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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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县人民医院等级医院评审
温泉县人民医院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卫生管理制度
一、采购员向生产厂家或批发市场(门市)采购酒类、饮料和冷饮食品、乳及其制品、肉及其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土特产(干货)食品、调味品、豆制品和酱腌菜类、罐头、茶叶、食用糖、糖果饼干、糕点、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速冻米面食品、淀粉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产品(包括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餐具洗涤剂等)、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保健食品、药食同源食品和作为食品生产原料的产品,均应向生产厂家或者供货商索取产品生产厂家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的食品卫生学检验报告。
二.采购国产保健食品时,在索取上述资料的同时还需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采购进口食品时,还应索取由中国检验检疫局签发的产品《检疫合格证》;采购进口保健食品时,应同时索取卫生部核发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采购鲜肉类产品应索取兽医检验检疫合格证。
五.验收货物时,需按照《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审查食品标签。
六.食品标签(包括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并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七.索取的证书、食品卫生学检验报告书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全员努力、上下齐心、全力以赴、迎接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