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罪数
《刑法》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确定罪数的意义在于:(1)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
(2)确定数罪是确定刑罚权个数的前提,因为国家刑罚权个数应当与犯罪个数对应。
数罪又分为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
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数罪;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数罪或者异种数罪。
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在于: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习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同种数罪不仅包括罪名相同的数罪,如甲犯有三个盗窃罪,通常是将三次盗窃数额累加按一个盗窃罪定罪处罚。
也包括“选择的一罪”,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如甲分别犯有一个窝赃罪、一个销赃罪,则将两次犯罪事实列出,只按一个窝赃、销赃罪定罪处罚。
(2006.四.28.辨析题)请对“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进行辨析。
请对“只要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就必定构成数罪”进行辨析。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
因此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2.法益说(或结果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法益说把法益分为专属法益(如生命、自由等)与非专属法益(如财产等)。
前者根据法益的主体来确定法益的个数。
因此,一枪射杀数人是数罪。
后者根据法益的归属确定法益的个数。
例如,从甲、乙、丙三家偷财物,就是数罪。
3.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因此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
第十三章 罪数
第十三章罪数第一节罪数的区分一、区分罪数的意义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构成一个还是几个犯罪。
二、认定罪数的标准(一)客观说1.行为标准说2.结果说3.法益说(二)主观说◆主观说又称为犯意说,认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应以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为标准。
◆我国刑法学界普遍公认,犯罪构成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犯罪构成是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
第二节一罪所谓一罪是指犯罪主体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形。
它可分为简单的一罪和复杂的一罪一、简单的一罪简单的一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犯了一个直接客体,刑法也相应地规定为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形二、复杂的一罪复杂的一罪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好像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事实上或者立法上并不成立数罪或者不作为数罪而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
(一)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犯罪行为形式上貌似数罪,而实质上是一罪的犯罪。
1.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的行为及不法状态同时持续的一类犯罪。
其具有以下特征:①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这是继续犯与状态犯的主要区别。
(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况。
)②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③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客体,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客体。
④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
◆我国刑法规定如的非法拘禁罪,重婚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都是继续犯,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均应以一罪论处。
此外,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刑法 罪数形态
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 刑的犯罪形态。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本来是刑法上各自独立的数个行为,由法律明 文规定结合为一罪的情况,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 强奸罪。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结合犯。
集合犯
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虽 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不作为数 罪而是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形态。集合犯包括常 业犯和营业犯。(如以赌博为业为常业犯;多次非 法行医为营业犯)
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即是典型的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也称想象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
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情况。如为报复故 意开一枪击毙一个同时伤另一人,该行为即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 故意伤害两个罪名,即属于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性
质相同的几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如某人窜到一居 民区,先后撬开几家居民的门窗,从多户居民家中盗得大量财物,此 即属于盗窃罪的连续犯。
牵连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
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如行为人为诈骗财物而伪造公文, 其行为既触犯了伪造公文罪又触犯了诈骗罪从而构成牵连犯。
吸收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一行为因被他行
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意义,从而只成立吸收行为之罪的犯罪形态。
数罪的类型
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罪数形态
一、罪数形态概述
罪数 ——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罪数形态——一罪与数罪形态。 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 1、有助于准确定罪 ; 2、有助于合理适用刑罚 罪数判断标准——犯罪构成标准说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罪数形态一罪与数罪概说一、罪数的概念和意义罪数是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构成一罪的,是一罪;构成数罪的,是数罪。
一般情况下区分一罪与数罪并不难,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认定起来则比较困难,确定这些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中外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犯意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综合说等不同的学说,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是犯罪构成标准说,认为在区分一罪与数罪时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
