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离职员工个税未按时代扣如何处理
员工离职税务处理流程
员工离职税务处理流程
员工离职税务处理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清理税前工资:员工在离职前应将所有应付税前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进行总结,确保税前工资金额准确无误。
2. 扣除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是由雇主代扣代缴的。
在员工离职时,需要将其纳税额进行核算,并从税前工资中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年度逐月扣缴,并根据离职时间计算的当年累计已缴纳的个税金额进行核算。
3. 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员工离职后,公司需要将其个人所得税信息进行注销。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向税务部门提交员工离职的相关文件,如离职证明、个税缴纳记录等,以完成个人所得税注销手续。
4. 发放税务结算证明:在完成个人所得税注销手续后,税务部门将为离职员工开具税务结算证明。
该证明是员工在办理工作变更、退休、购房等事务时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
5. 公司报税及缴款:公司需要根据员工离职的个人所得税核算结果,按时向税务部门缴纳个税,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报税资料提交给税务部门。
公司需将员工的离职日期、个人信息等相关纳税信息进行报税。
6. 个人申报及退税:如果员工在离职前累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超过了实际应缴税额,员工可以选择申请退税。
员工在离职后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递交退税申请,并在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后,获得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款项。
以上便是员工离职税务处理的一般流程。
然而,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可能有所不同,具体操作流程可能会有所调整。
因此,建议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会计实务离职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如何处理
会计实务离职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如何处理离职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是指员工在离职时,公司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扣缴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代扣代缴给税务部门。
在处理离职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了解法律法规:在处理离职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时,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是相关的基本法律法规,同时也需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等税务部门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的指导性文件等。
第二,核对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在离职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前,需要核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通常,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代扣代缴的,因此需要核对员工在公司所获得的工资、薪金以及其他相关收入,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第三,核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及其他相关收入,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分级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收入段计算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同时,还需要考虑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就是在这个金额以下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核对免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在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时,还需要核对员工是否符合相关的免税、减免等个税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缴纳的利息收入,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需要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第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将个人所得税扣缴并代缴给相应的税务部门。
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在发放工资薪金时就需要进行代缴,公司需要将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项从员工的工资、薪金中直接扣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得税上报给税务部门。
最后,及时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离职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公司仍然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是按月申报和缴纳的,因此公司需要在相关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项上报给税务部门,并按规定的方式进行缴税。
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
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税收制度,对于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我将从法律规定、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单位支付工资、薪金、稿酬、劳务报酬等所得的,应当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报送税务机关。
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责任主体方面,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主要由支付工资、薪金、稿酬、劳务报酬等所得的单位承担。
