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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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学》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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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学》(全校任选课)复习提纲(2016年6月)第一章网络经济与网络经济学概述一名词解释网络经济二简答题1 网络经济给当今社会经济系统带来哪些方面的变化。

2 网络经济的特征。

3 从宏观、中观、微观角度分析网络经济的内涵。

第二章数字产品及其供给一名称解释数字产品数字化产品网络外部性摩尔定律正反馈机制负反馈机制临界点临界容量赢家通吃转移成本锁定路径依赖安装基础二简答题1 网络经济中信息与数字产品的边界如何确定。

数字产品是被数字化的信息产品,信息内容基于数字格式的交换物。

2 数字产品的物理特征如何。

3数字产品的三大规律是什么。

4 数字产品的成本结构有哪些特点。

5数字产品的经济特征是什么。

6 数字产品的供给曲线如何,如何理解其经济内涵。

7 分析网络经济正反馈中的市场均衡(图示分析),说明为什么网络经济下不是价格影响供求,而是供求对价格产生更大影响。

8 图示说明某种数字产品的正反馈发展过程。

9 分析网络经济的正反馈效应对产品市场、网络企业、政府行为等产生的影响。

第三章数字产品需求一名词解释梅特卡夫法则(定律)外部性网络外部性(或网络效应)直接网络外部性间接网络外部性互补产品软件—硬件范式二简答题1 网络外部性的特征.2网络外部性的分类。

3 数字产品的价值如何构成。

4 数字产品在网络外部性影响下的需求曲线如何。

5 数字产品的需求函数及需求曲线图示如何(理解其经济含义)。

第一-- 三章选择题1. “网络经济学”对网络产业中广泛存在的___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A. 外部性B. 锁定C. 转移成本D. 企业战略正确答案: [A ]2 ____突出了经济运行的基本组织形式,即网络化特征(Networks)。

A. 网络经济B. 工业经济C. 农业经济D. 后工业经济正确答案: [A ]3 从本质上说,数字产品本身就是____——经数字化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信息;而信息则包括任何可以被数字化的事物。

A. 数字产品 B. 信息 C. 信息产品 D. 产品正确答案:[B ]4 信息产品侧重于讨论产品的信息内容及其特点,而____则强调其数字化的存在形式以及因此而引致的一些特性。

中国技术标准垄断的法律规制

中国技术标准垄断的法律规制
准 垄 断 的 法律 规 制
获取最大利益的欲望 , 于是 , 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 通过标准 的推广抢 占市场 , 获取巨额利益 , 成为大企 业追求的 目标。同时, 在移动通信 、 数字 电视等高新技术领域 , 由于技术 的庞大性和竞争的压力 , 任何一
基金项 目: 本文是笔者主持 的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 生物技术垄 断的法律控制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项 目编号 : 1 1 B F X 0 5 8 ) 。
作者简介 : 吕明瑜( 1 9 6 2 一 ) , 女, 河南西峡人 ,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河南省特聘教授 , 郑州 大学私法研究 中心 研究 员, 法学博士 , 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竞 争法 、 知识产权法 。
以 回应 “ 如何 ” 规 制 为切人 点 , 拟 从 中 国技 术标 准垄 断 法律 规 制 的一 般 原 则 、 制度 模 式 以及 技 术 标 准 垄 断 中具体行 为 反竞 争性 审查 的方法 等方 面进 行探 讨 , 以期对 有效 规制 中国技 术标 准垄 断有 所裨 益 。
中 国技术标 准 垄断 法律规 制 的背景
要不是依靠资源优势和劳力优势 , 而是凭借以专利为基础 的创新优势和以商标为基础的品牌优势 , 它们 是一批能够创造和制定技术标准或规则从而使其他众多企业去追随 、 遵循的技术标准主导者 , 与其他企
2 0 1 3年 1 0月 , 持 续近 两年 的 中 国首 例技术 标准 垄 断案— — 中 国华 为公 司诉美 国交 互数 字公 司 ( I n .
t e r D i g i t a 1 ) 滥用垄断地位案 , 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 饱受美 国交互数字公 司技术标准垄
断之苦 的中 国华 为公 司在 该诉 讼 中获胜 , 被判 获得 2 0 0 0万 元人 民币 的垄 断赔偿 金 。该 案 由标 准 必要 专 利 许 可引发 的许 可 费垄 断高价 、 差别 待遇 等 纠纷 , 涉及世 界 范 围内知识 产权 与反 垄断法 交叉 领域 最前 沿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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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及反垄断概述
一、垄断的基本含义、分类 (一)垄断的基本含义 垄断的经济学含义和垄断的法律含义 经济学上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大企业或经济组织之间 为撰取高额利润,利用正当或不正当竞争手段,彼 此达成协议独占某种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 法学中的垄断,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 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和协同行动, 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其他经 营者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 争的行为。 • 垄断行为有两个特征。一个是危害性,即这种行为 和状态将会导致某一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竞争受到实 质性的限制和损害。二是违法性,即这种行为和状 态是违反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的。
• *垄断的形式:概括为两类:一是协议 垄断,即企业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 排或者协同行动,限制或妨碍竞争。协议垄断又表现 为两类:横向限制、纵向限制。二是滥 用经济优势地位,即企业通过其市场力 量的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者进入市场或 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
(二)垄断的分类
• 垄断可分为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两类。 • 1、合法垄断。合法垄断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 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的不适用垄 断禁止法律的垄断行为。合法垄断的范围和种类有: (1)特定的经济部门的垄断。(2)知识产权领域。 (3)对外贸易领域。(4)协同组合行为。 • 2、非法垄断,即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它是指违 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 排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 控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活动,在某一生产领域或流通 领域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 非法垄断的主要形式有:(1)独占。(2)兼并。 (3)股份保有。(4)董事的交叉任职。(5)联合 行为。

