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罪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罪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二/8)
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千米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
1.【考点】罪数
【答案】A。解析:成立牵连犯,要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具有类型性、通常性的牵连关系。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不能成立牵连犯。因为为实施招摇撞骗行为,通常并不需要去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换言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不是招摇撞骗的必经手段。甲也不成立想象竞合犯,因为甲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一个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一个是持该证件招摇撞骗,侵犯了两个法益。故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应当数罪并罚。A项正确,当选。
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危险驾驶罪。乙撞死路人张某,触犯交通肇事罪。甲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以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不能因为乙的行为已经构成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就否定乙也构成危险驾驶罪。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丙虽然第一个行为触犯诈骗罪,第二个行为触犯抢劫罪,但是由于李某只遭受了一份财产性利益损失,丙针对同一被害人的同一财产性利益所实施的前后两个行为,不应数罪并罚,以抢劫罪一罪论处。C 项错误,不当选。
破坏军婚罪(与军人的配偶重婚)是重婚罪的特别法条,二者侵犯的是同一法益。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法条竞合犯,而不是想象竞合犯。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2.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6/二/11)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2.【考点】法条关系
【答案】D。解析:如果认为两个法条是对立的关系,那么二者之间就不会出现交叉或
者重叠现象,因而也就不可能出现一行为既触犯此条文又触犯彼条文的现象。
如果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那么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就不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A项错误,不当选。
如果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那么一行为就不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条文,也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现象。B项错误,不当选。
如果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那么冒充警察骗取财物的行为,就不能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因为这两个罪名的犯罪客体不是同一个,前者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后者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C项错误,不当选。
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应认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贪污罪。但是该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3.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二/9)
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
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
3.【考点】罪数;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答案】C。解析: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甲前后两个行为分别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甲盗窃毒品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法益(此时“毒品”应评价为财物),甲将毒品交给乙代为销售的行为侵犯的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由于事后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因而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对甲应以贩卖毒品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A、B两项正确,不当选。
乙帮甲销售毒品,甲、乙二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因此,乙的行为性质属于贩卖毒品,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转移毒品罪。即便认定乙的行为还同时触犯了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是由于乙只存在一个行为,故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C项错误,当选。D项正确,不当选。
故本题选C。
4.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二/10)
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
4.【考点】冒充军警人员实施特定犯罪的罪数
【答案】C。解析:2011年3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由于只存在一个招摇撞骗行为(冒充军警人员是招摇撞骗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故构成招摇撞骗罪(或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A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