凡是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三、罪数的类型一罪的类型单纯一罪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的类型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实质的一罪包括单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其中单一罪指明显地只构成一罪的情况,所以不再研究。
(一)继续犯 1. 概念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一个已经实现犯罪既遂的行为,在既遂后的相当时间里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窝藏罪是继续犯的适例2. 特征(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
(2)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
(3)继续犯是犯罪达到既遂之后,犯罪状态在继续中,即行为与不法状态都在继续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的时间里的持续。
所谓相当时间,是指从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上看构成继续犯所持续的时间。
继续犯的认定与处罚1、认定与状态犯与即成犯与接续犯2、处罚原则:依法一罪论处,持续时间为量刑情节(二)想象竞合犯1.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即基于一个犯意的发动,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想象竞合犯。
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了一个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
刑法中论数罪
在我国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罪数理论实际是研究犯罪人(一人)的行为是构成单一罪和数罪为对象的。
它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应属于犯罪论。
数罪是从理论上概括一个人是否构成数罪及其所具备的特征,即解决犯罪问题;单一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或数个犯罪行为而具备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
同样解决的是犯罪问题。
因此无论是单一罪或数罪都属于犯罪论范筹,是犯罪理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把罪数论置于犯罪理论体系中,使我国刑法学体系更加协调一致,更具有它的完整性。
无论是我国的刑事立法或是我国的刑法理论,都分为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一是刑法总论,其二是刑罚分论,犯罪理论在刑法总论和刑罚分论中都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作为罪数论则又是犯罪论中的必要构成部分,因此罪数问题在刑法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一、罪数论是犯罪构成的理论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犯罪构成理论的特殊问题的补充形式首先,数罪是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所规范的犯罪行为,一般是以一人犯一罪为基本内容,所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则以一罪为其研究为根本。
至于一人犯数罪,由于它的构成具有多变的特点,我国刑法分则对于一人犯数罪的问题有规定,但不可能与一人犯一罪规定的那样较为祥尽,只是对少数的犯罪行为规定为数罪进行并罚:例如,刑罚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依照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有具体的规定,一人是否构成数罪,则正是罪数所要研究的对象。
数罪问题,不仅是犯罪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对犯罪构成理论不能概括的特殊问题的补充形式。
其次,单一罪是犯罪构成理论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形式。
任何科学概念不可能穷尽一切因素,在给概念下定义以后,不可避免地加以补充和修正,使之更加完善。
犯罪构成理论所概括的四个基本要素,即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并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一个犯罪客体。
刑法学-第十二章 罪数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7月3日刑满释放。
2005年5月13日凌晨3时许,王照双钻窗潜入北
京市西城区某胡同某号楼被害人李某(女,时年
39岁)家中,从客厅窃走李某的人民币100余元
及手机1部。后王照双又进入大卧室,见到熟睡
的李某,遂起意奸淫。王照双对李某进行威胁、
捆绑,强行将其奸淫,后即钻窗逃离现场。李某
朱某经人介绍与本村女青年林某谈恋爱, 后双方志趣相异,林某离朱某而去,对此 朱某怀恨在心。一日凌晨两点,朱某从某 劳动支队盗出冲锋枪一支,子弹数十发, 窜至林某家中,对准林某进行扫射,林某 连中数弹而亡,林某的父母听见枪声持木 棒赶来欲与朱某拼命,朱某调转枪头又是 一梭子子弹,林某父母也先后中弹而亡, 对朱某的行为应该按( )处理。 A 数罪 并罚 B 牵连犯 C 吸收犯 D 连续犯 E 继 续犯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应如何定性有不同意 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江某殴打行 人的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是犯罪; 而殴打民警的行为是妨害公务罪。第二种 意见认为,林某、江某殴打行人的行为是 寻衅滋事罪,殴打四名民警的行为是妨害 公务罪,应数罪并罚。第三种意见认为, 林某、江某殴打行人的行为和殴打四名民 警的行为是在一个犯罪动机下所实施的随 意殴打多人的行为,本案应定寻衅滋事罪。
司机丙某冬季清晨出车,因天气寒冷, 汽油上冻,汽车无法启动,便点燃木 柴烧烤油箱,不料油箱起火爆炸,当 场炸死3人。丙某的行为构成( ) A. 失火罪B.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C.过失 爆炸罪D.破坏交通工具罪
参考答案:B
甲欲杀死仇人乙,在乙开的出租车的 座位下安放了定时炸弹,结果不仅炸 死了乙,同时也炸了乘客丙丁,还炸 毁了出租车。甲的行为构成了( ) A. 破坏交通工具罪B.故意杀人罪C.爆炸 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一、罪数的概念罪数,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
按照犯罪构成说,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刑法分则一般按照一个人犯一个罪设计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好几个罪名,所以说就有了罪数如我将他人捅死,发现他穿的貂,价值好几万,那么我既成立故意杀人又成立毁坏财物。
罪数形态,分为刑法分则、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罪数处理方法(法条)和罪数形态理论(理论)两部分内容。
考生做题时,在判断行为人最终按一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时,应当“先用法条,再用理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刑法对于某些犯罪的罪数形态进行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没有规律而言,可能出于某些特殊考虑,我们要把特殊的规定记住如拐卖妇女,又强奸妇女的,法条把强奸定为拐卖的加重情节,不需要再定强奸罪,就定一个罪,法定刑升格就可以。
因为拐卖和强奸的并发率很高,为了方便法官判刑,法律进行了特殊规定。
必须记住,有法条硬性规定的,根据法条,如果没有硬性规定根据现在学的罪数理论。
二、例外:重法优于轻法。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刑法中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况: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
例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种特殊犯罪法条竞合的关系,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应适用重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一律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特殊罪名定罪处罚。
特殊法条处罚太轻,普通法条反而处罚较重,基于法律规定,要按照重法优于轻法进行处理,是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种特殊犯罪法条竞合的关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母法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8种特殊犯罪是子法条,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应适用重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一律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特殊罪名定罪处罚,必须根据具体情形,哪一个罪重,适应哪个法条。