法律辩论赛案例辩题汇总(3篇)

法律辩论赛案例辩题汇总(3篇)

第1篇一、宪法与行政法1. 辩题:《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是否应当限制网络言论自由?2. 辩题: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是否应当遵守比例原则?3. 辩题: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在紧急情况下采取限制公民权利的措施?4. 辩题:政府是否应当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二、刑法1. 辩题: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如何确定?2. 辩题:盗窃罪中,数额的认定标准应当如何确定?3. 辩题:故意伤害罪与意外伤害的界限如何区分?4. 辩题:醉酒驾车行为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三、民法1. 辩题: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是什么?2. 辩题: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是什么?3. 辩题: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4. 辩题: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四、商法1. 辩题:公司法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途径有哪些?2. 辩题:证券法中,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3. 辩题:破产法中,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是什么?4. 辩题:合同法中,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五、经济法1. 辩题: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2. 辩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3. 辩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权益的界定是什么?4. 辩题:税法中,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及意义是什么?六、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1. 辩题: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制度的合理性及限制条件是什么?2. 辩题: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及缴费标准是什么?3. 辩题:劳动法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4. 辩题:工伤保险法中,工伤认定及赔偿标准是什么?七、国际法与比较法1. 辩题:国际人权法中,生命权的保护范围及标准是什么?2. 辩题:比较法中,不同国家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有何异同?3. 辩题:国际法中,战争法的适用范围及限制条件是什么?4. 辩题:比较法中,不同国家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有何异同?八、司法制度与法律伦理1. 辩题:司法审查制度的合理性及适用范围是什么?2. 辩题:法律职业伦理中,律师职业道德的内涵及要求是什么?3. 辩题: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及保障措施有哪些?4. 辩题:法律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及实施方式是什么?九、知识产权法1. 辩题:专利法中,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及保护期限是什么?2. 辩题: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及保护期限是什么?3. 辩题:商标法中,商标注册的条件及保护期限是什么?4. 辩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是什么?这些辩题涵盖了法律领域的多个方面,既具有理论深度,又具有现实意义,适合用于法律辩论赛,激发参赛者的思维能力和辩论技巧。

自然垄断是指什么?

自然垄断是指什么?

自然垄断是指什么?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

法学上的自然垄断概念不仅涵摄了经济学上自然垄断的内容,还突出了现代竞争法的精髓。

这是社会进步的客观反映。

说到自然垄断的问题,很多人对于自然垄断的特征和判断方式不是很了解,只是知道自然垄断是指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

但其实,自然垄断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一种现象,而且,我们是有一定的方法和标准,来进行判断一个行业是否存在自然垄断的,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判断标准吧。

一、自然垄断是指什么自然垄断是经济学中一个传统概念。

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与资源条件的集中有关,主要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

在现代这种情况引起的垄断已不多见。

而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则与规模经济紧密相连,指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者劳务,如果相关产量范围存在规模经济时自然垄断就产生了。

二、自然垄断的基本特征1、效率主导性从自然垄断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来看,无论是规模经济还是范围经济或者是成本的次可加性,自然垄断主导取决于经济效率而不是其它因素。

规模经济意味着生产更多产品时固定成本被逐渐摊薄越来越小,范围经济意味着在追加生产相关新产品和服务时进行联合生产要比单独生产的成本低,成本次可加性则意味着独家垄断经营的总成本小于多家分散经营的成本之和。

自然垄断主导建立在效率目的基础上并且保障效率的实现。

2、呈现网络经济特征综观世界各国的自然垄断存在的行业和产业,如供水、电力、煤气、热力供应、电信、铁路、航空等。

我们不难发现采取自然垄断经营的产业一般具有网络经济的特征即依赖一定的产业网络为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

