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相关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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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名词
一、土地分类
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
(一)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望天田、水浇地等,我县主要地类是水田和旱地。
2.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包括果园、茶园、其他园地等,其中由耕地改种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园地称为可调整园地,视同耕地管理。
3.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迹地、苗圃等。
4.其他农用地: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农村道路、田埂、畜禽饲养地、设施农用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坑塘水面等。
(二)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1.商服用地: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它商服用地;
2.工矿仓储用地: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包括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
3.住宅用地: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包括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
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教
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等;
5.特殊用地: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包括军事设施用地、监教场所用地、宗教用地、殡葬用地等;
6.交通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包括铁路用地、公路用地、街巷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等。
7.水利设施用地:指陆地水域,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物等用地。
(三)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1.未利用土地:指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其他草地(荒草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沙地等;
2.其他土地: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等
二、土地利用规划
(一)土地利用:人类通过一定的行为,利用土地的特殊性来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
(二)土地利用规划:国家为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对土地利用所作的统筹安排和制定的调控措施。
(三)土地资源: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能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土地。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在一定区域范围和时期内,根据土地资源现状、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对城市土地利用进行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
(五)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即耕地补偿制度,是指非农业建
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地者承担耕地补偿义务的制度。耕地补偿有两种方式,一是占地者通过土地开发或土地整理补充足够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并需要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二是由占地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专款用于土地开发或土地整理,补充耕地来补偿。
(六)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至上而下的规划,上级规划主要通过下达控制指标的方式对下级规划进行控制,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包括:
1.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需求而确定必须长期保护的耕地,同时也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中的耕地。基本农田是需长期保护的优质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需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坟或在基本农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得擅自改变已划定的基本农田的范围。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指规划期内基本农田必须保有的最低量。
3.耕地保有量:是指规划期内耕地资源总量必须保有的最低量。
4.标准农田:是指标准农田是指通过土地整理等方法,对农田进行土地平整和田间水利设施、田间道路、田间防护林等建设,达到田成方,渠相连,林成网,灌得进,排得出的,具有良好生产条件的耕地,规划期内标准农田总量必须保有的最低量。
5.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是指规划期内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工矿用地总量不得突破的最高限。
6.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是指城镇、工矿、农村居民点、交通、水利、特殊用地等各类建设用地在规划期内新占其他各类用地的累积规模。
7.人均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是指城镇工矿用地总面积除以城镇人口总数所得到的人均用地面积。
8.万元二三产业GDP耗地量:是指规划期末每万元二三产业GDP所需耗用的建设用地面积。
9. 标准农田置换:是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内的标准农田与储备库中的标准农田置换。
10.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是指省政府下达县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间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分为规划期间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其中,规划期间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由省政府一次性下达给县政府,在规划修编时落实到图斑(允许建设区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年度由省政府下达给县政府,用于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农用地转用报批。
11.预留指标:是指省政府下达县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中由县政府预留的机动指标,分新增建设占用土地预留指标和基本农田预留指标。新增建设占用土地预留指标是省政府下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没有落实到地块的指标,主要用于县重点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建设;基本农田预留指标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是落实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比省政府下达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多出的面积,主要用于县重点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建设因选址的不确定性碰到基本农田时的补划。
12.欠发达地区异地搬迁指标:指省政府下达欠发达地区高深山群众下山脱贫搬迁年度专项计划指标。
13.复耕指标:指通过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也称复垦指标和城乡建设增减挂钩指标。2008年以前,复耕指标可以作为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使用,农转用时称复耕批次,2009年后由省政府不定期下达增减挂钩指标,使用复垦指标编制《城乡建设增减挂钩方案》进行农转用报批。
14.折抵指标:指通过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而新增耕地面积,也称土地整理指标。2008年以前,土地整理指标可以作为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