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
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的构建和演变1955-1993——以河南省为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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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史研究2019年第2期-./012345*67%89:1955;1993<———以河南省为个案田锡全 〔摘要〕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是统购统销体制的产物,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粮食消费和人口迁移的一种方式。
从计划供应时期河南的情况来看,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不同类别的粮食供应转移证管理制度的严密和完善,都经历了比较长的过程。
经由中央与地方各层级粮政部门之间的互动和调适,一个内部种类繁多、构造复杂的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体系得以构建起来,并在粮食计划供应制度实行以及城市非农业人口控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关键词〕计划供应;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演变;地方实践〔中图分类号〕K27;F71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19)-02-0071-11TheEstablishmentandEvolutionoftheSystemofTransferCertificatesfortheSupplyofGrain(1955-1993)—ACaseStudyofHenanProvinceTianXiquanAbstract:Thesystemoftransfercertificatesforthesupplyofgrainwastheproductofthemonopolysystemofuni fiedpurchasesandsales.Itwasalsoawayforthegovernmenttomanagegrainconsumptionandpopulationmigra tionunderChina’splannedeconomy.BasedonthesituationinHenanduringtheplannedeconomy,thesystemoftransfercertificatesforthesupplyofgrainwasconstantlyevolving,whereasthesystemsfordifferentkindsofgrainwereundergoingalongprocessofimproving.Throughtheinteractionsandadjustmentsofthegrainadminis trativedepartmentsatthecentralandlocallevels,acomplexsystemoftransfercertificatesforthesupplyofgrainwasestablished,playinganimportantroleintheimplementationofthesystemforthesupplyofgrainandinthecontroloverthenon agriculturalpopulationintheurbanareas. 粮食供应转移证是计划供应时期用于城乡居民迁居或短期外出迁转粮食供应关系的凭证,是随着1955年后半年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和农村粮食三定政策的出台,作为整个粮食票证制度的组成部分开始配套实行的。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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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
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
中国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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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而与此同时 ,私商见有利可 图 ,大肆抢购 、囤积 。 1 农副产 品的出 口刨汇是我 . 4 国进 行 大规模 工 业化 建设 资金 积 累 的重要 来源 。为 了保证 工业 化 建设 的顺 利进 行 ,农 副产 品 出 口 数量不但不能减少而且要有所增 加 。 当 时 ,我 们 不 仅 通 过 出 口 粮 、棉 、油等农 副产品向前苏联 和东 欧 社会 主义 国 家换取 外 汇和 机器设 备 , 并且 ,对于前苏联和 东 欧各 人 民民主 国家 的各 项援 助 贷款 ,主要也 靠 出 口农产 品和 矿 产品来偿还。 2统购统 销 政策 实施 过 程 中 . 出现的 问题 粮 、棉 、油 统 购统销 政策 出 台以后 ,中共 中央充分估计了可 能 出现 的问题 ,详 细考 虑 并制定 了具体措施和办法 :一是在思想 认识 上加 强对 农 民 的说 服 教育 工 作 ;二是 在政 策执 行 上 充分考 虑 农 民合理 的经 济 利益 。但 是 “ 因 为我们 没有经 验 ” ,在实 施过 程 中 ,还 是 出现 了一 些 “ 想不 到 意
的事情”Ⅲ 。
21 购损 害了农 民的利益 , .统 严 重 挫伤 了广 大农 民的生 产积极 性 ,农 民 心 里 是 反 对 的 。 15 94 年, 江 、淮河流域 和河北 省遭 遇 长 了百年不遇的大洪灾 ,为救灾需 要 , 国 家 从 丰 收 地 区 多 购 了 近 7亿斤粮食。 不少地方购了 “ 0 I 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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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区域治理LIVELIHOOD作者简介:郭欢欢,生于1997年,硕士,学生,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研究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郭欢欢摘要:粮食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础,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关乎国运民生。
