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正式版
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范文

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范文《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行政处罚适用于所有有关安全生产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标准、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等。
第三条安全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坚持依法、公正、文明的原则,严格按程序进行,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法、及时、有效。
第四条安全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强调预防为主,重罚违法行为,增加行政处罚的威慑力,促使相关方面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由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承办,分别负责处罚对象的不同层面违法行为。
第六条安全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工作,推动行政处罚工作透明化、标准化。
第二章安全行政处罚程序第七条安全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复议、申诉等环节。
第八条安全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包括:接收举报、主动发现、巡查检查等方式确定违法行为,对涉及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第九条安全行政处罚的调查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取涉案当事人的陈述、交换证据等环节,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第十条安全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包括: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过程应当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一条安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评议、决定行政处罚措施,采取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形式,明确行政处罚措施、金额、履行期限等。
第十二条安全行政处罚的复议程序包括: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听证等程序,做出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安全行政处罚的申诉程序包括: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行政机关隶属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提起申诉,申诉机关应当依法核实申诉事实,及时处理申诉。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一、行政处罚法管辖的范围和程序(一)确定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二)确定行政处罚法的审理方式(三)行政机关进行案件查询的特殊情形当行政机关需要查询有关案件情况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
二、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规定(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进行事实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收集证据等程序。
(二)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最高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程序最高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门会议进行审查。
三、行政机关的补救措施(一)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应当及时制止、纠正,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给上级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纠正措施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时,应当采取合适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告知当事人,同时可以要求违法行为归还违法所得。
四、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性质界定(一)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定的违法行为和事实为基础,依法进行确证。
(二)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界定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界定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和严重责任两种,具体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
五、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量刑标准(一)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收缴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二)行政违法行为的量刑标准行政违法行为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六、特定行政处罚案件的规定(一)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特定行政处罚案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特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法进行量刑,更加严厉地惩罚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4篇)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处罚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以行政法规、规章定为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遵循法律、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危害程度、责任主体、情节轻重等因素依法进行量刑。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七条安全生产处罚的原则是依法治安全、罚当其罪、从重从快。
第八条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越大,处罚的幅度越大,罚款的额度越高。
第九条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应当相匹配,责任主体与违法行为的责任程度应当相对应。
第十条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多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处罚应当从重从严。
第十一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相关记录。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分类与处罚第十二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展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以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整顿。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情节较轻的,处以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情节较轻的,处以千元以下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进行整顿。
(四)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情节较轻的,处以千元以下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
2024年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纪律的管理,保障全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纪律的管理和处罚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纪律的管理和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公正公平:根据事实和证据,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和处罚,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严肃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惩处,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机制。
(四)科学预防: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预防和防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章安全生产纪律第四条安全生产纪律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应遵守的安全行为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二)严禁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
(三)禁止使用过期、失效设备,并及时维护和更新设备。
(四)严禁无资质及未经培训人员从事危险作业。
(五)禁止擅自改变工艺、工程和设备。
(六)禁止在爆炸、有毒有害等危险环境操作。
(七)禁止私自进入、利用封闭、危险区域等。
第六条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
第七条轻微违法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纪律,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一般违法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纪律,造成人员轻伤或者一般财产损失的行为。
严重违法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纪律,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实施行为与安全生产纪律相抵触。
(二)行为主体具备违法行为能力。
(三)行为主体故意或者过失违法。
(四)违法行为与安全事故的因果关系。
第三章处罚实施机构第九条全国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机构是负责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工作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执法和处罚等工作。
第十条全国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机构依法组织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纪律处罚规定和技术标准。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公司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确保《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长治久安,特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 3 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 4 条跟班队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并组织处理,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命之开工。
第 5 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 、“零违章”和“零事故”。
第 6 条实施安全处罚,并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水平,切实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7 条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8 条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第9 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开除留矿察看处分,并同时处罚款3000 元。
1、井下乘坐皮带的人员。
2、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
3、酒后入井的人员。
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人员。
5、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经2022 年11 月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合用本办法。
全文共六章六十八条。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合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第六章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22 年11 月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3 年5 月19 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 年4 月27 日发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 (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合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范文(3篇)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本处罚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第二条安全处罚实施细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涉及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活动及相关行政处罚。
