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学学术活动及其经费管理办法
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科研创新项目实施及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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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科研创新项目实施及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科研创新项目实施及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为了加强我校本科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训练,充分调动本科生参与科研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创新意识,培养科研能力,拓展综合素质,校团委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本科生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本科生创新项目)进行课题研究、科技发明制作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及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和对象1、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以团队或个人形式申报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非毕业班学生。
2、参加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身体健康,有责任心和团队精神;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良好。
3、本着鼓励合作、加强学科交叉的原则,对跨学院跨专业合作的项目、团队合作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4、每个项目组均应聘请1-2位专业教师作为本项目的指导教师,不宜过多。
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热心学生活动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负责带领和指导学生进行项目研究,帮助学生解决出现的问题,并督促做好结题的有关工作。
5、未完成上年度创新项目或上年度科研项目结项不合格的不得申报下年度科研项目。
6、申报人一个年度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
二、申报范围1、学生申报的创新项目,必须与学校的育人目标和当前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密切相关,具备一定的学术性和学科研究意义。
2、申报项目的类别分为自然科学类(含科技发明制作)和哲学社会科学类。
自然科学类包括:机械与控制(包括机械、仪器仪表、自动化控制、工程、交通、建筑等)、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电信、通讯、电子等)、数理(包括数学、物理、地球与空间科学等)、生命科学(包括生物、农学、药学、医学、健康、卫生、食品等)、能源化工(包括能源、材料、石油、化学、化工、生态、环保等)。
哲学社会科学类包括: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
3、成果上报的形式分为专著、论文(集)、调查报告、工具书、科技发明、电脑软件、其他等七大类。
西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学校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西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学校配套经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1da44243186bceb18e8bb17.png)
西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学校配套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学校教职工申报和完成各类科研项目的积极性,确保研究工作顺利进行,推动产生高质量学术成果,支持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继续探索研究工作,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资金,提高科研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学校统一从事业经费中对通过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种渠道争取到的纵横向科研项目,依据科研项目到款实际金额给予1∶1的配套经费支持, 对国际合作项目从国外政府及机构取得的经费依据科研项目实际到款数额给予30%的配套经费支持。
为此特制定西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学校配套经费(以下简称“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章经费配套范围第二条科研项目是指以有效文件或合同为依据获得的各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项目”均指以“西北民族大学”为项目主持单位(第一承担单位)或国家级综合性大项目(重大、重点、支撑)的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级综合性大项目的子项目负责人为本校教职工申报获准立项的各类项目均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作为国家级综合性大项目的子项目负责人参与或主持的子课题项目,必须以合同(协议)方式明确研究内容、成果目标和研究经费,以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户为准,无资金到账的不予配套。
第五条各类纵、横向科研立项的经费,必须划拨到财务处专项账户,专款专用,科技处备案,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章配套经费来源及支出范围第六条学校每年从财务综合预算中统一安排事业经费作为配套经费。
配套经费按课题到款数额,由科技处、财务处在每年的6月、10月各安排统一匹配一次,同时提取科研管理费。
第七条配套经费的开支范围为:仪器设备购置费、原辅材料费、检测费、试验外协费、查新费、文献检索费、鉴定费、评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图书资料费、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费、差旅费、知识产权事务费、打印复印费等因开展科研工作所需的必须开支,同时参见《西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西北民族大学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西北民族大学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cb88e213169a4517723a3f7.png)
西北民族大学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建设,特别是重点培养一批优秀拔尖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科研骨干,使之尽快脱颖而出,成为新一代学科、学术带头人,提高我校科研工作的总体水平,学校每年设立西北民族大学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资助中青年教师开展学术研究。
第二章中青年科研基金资助范围第二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岗位,年龄在45岁(含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具有申报中青年科研基金的资格。
第三章中青年科研基金资助办法第三条学校每年设立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30项,其中:社科类项目18项,自然科学类项目12项(比例可根据当年的具体情况略作调整)。
第四条立项指标分配以我校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学位点建设、各院部中青年科研骨干队伍现状、科研基础、实力及申报数量等综合因素为依据确定。