粮食流通体制对粮食生产有着直接的影响,与广大人民的福祉紧密相关。
建国初期,为了缓解商品粮危机和积累工业化资金,中国在粮食流通体制中实行统购统销政策,该制度产生了极大的正面效应,它解决了当时严重的粮食危机,推进了中国初期工业化的进程,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对该政策产生的原因及其影响的分析,将为当前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建国初期;统购统销;粮食政策;工业化中图分类号:F7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13-0284-0002为缓解粮食紧张局势,支持工业化建设发展,中国于1953年确立了粮食统购统销的经济政策。
这项政策在中国历史上存在长达30多年,其影响程度远远超出经济领域,是中国经济发展史上不可抹去的重要一笔。
一、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实施的背景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作为新中国建立初期确立实施的一项经济政策,是由特定的社会状况所决定的,具有其产生的复杂历史条件。
第一,粮食供销紧张问题是统购统销政策提出的直接原因。
新中国成立初期,粮食供求形势十分严峻。
一方面,1953年上半年,全国一部分地区出现大面积的灾荒,农业生产大幅下降,再加上农民存粮防灾,囤粮惜售,从而使得粮食市场供给数量显著减少,出现了全国粮食供求紧张的局面。
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步伐的,加快众多的农民投入到工矿企业的建设中,面对城镇人口快速增长的现象,粮食供不应求的形势愈加严重。
为了应对粮食危机,国家领导人经过慎重考虑,最终选择了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
第二,推进国家工业化建设是统购统销政策出台的重要原因。
新中国建立伊始,为了尽快改变贫穷落后的社会面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在中国快速展开。
从粮食统购统销到放开粮食市场的历史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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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粮食统购统销到放开粮食市场的历史性转变 2009年03月06日08:10 生意社生意社03月06日讯解决了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是当代中国最引人注目的重大成就之一,也是人类历史上的伟大奇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艰苦奋斗取得的。
在这60年里,围绕粮食的多与少问题,中央在政策措施上作出过多次重大调整。
因而,确保了国家粮食安全。
一、建国初期的粮食购销新中国建立伊始,粮食产需、供求矛盾十分尖锐.面对严峻的粮食形势,党和政府一方面组织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扭转市场剧烈动荡的局面,把粮食价格稳定下来,在粮食经营政策上主要把握两个环节:一个是规定适当的公私经营比重;一个是掌握合理的粮食价格水平,发挥国家牌价在市场上的主导作用。
经过三年多的艰苦努力,克服了种种困难,粮食状况逐步有所好转,这对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1953年开始,国家进入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对商品粮的需求日益增长,而当时的粮食情况却极不适应。
为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权衡利弊,党中央于1953年10丹16日作出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议趴接着,中央人民政府于11月23日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
全国除西藏和台湾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根据《决议》和《命令》从12月初开始贯彻实施。
其内容包括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以及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和中央对粮食实行统一管理四个组成部分。
计划收购。
政务院《命令》规定:“生产粮食的农民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量将余粮售给国家。
”按此规定,国家在农村统购粮食的对象是农村生产粮食的余粮户,所要统购的是余粮户的余粮。
所谓余粮户,就是对生产粮食的农民,留足其全家口粮、种粮、饲料和缴纳农业税外,还有多余粮食的农户。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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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
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目前粮食销售和秋后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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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目前粮食销售和秋后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指示正文:----------------------------------------------------------------------------------------------------------------------------------------------------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目前粮食销售和秋后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指示(1956年10月12日)今年小麦、早稻登场以来,全国粮食销量很不正常。