这些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都必须依法扣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
责任形式方面,单位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支付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个人所得税实际额度和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最高可达实际未代扣个人所得税金额的三倍。
此外,单位未代扣个人所得税还可能引发其他法律后果,例如税务机关可能对单位进行税务稽查,并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单位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个人方面,个人也需要履行合法纳税义务,未能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也将面临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十条规定,个人应当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追缴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个人所得税实际额度和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最高可达欠缴个人所得税金额的三倍。
总结起来,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将触犯法律,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单位未代扣个人所得税主要由支付工资、薪金、稿酬、劳务报酬等所得的单位承担,形式上主要是罚款,最高可达实际未代扣个人所得税金额的三倍。
个人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也将面临追缴个人所得税以及罚款的法律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合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离职个税申报情况说明
离职个税申报情况说明本文介绍了员工离职后如何进行个税申报的相关事宜,包括离职员工个税申报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等。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4篇《离职个税申报情况说明》,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离职个税申报情况说明》篇1一、引言员工离职是企业常见的人事变动之一,而员工离职后的个税申报也是企业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员工离职个税申报的情况说明,帮助企业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宜。
二、离职员工个税申报流程1. 员工离职后,企业需要先申报完当月工资,然后在次月进行员工离职处理。
2. 在个税申报系统上的人员数据采集模块中找到离职员工,将其状态改为非正常,并填写员工辞职的日期,保存后上传。
3. 上传成功后,离职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就会处理完成。
三、注意事项1. 员工离职后不能立刻进行人员离职处理,需要在申报完当月工资后才能进行。
2. 员工离职工资发完以后,需要及时在个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员工状态的更改和个税申报的处理。
3. 在进行离职员工个税申报时,需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免出现错误或遗漏。
四、结论员工离职个税申报是企业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处理,以确保个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离职个税申报情况说明》篇2离职个税申报情况说明:尊敬的税务局:我司员工 [员工姓名] 于 [离职日期] 正式离职,现将该员工的个税申报情况说明如下:1. 该员工在 [工资发放日期] 收到了 [工资金额] 的工资,我司已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预扣预缴个税,并已缴纳给税务局。
2. 该员工离职后,我司将在次月个税申报时,将其离职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 [税率] 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个税。
3. 我司将在个税申报系统中的人员数据采集模块中将该员工的状态改为非正常,并填写其辞职日期。
4. 我司已将该员工的个税申报情况记录在册,并存入该公司的财务档案,以备税务局审核。
特此说明,谢谢!此致敬礼![公司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日期]《离职个税申报情况说明》篇3离职个税申报情况说明是指员工离职后,企业需要对其个人所得税进行申报的情况说明。
网上申报及个税系统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网上申报及个税系统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纳税人首先确定银行账户上的钱是否已扣除;如税款已扣‚不用做任何处理‚1-2个工作日内‚系统将自动对账入库;如税款未扣‚请联系税管员进行解锁操作‚再自行缴纳税款。
注意:必须确定账户上的钱确实未扣,才能进行解锁操作,否则会导致重复扣款。
一、网上申报部分1.如何正确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如果纳税人用代理上网,建议单位从事计算机维护人员操作,增加代理设置s类型的网页访问权限。
2.纳税人登陆网上申报系统后,新增申报时,没有相应的税种税目怎么办?请纳税人联系税管员,让税管员在地税征管软件“税种鉴定”中将该税种税目鉴定后,将相应“申报月份”由“0”改为“1”即可。
3.纳税人申报了本月税费,申报后发现错了怎么办?纳税人申报当期税费时,发现申报数据错了,应分别情况处理A、如果申报提交后发现错了,但是没有点击“缴纳”,可以在当期申报窗口直接点击“修改”按钮,系统将自动提取出申报的数据,纳税人直接修改正确后,点击“申报”按钮即可。
B、如果申报后,税款已缴纳,少申报的税款自行补申报;多缴的税款可以联系税管员,申请退税或抵缴下期税款。
4、纳税人发现有税款被锁定‚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首先确定银行账户上的钱是否已扣除;如税款已扣‚不用做任何处理‚1-2个工作日内‚系统将自动对账入库;如税款未扣‚请联系税管员进行解锁操作‚再自行缴纳税款。
注意:必须确定账户上的钱确实未扣,才能进行解锁操作,否则会导致重复扣款。
5. 网上申报纳税人发现网上申报税款部分已扣,部分未扣,是什么原因?主要是纳税人银行帐户资金余额不足。
请纳税人切记,为保证银行扣款成功,请在点击“缴纳”按钮前,确保扣款银行有足够的资金余额,才能点击“缴纳”。
个税申报异常更正申述已处理仍有申报扣缴处理办法
个税申报异常更正申述已处理仍有申报扣缴处理办法出现场景:自然人就某笔扣缴申报记录有异议,在系统内发起了“被任职”申诉,但扣缴单位仍在为其办理扣缴申报
操作步骤
对于“被任职—曾经任职”的申诉,可以在扣缴客户端首页的【待处理事项】或右上角的【消息中心】中打开风险提示,核实申诉人情况;对于其他申诉,扣缴单位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核实相关情况。