第五条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只资助申请时没有在研项目的中青年教师,凡有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项目者,一律不予立项资助。
第六条资助经费额度为:社科类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
第七条对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的资助采取可持续、滚动式的办法,具体为:(一)每年在确定30项新的资助项目的同时,科技处组织对上上一年度立项的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进行检查评估,选出成绩突出的前10项,直接继续予以同等数额的第一次滚动资助(社科类项目每项再资助0.5万元、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再资助1万元)。
(二)第一次滚动资助的10项课题于次年再接受评估,从中再选出成绩突出的前5项,继续予以第二次滚动资助,并且资助强度加倍,社科类项目每项1万元、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2万元(见附表一: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滚动资助经费计算表)。
第八条受资助的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在进行过程中,课题负责人获得了纵向或横向有资助课题,校级项目在次年停止资助。
第九条立项资助的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在合同到期之后的次年年底,仍然没有成果的,不再受理该项目主持人申报中青年科研基金。
教师学术活动经费管理规定
![教师学术活动经费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00f94bb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2687c.png)
教师学术活动经费管理规定一、引言在大学教育中,教师学术活动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参与学术活动,教师能够提升专业水平,扩展学术视野,并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进一步促进教学和科研的发展。
为了规范教师学术活动的经费管理,提高经费利用效率,许多学校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教师学术活动经费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二、经费来源及分配教师学术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的财政拨款和相关科研项目的资助。
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费分配机制,根据教师的学术需求和科研任务,将学术经费进行合理分配。
分配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公正以及效益为导向。
三、申请流程与审批教师在进行学术活动经费使用前,需要提前向学校提交申请。
申请过程通常分为以下几个环节:填写申请表格,概述活动计划和预计经费使用情况;提交相关材料,如参会通知、会议议程和讲座邀请函;经过学院或相关部门初审;最后由学校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的依据主要是活动的学术意义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四、经费使用管理与限制学校应当对教师的学术活动经费使用进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于经费使用的限制,学校可以制定相关规定,如教师每次活动经费上限、经费使用范围限制等。
同时,学校还应当加强经费监管,确保教师不违规使用经费。
五、经费使用的项目教师学术活动经费可以用于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学术会议参会费、差旅费、住宿费、会议材料费、学术交流费用、讲座费用以及学术研究费用等。
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教师需求,灵活设定经费使用的项目。
六、经费使用的权限与限制教师学术活动经费的使用一般需要学校的审批和管理。
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经费管理机构,负责经费的审批和发放。
同时,学校也可以根据教师学术水平和贡献度设定不同的经费使用权限,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便利。
七、经费报销流程教师参与学术活动后,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经费报销。
一般的流程包括:填写报销单并附上相关材料,如发票、报名表等;提交给所在学院或部门进行初审;最后由学校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并发放报销款项。
榆中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及管理规定1
![榆中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及管理规定1](https://img.taocdn.com/s3/m/9c31b5dcf12d2af90342e6a7.png)
榆中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及管理规定1 西北民族大学榆中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及管理规定(意见稿)西北民族大学榆中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是榆中校区学生活动的主要场所,是由校团委负责管理,主要用于榆中校区各类校园文化、学术科技以及娱乐活动的开展。
为更好的服务广大学生,规范活动中心的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法。
一、使用功能1、多功能厅配有音响一套、投影仪一套、简易灯光一套、长条桌20张、椅子200把,用于开展各类学生会议、展览、以及各学院、各社团文化活动。
2、培训教室主要用于团学干部培训、小型讲座、交流会。
二、设施设备活动中心配有音响设备一套、简易灯光一套、长条桌、椅子若干。
三、使用手续1、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证学生正常的学习时间,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和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可在活动中心举办各类学生活动。
2、使用单位必须提前一周(周一至周五)填好《西北民族大学榆中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申请表》报校团委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
各院学生活动由各院团委审核,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后上报校团委;学生社团活动由所挂靠学院团委审核,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后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由校团委审批。
3、校团委根据场地使用安排情况,对于相关申请按照递交时间先后的顺序进行审批。
4、使用方在使用场地时须向活动中心管理人员出示校团委批复后的申请表,表格由活动中心留存备案。
5、使用方需明确负责人1-2名,办理相关使用手续并协助活动中心管理人员工作。
四、管理规定(一)管理制度1、使用前由活动中心管理人员向使用方指定的负责人说明使用注意事项,明确要求和责任。
2、使用方必须遵守管理规定,服从活动中心管理人员安排。
3、为保障中心设备正常使用,中心设备原则上不外借。
4、不得擅自挪用或带出中心内物品,对中心物品造成损失者要照原购买价赔偿;对中心设备造成损坏,使用者应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使用者承担,不能维修的由使用者照原购买价赔偿。
5、如有临时重大活动时,按重要活动优先的原则执行。
西北民族大学学术活动及其经费管理办法
![西北民族大学学术活动及其经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122620969eae009581bec78.png)