根据粮食部的统计,今年7月份销量比去年同期多十亿七千万斤,8月份销量比去年同期多十四亿八千万斤,9月份销量比去年同期多十七亿斤,7、8、9三个月合计共此去年同期多销四十三亿斤灾区多销的约有十六亿斤,一般地区多销的约有二十七亿斤,即使同遭受特大灾荒的1954年同期比较还多销十六亿斤,而且这种销量上涨的趋势还在继续发展。
另外在粮食征收和统购方面,今年夏季征收的结果,比去年同期少收粮食三十亿斤。
现在秋季粮食征收和统购即将开始,许多地方有着这样一种情绪,即是不管收成好坏,都要求减少征购。
总之,销量盲目扩大,征购要求减少,这是目前粮食工作上需要严重注意的问题。
今年夏季早稻是丰收的,小麦产量比去年仍有增加。
入秋以来,虽然若干地区遭受了严重的水灾、旱灾和风灾,但是许多地区的年景是好的,从全国来说总的产量仍超过去年。
受灾地区的粮食供应须要增加,一般地区的粮食供应不应当增加;发展养猪和发展副业需要增加一些供应,但不应当增加这样多。
受灾地区的粮食征购须要减少,一般地区的粮食征购,在粮食产量增加和其它地区发生灾荒须要支持的情况下,没有理由也要求减少。
1955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的粮食紧张情况有了显著的缓和,国家粮食统购统销的局势进一步稳定了。
这种缓和和稳定,一方面是由于农业合作化发展了,农业丰收了;另一方面,还由于我们全党和各级政府认真重视粮食问题,集中力量,进行了细致深入的工作,实行了粮食三定的措施,整顿了城乡粮食统销。
统购统销政策形成的原因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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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购统销政策形成的原因和影响摘要:统购统销政策是20世纪50年代我国为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的需要和当时国内外形式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它的实施,缓解了当时的粮食危机,促进了我国工业化的发展,加剧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对该政策的形成原因及其影响进行分析,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资借鉴的启示。
关键词:统购统销;政策;影响作为新中国财经战线上的“三大战役”之一的统购统销政策是新中国为了缓解商品粮危机和积累工业化资金而出台的,前后运行了32年,它的推行和不断发展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统购统销政策实行的原因(一)严峻的粮食供需矛盾,是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的直接诱因1953年下半年,全国粮食紧缺。
从1952年7月1日至1953年6月30日,国家粮食收购数量是273.5亿公斤,而同期粮食销售量却高达293.5亿公斤①。
同时,1953年春,河南、安徽、山东、山西等地小麦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旱灾、霜冻等影响,预计减产35亿公斤②。
再加上农民惜售备荒不愿将粮食出售,棉花、麻类等工业原料作物的种植,也进一步加剧了这一状况。
粮食供给危机日趋严重,而同时期的粮食需求情况也使得这一情形更加严峻。
首先,随着“一五”计划的实施,城镇人口快速增长。
1953年城镇人口比上年增加了663万③。
同时,工矿企业的纷纷建立也使得众多农民进入城镇从事相关行业,这也加剧了粮食供需矛盾。
尽管从1950年开始粮食产量持续增长,1952年达到了创记录16392万吨④,但是,由于农民生活生活水平的提高,增加的粮食很大一部分被农民自己消费了。
“由于农村自给性消耗多了,公粮和商品粮所占的比例就降低。
”全国粮食供求矛盾尖锐,因而粮食贸易有利可图。
然而国营粮食部门却无力调控市场,这就导致很多私商趁机大搞投机活动,抬高粮价,“当时私商活动频繁的地区,粮食市价一般高出牌价20%-30%”。
⑤关乎国计民生的粮食市价与牌价严重脱节,继而引发多种生活资料的价格波动,这已严重影响了百姓的日常生活,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放任这种波动,就会引起人心不安,社会震动,大规模经济建设就很难进行。
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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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55.08.25•【文号】•【施行日期】1955.08.2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1955年8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实现农村粮食统购统销的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增加粮食生产,提倡粮食节约,保证国家和人民对粮食的需要,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应分别核定每户农民的粮食产量,分别规定各类农户和不生产粮食的农村居民的用粮标准,按户计算用粮量;凡生产粮食的农户,按照核定的粮食产量,减去用粮量和实缴公粮后,粮食有余的为余粮户,不余不缺的为自足户,不足的为缺粮户,不生产粮食的农村居民也为缺粮户;国家对余粮户分别核定粮食交售任务进行统购,对缺粮户分别核定粮食供应量进行统销,对自足户不进行统购统销。
核定粮食产量和计算用粮量,应按粮田面积、常年在家人口和喂粮牲畜头数计算。
第三条核定农户的粮食产量、余粮户的粮食交售任务和缺粮户的粮食供应量,必须根据1955年春耕前后分配到乡的粮食定产、定购、定销数字,结合实际情况,由乡人民委员会充分发动群众,深入讨论,划分余粮户、自足户、缺粮户,一次评定全年粮食的产量、交售任务和供应量,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造具清册,报县级人民委员会或其指定机关核定。
第四条1955年分户核定的余粮户粮食交售任务,在正常的情况下,自1955年起,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缺粮户的粮食供应量,每年核定一次。
余粮户完成国家核定的粮食交售任务是应尽的光荣义务。
生产粮食的缺粮户,应努力生产,争取粮食自足以至有余。