如果离开这些产业网络,企业所生产或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无法流转到社会消费领域。

衡量这些产业网络作用的最佳指标是网络上的流量(交通、电力、通讯信号等),而网络上的流量将随网络节点的几何级数增加。

浅析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

浅析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

浅析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摘要]外资并购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因此需要通过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来降低外资并购对我国市场竞争带来的消极影响。

而在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过程中采用何种审查标准对于审查结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文章通过国内外在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方面的对比,着重讨论我国目前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不足,并对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审查标准和分析方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分析方法引言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经济浪潮的推动,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FDI)的主要形式。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外资逐渐改变了传统的投资方式,更多是以并购的形式进入中国企业。

不可否认,一方面,外资并购为我国企业带来了丰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但另一方面,它也悄然成为改变我国市场结构、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性力量,从而抑制我国民族企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法的规制。

然而由于我国在规定外资并购的审查标准方面没有具体的法规指引,导致反垄断审查缺乏公信,不仅打击外商投资的信心,而且容易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产生。

可见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以及分析方法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鉴此,本文首先对欧美等国关于外资并购审查标准的立法进行研究,然后探讨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及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审查标准和分析方法的建议。

一、国外关于外资并购的审查标准(一)美国的“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美国的外资并购反垄断所规制的法律体系由三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法官的判例所形成的判例法以及《企业合并指南》(1968年美国司法部颁布)和《横向合并指南》(1992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组成。

而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主要由《克莱顿法》规定,其中第7条是:“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并购承让人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如果该并购造成实质性减少竞争的效果(the effect of such acquisition may be substantially to lessen competition)……”《克莱顿法》通过成文法首次确立了反垄断审查的“实质性减少竞争(substantially lessen competition)”标准。

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相关市场认定标准

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相关市场认定标准

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相关市场认定标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巨头在市场上占据了主导地位,引发了人们对于互联网行业是否存在垄断的讨论。

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促进创新发展,相关部门提出了一些认定标准,用于判断互联网行业是否存在垄断。

首先,市场份额是判断互联网行业垄断的重要指标之一。

通常情况下,市场份额超过50%的企业被认为是市场的主导者,具备垄断地位。

在互联网行业中,市场份额的计算可以通过统计企业的用户数、营收、交易量等指标来进行评估。

如果某一企业拥有绝对的市场份额,且长期保持稳定的竞争地位,就有可能构成垄断。

其次,市场进入壁垒也是判断互联网行业垄断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一个行业存在高昂的进入门槛,限制了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就会导致市场的垄断。

在互联网行业中,技术壁垒、资金壁垒和渠道壁垒等都可能成为市场进入的障碍。

如果市场上的主导企业拥有独特的技术或资源,其他企业难以复制,就可能形成垄断。

此外,互联网行业垄断还需要考虑对消费者的影响。

如果垄断企业通过操纵价格、限制产品和服务的选择、限制行业创新等方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就构成了不正当的垄断行为。

例如,垄断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价格获取更高的利润,但这会让消费者承受更高的成本。

此外,垄断企业还可能通过限制竞争来阻碍行业的创新发展,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

最后,政府对于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监管也是重要的认定标准之一。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限制垄断企业的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例如,政府可以对垄断企业实施反垄断调查,查明其是否存在不正当的垄断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政府还可以通过鼓励和支持竞争企业的发展,促进市场的多元化和创新。

综上所述,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相关市场认定标准包括市场份额、市场进入壁垒、对消费者的影响以及政府的监管等方面。

只有通过全面考虑这些指标,我们才能准确判断互联网行业是否存在垄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

垄断行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

垄断行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

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垄断⾃⼈类进⾏商业活动开始就已经开始出现,古代有盐铁垄断,近代有⽯油垄断,有时候垄断可能能够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然⽽在当下这个环境中,如果⼀个⾏业形成垄断,往往会造成赢者通吃,中⼩企业⽆法⽣存的情况。

所以各国都有⾃⼰的反垄断措施和法律。

那么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释。

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当今各国反垄断法中垄断⾏为的认定主要依靠本⾝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

由于⼆者各有特点,在垄断事实的陈述上,也随其判断标准的不同⽽对其全⾯程度有所不同。

但是,这种区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渐渐被模糊,出现了⼀种折中处理的趋势。

这⼀趋势究竟会对垄断⾏为认定带来什么影响,⼩编将从这反⾯予以解析。

⼀、本⾝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较(⼀)垄断⾏为的定义及范围界定经济上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市场参与者为了攫取⾼额利润,利⽤⾃⾝优势或相互联合对某种或某⼏种商品的⽣产,销售和价格进⾏控制。

垄断根据其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国家垄断,⾏政垄断,⾃然垄断,经济垄断及知识产权的垄断,我们这⾥要讨论的主要是经济垄断。

