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一致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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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述

合同法论述

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

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

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

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

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

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8.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法总则法条

合同法总则法条

合同法总则法条
一、合同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
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合同的成立。

1. 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有效,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三、合同的履行。

1.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履行合同义务。

2.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
拖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 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书面形式确认。

2. 合同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五、合同的履行和违约。

1.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能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以上为合同法总则法条范本,具体情况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体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45条、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规定的,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合同才能生效。
在合同法理论界,学者们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生效的合同而言,事实上反映了两个方面的意志,决定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首先,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决定了合同的成立;其次,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由此说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应当通过审判活动和民事证据规则来查明,而法律问题则应通过适用法律来判明。只有在查明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确认合同效力的问题。换言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问题,而成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加以区分。

合同法解释第8条

合同法解释第8条

合同法解释第8条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条件。

根据这条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足够明确和完整,并且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首先,在合同的成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必须真实意思表示一致。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表达出真实的意思,不能通过虚假的陈述或隐瞒实情来欺骗对方达成合同。

合同当事人应当诚信地履行义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接受不利条款或达到自己的目的。

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够成立。

这一点强调了当事人的真实性和诚信性,体现了合同法律关系的平等互利性原则。

其次,合同的成立需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足够明确和完整。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表达自己的意图,并使用明确、具体的语言和方式进行约定。

合同不能含糊不清、有歧义或模棱两可,否则将影响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合同的明确和完整性有助于解决合同纠纷时的证据认定和责任追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合同的成立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同是在法律框架下产生的一种法律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些违反性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从根本上保障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合同法第8条对于合同的成立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足够明确和完整,并且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这一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诚信原则,确保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成立和有效履行,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并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试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从概念上讲: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生效,是指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

2)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关于合同应具备何种一般要件才可成立,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而且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表明肯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如果没有至少两个当事人,又何来一致的可能性。

因此,再将当事人列入合同之成立要件已无实际必要。

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法律判断的标准问题。

主要有以下一些要件:①主体合格。

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②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③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④形式合法。

4)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有差异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

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就必须考察该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于进一步的判断。

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成立时间又是有联系的,生效时间不能脱离成立时间而独立得到确定。

合同是用来约束小人,而不是用来约束君子的?

合同是用来约束小人,而不是用来约束君子的?

合同是用来约束小人,而不是用来约束君子的?在我们的经济活动中,不管有意或无意,我们时时与合同打交道。

合同是随时发生的,合同的应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那么,合同到底维护的是谁的利益?合同有哪些作用?合同的效力是什么?下面小编带大家一探究竟。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作契约。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合同一旦确立,就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了法律的约束力,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和监督。

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双方,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政策、计划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就叫合同。

有时也称协议书或契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

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且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意思表示的内容来确定的。

因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三)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首先,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因而合同的内容为当事人之间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其次,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或保证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以合同的方式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二者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二者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一、合同成立的含义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

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称合意。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事实状态。

二、合同生效的含义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它包括三层含义:第一,生效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意思自治的认可。

第二,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表现为,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并可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三,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

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般由合同相对人承担和享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也无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对第三人无拘束力。

但并不是说,合同对第三人无任何拘束力。

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包括:一是排斥第三人非法干预和侵害合同的效力,如第三人不得非法引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采取拘禁债务人等非法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得保全合同利益的权利。