第五条粮食的定产、定购、定销,个体农民和互助组应以户为单位;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社为单位,也可以户为单位。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3aff52de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ad69042.png)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2.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2月15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3篇)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ee6be1c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dbfcb10.png)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____《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和稻谷(含大米)。
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粮食收购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____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____万元以上;(四)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五)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粮食收购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书;(二)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三)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五)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粮食收购者属于新设立的企业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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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农产品购销【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16.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
国务院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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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命令正文:---------------------------------------------------------------------------------------------------------------------------------------------------- 国务院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命令(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已于一九五五年八月五日经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希认真贯彻执行,并须注意下列事项:一、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辖区内,可以分批施行也可以同时施行。
其具体施行日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工作条件,在一九五五年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的期间内自行决定。
二、市镇居民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持粮票购买的挂面、切面、米粉、年糕等粮食复制品,在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的同时即凭粮票购买;其他米饭、面食等熟食品何时实行凭粮票购买办法,另以命令发布。
三、农村居民来往于实行粮食定量供应的市镇购买熟食品时,可暂时不凭地方粮票或全国通用粮票,何时开始实行凭粮票购买办法,另以命令发布。
四、乘坐火车轮船的旅客,在车船中用餐,可不凭粮票购买。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粮食计划供应政策,健全市镇粮食供应制度,提倡粮食节约,保证粮食的合理分配,以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进行,特制定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镇(包括县城、工矿区),除未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地区外,均实行本办法。
不在市镇以内的机关、企业、学校、基本建设工地等,经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定,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实行本办法的市镇,对非农业人口一律实施居民口粮分等定量、工商行业用粮按户定量、牲畜饲料用粮分类定量的供应制度。
第四条居民口粮、工商行业用粮和牲畜饲料用粮,均按核定的供应数量发给供应凭证。
统购统销政策形成的原因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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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购统销政策形成的原因和影响摘要:统购统销政策是20世纪50年代我国为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的需要和当时国内外形式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它的实施,缓解了当时的粮食危机,促进了我国工业化的发展,加剧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对该政策的形成原因及其影响进行分析,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资借鉴的启示。
