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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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投资的质量,降低投资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第三条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

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审议。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15名委员组成,具体人选由董事会决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二分之一,证券公司(即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证券公司人员或者外聘专家兼任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股权投资与企业上市的业务流程和相关法规,熟悉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作程序,勤勉尽责、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并按照独立性原则就项目投资或退出作出实质判断,并在会议上审慎发表意见。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通过会议履行职责。

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包括:全体委员、风险控制部主审人员、项目组主要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费用由公司支付。

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非经主任同意,其他人不得列席会议。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指派专人担任会议秘书,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筹备等日常工作,具体包括会议的组织协调、会议材料的发送、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的起草、会议资料的保管等。

第二章议事流程第九条业务部门拟将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将项目资料发送风险控制部初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委员名单+会议纪要+表决+决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委员名单+会议纪要+表决+决议)

XXX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本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X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公司有关投资事项的决策机构,向【执行董事】报告,对【执行董事】负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对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和重大投资事项作出投资决策。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出的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由公司【执行董事】选择产生,由3名委员构成,分别是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研究岗】。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召开投资决策会议;设【业务秘书】1人,由本公司【法务岗】担任,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和记录,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执行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委员会职务,则由公司【执行董事】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新任委员出任之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八条当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规范工作流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成员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公司领导等;“员工”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人员。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四条委员会由3-5人组成,成员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成员中外部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第六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委员会决策事项第七条决策事项;(一)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业务,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业务,需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批。

(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八条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

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现场会议、书面传签等。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三)二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九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并将相关资料送达委员。

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知并将相关资料送达委员。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各相关部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会议资料。

会议通知应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全部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如遇特殊情况,成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资产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二);(三)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二)代表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工作;(三)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组成。

由总经理提出委员人选,报董事长批准。

在投资决策时,参与每个投资项目的决策委员中,金智公司人员不低于50%,在华西证券担任职务的人员不高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需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三)由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组成。

由总经理提出委员人选,报董事长批准。

在投资决策时,参与每个投资项目的决策委员中,金智公司人员不低于50%,在华西证券担任职务的人员不高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需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三)由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资产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二)对投资产品研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审议;(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投资业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业律师起草

投资业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业律师起草

投资业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业律师起草投资业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评审程序,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投审会组成及职责投审会是公司投资业务专职审查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开展业务评审工作。

投审会设委员十名,其中主任委员由分管风控的公司高管担任,常设委员九名。

当常设委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投审会时,由非常设委员代为履行其职责。

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常设委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投审会常设及非常设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调整委员名单。

投审会设外聘专家库,对于特定项目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或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外聘专家仅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章投审会职责投审会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公司业务管理和审批工作,主要职责为:指导建立、完善业务准入标准、尽职调查标准;推动建立、优化业务风险审查规范、审批标准;指导建立、完善放款管理、投后管理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批;审议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对以上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纪检机构监督。

第四章投审会办公室投审会下设办公室,由风险管理部承担投审会办公室功能。

投审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公司相关规定;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报审流程,是否符合授权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完备;审查客户经营管理状况、资信状况、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审查项目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审查可能影响公司投资回收的其他事项;根据审查情况出具项目风险审查报告。

第五章投审会秘书投审会设秘书1名,主要职责为:协助主任委员开展投审会工作;组织投审会议事;起草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处理会议决议的执行等。

如果项目情况复杂,主任委员可以组织专项研讨会讨论相关问题。

投委会议事细则会议细则范文(4篇)

投委会议事细则会议细则范文(4篇)

投委会议事细则会议细则范文会议名称:投资委员会会议会议细则第一条会议目的投资委员会会议是为了审议和决策与投资相关的重要事项,确保投资决策的透明度、效率和准确性,促进投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会议召开1. 投资委员会会议定期召开,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非定期投决会议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召开。

2. 投资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会议召集通知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出。

3. 会议地点为公司指定地点或者通过远程会议系统进行。

第三条会议议程1. 主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次会议的议程。

2. 会议议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a. 审议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投资计划和预算等;b. 审议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和风险管理控制措施;c. 审议投资项目退出计划和盈亏分析报告等;d. 审议投资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争议;e. 审议其他需要投资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3. 主席应提前向委员会成员提供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

第四条会议决策1. 会议决策采取表决方式,以普通多数通过。

2. 在重大投资事项上,原则上应争取全体委员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3. 关于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决策,主席可以采取快速咨询委员或者以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条会议记录1. 会议由秘书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会议的讨论内容、决策结果和相关事项。

2. 会议纪要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发送给委员会成员,待确认后正式归档。

第六条公开透明1. 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透明。

2. 需要保密的事项应在会议开场前说明和确认,并由与该事项有关的委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条会议纪律1. 会议应按照预定时间开始,迟到超过15分钟的委员应当请假。

2. 在会议期间,委员应专注于会议内容,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3. 对于故意干扰会议秩序或违反会议纪律的委员,主席有权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等纪律处分。

