼───┼───┼───┼───┤省规定分│││借读生书杂费│1317(含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费│ 1449 │1515│ 1646 │ -│别上浮了││││和借读费)│││││30%、25%、│├──┼──────┼─────────────────┼───┼───┼───┼───┤15%、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30•【字号】新发改收费[2007]1836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7〕183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财政局、教育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教材价格,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7〕642号)文件中规定的价格测算中小学教材,各年级具体教材价格见附件。
鉴于2007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已于5月底完成了征订工作,8月初课本已送至学校的实际情况,2007年秋季学期,对已征订的教学用书可按自治区2004年规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
2008年春季以后的课本费按现行“一费制”收费标准执行。
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杂费中取消爱国科普教育和体检费,需体检时根据检查项目按新计价费〔2004〕1032号文件执行。
三、杂费标准。
各地、州、市执行的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杂费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批转的收费标准执行,其它于本通知相抵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其它未尽事宜,仍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及乌鲁木齐地区“一费制”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384号)和《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有关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新计价费〔2004〕14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照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川教[2005]212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2005]212号)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去年,我省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施了“一费制”收费办法,今年初省级相关部门又下发了“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川教[2005]22号),对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在收费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也反映出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费制”红线标准及新增服务性收费问题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红线”标准,是指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不能突破的最高限额,并不意味各地收费就要靠拢或按“红线”标准执行。
各地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不得以未突破“红线”标准为理由,偏高制定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习必须、学生自愿、按成本定价原则。
各地新增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报省物价、教育等部门批准。
凡未经省上下文批准的,均属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各地应认真清理纠正。
二、关于杂费的开支范围问题中小学杂费的开支,必须按照国家教育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学校为开展教学和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公务费和业务费,弥补学校公用经费不足。
禁止将中小学的杂费收入用于发放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等开支。
各地方政府应按照规定统筹解决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
三、关于基层教研室及学校自印资料费用等问题各市、县教研室发行的学生复习资料、学生单元测验题及试卷,学校自编的校本教材以及自印的复习资料、试卷等,要本着教育教学必须的原则,尽量精简优化。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05]140号【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5.08.19【实施日期】2005.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一费制”的内容“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现行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含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冬季取暖费)和课本费的基础上,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二、“一费制”标准的制定原则(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经费来源必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制定并落实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逐步提高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占生均公用经费的比例,建立和完善确保中小学校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保障机制。
(二)“一费制”最高标准由省政府统一制定。
一费制:一“废”制?——“一费制”政策实行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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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制” 政策实行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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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为治理农村 中小学教育乱收费, 减轻农 民负担 , 中央出台“ 费制” 一 政策。 自实施以来, 乱收 费得到 了有效的治理, 群众负担也明显减轻。但是 , 与此 同时,_费 制” ‘ ‘ 一 政策使原本就紧缺的教育经费
情况看 , 、 由于规范和公开 了教育收费 , 乱收费得到了 有效治理 , 群众负担 明显减轻 。广东省全省每年减轻 群众负担约为 1. 3 1 5亿元 , 省 4%的县实行“ 江西 0 一 费制” 每年减轻群众负担 7 亿元。 后, . 3 ( 有效降低 了农村学校的辍学率 二) .
显而易见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缺口问题农村义务教育的窘境与无奈决不单纯是由一费制造成的一费制政策实行后所带来负面影响的背后根本的原因在于各级政府在负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中的责任不明晰投入政策不完善相关政策不配套教育经费投入长期不足以及有限的教育经费没有完全用于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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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 , “ _费制” 在规范教育收费 , 每学年 20 ; 6 元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 当浮动收费标 财力会进一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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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农民负担同时 ,也使教育经费出现了新的缺口, 育 总 经 费 中 , 政 预 算 内拨 款仅 占 5.%- 92 财 1 6 5.%是投 这对本就发展不济的农村义务教育而言 疑是雪上 入比例最低的一级教育圈 在大部分农村地区 , , - 无 。 义务教 加霜。 .- 育的基本情况是 ,财政收入保工资 ,教育附加保运 “
2004农村义务教育全面推行(一费制)
2004农村义务教育全面推行(一费制)
为了取缔农村中小学不合理收费项目,严格控制收费标准,我国农村义务教育从2004年开始将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目前,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中小学,已普遍推行了“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些地方还对实行“一费制”的学校,给予专项补助,弥补经费缺口,“一费制”的实行将对减轻农民负担、治理乱收费起到积极的作用。
2001年,该办法在部分贫困地区农村小学和初中试行,对学杂费、书本费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一个最高收费限额,除此之外,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2002年“一费制”收费标准为:每个学生每学年农村小学160元,农村初中26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浮动收费标准,上浮范围不得超过20%。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04]75号【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8.22【实施日期】2004.08.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04]7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市政府确定自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一费制”的实施范围“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按学期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从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全市凡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都要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住宿费、中考招生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纳入“一费制”范围。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及收费按照威教发〔2004〕10号文件执行,外商子女入学及收费按照威价费发〔2002〕97号、威价费发〔2003〕107号文件执行。
除此之外,跨区就读仍然收取借读费,具体收取办法按威政办发〔2000〕27号文件执行。