当债务人恶意将财产以低价出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享有撤销权;三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从合同生效的意义来看,生效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评价,合同对当事人和对第三人的效力,是国家意志对当事人的评价的一种结果。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一)成立与生效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判断标准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事实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该合同是此合同还是彼合同(即合同的类型化),以及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 1、区分标准 § 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支付相应代价(对
价)。 § 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取得权益必须向对
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 租赁等; § 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取得权益不必向对 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 借用等。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 注:(1)对价不一定要等价。 § (2)有偿、无偿与双务、单务两种区分的
关系: §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 单务合同并非都是无偿合同。 § 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
借款交付时借款合同成立,此时出借人不 负有义务,借款人要负偿还义务(单务), 并要支付利息(有偿)。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5)第三人侵害债权 §例1:甲演出公司与杰克逊签订全球巡
演,门票已售出,商业对手乙公司得 知后贿赂杰克逊的私人医生,指使其 害死杰克逊,使甲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问:甲公司可否起诉乙公司赔偿损失?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例2:甲体育用品公司与某奥运冠军丙 签订代言合同,报酬500万元,乙公司 得知后以二倍的报酬(1000万元)请 丙代言,并不得为甲代言。丙遂与乙 公司签约。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例1: §甲乙系朋友关系,某日甲委托乙帮忙
(无偿的)处理某事务,事后乙要求 甲支付垫付的费用200元,甲乙之间委 托合同是双务还是单务合同?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不完全双务合同:双方虽各负债务, 但其债务并不是给付与对待给付关系 的合同。其性质仍属单务合同。
§如:无偿委托合同,委托人支付必要 费用与受托人处理事务并不是对待给 付。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成立的判定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成立的判定

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它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成立的判定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不同的法律体系对合同成立的判定标准存在差异。

本文将探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成立的判定原则和具体方法。

二、大陆法系对合同成立的判定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其合同法体系以民法典为核心。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成立的判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意思表示原则大陆法系强调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共识。

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有签订合同的意愿,并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出来。

2. 合同要素原则大陆法系认为,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素:主体、客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3. 合同成立形式原则大陆法系对合同成立形式要求较为严格,通常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除外。

4. 合同生效原则大陆法系认为,合同成立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即生效。

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形式合法。

具体到合同成立的判定,大陆法系通常采用以下方法:(1)要约与承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接受要约,合同即成立。

(2)合同要素齐全:合同具备上述要素,且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即成立。

(3)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时间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时间为准。

三、英美法系对合同成立的判定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其合同法体系以判例法为主。

在英美法系中,合同成立的判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意思表示原则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类似,强调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有签订合同的意愿,并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出来。

2. 合同要素原则英美法系认为,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素:主体、客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的概念

我们生活当中,合同其实是广泛存在的,而且合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一种很古老的法律制度。

在咱们民商法的领域,像很多一些新的制度,如公司制度,票据制度,信托制度,都是晚近开始发展起来的,但有些制度,像不动产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包括合同制度,侵权行为制度,在民法当中是一种很古老的分支学科中国人讲合同这两个字都是非常的贴切,揭示了这个所谓的合同的本质,一个“合”,一个“同”,合强调什么呢?不是一个人,二人以上才能是合,所以它讲的是两个主体之间,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情。

还有一个“同”,双方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这就叫合同。

1、合同和契约。

合同和契约这两个词在中国古代均有出现,但意义不同。

现代意义的合同古称契约,而合同则是验证契约的一种标记。

西周时期已有书面契约的记载,当时的书面契约主要有“傅别”和“质剂”两种。

“傅别”是当时的借贷券书,是处理债权纠纷的原始凭据。

其形式是在券书中间书写一个大的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半。

债权人持左卷,债务人持右卷。

所以,“傅别”的券书内容与中字均被分为两半。

“质剂”是商品交易的买卖合同,也是处理买卖交易纠纷的法律依据。

在形式上“质剂”是长短不同的两种合同券书,凡奴隶、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而器具、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

它是在同一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合同,再从中一分为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所以,“质剂”虽被分为两半,但各自的合同内容却是完整的。

东汉发明纸张以后,人们逐渐使用纸张来记载契约内容,竹木简的契券被淘汰。

但是,过去在竹木简上刻划记号的习惯却得到了保留。

人们在书写一式两份的契约时,往往将两份契纸并拢骑缝划上几道记号或者写上“同”、“合同”、“合同大吉”等字样,以便将来核对是否属于原件。

这种记号就称为“合同”,而这种契约就称为“合同契”。

因此,在中国古代,“合同仅是契约形式之一种。

诺成合同和鉴定合同3篇

诺成合同和鉴定合同3篇

诺成合同和鉴定合同3篇篇1合同协议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以下简称“承诺方”)乙方:(以下简称“接受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公平、公正、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诺成合同与鉴定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诺成合同1. 定义:诺成合同,也称“合意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合同,无需以物的交付或完成特定行为为要件。

