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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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干部、职工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由总经理负责,安全二处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负责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纳入公司培训教育年度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五条所有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入厂三级教育
第六条公司实行新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指的是公司、厂部(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对新进公司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外单位调入人员、培训实习人员、外单位在生产区域施工或长期作业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高危行业不少于72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七条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八条厂部(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工段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工段(班组)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三章日常教育和特殊教育
第十条公司每年对职工组织开展培训教育,每名职工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高危行业不少于20学时)。每次培训结束后,培训教育情况由安全二处或分厂及时记入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卡》。
第十一条日常培训教育由分厂、工段根据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按月组织实施(每月每人培训不少于2次),教育后必须进行考核,考试不及格者待岗再培训并补考,补考不合格者调离重点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内容:
1、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方针政策的学习
2、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技术技能、岗位风险管理、应急等方面的培训。
3、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的安全操作规程。
4、公司内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及应急救援方案。
5、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职责及制度。
6、典型事故案例、事故抢救、应急处理措施。
7、消防知识及救护器材及使用知识。
8、特种作业人员除掌握以上各项知识外,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操作知识的教育和训练,了解其特定作业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的内容的危险性及其防范措施等知识。
第十二条员工换岗或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分厂必须对换岗人员进行新岗工种的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教育,教育情况材料报安全二处备案,未经教育不准上岗。
第十三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使用新材料时必须由采用新工艺、新设备、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技术规定(程)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十四条公司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内容为:公司的安全现状,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公司安全危险点及防范措施等。外来人员的入厂培训由安全二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分厂(工段)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并及时通知安技员参加。
第四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参与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高危行业不少于48学时),此培训有集团人事部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其培训内容有:(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分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高危行业不少于48学时),其培训内容有: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第二十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2学时(高危行业不少于16学时)。
第五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才能上岗操作。实习期间的特种作业人员,不能进行独立操作,必须由持证人员带领。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二十二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换证工作,由集团公司人事部培训中心组织,安全处配合协调。
第六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和建档
第二十三条公司安全二处负责全特钢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各部门分厂负责本单位的考核,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安全考核成绩以及本人在安全方面的表现情况应按管辖范围及时如实地填入《安全教育记录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