其它面向学生的经营服务性商品和服务,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8.25•【字号】陕价行发[2005]145号•【施行日期】200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5号2005年8月25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纪委、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我省学校收费管理政策,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现就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学校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有关部门、各学校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上的决策部署上来,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教育经费紧张与学校收费的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民心工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一)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上的统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具体执行标准。
同时,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一费制”办法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招投标价格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督促学校严格执行省上确定并公布的2005年秋季政府采购义务教育阶段教材零售价格。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07]16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02.15
【实施日期】2007.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
校“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7]164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教育局: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710号)下发后,各地采取措施认真予以贯彻。
针对各地在文件贯彻执行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五四学制”学校收费问题《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4•【字号】晋政办发[2004]72号•【施行日期】200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方案》。
一、“一费制”的内容、实施时间和范围“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基础上,按学期一次性由学校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实施时间: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
实施范围:(一)全省公办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中小学举办的特殊教育班以及随班就读学生的收费,执行本方案规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
国有企业办的中小学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二)国有公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一费制”标准,不得以民办学校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一)“一费制”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中小学校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实施素质教育以及全面推行新课程改革的需要,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状况、财政收入水平、教育资源状况以及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同地域学校,以及同一学校不同年级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
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3.25
•【字号】郑价费[2007]3号
•【施行日期】2007.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郑价费〔2007〕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市电教馆: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1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我市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已完全免除学杂费、免书作费的实际情况,严禁任务单位和部门对财政补助免学杂费和书作费的学校统一征订和发行电教教材,但各级电教部门可以组织农村中小学教师自主开发电教教材和教学课件,通过各种形式指导推动农村中小学电化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对城市(含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已收取信息技术费用的学校,按照补充通知中小学规定年级每生每期8元,初中规定每生每期12元,由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安排支出预算时,按省有关政策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__________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公示、宣传)一、杂费标准单位:元/生/年年级农村城市小学1-2年级160200小学3-6年级210260初中300370注:凡不能为学生提供取暖、没有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和不具备电教条件的学校,应相应扣减对学生收费。
1、取暖费;农村扣30元/生/年,城市扣60元/生/年;2、信息技术教育费:小学(3-6年级)扣50元/生/年,初中扣60元/生/年;3、电教费:小学扣16元/生/年,初中扣24元/生/年。
二、课本费标准单位:元/生/年年级六三年制课程改革年级非课程改革年级彩版黑白(混合版)小学1-2年级656050小学3年级957570小学4年级11010090小学5年级—10095小学6年级—8075初中一年级205175170初中二年级180160155初中三年级135115115三、作业费、住宿费、借读费、中考招生费标准单位:元/生/年收费项目农村小学城市小学农村初中城市初中作业费15(1-2年级)20(3-6年级)15(1-2年级)20(3-6年级)3030住宿费100140100140借读费60060010001000中考招生费——中考报名费10元/生、考务费5元/科,体育考试7元/生;实验操作考试5元/科。
注:其他面向学生的经营服务性商品和服务,由学生自愿选择购买和使用,学校不得向学生推荐,更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使用。
四、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学校类别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元)其中: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元)农村城市农村城市初中340—390440—67040—9070—300小学240—300300—38030—9040—120注:聊政办发[2004]81号文件规定,2004年达到基本标准的下限。
2004年9月10日。
一费制
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2006]126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和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听证会的情况,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费制”推行范围我省“一费制”推行范围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含村小)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非民办机制普通小学和初中。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执行原“一费制”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经省教育厅审批改制的中小学校收费按已批准的标准执行,今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审定后重新确定收费政策。
二、“一费制”的收费内容与标准1、“一费制”的收费内容。
我省“一费制”收费内容包括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下同)、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下同)和作业本费。
杂费中的信息技术教育费为有条件收费,具体条件为:全省推行“一费制”收费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达到20:1,初中达到15:1,且有专门的计算机教室及计算机教学计划或省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省远程教育试点县的中小学校,经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准。
根据国家有关精神,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可以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其条件和标准按本文规定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4•【字号】甘府发〔2004〕58号•【施行日期】2004.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甘府发〔2004〕58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州教育局、州物价局、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州教育局反映。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四日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和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川教电〔2004〕65号)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一费制”的总体原则(一)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做到群众承受能力、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学校正常运转“三兼顾”。
(二)分类定价。
全州按照县城、乡镇、村小划分三个大类。
学校类别分小学、初中两类。
州人民政府对每种类别学校确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幅度,各县、校不得突破。
(三)各县应当区别城镇和乡村中小学的不同情况,在州定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本地不同经济类别的价差,高限标准应从严控制。