刑法罪数分类口诀
刑法罪数分类口诀刑法是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罪数分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细分和归类的一种方式。
为了便于记忆和理解,人们常常使用口诀来帮助记忆刑法罪数分类。
下面就介绍一个简单的刑法罪数分类口诀,并按照相关刑法格式进行论述。
一、滥用职权类:内部职务犯罪、徇私舞弊犯罪、玩忽职守犯罪,人民利益侵害事大事。
滥用职权类是指以公务人员的身份,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侵害人民利益的罪行。
例如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
这类罪行严重损害了公正、公平和社会秩序。
二、侵犯财产类:盗窃犯罪、抢夺犯罪、诈骗犯罪,财产归我不归你。
侵犯财产类是指通过盗窃、抢夺或者诈骗等手段,为了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不当利益的罪行。
这类罪行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三、危害人身类:故意伤害犯罪、强奸犯罪、绑架犯罪,人身安全受威胁。
危害人身类是指以暴力手段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身体伤害、侵犯人身权益的罪行。
例如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
这类罪行侵害了人的生命、身体和自由,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治安稳定。
四、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类:妨害公务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非法拘禁犯罪,理顺秩序是法治需要。
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类是指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干扰政府工作,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的罪行。
这类罪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妨碍了政府正常运转和人民生活的安宁。
五、危害公共安全类:危险驾驶犯罪、爆炸犯罪、恐怖犯罪,公共安全警钟鸣。
危害公共安全类是指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的罪行。
例如危险驾驶、爆炸、恐怖活动等。
这类罪行危害了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
六、危害国家安全类: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间谍罪,国家安全担忧情。
危害国家安全类是指威胁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为外国提供情报等行为的罪行。
这类罪行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安全利益,威胁国家的独立、统一和安全稳定。
七、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市场秩序保护严。
刑法总论讲义15第十五章罪数
整理课件
3、例子
(1)常业:赌博罪(以赌博为业) (2)常习:惯窃、惯骗(79年刑法)
4、处罚原则:一罪
集合犯:常习犯、职业犯、营业犯
整理课件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1、定义:基于同一的或概括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
的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2、基本特征
(1)基于同一的或概括故意 (2)数个独立行为 ❖ 数行为均可独立成罪 ❖ 数行为均不可独立成罪 ❖ 部分行为可独立成罪 (3)行为具有连续性 (4)触犯同一罪名
整理课件
单纯的一罪:一行为、一犯意、一结果、一法益
(1)一个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侵害一个对象,实现一个构成要件 (2)数个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侵害一个对象,实现一个构成要件 (3)一个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侵害一个对象,实现了一个构成要件 但此罪名的构成要件与彼罪名的构成要件在规范层面存在交迭 (4)一个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侵害数个对象或数个法益,实现数个构成要件 (5)一个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侵害数个对象,实现数个构成要件,但数个行 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6)一个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侵害数个对象,实现数个构成要件,但数个行 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 (7)一个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侵害数个对象,实现数个同质的构成要件
整理课件
❖ 罪数形态小结表格
整理课件
❖ 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 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
❖ (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 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罪数界限在刑法中是十分重要的,不同的罪行数目将会对惩罚的程度和方式产生影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有罪数界限的规定,中国刑法亦不例外。
刑法的罪数界限分为以下几种:单一罪、罪名转移、并罚、数罪并罚以及共犯的刑罚定罪。
以下是对这些罪数界限的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单一罪所谓单一罪,即一个行动或行为构成一个单一的罪行。
刑法中确定的单一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
这些罪行中,都只需要满足一个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犯罪。
二、罪名转移罪名转移也称罪名推定,是指因某些原因,指控的罪名与实际情况不符,调整指控罪名的行为。
罪名转移的基础是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推论出出版了的事实和构成罪名的要件。
如以故意伤害罪行控告某人时,经审查发现其行为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要件,但是却有故意伤人致死罪的要件,则可以调整罪名进行控告。
三、并罚并罚是指因同一个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需要进行多项惩罚的行为。
举例来说,当某人在行驶机动车时,酒后驾驶,造成了交通事故,其行为可能涉及醉酒驾车罪、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该人的行为同时判处多项刑罚,以达到更好的惩罚效果。
四、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当某个人犯有多项犯罪行为,被判处多项刑罚时,法院可以将这些刑罚合并起来,给予该人一项较重的刑罚。
这种方法相对于单独判处每一项刑罚而言,更加有效地对罪犯进行了惩罚。
例如,某人在不同场合实施了多项盗窃行为,如果单独对每个场合进行量刑,那么相对于将这些罪行合并计算,判处的刑罚则会更为轻微。
五、共犯的刑罚定罪共犯的刑罚定罪也称为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共同实施了某项罪行,可视为共犯罪,并对他们进行相应的惩罚。
共犯罪行可以使每个共犯者都担负同样的刑事责任。
例如,两个人共同实施了盗窃罪行,则法院可以对这两个人进行同样的判决,判处相同的刑罚。
在刑法的实践中,罪数界限的具体运用既有确定的原则,又有灵活的应用。
刑法学犯罪的个数
5、结果加重犯也有未遂的情形 基本罪未遂,但造成加重结果的情况下到底是认定既遂还 是未遂?例如,甲在抢劫中没有抢到乙的财物,但是造成 了乙死亡的结果,这到底应该定性为抢劫既遂还是抢劫未 遂? (三)罪行加重犯 行为具备了犯罪的基本构成,或者说实施了一个基本 的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又实施了加重法定刑的另一个犯 罪行为,法律上将此认定为一罪并加重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第239条)。
• 刑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第22条的故意杀人罪与放火 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在“故 意致人伤亡”上存在重合。 • 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1)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 例如合同诈骗罪优先于诈骗罪得以适用 • (2)在依据特别法适用。明显导致不合理的情况下,例 外允许优先适用重法。