关键词:统购统销;政策;影响作为新中国财经战线上的“三大战役”之一的统购统销政策是新中国为了缓解商品粮危机和积累工业化资金而出台的,前后运行了32年,它的推行和不断发展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统购统销政策实行的原因(一)严峻的粮食供需矛盾,是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的直接诱因1953年下半年,全国粮食紧缺。
从1952年7月1日至1953年6月30日,国家粮食收购数量是273.5亿公斤,而同期粮食销售量却高达293.5亿公斤①。
同时,1953年春,河南、安徽、山东、山西等地小麦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旱灾、霜冻等影响,预计减产35亿公斤②。
再加上农民惜售备荒不愿将粮食出售,棉花、麻类等工业原料作物的种植,也进一步加剧了这一状况。
粮食供给危机日趋严重,而同时期的粮食需求情况也使得这一情形更加严峻。
首先,随着“一五”计划的实施,城镇人口快速增长。
1953年城镇人口比上年增加了663万③。
同时,工矿企业的纷纷建立也使得众多农民进入城镇从事相关行业,这也加剧了粮食供需矛盾。
尽管从1950年开始粮食产量持续增长,1952年达到了创记录16392万吨④,但是,由于农民生活生活水平的提高,增加的粮食很大一部分被农民自己消费了。
“由于农村自给性消耗多了,公粮和商品粮所占的比例就降低。
”全国粮食供求矛盾尖锐,因而粮食贸易有利可图。
然而国营粮食部门却无力调控市场,这就导致很多私商趁机大搞投机活动,抬高粮价,“当时私商活动频繁的地区,粮食市价一般高出牌价20%-30%”。
⑤关乎国计民生的粮食市价与牌价严重脱节,继而引发多种生活资料的价格波动,这已严重影响了百姓的日常生活,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放任这种波动,就会引起人心不安,社会震动,大规模经济建设就很难进行。
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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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56.10.06•【文号】•【施行日期】1956.10.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农副产品购销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宣布废止的商业法规目录(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的规定(1956年10月6日)为了适应农业合作化的新情况,继续保证国家和人民对粮食的需要,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巩固和发展,国务院现在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业社)的粮食统购统销作如下规定:一、国家对农业社的粮食统购统销数量,不论高级社或初级社,一般以社为单位,根据1955年分户、分社核定的粮食定产、定购、定销数字,统一计算和核定。
归社统一计算的结果,粮食有余的为余粮社,粮食不余不缺的为自足社,粮食不足的为缺粮社。
二、农业社在进行社内粮食分配的时候,必须保证完成国家核定的粮食征购任务,和保证不突破国家核定的粮食供应指标;同时,必须保证农业社社内公用和全体社员的必须食用的粮食。
农业社在保证了国家粮食征购任务以及社和社员的必须食用的粮食以后,如果还有多余的粮食,可以由农业社自己决定卖给国家,也可以根据社员的劳动情况,将多余的粮食分配给社员。
三、在归社统一计算的时候,1955年分户、分社核定的粮食产购销数字略有偏高偏低的,一般不作调整。
但如果计算出来的粮食购销数字同实际情况有显著差别,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调整,然后确定。
四、已经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但是1955年没有进行粮食“三定”的地区,农业社的粮食产购销数字,应该根据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直接以社为单位计算和核定。
在进行计算和核定的时候,缺粮社的社员口粮用粮量和牲畜饲料用粮量,可以同余粮社员一样,按同一标准计算,不再区别。
五、根据定产、定购数字自1955年起三年不变的原则,余粮社的粮食定购数量,在年景正常的情况下,增产不增购。
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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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不断减少,农业生产面临着诸多困难。
同时,城市居民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对农产品的质量、口感、价格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建立健全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食品安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制度目标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健全农产品统购统销机制,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并提高农民收入。
三、主要内容1. 统一组织采购(1)由政府牵头成立市场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购。
(2)市场采购中心应定期公开采购计划和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3)市场采购中心应优先考虑当地优质农产品,并确保价格合理。
2. 统一配送(1)由市场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配送。
(2)配送应按照订单数量和配送距离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费用计算。
(3)配送应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确保货物及时到达。
3. 统一销售(1)由市场采购中心统一销售。
(2)市场采购中心应建立完善的销售渠道和网络,并开展线上线下销售。
(3)市场采购中心应优先考虑本地消费者需求,确保农产品能够得到合理的销售价格。
4. 支持农民增收(1)政府应加大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力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