第三条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对违反安全规定、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适当给予安全处罚。
第四条安全处罚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安全处罚的主要原则是公正、公开、有效。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在进行安全管理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措施的完善、安全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安全检查和审查,积极报告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第三章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罚第九条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安全违法行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操作;(二)未经许可擅自改动危险设备和安全设施的设置;(三)私自拆除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四)非法携带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责令降低资质等级;(五)吊销安全许可证或者相关证照;(六)其他与安全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安全规定行为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相应的安全处罚。
第十二条安全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并告知违法行为人有权进行申诉和辩解。
第四章安全处罚程序第十三条对危害安全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情况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勘查。
第十四条对已取证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处罚结果。
第十五条进行安全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行为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听取其申辩意见。
第十六条违法行为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对处罚结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本(2篇)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效果,保障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处罚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的操作过程,包括案件调查、证据收集、处罚决定、处罚执行等环节。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处罚公正、合法、有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应当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得到充分保障。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案件调查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处罚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案件事实。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采取合法合规的调查方法,收集证据材料。
第九条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举证权利。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和保存。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详细记录案件事实、证据和调查过程。
第三章证据收集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依法搜集、留存、呈送证据。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告知证据和调查的结果,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手段,不得采取非法获取证据的行为。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确保证据来源的真实可靠性,对不明确来源或存在问题的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证人的安全。
第四章处罚决定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估,确保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公开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理由和要求,依法作出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
(一)警告;
(二)责令改正;
(三)罚款;
(四)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责令停产停业;
(六)暂扣或者收缴违法所得;
(七)拆除停产整顿期间设施设备。
第五条: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违法所得巨额等特殊情况,可以从重处罚并可以公布其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第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七条: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履行,确保执法效果。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
一
资质资格
1.5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证生产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及非煤矿山企业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四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许可证条例》第2条
《许可证条例》第19条
10号令第48条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条例》第14条第1款
《许可证条例》第14条第2款
10号令第46条;9号令第42条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
(二)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
(三)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
《安全生产条例》第43条
1.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人处以三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知识考核合格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及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裁量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应严格遵循法定、合理、适度、公正的原则,保障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种情形,具体划分标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处罚裁量原则第五条处罚裁量应首先考虑危害程度,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应按照严重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第六条处罚裁量应考虑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意、过失程度以及整改态度等,恶意行为和恶劣态度应予以重罚,轻微过失且主动整改的情况可以予以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第七条处罚裁量应考虑违法行为的后果和危害程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予以重罚。
第八条处罚裁量应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和公众利益,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予以重罚。
第九条处罚裁量应考虑违法行为的持续性和情节轻重,持续违法、累犯或造成恶劣后果的,应予以重罚。
第十条处罚裁量应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定限度,不得超越法定的处罚范围。
第三章处罚决定程序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作出,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违法事实和证据;(二)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罚依据;(三)处罚种类和金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出具该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签名。
第十三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出示相关证据,对有异议的证据可以提出质疑。
第十四条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内送达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应当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处罚决定作出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在媒体和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布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结果。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的全体员工,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责任人员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公司员工管理权限,由公司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第四条事故和事件分级如下:(一)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体细分为三级:(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环境事件: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023年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

2023年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政策,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纪律的处罚原则和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纪律的违法行为,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处罚。
第四条安全生产纪律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二)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三)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安全生产隐患;(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风险的行为;(五)伪造、篡改或隐匿安全生产资料的行为;(六)对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和执法人员故意推诿、阻挠执法以及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
第二章违法行为处罚第五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责令改正;(四)罚款;(五)限制或者禁止从事某些职业;(六)吊销或者注销资质证书;(七)刑事追责。
第六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单位,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责令改正;(四)罚款;(五)停工整顿;(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七)吊销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八)刑事追责。
第七条高风险行业或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对于故意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八条安全生产纪律处罚过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消除安全隐患,并制定整改措施;(二)依法听取违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违法当事人享有的申诉、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四)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档案。
第九条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过程中,应当确保程序公开、公正、公平,依法保障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模版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部门规章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及其执行的程序。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法治化和法治政府建设。