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确认仍在职的,将相关情况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
(2)确认为已离职人员或非本单位人员的,从该人员未在职月份起逐月删除涉及人员申报信息。
1在扣缴客户端首页切换所得月份;
2进入【综合所得申报】-【4申报表报送】,点击【更正申报】,使申报状态为待申报状态
3重新进入【1收入及减除填写】界面,选择所得项目,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
4勾选非本单位的人员,点击【更多操作】-【删除】,删除非本单位人员的申报信息;
5也可以选择批量导入删除方式,点击【更多操作】-【批量导入删除】
6下载模版表,填写完成后再导入进去进行批量删除即可。
7删除完成后,点击【返回】,进行【税款计算】后重新进行申报表报送
8所有所得月份申报信息删除完整后,到【人员信息采集】中处理人员信息,(1)确认为已离职人员的,在【人员信息】明细页面,填写实际离职日期,
并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
(2)确认为非本单位人员的,在【人员信息】明细页面,填写离职日期,且与任职受雇从业日期保持一致,并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再重新报送。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颁布时间:1995-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9月17日国税函[1996]6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最近,一些省、市反映在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的查处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责任人,其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偷税的认定1、在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下,纳税义务人超过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仍未获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凭证,又不按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收入或缴纳税款的,为隐匿收入的行为,由此造成税款的少缴或不缴,是偷税。
2、扣缴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或以口头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且双方都向税务机关承认的,在其向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即认定为其已将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的税款扣收。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其已承诺应代付税款的,为偷税。
3、同一经济活动中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和中介人通过签订假协议、假合同、填写虚假扣缴报告表和纳税申报表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为共同偷税。
4、中介人从事介绍服务、经纪服务和代办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劳务收入,为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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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辞退计划,由于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
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一一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 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 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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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断收藏!员工离职补偿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由于企业发展变化原因或者员工自身原因,企业与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 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 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 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 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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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并没有对离职补
偿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企业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不 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作为 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 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 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 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
关于离职后发放工资申报的问题
关于离职后发放工资申报的问题
一、员工离职后,扣缴义务人应如何处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因此离职后发放工资的不应扣除减除费用。
例如,纳税人2019年1月入职,5月离职,6月发放一笔工资,7月申报:离职人员本期减除费用为0,累计减除费用应为25000。
2、按照61号公告文件精神,经咨询税友公司,凡扣缴义务人发生员工离职后再发放工资薪金的情况,扣缴义务人应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⑴员工离职当月,在扣缴客户端输入员工正确的离职日期;
⑵在离职员工未结清工资薪金前,客户端状态一直保持为“正常”,待发放完最后一笔工资薪金,税款扣缴入库后将员工状态修改为“非正常”;
⑶如果结清工资的间隔时间比较长,比如跨年,建议先将离职员工状态修改为“非正常”,待发放最后一笔工资薪金时,将离职员工状态改为“正常”,但不重新填写“入职日期”,扣缴税款缴入国库后,再将离职员工状态修改回“非正常”。
二、单位有员工离职(单位已在客户端软件正确填写该员工的离职日期,状态已改为非正常),发生跨月或跨年补发工资薪金
问题,扣缴义务人应如何处理?