第八条紧急情况1. 在紧急情况下,主席有权召集紧急投决会议,会议通知和召开时间可以适当压缩。

2023年投委会议事细则会议细则

2023年投委会议事细则会议细则

2023年投委会议事细则会议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会议的组织和运作,促进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项目评审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投委会是由决策服从与执行分离的原则,进行项目评审和决策的机构。

投委会具有独立性和专门性。

第三条投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上级机关确定,委员由业务部门提名、由上级机关批准任命。

第四条投委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策投资项目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投委会议事细则是投委会会议的工作规范,包括会议的召开、议程的确定、决策程序、记录和后续跟踪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六条投委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投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提前通知各委员单位。

第八条会议召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各委员单位发出会议通知,并附上会议议程。

第三章议程的确定第九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各委员单位提出,主任委员按照会议议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定议题的优先顺序。

第十条会议议程一般包括项目申请审批、项目评审报告、项目决策等事项。

第十一条各委员单位应在会议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的议题材料和报告。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二条投委会会议的主要决策程序包括:审议议题、讨论决策、表决通过、责任追究等环节。

第十三条会议开始后,由会议召集人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议题。

第十四条对于项目评审报告,委员单位应提前对报告进行了解和分析,并在会议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第十五条议题讨论应充分发表各方意见,加强沟通和协商,争取共识。

第十六条决策环节一般采取表决方式,主任委员行使否决权。

第十七条决策通过后,会议记录员应立即记录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并由各委员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记录和后续跟踪第十八条投委会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会议的讨论过程和决策结果,并保存至少五年。

集团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决策管理体系,强化公司战略执行与管理,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国资监管要求,按照《**(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投融资、重组、转让公司所持股权、企业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前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等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定期对发展战略进行评估与审议,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三)审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四)审议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五)审议公司重大股权变动、公司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等的方案;(六)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人员组成和办事机构第五条战略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1 名。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董事的专业特长进行提名,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具备符合履职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情形的,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调整。

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按程序调整:(一)委员本人申请辞去职务;(二)委员在未请假的前提下,连续两次不参加委员会会议;(三)委员发生严重渎职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情况;(四)半数以上的董事提议撤销其委员职务;(五)委员在董事会任期届满。

战投委议事规则修改方案(试行)

战投委议事规则修改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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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和参考。项目准入系统和模型将填补目前项目准入无量化 标准和工具的空白,具体操作细节将另行颁布。
五、规范第三方专业评审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需开展第三方专业评 审: 1.所投资项目涉及技术工艺复杂; 2.新技术的首次应用; 3.技术可行性对项目方案或预期收益有重大影响; 4.对上报的项目技术参数与指标存在疑问或争议; 5.战投委认为需要的项目。 (二)第三方专业评审工作原则 第三方专业评审侧重于行业技术性评审。直管子公司须 根据国家部委或集团战投委要求聘请具备国家或行业权威 技术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地方性机构原则上不采用)开 展相应技术评估、出具专业评审意见报告。涉及海外的投资 项目,应聘请具备海外业务资质的专业第三方等出具相关报 告。 (三)评审形式 第三方专业评审分为专家评审和独立第三方机构评审 两种方式。 专家评审主要采取项目论证会形式,战投委秘书处可根 据需要组织集团内部有关单位进行联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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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权益性投资项目:只占少数股权或无经营管理权。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应采取传签的方式 进行审批: ① 权益性投资项目:同一项目中信方累计投资额低于 1 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② 企业自建项目:已纳入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且 同一项目中信方累计投资额超过(含)1 亿元(人民币 或等额外币)、或超过(含)公司最近一年净资产的 10%; ③ 企业自建项目:未纳入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 ④ 符合上会标准但由于时间紧迫等原因,且已经过充 分讨论、及经主任委员批准的投资项目。 (3)满足下列条件的投资项目应到战略发展部备案: 企业自建项目:已纳入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且同一 项目中信方累计投资额低于 1 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净资产的 10%。 通用业务单元分级审批的判断标准详见附件 4。 四、搭建项目准入系统和模型 投资项目评审前需进入项目准入系统。系统中的项目准 入模型按业务单元进行分类,并采取定性定量结合的方法, 通过引入行业数据、经验设定权重、参数和标准。项目通过 准入模型进行量化打分和维度优劣展示,为投资决策提供依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章程》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2人,普通合伙人委派3人,外部专家委员2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一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普通合伙人可以变更推荐,但需在合伙人企业半年及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变更披露。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或基金合伙人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编号:_____________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投资及其相关业务的风险,规范投资决策的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质量,根据《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和召开方式、程序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名成员经企业任命后组成,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1名,由企业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担任,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业务秘书1人,由企业综合部负责人担任,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和记录,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概括总结会议讨论的所有具体事宜,并对会议形成的评价结果和表决结果做出书面记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投资决策会议开展工作,投资决策会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

在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所有会议方式都应以书面形式形成《投资决策会议纪要》。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2/3以上成员出席时方可召开投资决策会议,会议可根据项目需要邀请行业专家和项目组成员列席。