它是市场主体通过⾃发积极的竞争⽽主动形成的⼀种市场垄断,在经济垄断上,它表现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某些垄断协议或经营者⼏种⾏为。

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为⼀般是指⾮法垄断,包括三个类型,即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这些都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垄断⾏为的判定标准垄断者在寻求最⼤⽣产者剩余的同时使消费者剩余被剥夺,社会总福利减少;垄断者易组成公共压⼒团,使政府寻租空间增⼤[1]。

所以,必须对垄断⾏为加以规制。

要规制垄断⾏为,⾸先要把垄断⾏为从普遍的经济现象中区分出来。

如何认定垄断,⽴法上有两种认定标准或原则,即本⾝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本⾝违法也常被称为固定的不合理原则或者⾃⾝原则等。

竞争者的⼀项实施⾏为只要有造成垄断效果的意图,不论其垄断效果如何,都被认定为垄断⾏为,都必须被禁⽌。

反垄断申报标准是什么

反垄断申报标准是什么

反垄断申报标准是什么小编希望反垄断申报标准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社会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都需要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

符合国家利益的垄断行业是可以, 对于其他垄断行为都是打击的。

一些恶意的垄断行为是再破坏市场秩序, 企业对于反垄断的行为起需要申报的, 同时法律对于反垄断申报标准是有严格的规定的。

感兴趣的可以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反垄断申报标准是什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 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 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 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反垄断法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知识产权垄断

知识产权垄断

知识产权垄断一、知识产权垄断概述1. 知识产权垄断的概念知识产权垄断是指知识产权拥有者凭借知识产权优势排除或限制竞争,妨碍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或状态。

特点:垄断力来源是知识产权;可以表现为行为,也可以表现为状态;因危害竞争而依法应予以规制。

(三种危害,排除竞争,限制竞争,妨碍公平竞争秩序)2. 知识产权垄断分四大类知识产权垄断中的标准限制,联合限制,拒绝交易,许可限制。

3. 知识产权垄断的指导思想兼顾鼓励创新与保护竞争双重价值目标4. 知识产权垄断的理论基础法哲学视角的分析——权利限制理论(权利位阶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知识产权视角的分析——利益平衡理论(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主要目标当让是合理确定知识信息的首创者或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信息的私人占有与公众的信息利用权之间的协调,即平衡个人私权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反垄断法视角的分析——竞争理论(竞争的意义,垄断的后果)4. 知识产权垄断法律规制的一般原则@ 在判断是否构成垄断时对知识产权同其他财产权同等对待原则@ 在知识产权领域对限制竞争行为的分类规制原则(合法性限制,依一定原则审查的限制,违法性限制)欧盟三类1专利许可可豁免白色合法条款,2专利许可不能得到集体豁免的黑色违法条款,3许可协议中即不属于白色不能豁免又不属于黑色不被直接禁止,需依照通知异议程序予以处理的条款,灰色条款。

日本把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划分为三类1合法限制(白色清单)2以合理分析原则判断的限制(灰色清单)3非法限制(黑色清单)1999《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协议中的不公平交易方法的指导方针》黑白灰名单美国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分析原则需要推定是合法的限制竞争行为分为本身违法、合法、需依合理分析原则判断是否合法三种类型。

《反托拉斯指南》分别从货物市场、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三方面规定了安全区的具体范围。

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相关市场认定标准

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相关市场认定标准

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相关市场认定标准摘要:互联网行业垄断一度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而市场认定标准成为解决问题的核心。

本文将重点探讨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相关市场认定标准,分别从市场定义、市场份额、市场进入难度、市场竞争性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对现有标准进行合理性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以期推动互联网行业垄断问题的有效治理。

关键词:互联网行业,垄断,市场认定标准,市场定义,市场份额,市场进入难度,市场竞争性一、绪论互联网行业是当前全球经济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也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

然而,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行业内的竞争与垄断问题开始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此背景下,如何科学、合理地对互联网行业中的垄断行为进行市场认定成为当务之急,也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市场认定标准的必要性市场认定作为反垄断行为的必要前提,是反垄断行为中最基本的问题之一。

在互联网行业中,市场认定标准的制定,不仅可以保障公平竞争,还可以促进市场的发展,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此外,市场认定也可以为反垄断监管部门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三、市场定义的相关标准市场定义的核心在于确定市场边界。

在互联网行业,市场边界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因此需要适应行业的特点来制定相关标准。