• (2)法益(结果)的个数:这种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对 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 数决定性基准。 按照法益说,抢劫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的一种具体犯罪都是数罪。 • (3)意思的个数:这种观点认为犯罪是人主观意思的外 在表现,犯罪的个数应该以犯罪的个数应该以犯罪意思作 为判断的标准,只要出于一个意思,不管造成什么样的后 果,都是一罪。 • (4)犯罪构成: 这一观点主张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 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 例如甲用工业用盐充当食用盐销售,销售额达到50万元,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也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如果没有食盐专卖许可证,还构成非法经营 罪,按照犯罪构成说,上述行为无疑构成数罪,而按照我 国刑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
4、实施抢夺行为,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 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 • 5、实施骗取出口退税,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扥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处罚较重罪名处罚。
罪数论
3.分类: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 的,出售行为被伪造行为吸收,只定伪造货币罪。 (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例如,准备入户抢 劫,进入后屋内无人,便实施了盗窃,盗窃罪的 实行行为吸收了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只定盗窃罪。
(三)不可罚(共罚)的事后行为
这是指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 行为,但是不处罚事后行为。不处罚的根据是, 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 能性。 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例1:甲盗到一幅名画后,误以为是赝品便毁坏。 因为只侵犯了一个法益(文物的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只定盗窃罪。
(2)竞合原因不同。法条竞合是由于法条规定的 错综复杂所导致,是一种静态竞合;想象竞合是 由于具体犯罪行为的多样性,让两个原本没有关 系的法条产生了竞合,是一种动态竞合。例如, 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原本没有关系,只是由 于某个犯罪人实施了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才让 这两个罪名产生竞合。 (3)处理原则不同。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是择一 重罪论处;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 般法。
1.概念:刑法将数个同种行为类型化后规定为 一罪。 2.分类:(1)职业犯,是指将犯罪作为职业或业 务反复实施,并被刑法规定为一罪。例如,非法 行医罪(T336)。 (2)营业犯,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并被 刑法规定为一罪。例如,“以赌博为业”的赌博 罪(T303)。
四、处断的一罪
(2)T229K1、K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 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罪数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罪数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的同⼀个犯罪⾏为,如果构成两个不同的罪名时,可以对犯罪嫌疑⼈进⾏数罪并罚,⽽什么是数罪并罚,数罪怎么认定很多⼈是不知道的,那么罪数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罪数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关于罪数判断标准,即区分⼀罪与数罪的标准,凡是基于⼀个确定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个危害⾏为,符合⼀个犯罪构成的为⼀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数罪的类型有哪些(1)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以⾏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致为标准进⾏分类。
异种数罪,是指⾏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同种数罪,是指⾏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为⼈的犯罪事实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致,表现在法律特征上,就是⾏为⼈实施的数个犯罪⾏为所触犯的罪名是否相同。
数个犯罪⾏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就是异种数罪;数个犯罪⾏为触犯相同罪名,就是同种数罪。
(2)并罚的数罪和⾮并罚的数罪。
以对⾏为⼈的犯罪事实已构成的实质数罪是否实⾏数罪并罚为标准进⾏分类。
并罚的数罪,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并罚的实质数罪。
⾮并罚的数罪,是指⽆须予以并罚,⽽应对其适⽤相应处断原则的实质数罪。
(3)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期间的数罪。
以实质数罪发⽣的时间条件为标准进⾏分类。
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是指⾏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
刑罚执⾏期间的数罪,是指在刑罚执⾏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构成的数罪。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罪数的判断标准是如何的”问题进⾏的解答,罪数,是指⼀⼈所犯之罪的数量,罪数的判决也就是⼀个罪与数个罪的区别,包括明确“禁⽌重复评价”原则、是否只对⼀个法益造成侵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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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在刑法中,罪的数界限指的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最低和最高刑罚程度。
刑法规定了不同罪名及其相应的数界限,以此来区分不同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
对罪的数界限的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为刑法的适用提供指导。
刑法规定的罪的数界限可分为四个层次,即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死刑是最高的刑罚,多数国家已逐渐废除死刑,仅在极少数严重的罪行中予以适用。
无期徒刑是次高的刑罚,适用于一些严重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强奸等。
有期徒刑是最常见的刑罚,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不同,其刑期可长可短。
拘役是相对轻微的刑罚,主要适用于一些轻罪和积极悔过的犯罪行为。
在刑法实施过程中,罪的数界限的具体适用是有一定灵活性的。
判决机关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综合考虑刑法规定的罪的数界限,来确定刑罚的具体程度。
这种灵活适用的原则有助于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促进刑罚的个别化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刑法中罪的数界限的研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罪与罚的关系研究和刑法制度的完善研究。
罪与罚的关系研究。
这个研究方向主要围绕罪的数界限与刑罚的确定之间的关系展开。
通过分析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及其相应的数界限,研究者可以揭示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和认定标准,反映社会对不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的认识和评价。