2. 合同内容:诺成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义务、权利、期限、违约责任等,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

3. 合同效力: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鉴定合同1. 定义:鉴定合同是指双方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对特定事项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确定双方权益关系的合同。

2. 鉴定事项:双方约定,鉴定事项为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

3. 鉴定机构/专家: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

4. 鉴定结果效力:鉴定结果作为确定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关系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管辖。

2. 诺成合同与鉴定合同共同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违约责任1. 若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争议解决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的其他义务。

七、法律适用与管辖法律篇2一、合同概述本合同由两部分组成:诺成合同与鉴定合同。

合同的定义和解释

合同的定义和解释

合同的定义和解释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并表达意思同一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或口头协议。

在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互相承诺履行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各方在交易过程中享有权益保护和法律保障。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合同主体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即约定方和受约方。

约定方是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受约方是接受合同条款的一方。

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的,并且必须具备法律行为能力。

合同内容是合同中规定的约定事项,包括交易的对象、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等。

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完整,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内容,按照条款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的书面表达方式,可以是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或者电子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而某些合同形式可以采用口头或者电子方式,如商品交易合同。

无论合同形式如何,合同的效力是一样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原则对合同条款的涵义进行解释。

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意思表示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解释合同条款,通过签署合同表达的意思是最应当被尊重的。

2. 明确表达原则: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避免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产生歧义。

3. 客观解释原则:对于模糊不清的合同条款,需要从客观的角度出发,以实际行为和当时已知情况为基础进行解释。

4. 保护原则:法律对弱势当事人表达了一定的保护,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如若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

总之,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手段和约束工具,对于各方的交易和合作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合同的定义和解释在保护当事人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同内容的三大要素

合同内容的三大要素

合同内容的三大要素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用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具备三个重要要素:意思表示一致、标的明确和合法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同内容的三大要素,并阐述各个要素在合同中的作用。

一、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第一个要素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这意味着双方必须就合同的核心内容达成共识,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意图。

在合同中,通常以书面形式来表达双方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口头协议达成一致,但为了证明双方的意思表示,最好还是将口头协议写成书面形式。

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要求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必须完全了解合同条款,且没有受到任何不正当的影响。

否则,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明白其中的内容,并没有被误导或者欺骗。

二、标的明确合同的第二要素是合同标的必须明确。

标的是指合同所涉及的具体事项、权益或财产。

合同标的的明确性保证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有明确的预期和目标。

如果合同标的不明确,双方将很难界定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导致合同争议的产生。

合同标的的明确性可以通过明确描绘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目的来实现。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权益和义务的具体范围,确保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会出现模糊和歧义。

此外,合同中还可以附加相关附件或补充文件,进一步明确合同标的。

三、合法性合同的第三个要素是合法性。

合法性要求合同内容及其履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如果合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认定为非法,将不具备约束力。

因此,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必须确保合同内容及其履行行为的合法性。

合法性的原则要求合同内容及其履行行为不得涉及违法、犯罪或侵犯他人权益等行为。

同时,双方还需考虑是否有任何约束力或限制性规定,比如合同是否需要经过特定主管部门的批准,以及是否需要满足其他特定条件。

总结:合同内容的三大要素,即意思表示一致、标的明确和合法性,构成了一个有效合同的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要件协议书/合同/计划书示例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要件第一条定义与解释“意思表示一致”指甲方和乙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明确表示同意。

“合同成立要件”指甲方和乙方同意的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

第二条合同标的2.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在此填写合同标的】。

2.2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提供的合同标的。

第三条数量与质量3.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在此填写数量】的合同标的。

3.2 甲方保证提供的合同标的质量符合【在此填写质量标准】。

第四条价款4.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在此填写价款】作为合同标的的对价。

4.2 乙方支付价款的期限为【在此填写支付期限】。

第五条履行期限与地点5.1 甲方应在【在此填写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5.2 甲方应在【在此填写履行地点】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条履行方式6.1 甲方应按照【在此填写履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6.2 乙方应按照【在此填写履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7.2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在此填写争议解决机构】解决。

