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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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规范工作流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成员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公司领导等;“员工”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人员。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四条委员会由3-5人组成,成员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成员中外部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第六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委员会决策事项第七条决策事项;(一)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业务,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业务,需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批。

(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八条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

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现场会议、书面传签等。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三)二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九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并将相关资料送达委员。

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知并将相关资料送达委员。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各相关部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会议资料。

会议通知应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全部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如遇特殊情况,成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资产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二);(三)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二)代表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工作;(三)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组成。

由总经理提出委员人选,报董事长批准。

在投资决策时,参与每个投资项目的决策委员中,金智公司人员不低于50%,在华西证券担任职务的人员不高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需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三)由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资产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二)对投资产品研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审议;(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组成。

由总经理提出委员人选,报董事长批准。

在投资决策时,参与每个投资项目的决策委员中,金智公司人员不低于50%,在华西证券担任职务的人员不高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投资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投资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业务质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投资总监、营销总监、财务总监、法务负责人以及股东代表等组成。

根据需要可以外聘委员,外聘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任命。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作会议记录。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订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严格、有效地执行投资项目操作流程;(三)适时引导公司管理层调整公司的投资方向及结构比例;(四)审核投资项目的申请是否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五)听取项目组关于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六)依照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七)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三章议事规则及程序第七条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八条为保证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质量,每次会议最多审核两个项目。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条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每名委员均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与会委员不得弃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相关指标、会议的情形、项目组对相关疑问的答复以及专项核查意见(如有)等作出独立判断,并在表决票上说明相关理由。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参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即为有效通过。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表决基础上形成书面审核决议。

投资业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业律师起草

投资业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业律师起草

投资业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业律师起草投资业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评审程序,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投审会组成及职责投审会是公司投资业务专职审查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开展业务评审工作。

投审会设委员十名,其中主任委员由分管风控的公司高管担任,常设委员九名。

当常设委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投审会时,由非常设委员代为履行其职责。

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常设委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投审会常设及非常设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调整委员名单。

投审会设外聘专家库,对于特定项目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或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外聘专家仅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章投审会职责投审会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公司业务管理和审批工作,主要职责为:指导建立、完善业务准入标准、尽职调查标准;推动建立、优化业务风险审查规范、审批标准;指导建立、完善放款管理、投后管理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批;审议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对以上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纪检机构监督。

第四章投审会办公室投审会下设办公室,由风险管理部承担投审会办公室功能。

投审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公司相关规定;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报审流程,是否符合授权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完备;审查客户经营管理状况、资信状况、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审查项目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审查可能影响公司投资回收的其他事项;根据审查情况出具项目风险审查报告。

第五章投审会秘书投审会设秘书1名,主要职责为:协助主任委员开展投审会工作;组织投审会议事;起草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处理会议决议的执行等。

如果项目情况复杂,主任委员可以组织专项研讨会讨论相关问题。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是公司开展对外投资业务的必经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向公司董事会负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第二章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及外聘专家组成。

外聘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外聘委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运营与企业上市等业务流程和相关法规,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按照独立性原则就项目投资或退出作出实质判断。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投资决策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及聘任。

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为当然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任职时,由公司决定更换人选。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2、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产品研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进行审议;3、审议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意见;4、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投资公司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公司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公司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XXXXXX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投资的质量,降低投资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XXX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第三条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委员会通过。

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审议。

第四条投资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具体人选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投资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投资业务流程和相关法规,熟悉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作程序,勤勉尽责、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并按照独立性原则就项目投资或退出作出实质判断,并在会议上审慎发表意见。

第六条投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构造和主持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投资委员会成员通过会议履行职责。

投资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费用由公司支付。

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投融资部指派专人担任会议秘书,负责投资委员会的会议筹备等日常工作,具体包括会议的构造和谐、会议资料的发送、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的起草、会议资料的保管等。

第二章议事流程第九条投融资部拟将项目提交投资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将项目资料发送经理办公会初审。

第十条经理办公会在受理上述材料后七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项目人员应当按照初审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经理办公会初审合格的,投融资部可以提出召开投资委员会会议的申请,并将相关材料送会议秘书。

第十二条会议秘书报请投资委员会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一日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通讯等方式向全体委员以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并向全体委员发送拟审核项目的相关材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编号:_____________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投资及其相关业务的风险,规范投资决策的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质量,根据《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和召开方式、程序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名成员经企业任命后组成,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1名,由企业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担任,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业务秘书1人,由企业综合部负责人担任,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和记录,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概括总结会议讨论的所有具体事宜,并对会议形成的评价结果和表决结果做出书面记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投资决策会议开展工作,投资决策会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

在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所有会议方式都应以书面形式形成《投资决策会议纪要》。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2/3以上成员出席时方可召开投资决策会议,会议可根据项目需要邀请行业专家和项目组成员列席。

第三章决策流程第六条经投资部负责人审核后,项目组应及时将《投资建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及其附件、《立项审核会议纪要》、《投资立项报告》等申请材料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材料收到当日)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会议的参会委员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客观、充分地分析,发表独立的评价,对项目是否准予投资出具明确的意见。