西北民族大学学术活动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拓宽学术交流渠道,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活跃学术思想,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为了鼓励我校师生员工积极进行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我校的学术知名度,促使我校的学术交流、学术活动及经费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所有学术活动内容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要紧密结合院、部(所)的科研方向、学科和专业建设,注重掌握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学术活动应当有利于增进国内外学科之间、学者之间和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有利于激发创造性思维,培育团队意识,确保学术自由,促进学术繁荣。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及专家教授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从事各类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活动。
第五条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以西北民族大学的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各类国际性、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会议主题应与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重点及特点相一致。
旨在结合会议主题,宣传我校在该领域所取得的重要研究成果和特色,进一步提升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为学校师生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搭建平台,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鼓励教师以团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注册的各类学术组织。
第七条鼓励我校师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召开的各种相关学术会议。
第八条学校学术交流、学术活动的归口管理单位是科技处,科技处负责审定拟举办各类会议的必要性、可行性,审查会议名称、议题,对文章及发言内容的保密等作出要求。
第九条学校宣传部、统战部负责会议名称、议题、论文及发言内容的政治审查。
第二章学术交流活动的定义及范围第十条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各种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会及学术沙龙等。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确定的学术交流活动范围是:(一)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二)我校教职工参加在国内和国(境)外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三)我校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讲座或合作研究。
学校学术活动管理制度
![学校学术活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664997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16.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术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包括学术讲座、学术论坛、学术研讨会、学术年会、学术竞赛等。
第三条学校学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坚持学术自由,尊重学术规律,鼓励创新;(三)坚持公平公正,保证学术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四)坚持服务师生,提高学术活动的实效性。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学术活动管理部门,负责学术活动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学术活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学校学术活动发展规划;(二)组织学术活动的策划、筹备和实施;(三)协调校内外学术资源,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四)监督学术活动的质量和效果;(五)对学术活动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六条学术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学术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学术活动组织和管理;(三)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七条学术活动经费应当合理使用,专款专用,确保学术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学术活动的申报与审批第八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师生举办各类学术活动,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学术活动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学术活动申报表;(二)活动方案;(三)活动预算;(四)活动宣传材料。
第十条学术活动审批程序:(一)学术活动申报者提交申报材料;(二)学术活动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三)学术活动管理部门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四)学术活动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向申报者下达通知。
第四章学术活动的实施与监督第十一条学术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活动方案组织实施,确保活动质量。
第十二条学术活动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确保学术活动的安全;(二)保证学术活动的顺利进行;(三)维护学术活动的秩序;(四)做好学术活动的记录和总结。
西北民族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西北民族大学学术道德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3b6968d5bed5b9f3f80f1c4d.png)
西北民族大学学术道德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和发扬“勤奋、严谨、、创新”的校风学风,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规学术行为,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
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西北民族大学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名义发表著作论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以及我校离退休人员发表著作论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也适用本规。
第三条教师应以传道、授业、解惑为天职,以培养人才、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以严格的自律精神为准则,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努力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态度的践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第四条西北民族大学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国专利法》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第五条申报项目(一)在撰写研究背景和国外研究现状等时,要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未经当事人同意,自作主,填报他人成果和他人以及其它虚报和瞒报行为。