第九条其他条款9.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书/合同/计划书示例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要件概述: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要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

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成立和履行。

合同协议与口头协议的区别与联系

合同协议与口头协议的区别与联系

合同协议与口头协议的区别与联系在法律领域中,合同协议和口头协议是非常常见的两种协议形式。

本文将探讨合同协议与口头协议的区别与联系。

一、合同协议的定义和特点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协议。

合同协议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协议要求当事人之间在重要事项上取得共识,并通过书面形式来表达。

2. 法律约束力:合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并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可证明性:合同协议能够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证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护。

二、口头协议的定义和特点口头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口头沟通达成的一致意见,但并未以书面形式记录。

口头协议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通过口头沟通交流,达成一致意见。

2. 口头约定:口头协议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口头约定来明确权利义务。

3. 潜在的法律约束力:虽然口头协议并无书面形式,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三、合同协议与口头协议的区别合同协议和口头协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1. 形式要求:合同协议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具备可证明性,而口头协议则以当事人之间的口头约定为主。

2. 法律效力:合同协议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约会承担法律责任,而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通常相对较弱。

3. 证明困难:合同协议可以通过书面文件进行证明,而口头协议的证明相对困难,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4. 风险较高:由于缺乏书面形式的明确约定,口头协议更容易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误解,风险较高。

四、合同协议与口头协议的联系合同协议和口头协议在某些方面也存在联系:1.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无论是合同协议还是口头协议,当事人之间都需要达成一致意见。

2. 自由意思原则:合同协议和口头协议都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原则,即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3. 可根据需要转化:在某些情况下,口头协议可以转化为书面合同,以提供更明确的约定和法律保护。

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协议书与合同的区别

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协议书与合同的区别

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协议书与合同的区别协议书与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一般来说,我们会听到两公司签订合同,两国达成某种协议这种字眼,那协议书与合同的区别到底是什么呢,是两者没有区别,还是两者有一定的共同点也有一些不同呢,下面我们从两者具体实施时的不同和两者定义的不同来解释他们的区别。

从本质上说,合同和协议没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

但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种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

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

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

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而协议的特点是简单、概括、原则。

合同与协议这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

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协议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相互之间为了某个经济问题,或者合作办理某项事情,经过共同协商后,订立的共同遵守和执行的条文。

与合同的区别是:经济合同有“合用法”作为依据,协议书暂时没有具体法规规定。

协议书比合同应用范围广,项目往往比合同项目要大,内容不如合同具体。

因此,协议书签订以后,往往还要分项签订一些专门合同。

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企业合同法律要点解析

企业合同法律要点解析

企业合同法律要点解析合同在企业运作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规范了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企业合同法律要点进行解析和讨论。

一、合同的定义与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等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1. 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是指合同的双方,他们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合同当事人的选择上,应明确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

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是合同主体,它明确了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避免模糊和不确定性的条款。

3. 合同形式: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的成立形式,它可以是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或其他形式。

但价值较高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有效性是指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权益义务。

合同的有效性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保护。

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但是,合同的自由原则并不意味着可以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2. 意思表示一致原则:意思表示一致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完全一致。

当事人在表达自己的意愿时,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和不确定的表述。

3. 不当得利禁止原则:不当得利禁止原则是指一方在合同中利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

三、违约责任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当事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益和义务。

如果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就构成了违约。

1. 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责任可以是实际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方式。

违约责任一般应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2. 合同解除:当一方无法履行或者丧失履行意愿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应符合法律或者合同约定。