还可以研究罪的数界限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情况,了解刑罚裁量的原则和限制,探索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的保障机制。
刑法制度的完善研究。
这个研究方向主要关注刑法规定的罪的数界限是否合理和科学,以及是否符合实际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通过对刑法的立法过程和司法实践的分析,研究者可以评估现行刑法制度的优势和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方案。
还可以借鉴国内外的刑罚制度和经验,以便更好地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提高刑法的实施效果和司法公正性。
刑法总论罪数问题
罪数问题第一节罪数标准一、罪数标准同一行为人的多次举动或者多个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问题,即涉及罪数问题。
一罪还是数罪判断标准:“构成要件说”,即行为符合一个还是几个构成要件;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
罪数判断的“两个角度、三个步骤”:“两个维度”:行为+法益;“三个步骤”:第一步:查行为个数;第二步:找相关理论(如若为数个行为,则看是否属于牵连犯、连续犯等关系);第三步:看有无特殊规定(若有特殊规定,则从规定;若无特殊规定的,则依相关理论)。
第二节认定罪数的具体情形一、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是与单纯的一罪相对而言的,其最根本点在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故为“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1)概念与特征:继续犯亦即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2)典型例子:如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想象竞合犯(1)概念与特征:即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2)典型例子:以放火的方式杀人,破坏性地偷盗公共交通工具的关键性零部件;(3)司法处断: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3、结果加重犯(1)概念: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充足一个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2)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二是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是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罪过(一般出于过失,但不排除故意可能);四是刑法就加重结果单独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
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是: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3)认定:一定要注意其最基本的特征——法定性,或法定刑,即看《刑法》分则对某一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有几个,并注意区分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例如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罪名一览表(468个)
目录起止条文罪数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02至11312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14至13952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8)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40至1509第二节走私罪151至15710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58至16917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70至19130第五节金融诈骗罪192至1998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200至21114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212至2197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220至23013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31至26142第五章侵犯财产罪262至27513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36)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276至30350第二节妨害司法罪304至31620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317至3228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323至32810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329至33611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337至34515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6至35611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57至3616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62至3665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367至38023第八章贪污贿赂罪381至39514第九章渎职罪396至41837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419至45031刑法罪名的历史沿革一、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施行后,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了413个罪名。
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共确定了414个罪名。
二、97年刑法于生效施行后,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对罪名有所增减。
为了避免检察院和法院对罪名的规定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对罪名进行了调整:修改了16个罪名(其中1个罪名修改为2个罪名,即修改增加了1个罪名),新增了5个罪名,取消了2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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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数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二/8)
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
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千米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
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
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
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
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
1.【考点】罪数
【答案】A。
解析:成立牵连犯,要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具有类型性、通常性的牵连关系。
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不能成立牵连犯。
因为为实施招摇撞骗行为,通常并不需要去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换言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不是招摇撞骗的必经手段。
甲也不成立想象竞合犯,因为甲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一个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一个是持该证件招摇撞骗,侵犯了两个法益。