(2)政府应加强对农民技术培训和市场信息服务,帮助农民提高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3)政府应建立健全农产品价格补贴机制,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收益。
5. 加强监管(1)政府应加强对市场采购中心的监管,确保其公正、透明、合法运营。
(2)政府应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机制,严格把关食品质量和安全。
四、制度实施(1)政府应加强对市场采购中心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其正常运营。
(2)政府应加强对农民技术培训和市场信息服务的支持,帮助农民提高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3)政府应建立健全农产品价格补贴机制,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收益。
(4)政府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机制,严格把关食品质量和安全。
关于国营农牧场粮食统购统销的联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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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农牧场粮食统购统销的联合指示正文:---------------------------------------------------------------------------------------------------------------------------------------------------- 粮食部、农垦部、公安部、农业部关于国营农牧场粮食统购统销的联合指示(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为使国营农牧场严格遵守国家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改进国营农牧场向国家交售粮食的方法,进一步密切国营农牧场同国家粮食部门的业务关系,特对国营农牧场的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作如下指示:一、国营农牧场生产的粮食,除按实际需要留下来年生产所需的种子,按实有员工人数,牲畜头数,依据国家规定的用粮标准计算留下口粮,饲料用粮外,余粮应全部卖给国家粮食部门。
新建国营农场、经济作物农场和畜牧场所需的种子、口粮、饲料用粮,如果农、牧场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当由国家粮食部门负责供应。
二、国营农牧场的粮食统购统销数字核定,如果农牧场因扩大播种面积、增加人员编制、增养牲畜的原因,需要增加种子、口粮、饲料用粮,要求国家调整原定的购销数字时,必须将增加用粮的计划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才得调整。
三、国营农牧场员工的口粮和耕畜的饲料用粮标准,一般可以稍高于当地农村的用粮标准,也可以参照附近的城市一般工厂职工的粮食定量供应标准规定;但是,员工家属的口粮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农民的口粮标准。
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国营农牧场必须对员工及家属进行节约粮食的教育。
四、国营农牧场负有代国家繁殖优良种子的责任。
国营农牧场生产的粮食,如果是优良种子,需要交售给当地农业部门推广使用的,有余粮的农场,可以凭农业部门的优良种证据抵国家的粮食统购任务;缺粮的农场,可以凭农业部门的优良种证据,向国家粮食部门购买粮食。
关于粮食统购统销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关于粮食统购统销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https://img.taocdn.com/s3/m/8c1f1e571eb91a37f1115c9d.png)
关于粮食统购统销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毛主席“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和“必须把粮食抓紧”的指示,正确执行党的粮食政策,做好粮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1972〕44号文件精神,对我省粮食统购统销中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粮产区和经济作物区余粮队的粮食购留政策1.生产队“三留”(即社员口粮、种子和集体大牲畜、种、母猪饲料粮)标准:社员口粮:完成国家“一定五年”征购任务的队,稻产区四百八十至五百二十斤,杂粮产区四百至四百二十斤(也就是计算购后余粮的界限)。
种子粮:按粮食耕地面积计算,稻产区一麦一稻的每亩四十至六十斤,双季稻的每亩六十至七十斤;杂粮产区三十至四十斤,一麦一豆的四十至五十斤。
少数复种指数较高的先进单位,留种量可根据实际需要,略高于这个标准。
生产队的备荒种子,应与集体储备粮结合起来,不单独提留。
集体大牲畜和种,母猪饲料粮:淮南地区,耕牛、驴一百斤,骡马三百斤,种、母猪三百斤;淮北地区,耕牛三百五十斤,骡马四百五十斤,驴二百五十斤,种、母猪三百斤。
2.起购点:稻产区四百四十至四百六十斤,杂粮产区三百四十至三百六十斤。
达不到起购点的不购,农业税折交现金;超过起购点的,要合理征购。
公社、大队都不得向生产队提留机动粮。
3.购后余粮分配办法:一般应按“三、四、三”的比例分配,即百分之三十卖超购给国家,少数增产幅度大的队可超过百分之三十。
超购任务,每年由省根据年景丰歉情况对下分配,并逐级协商落实到队;百分之四十留作集体储备;百分之三十用于集体正当事业开支和增加社员口粮。
但口粮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三定标准加百分之十五,稻产区最高不得超过六百斤,杂粮产区最高不得超过四百八十斤。
留足这个标准后的余粮,应动员多卖一些给国家,留一些增加集体储备(如集体储备增加较多,自储有困难的,国家可代储),不得再分作口粮。
集体事业开支粮,主要是用于兴修水利、集体和社员个人育肥猪精饲料补助,集体饲养的群羊、家禽越冬补料等。
一九五五年广东粮食“三定”政策的实施
![一九五五年广东粮食“三定”政策的实施](https://img.taocdn.com/s3/m/153d0dd9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09.png)
中共党史研究2019年第3期·地方党史研究·!"##$%&'()*+,-./01葛 玲 〔摘要〕1955年实行的粮食“三定”政策在广东经历了一个由文本到实践的过程。