1、发放当月将该纳税人状态从非正常改为正常,不重新填写“入职日期”;
2、按实际发放工资收入扣税,本期减除费用为0,
3、报税后,将该纳税人状态改回非正常,避免下月系统自动给该纳税人申报。
例如,纳税人2019年5月离职,7月补发工资,8月申报:离职时间仍为2019年5月;7月发放工资时,所属期7月信息采集表中纳税人状态改为正常,本期减除费用为0,计算税款;8月份申报7月所属期税款后,将纳税人状态改回非正常。
会计实务:年终奖金分两个月发放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终奖金分两个月发放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本公司每年年终奖金是在次年的1月份计算,且在1月申报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实际发放因考虑员工流动性的问题,是分两个月,1月份发放一半,另一半一般是2月份过年后再发放,但是个税全部是在1月份申报缴纳的,请问这样是否合法?有没有存在什么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资薪金的所得税是以个人每月所取得的收入额为计算基数,贵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则应根据当月实际发放到个人的工资薪金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既不能对于未发放的工资提前代扣代缴,也不能在实际发放时不进行代扣代缴。
另外,贵企业这种计算方法主要是想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中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但在该文件中,对于适用条件有着明确性的规定,即“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因而,贵企业应于发放时进行代扣代缴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贵企业这种扣缴方式将只能将员工的奖金在两个不同的实际发放月份里进行扣缴,并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只能采用一次这种计税方法。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会计司答复收到税务部门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等实务问题
会计司答复收到税务部门的代扣代缴⼿续费如何进⾏账务处理等实务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外购⽆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途所发⽣的其他⽀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地出让合同,缴纳的印花税是构成⽆形资产的⼀部分还是⼊税⾦及附加科⽬核算?【会计司】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会计处理。
全⾯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及附加”科⽬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地使⽤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请问⽼师,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的印花税,应当计⼊税⾦及附加和管理费⽤中哪个会计科⽬?【会计司】答复意见如下: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全⾯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及附加”科⽬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地使⽤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疫情期间出台的减免税政策,⼀般纳税⼈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财政部能否出个解读公告?包括增值税免税政策,⼟地使⽤税、房产税减免政策,⽹上有很多做法是计⼊其他收益;企业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1.增值税免税,是否可以可以直接做:借:银⾏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其他业务收⼊ (含税) 还是应该:借:银⾏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其他业务收⼊ (不含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是不是应该⽤第⼀种做法⽐较好?2.房产税、⼟地使⽤税免征的情况下,是否是⽆需做账务处理,如果是减征,能按照减征后的做账务处理吗? 借:税⾦及附加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地使⽤税还是⼀定要通过其他收益核算?政府补助准则中解释: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进⾏核算。
上个月发工资忘记代扣个税了,但是部分员工已经离职了,扣不到了,怎么帐务处理呢
上个月发工资忘记代扣个税了,但是部分员工已经离职了,扣不到了,怎么帐务处理呢上个月发工资忘记代扣个税了,但是部分员工已经离职了,扣不到了,怎么帐务处理呢这个就涉及到你们公司人事部人事老大没有做好人员离职前准备,因为离职了就扣不到上个月的税纯属个人问题上个月员工已经离职,工资已经结清,已经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扣不回来,这样账务要怎么处理呢?公司忘记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而员工已经离职的,那么剩下的工资未结的,是可以直接在工资扣的。
但是员工已经结清工资,那么要通知员工回来补缴。
单位欠离职员工款已挂帐帐务处理怎么处理发放时,借其他应付款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企业内部职工存款代扣个人利息所得税的帐务处理如果为职工借款(存款)给单位,则计提利息时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上缴税款时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支付利息时借: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支付上个月工资326万,包括代扣个税12.6万,求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326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2.6银行存款313.4应付工资中质量扣款的帐务处理扣款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贷:管理费用等因为质量扣款的员工计提工资对应的科目。
发工资忘扣个税却申报代缴了怎么调那应该在下个月工资发放的时候补釦,并应向扣个税的员工说明此事。
我们上个月有员工离职,工资已经发了现金,月底做工资表时离职人员已经发过工资的是否还需要做进工资表?那应该把该名离职员工发放的离职工资做进工资表内。
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所示:计提、发放工资计提工资,凭证附件为工资计提单。
计提*月份工资借:销售费用—工资—基本工资计提*月份工资销售费用—工资—提成工资计提*月份工资管理费用—工资—基本工资计提*月份工资管理费用—工资—提成工资计提*月份工资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发放工资,凭证附件为付款审批表、员工(领款人)签字的薪酬表。
发放*月份工资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代扣*月份个人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职工贷:库存现金代交个人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职工贷:库存现金注:职工工资超过3500元(扣除个人负担的养老金、失业金及医保费)需交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参考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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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个税未按时代扣如何处理
【问】因人员离职不能对其发放的实物履行代扣个人所得税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代扣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的处理,按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但对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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