3. 违约损害赔偿: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补偿其因违约而导致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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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意的不一致
1、错误 错误,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称为误
解,是指表意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 这种不一致是表意人为意思表生了严重的错误认识。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①当事人因过失对合同的重要事项产生了错误认识; ②因为错误,致使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 致; ③所订立的合同给当事人一方造成重大损失或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
传达人的错误与表意人自己错误所 造成的后果是一样的,但是重大误解与误 传不同。
反映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 则
可撤销、变更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司 法实践中,误载不害真意原则的应用是否存在举 证困难?
醉酒后达成一致的口头合同,是否可看做重大误 解而撤销?
结束
《德国民法典》中就规定“在解释意思表示时,必须探究 真意,而不得拘泥于词句的字面意思”。
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法律行为之效力。因重大误解实施的( 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 行为 。
2、误传(略带过) 是指由于传达人或者传达机构错误
传达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导致表意人的意 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是一个动态的行为过程,该过 程有其成立的因素,依据通说,意思表示 的成立,须具备三个要素:
1.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是指表意人存在于内心的、
意欲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例如,欲 购房屋、欲买小车、欲向他人赠送钱财等。
2.表示意思
表示意思,是指表意人欲将其效果意思表现于外 部的意思。有学者认为,表示意思是表意人将内心之 效果意思以行为表示于外部的、有意识的思想指挥过 程。
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
指一方对一方的威胁,
的人身实施的暴力或暴力威胁 不包括采取实际的暴力行为;
行为。对于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威胁的内容上较英美法系广泛,
胁迫 在美国受胁迫的一方得撤销之, 不仅针对人身,而且针对财产
在英国法院有时宣告其无效, 实施
有时又判决其撤销,一切视合
同的具体情况由法院根据其裁
量权定夺。
大陆法系
在英国,欺诈包含在错 误陈述之中,称之为欺诈性误 欺诈 述;对于误述是否为欺诈性, 英国法采主观标准,即判断误 述人是否明知其陈述的虚假性 取决于误述人实际上如何理解 其陈述。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 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 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 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 欺诈行为。
表示意思是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的“中介”或 “桥梁”。
3.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是指表意人将其效果意思予以表达的 行为。例如,表意人将欲购房屋的效果意思通过签订 合同的行为向卖房方加以表达,让对方知晓。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没有意 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但是,意思表示也不能等同于法律行为。 因为有的法律行为除了当事人双方须有意 思表示外,还须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 能成立。例如借用合同。
2、第三人实施胁迫。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胁迫,无 论相对人于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悉第三人的胁迫行为,受 胁迫人均享有撤销权。此点与第三人欺诈不同
(三)趁人之危 1、乘人之危的法律效果是: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对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意思表示不自由
英美法系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 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 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 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 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的买 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 诺,二者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成立 买卖合同 D 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乙 认为签字行为属于签到,根本没有与甲发生买卖关 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的意图,故不构成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行为): 合同行为、物权行为、婚姻行为、 收养行为、代理行为、遗嘱行为
事实行为(非意思表示行为 ) : 无因管理、部分不 当得利、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 先占、添附、拾得、发现
事件
社会事件(如罢工) 自然事件(如海啸)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欲产生 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 的方式表达于外部,从而使对方当事 人或社会其他人知晓的活动。
(一)欺诈 1、 因欺诈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因欺诈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②因欺诈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可撤销的 合同 ③因欺诈订立的遗嘱无效
2、第三人实施欺诈。 (1)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实施欺诈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①相对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事实 的,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 ②相对人于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事 实的,受害人不享有撤销权。 (2)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实施欺诈的,若利益第三 人于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的, 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反之,受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
第三人欺诈案例:X向朋友Y说:“我要从银行甲融资, 希望你做我的保证人,你不用担心,我的所有土地都要设定 抵押,绝对不会给你添麻烦。”Y信之,结果融资之后X消 失。——效果是,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Y与甲,除非甲 知道X欺诈的事实,否则合同有效。
(二)胁迫 1、因胁迫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因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②因胁迫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 同 ③因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
司法实践中,重大误解情况下的处理原则
“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 三方面内容: ①“解释先行于错误”,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
义,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 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意思表示的解释主要牵涉到两方面的利益,即表意 人的意思自治和相对人的信赖保护。
“规范解释说”
②“误载不害真意” 。若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 致,仅仅用错了词,不属于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 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误载不害真意”系“ 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的延伸 。
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2007卷)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
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事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
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
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二、意思与表示不自由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指在意思表示形成阶段,因遭 受外在不当行为的影响,使得表意人不能按照自己内 心的真实意愿自由、自主地形成意思表示,以致表意 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并非真实意愿的情形。意思表示的 不自由包括三种:欺诈、胁迫、趁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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