互联网行业的市场定义应该考虑消费者需求、交易方式、产品功能、地理范围等多个维度,才能更准确地捕捉市场边界,并判断市场垄断的存在与否。

四、市场份额的相关标准市场份额是对市场认定非常重要的指标之一,也是反垄断行为中的核心问题。

在互联网行业中,市场份额的计算要考虑到传统意义上的市场份额和数字时代的市场份额,包括用户基数、用户黏性、流量和广告等维度,同时还需要考虑竞争格局的变化。

五、市场进入难度的相关标准市场进入难度是反垄断行为中的难点之一,常常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在互联网行业,市场进入难度主要包括技术壁垒、资金壁垒、人才壁垒、渠道壁垒等多个方面。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以《反垄断法》第14、15条为中心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以《反垄断法》第14、15条为中心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一)《反垄断法》第14条分析《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条是对纵向垄断协议类型的规定。

纵向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等)达成的协议。

由于纵向协议的经营者之间多数不具有竞争关系,本条对纵向协议界定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1从条文的内容来看,本条仅仅明确规定了纵向垄断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转售价格维持,就是生产商或供应商指定经销商或者批发商向顾客转售商品的价格,包括固定价格和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而这两种纵向价格限制形式是本身违法的。

本条并未规定纵向限制中其他若干种常见形式,而仅使用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这样的兜底条款加以涵盖。

总体而言,本条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填补了我国法律制度对纵向限制的规定缺位,也使规制纵向限制有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化,而且只明确禁止了价格限制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

给人的印象是《反垄断法》的纵向限制规定仅停留在表面的形式区分阶段,而没有深层次地考察这种限制行为对市场的影响。

所以应当辩证地看待《反垄断法》第14条,研究得失,为进一步地深化和完善相关规定打下基础。

1.第14条的成功之处(1)适应我国当前国情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事业。

所谓“前无古人”,就是说我们缺乏经验和传统、缺乏足够的制度资源和理论资源。

我们不得不在改革中逐步积累经验,实际是积累资源,逐步建立起一种“传统”,使个人、企业以及政府机构都能逐渐接受或习惯市场经济的运作。

中国的经济改革和法治建设都因此必然显示出一种渐进的模式。

2说得直白些,我国的经济改革和法治建设都要“摸着石头过河”。

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是政治、经济和文化1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论_反垄断法_中经营者的认定标准

论_反垄断法_中经营者的认定标准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营者身份认定,首先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提出来。

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由于规定模糊,具体操作上一度存在较多争议。

理论上,主体资格与行为性质一直是困扰经营者认定的两大难题。

司法实践中,对同一主体的经营者身份也有过不同认定。

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经营者认定也是垄断行为认定的先决问题。

立法上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种,三种行为的实施主体都必须是经营者。

但何为经营者,如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样,《反垄断法》的界定也是模糊的。

因此,有必要将立法规定具体化,确立经营者认定的一般标准,用以指导《反垄断法》的执法与司法实践。

一、《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界定《反垄断法》之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对经营者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在这里,营利性被看作经营者的首要特征,但现实中经常出现非营利性组织或个人被起诉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例,典型的主体如学校、行业协会甚至政府部门等。

这些主体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经营行为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解尚不一致,分歧焦点在于经营者是否应当具备营利性特征。

如果坚持经营者必须具有营利性,则上述主体的行为就很难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之,则上述主体的相关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从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针对这种情况,理论上大多主张对“营利性”作拓展解释,不应简单看该主体是否本质上以营利为论《反垄断法》中经营者的认定标准焦海涛*内容摘要:经营者认定是垄断行为认定的先决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界定,较《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所进步,但仍欠明确的认定标准。

因此,有必要将立法规定具体化,确立经营者认定的一般标准,用以指导《反垄断法》的执法与司法实践。

在具体操作上,认定何为经营者,必须从主体资格、行为性质与独立地位三个方面综合判断。

市场垄断的定义与判断标准

市场垄断的定义与判断标准
市场份额稳定性
高市场份额长期保持,不易受到 新进入者或竞争者的冲击。
进入障碍标准
技术壁垒
某些行业存在技术壁垒, 使得新进入者难以掌握关 键技术或达到行业技术标 准。
资金壁垒
市场进入需要大量资金投 入,对新进入者构成资金 壁垒。
政策壁垒
政府政策限制或保护某些 行业,导致其他企业难以 进入市场。
价格控制标准
特点
市场垄断的主要特点包括市场份额高度集中、进入壁垒高、价格控制能力强、创新动力 不足等。
市场垄断的形成原因
规模经济
某些行业存在规模经济效应,大 规模生产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 率,使得大型企业具有竞争优势 。
政府政策
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或法律法规对 某些行业实施保护或限制,导致 市场垄断的形成。
技术优势
强化执法力度
2
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执法力
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
垄断行为。
推动行业自律
3 鼓励行业协会等组织发挥
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自觉 遵守反垄断规定。
THANKS
感谢您的观看
Part
04
市场垄断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行业的市场垄断情况
STEP 03
价格控制
STEP 02
垄断企业可以通过控制产 量和价格来获取超额利润 ,损害消费者利益。
STEP 01
进入壁垒
新企业难以进入该行业, 因为需要巨额资金、技术 或品牌优势等。
行业集中度高
某行业中少数几家企业控 制了大部分市场份额,形 成寡头垄断市场。
形成原因
完全垄断的形成原因有政府垄断、对 某些特殊的原材料的独家控制、对某 些产品的专利权而形成的完全垄断、 自然垄断等。
寡头垄断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新发展 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评介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新发展 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评介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新发展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评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新发展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评介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文拟就其中涉及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解读和评介。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反垄断执法是一项重要、复杂和敏感的任务,因为《反垄断法》条文的原则性和规则的不确定性是各国反垄断法的普遍特征。