第六条学术引文(一)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图表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七条学术成果(一)注重学术质量,提倡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
(二)学术成果署名应实事,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西北民族大学学术研究成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西北民族大学学术研究成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b7b65e55ef7ba0d4a733bf7.png)
西北民族大学学术研究成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术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数量是衡量高等学校科研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学科建设和发展成果的体现。
为了加强我校学科建设,突出我校学术优势,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著书立说,努力产生一批高质量、有影响的学术著作,配合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的实施。
设立西北民族大学学术研究成果出版基金,每年资助一定数量的学术研究成果出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研究成果出版基金评选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在评选工作中,要充分尊重专家意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及管理第三条学校每年设30万元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出版学术著作15部。
第四条学校适时根据学科建设需要,采取按程序报批,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资助出版部分学术造诣高、学术影响大的专家学术文库。
第五条学校对其他出版物(辞书、工具书、论文集)也视出版需要投入一定的经费。
第六条科研配套经费累计尚存五万元以上者,出版学术专著的经费均在本人科研经费中支付。
第七条学校预算的学术研究成果出版经费由财务处划拨科技处管理。
第三章评审的范围与程序第八条参加评审的学术研究成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学术研究成果是指各种学术著作(专著、译著、编著)、专家学术文库、辞书(工具书)及论文集。
(二)学术研究成果完成终稿后才有资格提出申请。
(三)学术研究成果字数应不少于16万字。
(四)上报学术研究成果需经两位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非我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审读,并提交审读意见。
(五)经学校批准出版的学术成果其著作权、邻接权属于学校所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九条评审程序如下:(一)有关院、部(所)根据本学科发展需要,对拟申请资助的学术成果要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
(二)各单位汇总本单位拟出版的学术研究成果后报科技处。
(三)科技处审查汇总符合要求的学术研究成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或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科技处负责出版事宜。
西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西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6762113f78a6529647d53a0.png)
西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由财政部、教育部设立并拨入我校指定账户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集中核算。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要结合学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发展规划,重点支持45岁以下教师、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处、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总体规划、支持方向、优先领域、基本管理程序和审批各类项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科技处,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项目资助类别与申报条件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类别主要包括:- 2 -(一)重大培育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学校适应国家、甘肃省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需求为导向、以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为目的的前期研究。
(二)重点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学校中青年教师在基础和应用研究领域开展的前瞻性和创新性研究。
(三)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学校中青年教师对具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新工艺的开发研究。
(四)艺术及体育类专项:主要用于资助音乐、舞蹈、体育、美术学院的中青年教师从事自主创新研究。
(五)学生科研创新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在校优秀研究生和本科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自由探索和自主创新研究。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报条件:(一)申请人是西北民族大学正式在编人员或在读研究生、本科生;(二)申报项目已获得国家科技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同级别项目支持的,或在研项目经费总额超过申报项目经费的不得申报;(三)申请人主持的各类项目没有按期结项的,不得申报;(四)申请人同期只能主持 1 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数)不得超过 2 项。
西北民族大学学术活动及其经费管理办法
![西北民族大学学术活动及其经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64a552f5022aaea988f0fe8.png)
西北民族大学学术活动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拓宽学术交流渠道,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活跃学术思想,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为了鼓励我校师生员工积极进行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我校的学术知名度,促使我校的学术交流、学术活动及经费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所有学术活动内容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要紧密结合院、部(所)的科研方向、学科和专业建设,注重掌握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第三条学术活动应当有利于增进国内外学科之间、学者之间和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有利于激发创造性思维,培育团队意识,确保学术自由,促进学术繁荣.第四条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及专家教授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从事各类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活动。