第三章决策流程第六条经投资部负责人审核后,项目组应及时将《投资建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及其附件、《立项审核会议纪要》、《投资立项报告》等申请材料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材料收到当日)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会议的参会委员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客观、充分地分析,发表独立的评价,对项目是否准予投资出具明确的意见。

第八条判断交易金额是否在企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权限范围之内:1、判断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原则;2、重大尽职调查的工作质量是否充分、可靠,投资团队是否关注到了此次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3、投资团队的估值和预测是否合理可靠,此次交易预期可实现的风险收益比是否可以接受;4、外部市场环境和政策面因素对此次交易的影响;5、对投资方案(价格、合同条款、控制权等)给予指导意见;6、根据企业的资金状况、财务安排等方面对项目发表意见。

投委会议事规则

投委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投资决策程序 第八条项目初审 1、项目初审由公司投资部负责。 2、初审方式包括书面初审和面谈, 主要从五个方面评议项目: 企业所生产 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企业产品或者服务之市场是否具有 足够的扩张力;管理团队是否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企业效益是否具有较高的预 期增长以及企业是否有改制重组和上市计划。 3、初审通过后形成: 项目总览表、项目考察信息表、项目融资申请表和考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项目组成员
投委会成员 范文超、 周竞夫、 陈孝德、 叶枝飞、 黄怀
投委会成员评审意见
意见
委员(签名):




(请每名委员分别填写该表格并签名)
1
项阶段, 决议以《项目评审意见表》及《立项登记表》所载内容为准;投资决策 阶段, 决议为正式的投委会会议决议。
3、 投委会会议记录、 投委会决议及《立项申请表》等项目相关文件由投委 会秘书整理,在项目完成投资决策后,交由风控法务部系统存档。 项目详细资料 若已完成投资交割或有盖章的文件,亦需全部送由风控法务部备档。上述文件资 料档案保存期限不短于投资项目退出后5年。未完成投资项目资料由投资部自行 保存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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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 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 “投委会")为公司唯一投资决策机构。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投委会成员由公司执行董事及股东委派人员组成。 第四条投委会设主任委员 一名,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投委会委员任期两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 )第一条为了维护合格投资者及公司合法权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私募基金投资活动及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的业绩表现进行审议。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直接对股东会负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委员会工作,以公正的立场评价投资风险。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持有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公司最大比例股权的投资者、法律、财务、企业咨询方面的人员组成。

合规风控负责人、监事列席会议。

执行董事为委员会主任。

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经由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报告。

委员会主任主持投资审议委员会会议,监事负责会务和会议记录。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确保公司执行股东会、执行董事所制定的投资原则、投资理念;2、审议投资管理程序及权限设置的确定和变更;3、审议各私募基金的投资活动,确保基金投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内部的投资指导原则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承诺;4、审议各投资经理的尽职尽责情况,和各基金的业绩表现;5、审议规模超过200万一1000万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各项投资活动;6、组织落实合规风控负责人合规控制的建议,确保投资过程各环节严格遵守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并强制相关人员改正违反合规控制的行为;7、审议投资管理部提交的投资风险控制报告,确保公司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以内;&审议现有产品及计划中的新产品在投资管理方面的所有事宜,报执行董事决定;9、决定其它有关私募基金管理或投资决策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以上的股权投资,应提请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合规风控负责人对私募基金投资中隐含重大法律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第一条为了维护合格投资者及公司合法权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私募基金投资活动及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的业绩表现进行审议。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直接对股东会负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委员会工作,以公正的立场评价投资风险。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持有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公司最大比例股权的投资者、法律、财务、企业咨询方面的人员组成。

合规风控负责人、监事列席会议。

执行董事为委员会主任。

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经由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报告。

委员会主任主持投资审议委员会会议,监事负责会务和会议记录。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确保公司执行股东会、执行董事所制定的投资原则、投资理念;2、审议投资管理程序及权限设置的确定和变更;3、审议各私募基金的投资活动,确保基金投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内部的投资指导原则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承诺;4、审议各投资经理的尽职尽责情况,和各基金的业绩表现;5、审议规模超过200万—1000万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各项投资活动;6、组织落实合规风控负责人合规控制的建议,确保投资过程各环节严格遵守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并强制相关人员改正违反合规控制的行为;7、审议投资管理部提交的投资风险控制报告,确保公司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以内;8、审议现有产品及计划中的新产品在投资管理方面的所有事宜,报执行董事决定;9、决定其它有关私募基金管理或投资决策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以上的股权投资,应提请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合规风控负责人对私募基金投资中隐含重大法律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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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组成。

由总经理提出委员人选,报董事长批准。

在投资决策时,参与每个投资项目的决策委员中,金智公司人员不低于50%,在华西证券担任职务的人员不高
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需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
(三)由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项目评审负责人。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进程的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已通知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负责相关投资项目的投资评审委员会人员可列席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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