现实中的竞争问题充满复杂性,往往需要执法机构根据每件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一方面,依靠执法机构和法院在具体的执法案例中,通过法律适用来明确和统一执法的尺度;另一方面,执法机构也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不同领域的情况,制定具有法律性质的规章或具有指导性文件性质的指南,来为执法机构的执法和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提供指引。

《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施往往更为复杂和敏感。

保护知识产权以激励创新,实施《反垄断法》以维护竞争,都是现代各国重要的政策选择。

但是,这两种政策之间有一个协调的问题,需要把握好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反垄断执法的“度”,如处理不当,容易损及创新或者限制竞争。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对此有原则性规定,即“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这虽然表明了我国对知识产权领域实施《反垄断法》的基本态度,但是该规定非常原则。

在实践中,正确理解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并明确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进而准确地适用法律,则需要制定相关规章或者指南,以更好地指导反垄断执法实践,增强经营者对自身经营活动的预期性。

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的相关条例

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的相关条例

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的相关条例摘要: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规制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要紧结合我国的《反垄断法》从有关市场的界定、反垄断审查的实体标准与程序要求与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制度等方面论述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内容,并阐明其具有的意义。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有关市场前言以企业合并、收购等为代表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当前世界经济生活中的热点现象。

经营者集中行为一方面带来了效率的改进,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经营者市场优势地位的产生或者者巩固经营者已经存在的市场优势地位,从而使得市场优势地位被滥用的危险加大,经营者之间共谋与串通的危险加大。

有鉴于此,在世界各国政府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规制中,反垄断法律的适用是其中要紧的考量因素。

随着2008年8月1日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中国关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也渐趋完善。

而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反垄断审查作出裁决,禁止该集中,更是引起了国内外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高度关注。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我国《反垄断法》中所使用的“经营者集中”,借鉴了欧共体关于企业集中的制度规定。

根据欧共体《关于操纵企业间集中行为的理事会第4064?89号条例》,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上的从前独立的企业所实施的合并行为;或者者至少已经支配了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企业,通过有价证券或者者资产的购买、合同或者者其他任何方式,获得对其他的一个或者者一个以上企业的全部或者者部分的直接或者者间接的支配权的行为。

同时,根据条例前言部分所作的说明,这里所指的集中,是指那些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结构永久变化的行为,而不是短暂的企业合作。

目前,各国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并不一致,除了欧共体法律中的集中之外,还有合并、结合、兼并、收购等称谓。

但是,从欧共体法律中直接翻译而来的“集中”一词较为恰当。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程序规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民事责任追究途径和方式
民事诉讼
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经营 者和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 诉讼途径追究违法者的民 事责任。
赔偿损失
违法者应当赔偿因其垄断 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 失。
执法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 责全国反垄断统一执法工 作,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 门开展反垄断执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反垄断 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为反垄断执法提供有力司 法保障。
02
CATALOGUE
基本原则解析
公平竞争原则
竞争机会平等
所有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 的地位和机会,不受歧视或限制。
惩罚性赔偿
对于恶意实施垄断行为且 情节严重的违法者,可以 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 大其违法成本。
刑事责任认定及处罚标准
刑事责任认定
对于严重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和罚金。同时,对于单位犯罪的,还可 以判处限制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刑罚。
反垄断法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研发活动,提 高市场竞争力,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3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反垄断法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采取措施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增强市场活力和竞争力。
03
CATALOGUE
具体要求探讨
禁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的标准是什么?

垄断的标准是什么?