第五条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以西北民族大学的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各类国际性、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会议主题应与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重点及特点相一致。
旨在结合会议主题,宣传我校在该领域所取得的重要研究成果和特色,进一步提升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为学校师生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搭建平台,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鼓励教师以团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注册的各类学术组织。
第七条鼓励我校师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召开的各种相关学术会议.第八条学校学术交流、学术活动的归口管理单位是科技处,科技处负责审定拟举办各类会议的必要性、可行性,审查会议名称、议题,对文章及发言内容的保密等作出要求。
第九条学校宣传部、统战部负责会议名称、议题、论文及发言内容的政治审查。
第二章学术交流活动的定义及范围第十条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各种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会及学术沙龙等。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确定的学术交流活动范围是:(一)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二)我校教职工参加在国内和国(境)外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三)我校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讲座或合作研究。
某某大学关于自然科学学术活动经费资助的管理办法
![某某大学关于自然科学学术活动经费资助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8d05edeaf1ffc4fff47ac9b.png)
****大学自然科学学术活动经费资助管理办法为了充分发挥学术交流在促进我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提高科研水平和学校知名度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激励各院、系、中心积极主办国内外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激励我校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主动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工作的协调发展,实现学术交流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由我校主办(或主要联办单位之一)的大型且与本学科重要研究方向密切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由我校主办的大型且与本学科重要研究方向密切相关的全国性(区域性)学术会议或挂靠在我校全国性学术社团组织的学术年会;由我校主办的大型且与本学科重要研究方向密切相关的全省性学术会议或挂靠在我校全省性学术社团组织的学术年会;由学校主管部门或理科院、系、中心组织的不同系列、不同专题的校内学术报告会。
理科各院、系、中心或校内其他单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教师、研究人员出席非本校主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二条经费来源及资助额度科技与产业处每年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学术活动计划进行经费预算,经主管校长同意后,从学校理科科研基金中划拨经费;资助额度视各单位申请的学术活动的类型、规模等情况而定;学术活动经费优先资助大型国际学术会议和大型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三条资助条件学术会议的主题与承办单位学科重要研究方向相符并有利于推动该学科的发展;在会议所属学科领域内,我校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并在国内有影响;会议组织机构健全(必须有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科研负责人参加会议筹备领导小组,并能在经费筹措、会务组织等方面负主要责任);会议活动经费已落实不低于所需经费的2/3;有我校专家、学者参加会议主席团或会议论文评审委员会;国际性学术会议能邀请国际上该学科领域著名专家和学者出席会议。
出席非本校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的教师、科研人员必须是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且无其它经费来源。
学术交流经费不支持以“学术会议”为名的、非专业学会举办的、具有明显商业盈利和旅游观光性质的“学术交流”活动。
西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社科类)
![西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社科类)](https://img.taocdn.com/s3/m/9633cf79b84ae45c3b358c3f.png)
西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社科类)
负责人所在学院
总经费(万元)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来源起止时间
科目经费预算备注(计算依据与说明)
1.资料费
2.数据采集费
3.差旅费
4.会议费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6. 设备费
7.专家咨询费(≤10%)
8.劳务费(≤10%)
9. 印刷费
10管理费(5%)
11.其他支出(≤10%)
合计
项目组成员(需与申报书或成员变更申请批复一致)
序号姓名单位序号姓名单位
1 5
2 6
3 7
4 8
科研处处长签字:科研处(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需严格按照批复的经费预算表填写该表;横向课题按合同预算填写该表;此前无预算的项目按照《西北民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填写该表。
西北民族大学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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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开支,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和《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甘办法〔2014〕57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议,是指经学校批准需要产生相关费用的会议。
(一)学校召开承办的会议应当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院级或各部门召开承办的会议,应当报分管校领导或联系点校领导审批。
一般一年不得超过2次。
(三)科研课题(项目)经费召开的业务性会议,根据课题(项目)批复预算,应当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条 会议经费审批 根据会议批准文件,会议组织单位在会议召开前需编制会议预算,填报《西北民族大学会议预算申请单》(附件1),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交由学校或相关部门审核,按规定审批后交财务处审核方能进行。
会议经费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严禁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开支。
第四条 会议天数 校级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不含会议报到时间);院- 2 - 级或各部门召开的其他会议会期一般为1天(不含会议报到时间)。
因特殊原因需超过规定会期的,应在会议报告中阐明原因。