第八条判断交易金额是否在企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权限范围之内:1、判断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原则;2、重大尽职调查的工作质量是否充分、可靠,投资团队是否关注到了此次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3、投资团队的估值和预测是否合理可靠,此次交易预期可实现的风险收益比是否可以接受;4、外部市场环境和政策面因素对此次交易的影响;5、对投资方案(价格、合同条款、控制权等)给予指导意见;6、根据企业的资金状况、财务安排等方面对项目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1. 前言投资委员会作为上市公司决策机构之一,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职能。

为确保投资委员会的决策程序科学、规范和公正,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的目的是明确投资委员会的会议事务的程序和规定,以保证会议的高效进行和决策的合法性。

2. 会议召开2.1 召开原则投资委员会按照设定的会议周期和议事日程召开会议。

会议的召开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制定明确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时间事先通知所有委员,并尽量避开与其他重要会议时间的冲突。

确定议事日程:会议的议事日程由会议主席和秘书拟定,事前通知所有委员。

保证委员到场:委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缺席需要提前请假。

秘书的角色:投资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召开的具体安排和会议纪要的记录。

2.2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时间:会议通知应提前足够的时间发出,以便委员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会议通知的内容: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事日程、与会人员名单等必要信息。

会议通知的形式:会议通知可以以电子邮件、文件传递、方式等形式发送给委员。

3. 会议程序3.1 开场主席宣布会议开始。

秘书说明与会委员名单。

3.2 议事程序主席按照议事日程逐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议题讨论顺序应按照重要性和紧急程度进行安排。

主席应注意控制会议的时间,确保会议高效进行。

3.3 议事方法委员可以自由发表意见,但应尊重会议程序和其他委员的发言权。

议事过程中可以进行适当的辩论,但应保持理性和客观。

委员应根据客观事实和公司利益进行判断和决策。

3.4 决策程序决策前应广泛听取各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须经过投票表决,部分事项可能需经过多数委员同意才能决策。

主席负责统计和宣布表决结果。

3.5 会议纪要秘书应记录会议纪要,以备以后查阅和参考。

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日期、出席委员名单、议题讨论过程和决策结果等内容。

4. 会议决策和追责4.1 决策效力投资委员会的决策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一、会议召开(一)召开时间、地点应提前确定,并通知与会成员。

会议原则上不得迟到或早退,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请假。

(二)委员可以在会议前向主席提交提案,提案应当明确提出议题、分析问题本质、提供解决方案和期望目标,并在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交。

二、会议议程主席应当准备并公布会议议程,议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确认上次会议纪要并审议通过;2、基金投资决策的讨论和决策;3、其他事项。

三、参会成员(一)委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职,做到勤勤恳恳,认真参加会议,提高议案质量和决策水平。

(二)会议中,每位委员都有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应当尊重多数人、少数人和个别人的不同意见。

各委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攻击和谩骂他人,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和辱骂。

四、会议记录(一)会议记录员应当认真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将会议情况详细全面地记录下来,并将会议记录报会议主席、参会人员复核。

(二)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议程、参与委员名单、讨论内容、各委员发表的意见、表决结果以及其他附注。

(三)对于第二点中提到的特别议案,必须指定秘书记录员,记录详细决定过程,以备日后审查和验收。

五、表决程序(一)会议主席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宣读投票程序和准入规则,提请大家严格遵守。

(二)投票时,委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票据。

主席进行表决前要先正式宣布表决对象及具体内容,然后禁止发言并开始计票。

(三)各委员在参数前之前,必须进行投票,不得弃权,不得缺席。

(四)要保证会议表决结果的公正、公平,做出的每一项决策也必须被认真实施。

六、其他(一)委员应当尊重公司机密,对公司的一切商业行为都要保密。

(二)应严格按照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及各项规定行事。

(三)对于违反公司规定或不当行为的委员,应立即处理并报告公司高层,严肃处理。

(四)以上规则,如有需要修订,应由主席召集全部委员讨论并通过。

投委会议事细则会议细则

投委会议事细则会议细则

投委会议事细则会议细则投资委员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决策机构,它的职责是评估和决策投资机会,并确保投资决策符合组织的目标和战略。

为了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投资委员会的工作,制定一套细致的会议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投委会议事细则,帮助委员会成员进行议事和决策,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一部分:会议准备1. 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委员会成员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确保会议通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确定会议议程:制定会议议程,将所有要讨论的议题列入其中,并确定每个议题的时间分配。