检查监督 。在 民航 的一亩三分地 中, 多辆机动车套牌混 用是 常事 , 沈 阳桃仙机场那样送客登 像 机, 即停 即走 的车辆也收过路 费的现 象, 举世 罕见也成为过客们盼 常见景观 了。因为 。 垄断企业
的标 准就 是诎 家 专 卖 , 本 高是 必须 的 。 成
刚 I
责任 编辑 : 陈射
垄断的好 处就是 只此一 家 , 别无分店 。在行政机关的旗 下从 事着强买强卖的商业活动 , 只
能 让人 服 从 , 予人 服 务 。 这 种 司 空见 惯 的行 为 在 全 国各 行 各 业 中屡 见 不 鲜 , 于机 场 安检 没 不 至 收指 甲刀 、 口红 、 火机 , 过 安检 口后 在 候 机 厅 内随 处 可 买瑞 士 军 刀 、 K 香 水 、 宝打 火机 的 打 通 C 芝 景 象 , 非新 闻 。机 场 中的 商 品 不仅 售 价 高 于市 场 , 无 法 得 到 工 商 、 监 、 药等 执 法部 门 的 并 且 质 食
维普资讯
写在 卷 首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

垄 断 的标准是什 么?
最 近 , 多 乘 飞机 的旅 客 反 映 , 坐 国 内民航 的航 班 安 检 比 以前 时 间 长 了。提 前 两个 小 时 许 乘
到机场 , 不仅任何液体禁止 随身携带 , 连打 火机也不行。 旅客 的行 李超 过五公 斤要 办理托运 , 随 身的行 李必须符合 民航新规定 的尺 寸 , 乘客普遍 感到这些 突如其来 的规 定过 于苛刻 。 行业规 定
业 内人 士 抱 怨 : 如 果 不 是 民营航 空 的 搅 局 , “ 飞行 员短 缺 问题 不会 如 此 突 出” 。民航 的“ 一 十

技术标准垄断对贸易的影响及相关政策研究

技术标准垄断对贸易的影响及相关政策研究

作 为 市 场 经济 的 一 大特 征 , 贸 易的 自由化 始终是 贸 易发展 的 最终 目标 。然 而 ,从 历 史上 看 ,
较 好 地 解 决 了技 术 创 新 与 贸 易
竞 争 优 势 , 以及 技 术 转 移 与 贸
易谈 判 ,关税 壁 垒逐 渐 降低 ,非
关税 壁 垒 日趋 增 多。其 中,发 达
极 影响 ,而是取 决 于对 贸易直接 的 、积极 的 、本 质 的影响 。这种
影 响就是 技术 垄断 。
的 国 家 ;第 三 阶段 是 产 品 完 全
成 熟 阶段 , 由 于 产 品 及 其 生 产
市场 。在 对 贸 易的影 响 中,更 具
决定性 的是技 术 垄断。
过 程 已完 全 成 熟 并 具 有 高 度 的
的 国 家转移 ” 。根据 该 理 论的 阐 释 ,产 品生产 可以分为3 个阶段 。
第 一 阶 段 是 新 产 品 引入 阶 段 , 往 往 需要 较 高程 度 的技 术 工 人
论 基础 建 立在技 术 创新 之上 。
根 据 该 理 论 , 一 个 公 司之 所 以
来 适 应 工序 、 工 艺 、设 计 等 方
术发 展 角度 对 贸 易 的 理 论 研 究
1 1
质 最 与 标 准 化 Qu a l i t y a n d S t a n d a r d i z a t i o [  ̄2 0 1 3 . 9
品 消 费需 求 大 且 生 产 成 本 较 低
挤 对手 、 以专利 为武器进入 他 国
出来 ,技 术 成 为 贸 易领 域 的 一
个重要影 响 因素。
相 对较 高 ;第二 阶段 即产 品 标 准 化 阶段 ,产 品 逐 步 成 熟 ,大 规 模 的 生 产技 术 被 引入 产 品 生

九品中正制成为贵族垄断官场的工具小论文

九品中正制成为贵族垄断官场的工具小论文

九品中正制成为贵族垄断官场的工具小论文九品中正制也叫九品官人法,是盛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选官制度。

九品中正制就是选择“贤有识鉴”的中央官吏兼任原籍地的州、郡、县的大小中正官,负责察访本州、郡、县散处在各地的士人,综合德才、门第定出“品”和“状”,供吏部选官参考。

九品中正制实行不久,就逐渐脱离了选才任官的原则,基本上没有达到唯才是举的初衷,豪门士族很快霸占了所有的中正官职,控制了选官大权 [1]。

随着士家大族的衰落,九品中正制也最终被科举制所取代。

一、九品中正制产生的原因社会政治和教育的需要,是九品中正制创建的根本原因。

中国自秦以来建立了君主集权的官僚帝国,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与官僚制,是其政治体制的基本特征。

官僚帝国时代政治体制的这些基本特征,使选士制度的建立成为直接的社会需要。

第一,要确保各级官僚机构正常、有序的运转,必须选拔具有知识的优秀分子到各级官僚机构中充当官吏。

而要保证各级官吏的素质和官僚队伍不断地吐故纳新,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以选贤任能。