其中在定产环节普遍出现了“任务套产量”的状况,定购中延续了“打通思想”的政治动员方式,定销落实过程中则存在“重购轻销”“增购压销”等问题。
此外,“一定三年”的目标亦未实现。
这些情况表明,“三定”政策的实施未能推动形成稳定、有效的购粮机制,没有带来粮食购销的制度化。
不过,如此结果既非政策本身的问题,也不是执行环节的问题,因为粮情紧张的现实很难通过购粮行为制度化来解决。
〔关键词〕统购统销;“三定”;制度化;重购轻销〔中图分类号〕D232;K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19)-03-0094-13Implementationofthe1955Policyof“QuantifyingProduction,Purchases,andSales”inGuangdongGeLingAbstract:Thegrainpolicyof“quantifyingproduction,purchases,andsales”implementedin1955inGuang dongunderwentaprocessoftransitionfromtexttopractice.Thesituationof“quantifyingoutputaccordingtothetasks”generallytookplaceduringthequantifyingproductionlink.Themethodofpoliticalmobilizationby“breakingdowntheideologicalbarriers”wascontinuedinthequantifyingpurchaselink.Theproblemssuchas“focusingonpurchasesandignoringsales”and“increasingpurchasesandreducingsales”existedduringtheprocessofimplementingthepolicyofquantifyingsales.Besides,thetargetof“aquantityforthreeyears”wasnotaccomplishedeither.Thissituationindicatedthattheimplementationofthepolicyof“quantifyingproduction,purchases,andsales”didnotpromotetheformationofastableandeffectivegrainpurchasingmechanismanddidnotcontributetotheinstitutionalizationofgrainpurchasesandsales.However,theresultswerenotduetopolicyproblemsnorweretheyduetoproblemsintheimplementationprocessbecausetherealityofthegraintensionswasdifficulttoresolvethroughaninstitutionalizationofgrainpurchases. 1953年10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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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一九五五年八月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实现农村粮食统购统销的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增加粮食生产,提倡粮食节约,保证国家和人民对粮食的需要,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应分别核定每户农民的粮食产量,分别规定各类农户和不生产粮食的农村居民的用粮标准,按户计算用粮量;凡生产粮食的农户,按照核定的粮食产量,减去用粮量和实缴公粮后,粮食有余的为余粮户,不余不缺的为自足户,不足的为缺粮户,不生产粮食的农村居民也为缺粮户;国家对余粮户分别核定粮食交售任务进行统购,对缺粮户分别核定粮食供应量进行统销,对自足户不进行统购统销。
核定粮食产量和计算用粮量,应按粮田面积、常年在家人口和喂粮牲畜头数计算。
第三条核定农户的粮食产量、余粮户的粮食交售任务和缺粮户的粮食供应量,必须根据1955年春耕前后分配到乡的粮食定产,定购、定销数字,结合实际情况,由乡人民委员会充分发动群众,深入讨论,划分余粮户、自足户、缺粮户,一次评定全年粮食的产量,交售任务和供应量,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造具清册,报县级人民委员会或其指定机关核定。
第四条1955年分户核定的余粮户粮食交售任务,在正常的情况下,自1955年起,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缺粮户的粮食供应量,每年核定一次。
余粮户完成国家核定的粮食交售任务是应尽的光荣义务。
生产粮食的缺粮户,应努力生产,争取粮食自足以至有余。
第五条粮食的定产、定购、定销,个体农民和互助组应以户为单位;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社为单位,也可以户为单位。
以社为单位进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其具体办法应根据既能照顾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又能保证完成国家粮食统购任务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第六条余粮户完成粮食交售任务后剩余的粮食,自足户因增产节约多余的粮食,都有权自由处理;可以自由存贮,可以自由使用,可以继续售给国家或合作社,可以在国家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可以在农户间互通有无,都不加干涉。
但禁止任何人以粮食进行投机。
第七条农民因经济周转或品种调剂的需要,将自用的粮食按粮食统购价格卖给国家,俟后又要买回的,国家应予收购,并发给周转粮证,准其以后按粮食统销价格凭证买回。
但不鼓励农民出售周转粮。
周转粮应与统购、统销粮分别统计。
第八条在新粮收获后至粮食统购工作结束前,统购的粮食品种只能卖给国家,不准卖给私人;对非统购的粮食品种,允许随时进入国家粮食市场交易,不加限制。
粮食统购任务完成后,县级人民委员会应正式宣布粮食统购工作结束,允许统购的粮食品种进入国家粮食市场交易,开展国家粮食市场工作。
在国家粮食市场进行粮食交易的买方、卖方都不要任何凭证,但对粮食投机者必须严加取缔。
第二章定产第九条农户的粮食产量,应按粮田的单位面积常年产量归户计算。
农户粮田的单位面积常年产量,应以1955年春耕前后初步定产到乡的数字为基础,根据田地质量和自然条件,结合农户的经营条件评定。
凡1955年收成正常的粮田,应按实际产量评定其单位面积常年产量;1955年特别丰收或歉收的粮田,其单位面积常年产量应按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