3. 准备会议材料:将与议题相关的文件、报告和资料提供给委员会成员,确保他们在会议前有足够的时间阅读和研究。

4. 确定参会人员:核实并确认将参加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和嘉宾名单。

第二部分:会议流程1. 主席开场致辞:由主席或会议组织者简要介绍会议议程和目标,提醒委员会成员按照议程积极参与讨论。

2. 上一次会议记录的审议:委员会成员对上一次会议记录进行审议和确认,确保对记录的内容和细节没有遗漏或错误。

3. 投资机会的介绍和评估:将待决投资机会的相关文件和报告提供给委员会成员,在主席或相关负责人的引导下进行讨论和评估。

在讨论过程中,各位成员可以提出问题、分享观点和提出建议。

4. 决策过程:在对投资机会进行充分讨论和评估后,将根据委员会成员的投票结果作出最终决策。

决策可以有多种形式,如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或需要简单多数通过等。

5. 决策结果的通知和记录:会议的记录人员将会议的决策结果以及相关的细节和行动计划记录下来,并确保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和部门。

第三部分:会议回顾和评估1. 会议总结:会议主席或组织者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提醒委员会成员下次会议的时间和议程安排。

2. 会议评估:委员会成员根据会议的过程和结果,就会议的有效性和改进提出意见和建议。

可以通过匿名问卷、口头反馈或其他形式进行会议评估。

3. 会议记录和文件归档:会议记录人员将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整理、归档,并确保记录和文件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投委会议事细则会议细则范文(4篇)

投委会议事细则会议细则范文(4篇)

投委会议事细则会议细则范文会议名称:投资委员会会议会议细则第一条会议目的投资委员会会议是为了审议和决策与投资相关的重要事项,确保投资决策的透明度、效率和准确性,促进投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会议召开1. 投资委员会会议定期召开,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非定期投决会议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召开。

2. 投资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会议召集通知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出。

3. 会议地点为公司指定地点或者通过远程会议系统进行。

第三条会议议程1. 主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次会议的议程。

2. 会议议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a. 审议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投资计划和预算等;b. 审议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和风险管理控制措施;c. 审议投资项目退出计划和盈亏分析报告等;d. 审议投资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争议;e. 审议其他需要投资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3. 主席应提前向委员会成员提供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

第四条会议决策1. 会议决策采取表决方式,以普通多数通过。

2. 在重大投资事项上,原则上应争取全体委员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3. 关于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决策,主席可以采取快速咨询委员或者以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条会议记录1. 会议由秘书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会议的讨论内容、决策结果和相关事项。

2. 会议纪要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发送给委员会成员,待确认后正式归档。

第六条公开透明1. 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透明。

2. 需要保密的事项应在会议开场前说明和确认,并由与该事项有关的委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条会议纪律1. 会议应按照预定时间开始,迟到超过15分钟的委员应当请假。

2. 在会议期间,委员应专注于会议内容,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3. 对于故意干扰会议秩序或违反会议纪律的委员,主席有权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等纪律处分。

第八条紧急情况1. 在紧急情况下,主席有权召集紧急投决会议,会议通知和召开时间可以适当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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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投资的质量,降低投资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委员会。

投资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第三条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委员会通过。

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审议。

第四条投资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具体人选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投资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投资业务流程和相关法规,熟悉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作程序,勤勉尽责、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并按照独立性原则就项目投资或退出作出实质判断,并在会议上审慎发表意见。

第六条投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组织和主持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投资委员会成员通过会议履行职责。

投资委员会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聘请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费用由公司支付。

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投融资部指派专人担任会议秘书,负责投资委员会的会议筹备等日常工作,具体包括会议的组织协调、会议材料的发送、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的起草、会议资料的保管等。

第二章议事流程
第九条投融资部拟将项目提交投资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将项目资料发送经理办公会初审。

第十条经理办公会在受理上述材料后七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项目人员应当按照初审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经理办公会初审合格的,投融资部可以提出召开投资
委员会会议的申请,并将相关材料送会议秘书。

第十二条会议秘书报请投资委员会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一日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通讯等方式向全体委员以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并向全体委员发送拟审核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委员应于会议召开以前告知公司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投资委员会的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为保证投资决策委员的会议质量,每次会议最多审核两个项目。

第十七条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委员应当在会议召开当日,将书面审核意见(如有)提交会议秘书并在会议上充分阐述。

第十九条投资委员会的会议程序包括:
(一)投融资部进行尽职调查汇报,介绍待审核材料概要、项目优势、存在的问题等相关情况;
(二)经理汇报初审情况和初审意见;
(三)各委员审议,并有权提问或讨论;
(四)项目组和风险控制部人员接受必要的询问,并做出相应解释;
(五)委员表决;
(六)主任总结会议情况并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一人一票。

表决票设赞成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

投资决策作出决议,应当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投资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相关指标、会议的情形、项
目组对反馈意见的答复及专项核查意见等做出独立判断,并在表决票上说明相关理由。

第二十一条投资委员会在表决的基础上形成审核决议。

审核决议的内容包括:审核意见、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

审核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

如审核意见有条件通过的,投资委员会指定投融资部负责实相关意见,并将落实情况经会议秘书报投资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投资委员会委员在对项目投资或退出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委员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

第二十三条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十四条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和决议等会议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委员有权查阅。

第二十五条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前”、“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投资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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