第四条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透明、高效原则,确保当事人享有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诉权。
第五条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性质、情节、过错程度和违法所得等因素,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作出合理、恰当的处罚决定。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程序,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行政机关对不同行为应当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实施差别化的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监督,推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第一节事先告知程序第九条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和享有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行政机关告知事项应当包括:违法事实、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实施细则、可能受到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享有的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诉权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书面告知、公告和通知等方式。
第二节申辩和听证程序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有权进行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辩书,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辩书后15日内作出答复意见,并将申辩材料纳入行政处罚案卷。
如有需要,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口头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辩内容,并在申辩结束后及时向当事人发放申辩笔录。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文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文《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文(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处罚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采取的制裁措施。
第三条行政处罚依法实行自由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适当的惩罚。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从宽处理与从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当事人自愿担责,向违法行为多发领域聚焦,通过公开透明等手段加强社会监督。
第六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当场处罚、书面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进行综合判断,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措施和幅度。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注重行政处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法采取力所能及的方式和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措施和幅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即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随意扩大处罚范围或者量刑幅度;(二)公正原则,即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地进行,不能偏袒当事人或者违法使用处罚权力;(三)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相当;(四)惩戒原则,即行政处罚必须发挥威慑作用,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要予以法律规定的惩罚;(五)教育和预防原则,即行政处罚要发挥教育和预防的作用,对于违法行为主体要进行合法性的教育和警示。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措施和幅度时,应当对首次犯罪、自愿担责、及时改正等情节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措施和幅度时,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提升行政处罚的实效性。
安全惩罚实施细则

安全惩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安全惩罚实施细则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保护公民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它的目的是通过惩罚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促进社会的安全发展。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安全惩罚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安全惩罚的类型1.1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政府机关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的一种惩罚措施。
行政处罚可以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照等多种形式。
通过行政处罚,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惩处,维护社会的安全秩序。
1.2 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指对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的一种法律制裁。
刑事处罚可以包括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通过刑事处罚,可以对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起到震慑作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
1.3 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是指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的一种经济制裁。
经济处罚可以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通过经济处罚,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制约,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经济安全。
二、安全惩罚的适用范围2.1 公民:公民是安全惩罚的主体,包括个人和法人。
对于个人来说,安全惩罚可以通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等方式进行。
对于法人来说,安全惩罚可以通过罚款、吊销执照等方式进行。
2.2 政府机关:政府机关是安全惩罚的执行者,负责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惩罚方式进行,确保安全惩罚的有效实施。
2.3 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安全惩罚的监督者,负责对安全惩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司法机关可以对安全惩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安全惩罚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
三、安全惩罚的程序3.1 立案阶段:安全惩罚的程序从立案开始,政府机关接到违法行为的报告后,进行初步调查,确定是否需要立案处理。
3.2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深入调查的阶段,政府机关可以采取询问、搜查等手段收集证据,以便做出合理的处罚决定。
3.3 审理阶段:审理阶段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公正审判的阶段,司法机关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判决,并决定相应的安全惩罚措施。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细节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类型、程序、条件、标准、量刑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旨在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与法治。
一、行政处罚的类型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多种行政处罚类型,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吊销登记证书、行政拘留、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网站、责令整改等。
这些处罚类型各具特点,适用于不同的违法行为,有助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听证、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决定等步骤。
在立案阶段,行政机关应当收集、核实有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在听证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言,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在调查取证阶段,行政机关应当搜集必要的证据资料,如现场勘查、取样化验、查阅书面材料等;在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三、行政处罚的条件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条件,包括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的充分性等,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处罚权提供了明确的基准和标准。
例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基于充分的证据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行政规定等,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处罚决定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四、行政处罚的标准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标准,包括罚款金额、行政拘留期限、停业关门时间、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等多个方面,为行政机关确定处罚的方式和程度提供了依据。
例如根据违反行政法规的轻重情况,行政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决定罚款金额和罚款期限,其跨度和灵活性比较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处罚标准,展现了行政处罚灵活的特点。
五、行政处罚的量刑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行政处罚的量刑基准和规则,即根据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和其在社会上的危害程度而进行量刑处理。
安全惩罚实施细则

安全惩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安全惩罚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安全惩罚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安全惩罚的定义与目的1.1 安全惩罚的概念:安全惩罚是指对违反安全规定、威胁他人安全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的制度。
1.2 安全惩罚的目的:通过实施安全惩罚,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全秩序。
1.3 安全惩罚的原则:公正、公平、合理是安全惩罚的基本原则,确保处罚与违规行为相匹配。
二、安全惩罚的适用范围与对象2.1 适用范围:安全惩罚适用于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
2.2 惩罚对象:安全惩罚的对象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机构等。
三、安全惩罚的具体措施3.1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行政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用于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3.2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
3.3 经济赔偿: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违规方进行经济赔偿。
四、安全惩罚实施的程序与机构4.1 程序:安全惩罚实施前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等程序,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2 机构: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安全惩罚的实施和监督,保证惩罚的有效性。
五、安全惩罚的效果与展望5.1 效果评估:对安全惩罚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惩罚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2 创新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安全惩罚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采取创新方式和手段,提高惩罚的效果。