凡1954年已评定粮田单位面积产量的地区,如所定产量与1955年实际产量大体相符,可以既定产量为基础,适当调整偏高偏低的部分,核定常年产量。
第十条1955年核定的粮田单位面积常年产量,自1955年起,三年不变。
生产粮食的缺粮户,应以核定的常年产量为基数,加每年计划增产指标,作为当年产量。
在正常年景,缺粮户实际增产数大于计划增产指标的,不再多计。
为鼓励种植技术作物的缺粮农户按国家计划种植技术作物,其粮田在核定单位面积常年产量后,三年内不计增产指标。
第十一条薯类作物一般应计算产量,可以根据既能适当鼓励薯类生产又不影响国家粮食统购任务的原则,将薯类产量按一定比率折算粮食。
折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在定产以后,新垦荒地,自开始收获之年起,三年不计产量。
利用田埂、场地、宅基空地生产的粮食,可不计算产量。
第三章定购第十三条农户用粮量,一般应包括种籽、口粮、饲料三项用粮(向来不以粮食作饲料的地区不包括饲料)。
各项用粮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按如下原则规定:(一)种子用粮标准,应根据实际需要规定;(二)口粮、饲料用粮标准,应根据各地现有的一般消费水平规定;凡1954年已定用粮标准的地区,应以既定标准为基础,调整偏高偏低的部分;(三)用粮标准可按种籽、口粮、饲料分别规定,也可按人规定一个统一的免购额;(四)在生产薯类的地区,应根据当地消费习惯,规定薯类占口粮和饲料用粮量的适当比例。
第十四条国家向余粮户统购粮食,一般应占其余粮数量的百分之八十至九十;按单一比例规定购率,不累进;对富农余粮的购率应适当提高。
具体购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国营农场和地方国营农场生产的粮食,除按规定的用粮标准留下必需的用粮外,所有余粮应全部卖给国家。
国营农场和地方国营农场的用粮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粮食统购,在一年一熟地区,应全年一次进行;在一年多于一熟的地区,应全年统一计算,根据夏秋粮食产量,确定夏秋统购比例,分两次进行,夏季粮食统购数字到秋粮统购时统一结算。
为适应国家需要,在统购开始前,可以动员农民提前交售一部分粮食;农民自动提前交售的,只要质量合格,也应照收,抵算粮食交售任务。
第十七条统购的粮食品种,一般应以谷物和黄豆为主,也可收购一部分小杂粮。
在薯类折粮计产的地区,可以根据供应需要和保管条件,酌购一部分薯类。
第十八条统购粮食的质量,应根据利于安全保管并保证一定成品率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按历年情况,参照当年粮食干、净、饱满程度,规定中等质量标准。
农民向国家交售的粮食,应晒干、扬净,符合规定标准。
基层粮站应根据国家牌价和规定标准,依质论价。
第十九条农民交售粮食的地点,应根据粮食流转方向和交通、仓库条件,结合当地供应需要,并照顾农民交售的方便,加以规定。
当地供应所需的粮食,应就地保管。
第四章定销第二十条各类缺粮户用粮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按如下原则规定:(一)种籽用粮标准,应根据实际需要规定;(二)一般粮产区的缺粮户口粮、饲料用粮标准,应稍低于当地余粮户的用粮标准;(三)按照国家计划种植技术作物的缺粮户口粮、饲料用粮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余粮户的用粮标准;(四)灾区的缺粮户口粮、饲料用粮标准,应低于当地正常年景缺粮户的用粮标准;(五)农村的非农业人口口粮、饲料用粮标准,一般不应超过当地余粮户的用粮标准。
第二十一条农村工商行业用粮的供应,由各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参照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自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供应缺粮户的粮食品种,可以根据国家在当地有甚么供应甚么的原则进行供应,并可以供应部分薯类。
但国家粮食机关应尽力组织调剂,适当照顾群众需要。
第二十三条对缺粮户的粮食供应,应根据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原则,分别评定各户开始供应的时间和分月供应计划,缺粮户不能提前购买,但国家可以提前供应薯类。
第二十四条缺粮户粮食供应量和分月供应计划核定后,由国家粮食机关规定购粮地点,并填发农村缺粮户粮食供应证。
农村缺粮户粮食供应证上规定的供应数量,时间、地点,缺粮户买粮和粮站供应粮食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五条农村居民外出时,如系缺粮户,可凭农村缺粮户粮食供应证,向指定的粮站在规定的供应量内领取粮票;如系余粮户或自足户,则可自带粮食或将粮食卖给国家粮站或粮站指定的代理人,换取粮票。
第二十六条农村居民迁居外地的,应凭户口转移证件至国家粮站办理粮食供应的转移手续。
如系缺粮户,应凭农村缺粮户粮食供应证向国家粮站换取粮食供应转移证;如系余粮户或自足户,可将剩余粮食卖给国家粮站,领取粮食供应转移证。
第五章产、购、销数字的调整第二十七条核定农村居民的粮食购销数字时,对鳏、寡、孤、独、复员军人和由于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减少粮食交售任务或增加粮食供应量的,可予适当照顾。
照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八条农户的粮食产、购、销数字核定后,因自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显著影响收成时,乡人民委员会应根据歉收户的歉收情况,调整其原定的粮食交售任务或粮食供应量;缺粮户丰收时,应根据其丰收情况,适当核减其原定的粮食供应量;以上调整数字,都由乡人民委员会报县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并由县级人民委员会报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备案。
前款调整的结果,在省、自治区范围内不能保证原定收销差额时,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可在丰收地区酌量增购;增购结果如仍不能保证原定收销差额时,应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在一省、自治区或数省发生严重灾害,影响国家粮食收销计划不能平衡时,国务院可指定丰收的省、自治区酌量增购。
因购销数字的调整,必须向丰收地区增购粮食时,增购数字不应超过农户因丰收而增产部分的40%。
第二十九条农户的粮食购销数字核定后,自1955年起,在三年之内,一般不因婴儿出生、死亡和牲畜的增减,调整原定数字;但因婚嫁、死亡、外出、回家等人口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