对于我州农村牧区的学生、学校的收费应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给予减免。
二、“一费制”的实施范围(一)学校范围。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11.08•【字号】川价发[2005]226号•【施行日期】2005.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8日川价发〔2005〕226号)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近期有市、州就中小学收费执行过程中的几个问题请示省物价局,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中小学体检费问题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川教电〔2004〕65号)中规定了“体检和防龋齿费”项目,标准由各市、州制定。
根据各地执行情况,今年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2005〕212号)统一制定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生体检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元,学生体检由学校统一组织、统一收费。
目前,“防龋齿费”仍由各市、州按低于当地医疗服务价格制定标准,学生“防龋齿”由学校协助卫生部门组织,每年一次,其费用应由卫生部门直接向学生收取。
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学,学生体检费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学军训费问题根据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意见》(川教〔2004〕169号)精神,所需经费应由地方和学校予以安排,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军训费。
对军训中学生自己使用的部分物资以及伙食费,应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按成本收费的原则,由学校代收。
三、关于校内管理卡收费问题学校实行校园一卡通管理,不得向学生收费;因学生丢失、损坏需申请补领校内管理卡,由学校向同级物价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由物价部门核准制卡成本,向学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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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从2004年秋季起,我省选择32个县(市、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取得了预期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厅[20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秋季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8月23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就“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情况发出通知。
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高度,提高认识,顾全大局,严肃纪律,切实维护政府形象,严格落实投入责任,关心体谅群众疾苦,从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入手,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费制”的实施范围
从2005年秋季开始,全省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费制”的内容和收费标准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信息技术教育等因素,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1.杂费。
“一费制”杂费标准见附件1。
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电教课程、
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学校,不得收取该项收费,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将予以严肃处理。
信息技术教育费(不含电教费)与多媒体电脑教室费不得重复收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课本费。
由于各地实际选用的教科书版本和价格不同,实际教科书费由当地物价
部门依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教育厅印发的学生用书目录中实际选用的版本、品种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书价进行核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对义务教育阶段经核定免收教科书费用的贫困学生,学校及有关部门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教科书费用,由学校直接把免费教科书发到贫困学生手中。
3.作业本费。
小学每生每学期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0元。
住校生的住宿费分别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02]55号)、省物价局《关于中小学住校生住宿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价费[2004]50号)执行;农村学校搭膳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关于明确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价费[2003]354号)执行。
相关措施
1.明确杂费开支范围。
“一费制”中的杂费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住房公积金、医疗、失业保险等个人支出和基本建设、大型修购开支、偿还债务等。
2.加强收费资金管理。
杂费及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要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重点指导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督[2003]2号)以及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杂费等收费收入管理的通知》(财教[2004]350号)加强管理。
杂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
“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3.落实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各地要按照省规定的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安排落实中小学所需公用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4.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中小学校应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皖价费[2002]272号)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学校的收费依据、标准、收费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向社会公示。
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做到亮证收费。
5.进一步规范收费票据管理。
学校收取的杂费、住宿费等收费都必须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在城镇中小学实行电子收费系统,在具备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校逐步推行电子收费系统,电子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6.切实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通过中央和地方在国贫县开展的“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工作,加大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到2007年,力争使我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遍得到资助,切实解决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问题。
国贫县“两免一补”工作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我省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24号)执行。
7.充分发挥媒体作用,积极宣传有关政策。
各县(市、区)要加大对“一费制”政策的宣传力度,推广各地实行“一费制”工作的得力措施和有效方法,不断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8.进一步加大收费督查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不得通过学校搭车收费,不得向学校乱集资和摊派各种费用。
如有违者,学校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上级人大、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凡属乱收费行为或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和不按规定落实教育投入的,要依照《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对乱收费涉及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2005年安徽省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
元/生*学期
学校类型“一费制”杂费
小计
其中:
作业本费
杂
费
社会实践活动费信息技
术教育
费
农村小学 1-3
年级
70 7
10
小学 4-6
年级
103 7
33 10
初中138 9
5
43 20
城镇
小学 1-3
年级
95 7
5
20 10
小学 4-6
年级
128 7
5
20 33 10
初中165 9
7
25 43 20
备注:
1、六年制小学按四个年级开设《信息技术》课的,三年级可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
每生每学期33元。
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电教课程、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学校,不得收取该项费用。
2、省级示范学校“一费制”杂费标准在本标准基础上上浮10%。
3、本表“信息技术教育费”中含电教费,电教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11元,中学每生每学期14元。
4、实施农村远程教育工程的农村小学1-3年级,可收取每生每学期11元的信息技术教育费,专项用于电化教育。
安徽省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表
元/生*学期
学校类型维持学校最基本的运转所需生
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公用经费标准
农村小学174 5
初中232 7.5
城镇小学331 15
初中444 22.5
备注:考虑到我省财力和群众收入状况,表中生均公用经费是按维持学校最基本运转需求进行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