第二,一个王朝建立之后,必须要犒赏有功之臣,但是这很容易形成权贵阶层,直接威胁皇权。

因此,如何在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同时,维护皇权,是历代君主必然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建立选贤任能的选士制度,从社会下层选拔贤才来担当官僚,无疑是最名正言顺的办法。

这样,即可促进社会上下层流动,又可分解功臣世族的权力,使官僚阶层互相牵制,从而使君主专制得到维护和加强。

第三,为了确保专制王朝长治久安,就需要统一思想和社会道德规范。

选士制度“选贤任能”,可以向全社会昭示做人的标准,引导社会风尚,明确教育的任务和目标,进而达到“广教化,美风俗”的教育目的。

九品中正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创立的。

缓和中央政府与世家大族的矛盾,是实行九品中正制的重要原因。

曹氏父子作为皇权的代表,为了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政府,在选官制度改革问题上,采取了不少抑制、打击世族势力的措施,可是,世家大族势力不断发展的客观形势,使曹氏不得不走回头路,转而和世家大族达成妥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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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的标准是什么?《反垄断法》实施面临挑战
类别:默认分类 | 浏览(1230) | 评论(0) 2007-09-11 09:40
标签:市场支配反垄断消费者公平竞争公用企业
什么是垄断?传统的观点认为,垄断就是独占。

企业利用自己在市场交易中的独特支配地位,规定不合理的商品和价格,获取垄断利润。

企业垄断经营行为一般是通过规定垄断高价和消费者进行不公平交易获取超额垄断利润,通过垄断低价来排除竞争者实现兼并合并购中小企业,进而取得市场独占地位、再以垄断高价与民众进行不公平交易实现超额垄断利润。

由此可见,限制竞争只不过是为不公平交易创造条件,垄断经营最终是通过和民众的不公平交易实现高额利润目的的。

众所周知,城市的供水、供电、公交等公用企业是一定区域内的垄断性企业,对这些企业的垄断经营行为如何判断呢?
《反垄断法》没有明确列明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问题,这是立法的一点缺憾。

但不能因此说这些企业不存在垄断经营行为。

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标准来判断,公用企业在一个城市内的市场份额足可以达到
“市场支配地位”,城市公交、供水、供电等公用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如何产生呢?不和民众平等协商的经营行为就是一种“价格垄断行为”。

也就是说,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判断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行为。

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性行业企业,国家规定了政府指导定价政策,因而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以“红头文件”方式决定了相关企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由政府行政审批方式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标准,这剥夺了消费者的市场交易协商权,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交易。

因而也是一种行政性价格垄断行为。

但是,《价格法》规定了政府定价的听证程序,征求民众意见。

这样只要广泛的听取民众意见的政府定价行为也就较好的体现了市场交易的协商原则,这样的定价行为就不属于“行政垄断”。

然而,实践中很多时候一些政府定价行为多没有进行听证征求民众意见。

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还以“红头文件”的方式排除外地企业进入、或者对个别企业进行特殊保护、实施行业价格垄断等行政性垄断行为也是常见的。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垄断行为侵犯民众利益,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
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铁道部垄断铁路票价的行为,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庇护商业银行的收费行为都有行政性垄断的影子。

在谈到银行乱收费的时候,商业银行总是理直气壮地说企业自主经营、“收费合法”。

请问市场交易中不和消费者协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什么行为?有这样的市场交易原则吗?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和消费者协商的收费主要来自于政府定价项目(包括指导价)、行业性垄断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

商业银行储蓄存款收费项目有什么理由不和储户协商呢?不平等协商的市场交易就是垄断。

《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既然反垄断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民众利益,那么所有的不和消费者平等协商的市场交易行为都属于垄断经营行为。

限制竞争不是垄断的最终目的,企业垄断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垄断利润”。

为此也就存在企业之间不排除竞争的“垄断经营行为”,各企业联合企业实施“协同价格垄断”行为、向民众开刀成为新的垄断经营行为。

经营者排除竞争操控市场价格属于垄断经营行为;经营者联合起来订立价格联盟也是垄断经营行为;企业之间协同一致的固定商品价格和服务行为也不例外;经营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也是垄断经营行为;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以行政指令手段决定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行为是行政性垄断行为,……。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垄断经营行为成多样化,而且更加隐蔽和难以判断。

但垄断经营行为的本质特征是经营着单方面决定市场某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和消费者不进行平等的协商。

单个的商店和中小企业的单方定价行为影响不了市场,但同类经营者对同样的商品和服务都采取等同单方定价的行为就是一种价格垄断行为。

因此上说,市场公平的前提是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企业经营者操控市场、单方面决定某种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交易行为就是垄断经营行为。

《反垄断法》的出台昭示了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民众利益的法律手段,规定了经营者的三种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垄断行为。

但如何更加深入明确的界定和解释复杂多变的
2012-5-8阅读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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