第五条 会议人数 校级会议参会人员,严格按照会议要求确定,一般控制在150人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 15%以内;其他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 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六条 会议地点 学校承办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在校内举办,超出学校接待能力的会议可以选择条件允许的兰州市辖区内的定点饭店,一般不得到省外召开。
确需在校外或省外召开会议的需报学校单独审批。
校外会议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国家规定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第七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一)学校召开承办会议费用预算由学校财务单列; (二)学院或各部门召开承办会议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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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学术活动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拓宽学术交流渠道,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活跃学术思想,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为了鼓励我校师生员工积极进行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我校的学术知名度,促使我校的学术交流、学术活动及经费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所有学术活动内容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要紧密结合院、部(所)的科研方向、学科和专业建设,注重掌握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学术活动应当有利于增进国内外学科之间、学者之间和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有利于激发创造性思维,培育团队意识,确保学术自由,促进学术繁荣。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及专家教授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从事各类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活动。
第五条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以西北民族大学的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各类国际性、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会议主题应与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重点及特点相一致。
旨在结合会议主题,宣传我校在该领域所取得的重要研究成果和特色,进一步提升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为学校师生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搭建平台,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鼓励教师以团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注册的各类学术组织。
第七条鼓励我校师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召开的各种相关学术会议。
第八条学校学术交流、学术活动的归口管理单位是科技处,科技处负责审定拟举办各类会议的必要性、可行性,审查会议名称、议题,对文章及发言内容的保密等作出要求。
第九条学校宣传部、统战部负责会议名称、议题、论文及发言内容的政治审查。
第二章学术交流活动的定义及范围第十条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各种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会及学术沙龙等。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确定的学术交流活动范围是:(一)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二)我校教职工参加在国内和国(境)外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三)我校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讲座或合作研究。
第十二条各类学术活动定义:(一)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两国(包括港、澳、台)以上专家学者参加,与会人数在50人以上,与会国(境)外专家、学者占总与会人数20%以上,以年会、研讨会等形式讨论交流某一个学术领域或科研课题的会议。
(二)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三)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由省部有关部门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四)聘请专家学术讲座:指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等信息的学术性交流,包括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内容应当是各学科学术研究的新成果,或者在学术观点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前瞻性。
凡教学类、辅导类、指导类内容不纳入学术讲座范围管理。
(五)校内学术报告会:指将重大、重要学术成果等进行全校性宣传的会议。
各单位申请举办校内学术报告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和9月15日前向科研处报送本学期讲座计划,并于讲座举办一周前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字签章,连同讲座提纲,送科研处。
(六)合作研究:指我校与国内外其它单位共同承担项目研究工作,或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等科研活动。
第三章学术活动管理第十三条凡是学校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均由学科归属的相关院、部(所)承办,由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
第十四条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各类国际学术会议,遵照《西北民族大学关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暂行规定》(民大发[2006]92号)执行;邀请国外专家到我校进行学术活动,遵照《西北民族大学外国专家(外教)聘请及管理暂行办法》(民大发[2006]89号)和《西北民族大学邀请国(境)外专家短期讲学或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暂行规定》(民大发[2006]90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凡是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地方性学术会议,相关院、部(所)须分别提前一年、六个月、三个月向科技处提交《西北民族大学各类学术会议申办表》,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科技处配合申请单位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必须成立会议工作组、组委会和学术委员会。
工作组由申请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校办、科技处、国际处(国际会议)和宣传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会议主办院、部(所)应有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负责会议日程安排、接待和宣传工作。