5.3 公众参与:加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参与度,通过公众监督和参与,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
结论:安全惩罚实施细则是保障人们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安全惩罚的定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措施、程序与机构、效果与展望的详细阐述,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安全惩罚制度,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同时,我们也应不断完善和创新安全惩罚制度,提高其效果,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
安全惩罚实施细则

安全惩罚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各行各业都面临着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制定和实施安全惩罚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对安全惩罚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二、安全惩罚的定义安全惩罚是指对违反安全规定、行为不符合安全要求,从而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的制度。
安全惩罚的目的是通过制度化的手段来促使个人和组织自觉遵守安全规定,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惩罚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安全惩罚的实施应当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对所有违规者一视同仁。
2. 依法依规原则:安全惩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确保惩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适度惩罚原则:安全惩罚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适度进行,不可过轻或过重。
4. 效果导向原则:安全惩罚的目的是为了达到预期的效果,即通过惩罚促使违规者改正错误,遵守安全规定。
四、安全惩罚的内容1. 行政处罚: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个人或组织,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2. 经济制裁:对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个人或组织,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教育惩戒:对违规行为轻微的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教育和培训等方式进行惩戒,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素质。
4. 公示曝光: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媒体等渠道进行公示曝光,以警示其他人。
5. 法律追究:对涉嫌犯罪的个人或组织,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
五、安全惩罚的程序1. 事实调查:对涉嫌违规的个人或组织,应当进行事实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确保处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处罚决定:根据事实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做出处罚决定,并告知违规者有关处罚的理由、依据和途径。
3. 申诉机制:对于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个人或组织,可以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复核。
4. 处罚执行:一旦处罚决定生效,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执行,并监督违规者按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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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秩序,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证公司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确保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公司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项目、分包单位应依法履行施工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安全。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部门规章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依照本实施细则实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及管辖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分六种:1.警告;2.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罚款;4.责令停工整顿;5.通报批评;6.取消分包队伍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
第五条:实施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在10000万元以内(含10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可由安技部当场决定,并填写统一制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通报批评、责令停工整顿的行政处罚,应由安技部报请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实施;处罚在20000元以上、取消分包队伍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的行政处罚,应由安技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领导审核并提出意见,由公司主要领导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及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主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主责单位或部门办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罚细则第八条: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包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3.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本单位、本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4.未保证本单位、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5.未督促、检查本单位、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九条:因第八条六款中任一款违法行为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2人以内(含2人)受轻伤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发生一起重伤事故、1人受重伤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3.发生一起多人(2人以上)受伤或一起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4.发生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条: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提供虚假情况的;5.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6.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7.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的;8.负责落实整改或者督查落实整改不到位的;9.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10.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一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分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取消其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对施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规人数每人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施工方案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及施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所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下列专项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工;每缺少一项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1.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3.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4.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5.其他危险作业。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未设置专业指挥人员并在起重物下从事其他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人员未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未按照规定佩带个人防护用品;手持电动工具未穿绝缘鞋、未戴绝缘手套的,责令改正,并每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使用特种设备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使用非标准电闸箱、施工机械、机具、电气设备、特种设备未经安全验收合格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使用;按已使用项每项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重点部位及预留孔、洞、口、井以及临边未设置防护、围档和警示标志、夜间不设置警示灯的,责令改正;每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为操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作业;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总包单位未与分包队伍签定安全生产协议,未对其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用电未按国家标准敷设线路,任意拉线接电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发现一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使用电焊设备未进行接地或接零保护的,木工使用多用刨的、接电源线使用多项插头的、私自拆改标准电闸箱的施工单位,每发现一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未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购置、使用、存放、保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用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员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录用未成年工或指派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有禁忌工作,不进行定期身体检查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含中午)饮酒后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未按有关规定进行逐级逐项安全技术交底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无视安全生产,不吸取教训,反复出现安全隐患的单位,责令停工整顿,并加重处罚,处以20000元罚款;对分包单位取消其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
第三十二条: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内业基础资料,或者安全内业基础资料严重缺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发生伤亡事故未按有关规定按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对事故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三十五条: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款项,由处罚单位报公司财务中心。
财务中心从当月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对个人进行的罚款,三日之内交至公司安技部。
第三十六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0%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罚款所得的款项,由安技部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购置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实施安全行政处罚通知书,由公司安技部统一制定(式样附后)。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行。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