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十所名校2015届高三第三次联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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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十所名校2015届高三第三次联考试题

高三

2013-04-20 10:19

河南省十所名校2015届高三第三次联考试题

语文

本试题卷分第Ⅰ卷(阅读题)和第Ⅱ卷(表达题)两部分。考生作答时,将答案答在答题卡上(答题注意事项见答题卡),在本试题卷上答题无效。考试结束后,将本试题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第Ⅰ卷阅读题

必考题

一、现代文阅读(9分,每小题3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苏轼、黄庭坚之间的本质区别是“无法之法”与“有法之法”之间的区别,是直觉与法则之间的区别,是“功夫在诗外”与“诗内”的区别。苏轼认为文学写作是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只可自己通过经验体味而不能通过逻辑思维加以语言表述的事情。苏轼的这种认识,代表了盛宋的风尚。欧阳修、苏辙也都说,作诗是不能够通过诗法灯传,以法则传授的,而只能通过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之类的方法来加以修炼。这正是以后陆游“功夫在诗外”的别样说法。其实,又何止是盛宋时期,自华夏文明开蒙以还,都是直觉的“无法之法”的时代,从庄子的“得意而忘言”,到陶渊明的“欲辨已忘言”,再到苏辙的“文不可以学而能,气可以养而致”,从来就没有人提出可以将写诗的直觉抽绎成为法则,使学习作诗的人看得见、摸得着,“立竿见影”地按照法则来“制作”诗歌。所以,黄庭坚提出“点铁成金”“夺胎换骨”等作诗的法则,着实使整个诗坛为之震动。因为,他的这一创新,不仅是针对盛宋而言,针对乃师苏轼的叛逆,而且是亘古未有的创新。所以,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黄庭坚受到同时代如此崇高的礼遇,以至于他的老师苏轼都不能不有些嫉妒,颇有些门下弟子都跑到别人门下的难堪,也就不难理解一时之间天下翕然响应的奇观,不难理解黄庭坚对于后人所产生的震撼性的影响。

如果一定要为黄庭坚找一个先驱者,那就只有杜甫了。杜甫虽然没有黄庭坚的明确的作诗法则,但是,他“晚节渐于诗律细”,在诗歌的创作中,有着一套有形无形的法则,也就是说,杜甫是以作品演示法则。这也就是江西诗派尊杜为“一祖”的原因。同样学杜,初宋的王禹偁的学杜,与盛宋梅、欧、王、苏的学杜又自有内涵上的不同。后者标榜杜甫晚年作品中显示出的“有法之法”的端倪,而前者所学习的恰恰是杜诗中的“无法之法”的精神。杜甫像

是诗史大江中的一个巨大的枢纽工程,宋代的许多分支都从这里分流而成。尽管黄庭坚所从杜甫那里分取的是一种有形无形的法则,多少有些勉强,杜甫有些被黄庭坚人为地塑造,像是苏轼重塑陶渊明一样。黄庭坚提出的杜诗韩文“无一字无来处”的说法,其实是不能坐实的,杜甫、韩愈又何尝不是“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何尝不是通过多读书厚积薄发,养气于诗外,“气盛言宜”,冲口成诗呢?但无论如何,杜甫可以成为江西诗派存在的一个有力的理论根据。

(节选自《宋诗流变》,有删改)

1.下列有关“无法之法”与“有法之法”的表述,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苏轼讲“无法之法”,黄庭坚讲“有法之法”,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强调的是

直觉,后者重视的是法则。

B.“无法之法”是说只可自己通过经验体味而不能通过逻辑思维作诗,“有法之法”是

将写诗的直觉抽绎成为法则。

C.欧阳修、苏辙主张“无法之法”,初宋的王禹偁为创制“有法之法”做出了努力,并

启发了黄庭坚创制写诗的法则。

D.陆游说“功夫在诗外”强调的是“无法之法”,黄庭坚说杜诗韩文“无一字无来处”

强调的是杜、韩的“有法之法”。

2.下列表述,不属于黄庭坚受到同时代崇高礼遇的原因的一项是

A.华夏自有文明以来,都是直觉的“无法之法”的时代,而黄庭坚提出了使学习作诗

的人看得见、摸得着的写诗法则。

B.黄庭坚提出“点铁成金”“夺胎换骨”等作诗的法则,使学习作诗的人可以有效地按照法则来“制作”诗歌。

C.黄庭坚提出的“有法之法”是一种创新,这一创新不仅是针对盛宋而言,针对乃师

苏轼的叛逆,而且是亘古未有的创新。

D.黄庭坚把杜甫作为自己的先驱,用心塑造了杜甫这位大诗人,使杜甫成为江西诗派存在的一个有力的理论根据。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黄庭坚针对盛宋的风尚认为写诗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错误提出的“有法之法”,是诗

歌写作观念的进步,对后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B.黄庭坚的“有法之法”震动了当时的整个诗坛,以至于他的老师苏轼的一些门下弟

子都跑到他的门下,这令苏轼有些难堪而且有些嫉妒。

C.杜甫在诗歌的创作中,有着一套有形无形的法则,他的诗歌既有“无法之法”的精

神,也在他的晚年作品中显示出了“有法之法”的端倪。

D.虽然杜甫、韩愈受到黄庭坚的推崇,但是不能否认他们通过多读书厚积薄发,养气

于诗外的写作也合乎苏轼“无法之法”的精神。

二、古代诗文阅读(36分)

(一)文言文阅读(19分)

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4-7题。

莫濛字子蒙,湖州归安人。以祖荫补将仕郎,两魁法科,累官至大理评事、提单广南市舶。张子华以赃败,朝廷命濛往鞫之,濛正其罪。又言秦熺、郑时中受子华赂,计直数千缗。还朝,除大理寺正。吏部火,连坐者数百人,久不决,命濛治之。濛察其最可疑者留于狱,出余人为耳目以踪迹之,约三日复来,遂得其实,系者乃得释。黄州通判奏亲擒盗五十余人,上命濛穷竟,既至,咸以冤告。濛命囚去桎梏,引通判至庭,询窃发之由,斗敌之所,远近时日悉皆抵牾,折之,语塞。濛具正犯数人奏上,余释之。上谕辅臣曰:“莫濛非独晓刑狱,可俾理金谷。”朝廷遣濛措置浙西、江淮沙田芦场,濛多方括责,得二百五十三万七千余亩。言者论其丈量失实,责监饶州景德镇。起知光化军。谍知金渝盟,郡乏舟,众以为虑,濛力为办集,及敌犯境,民赖以济。时饷馈急,除淮南转运判官,濛迁延不之任,右司谏梁仲敏劾其慢命,竟罢官。宣谕使汪澈为言于上,复旧职,召见,上谕曰:“朕常记向措置沙田甚不易。”濛谢曰:“职尔,不敢避怨。”上曰:“使任责者人人如卿,天下何事不成。”出知扬州。陛辞,上以城圮,命濛增筑。濛至州,规度城闉,县重赏激劝,阅数月告成。除直宝文阁学士、大理少卿兼详定司敕令官,兼权知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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