故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A项正确,当选。
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危险驾驶罪。
乙撞死路人张某,触犯交通肇事罪。
甲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应以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论处。
但是不能因为乙的行为已经构成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就否定乙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丙虽然第一个行为触犯诈骗罪,第二个行为触犯抢劫罪,但是由于李某只遭受了一份财产性利益损失,丙针对同一被害人的同一财产性利益所实施的前后两个行为,不应数罪并罚,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C 项错误,不当选。
破坏军婚罪(与军人的配偶重婚)是重婚罪的特别法条,二者侵犯的是同一法益。
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
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法条竞合犯,而不是想象竞合犯。
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2.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6/二/11)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2.【考点】法条关系
【答案】D。
解析:如果认为两个法条是对立的关系,那么二者之间就不会出现交叉或
者重叠现象,因而也就不可能出现一行为既触犯此条文又触犯彼条文的现象。
如果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那么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就不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A项错误,不当选。
如果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那么一行为就不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条文,也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现象。
B项错误,不当选。
如果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那么冒充警察骗取财物的行为,就不能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因为这两个罪名的犯罪客体不是同一个,前者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后者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C项错误,不当选。
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应认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贪污罪。
但是该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3.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二/9)
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
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
3.【考点】罪数;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答案】C。
解析: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甲前后两个行为分别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
甲盗窃毒品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法益(此时“毒品”应评价为财物),甲将毒品交给乙代为销售的行为侵犯的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由于事后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因而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对甲应以贩卖毒品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A、B两项正确,不当选。
乙帮甲销售毒品,甲、乙二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因此,乙的行为性质属于贩卖毒品,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转移毒品罪。
即便认定乙的行为还同时触犯了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是由于乙只存在一个行为,故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
C项错误,当选。
D项正确,不当选。
故本题选C。
4.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二/10)
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
4.【考点】冒充军警人员实施特定犯罪的罪数
【答案】C。
解析:2011年3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由于只存在一个招摇撞骗行为(冒充军警人员是招摇撞骗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故构成招摇撞骗罪(或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A项错误,不当选。
C项正确,当选。
冒充警察实施抢劫,虽有“骗”的成分,但冒充警察抢劫是为了便于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顺利强取财物,而不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因此,冒充警察实施抢劫的,只构成抢劫罪一罪,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B项错误,不当选。
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不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不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只成立劫持航空器罪一罪,不可能实行数罪并罚。
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5.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2016/二/54)
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
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5.【考点】罪数
【答案】BD。
解析:我国刑法将伪造货币的行为和变造货币的行为分别独立规定为两个罪名,即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
由此可见,我国伪造的货币并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根据《刑法》的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中的假币均指伪造的货币,故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仅包含伪造的假币,不包含变造的假币。
因此,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不能构成使用假币罪,如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可按诈骗罪论处。
A项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因此,乙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应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B项正确,当选。
C项中,没有交待丙是为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才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故丙前后两个行为不具有牵连关系,对丙应当数罪并罚。
即使丙确实是为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才去盗窃军人制服的,由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通常并不需要采取盗窃军人制服的方式进行,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欠缺通常性,也应否定牵连犯的成立,对丙应当数罪并罚。
C项错误,不当选。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丁的行为同时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