组委会按相关会议以往惯例确定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由承办单位选聘国内同行知名专家学者(若是国际会议应含国外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安排会议主题、议程、学术论文审查、论文集出版以及相关学术问题。
组委会和学术委员会各设秘书一人,负责会议的全程记录。
第十七条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会议指导思想正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学术交流、研讨为主要目的。
会议内容有利于我校科研发展和学科建设,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学术知名度,活跃学术氛围;(二)会议内容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在我校应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学术研究群体,或承担相关的研究项目,或已取得相关的研究成果;(三)相关单位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办会能力,会议组织机构健全,且我校专家教授能撰写一定数量的高质量学术论文;(四)须有一定数量的我校教职工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五)国际性学术会议应有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应有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六)能以收取单位承办费、协办费、赞助费和个人会务费等方式筹集到不少于会议经费总预算40%的费用。
(七)会议代表应收取会务费;会议代表往返交通费及会议期间代表住宿费自理。
参会院士等特别邀请人员需要免去费用的单独预算经费。
第十八条学校提倡、鼓励和支持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校内单位积极向校外单位和组织争取、筹措会议所需经费,筹措到的会议经费应专款专用,并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邀请国内专家学者到我校进行学术交流或学术讲座,相关院、部(所)须提前一个月填报《西北民族大学学术活动申报表》并交科技处。
第二十条我校专家、学者参加校外学术会议,须向所在院、部(所)和科技处提交书面申请、参会论文和论文入选通知等材料,经批准同意后参会,没有入选论文通知的申请一般不予受理。
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须在所属单位或在适当范围内汇报学术会议的收获及学术交流情况或举办相关学术报告会。
第二十一条各类会议的申办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名称、主题、主办、承办、协办单位等;(二)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会议效果等;(三)会议时间、地点、初步日程;(四)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会议主办、协办和承办方情况简介(含赞助机构和个人),包括国(境)外机构或个人的情况简介;(五)会议组织机构:会议组委会、学术委员会及工作组成员建议名单;(六)会议规模、中外代表人数、重要代表名单(单位、职务、学术头衔);(七)是否有外国现职副部级以上人士、外国前国家领导人、非建交国家人士、特殊背景人士、港澳官方人员、台湾人士以及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国际知名学者;(八)经费预算及来源:会议经费预算参照《西北民族大学举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经费预算编制指导意见》编制。
(九)相关国际、国内组织的委托书(英文需译成中文)。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学术交流活动报告制度:各院、部(所)举办的所有学术活动,会议结束后将有关会议的总结材料报科技处备案,相关院、部(所)积极组织媒体宣传。
科研秘书负责将会议情况按要求及时填写至科研业绩管理系统。
(一)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及时向科技处提交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及有关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二)教职工参加在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结束并回校后,须及时向科技处提交500字以内的会议综述及有关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三)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学术访问、讲学或合作研究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须及时向科技处提交500字以内的活动综述。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即各院、部(所)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需写出会议总结报告,报送校办和科技处(国际会议同时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并将全套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图片、声像及其他电子文档等)报送学校档案馆,以便立卷、归档,具体内容如下:(一)会议总结报告。
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会议议题;主办、协办、承办和赞助单位;与会中、外宾实到人数(港、澳、台学者列入中宾人数);收到的中、外论文数;会议水平评价、收获和成果;通过会议反映出来的我校在该学科领域的水平和国内外水平的差距、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二)会议组委会、学术委员会和工作组名单。
(三)各轮会议通知。
(四)会议秩序册(含学术会议日程、学术考察等)。
(五)会议论文集。
(六)会议代表通讯录(包括姓名、性别、国别、职称、电子邮件、电话、传真、通讯地址)。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二十四条学术活动经费由科技处根据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本年度预计开展的学术活动向学校编制预算,经批准后由学校下达预算计划。
第二十五条学术会议经费采用承办单位筹资和学校资助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应收取会务费,会议代表往返交通费及会议期间住宿费自理,需要学校解决的会议代表应单独预算。
学校资助经费额度视会议规模和实际预算需求决定,超预算范围内的开支由承办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邀请校外专家做学术报告,学校只付讲座酬金,其它差旅、食宿等费用均由院、部(所)自行解决。
邀请院士等特殊情况需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专家讲座酬金按以下标准执行:(每场次两小时计算)(一)国内两院院士5000元/次;(二)国外专家、国内长江学者(博导)2000元/次;(三)国家及省部级特贡专家(博导)1000元/次;(四)其他专家学者教授800元/次、副教授500元/次;(五)校内专家的学术讲座,只计算工作量,不计算报酬。
第二十七条我校专家学者享有学校科研配套经费的,申请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经费按如下规定执行:(一)科研配套经费累计尚存一万元以上者,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经费均在本人科研经费中支付。
一万元以下者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给予适当补助;(二)科研配套经费累计尚存十万元以上者,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内学术会议的经费均在本人科研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八条凡在我校进行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标准按照国家与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原颁布的《西北民族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科技发[2004]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并适时提出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