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试行)随着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校与境外高校之间的学生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加强我校学生在境外高校所修课程的统一管理,规范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程序,进一步促进我校本科教育的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一)国家公派、校际交换等在我校备案的学生交流项目,所修课程和学分予以转换和承认。

(二)以自费出国留学等其它形式赴境外大学学习、实习的学生,所修学分不予认可。

第二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一)境外接受学校或其中某学科(专业)的学术声誉、学术地位、课程水平,应被我校学术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价为较高或与我校相当。

(二)学生在境外学校修读的课程认定要符合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所修课程及其内容与我校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相同者,可按必修课认定,其它课程则可按专业选修课或者任意选修课认定。

境外学习所获学分原则上按课程内容对等转换,一般境外学习1学分等同于我校学习1学分。

(三)境外学习的学生须遵照执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方可毕业和取得我校学士学位。

第三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程序(一)学生申请赴境外接受学校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接受学校当学期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并书面提交学习计划报所在院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系主任)批准备案。

(二)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二周内,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所修课程学分转换的书面申请,同时附境外学习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所修课程的大纲及课程简介(两份)。

(三)学生将以上资料提交给所在院(系),由院(系)对课程和学分进行核实和认定。

学生根据认定结果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境外学生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简称“转换表”),将填好后的“转换表”交给院(系)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查、签字后,将“转换表”、成绩单复印件和所修课程的大纲及课程简介各一份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在我校修读本科专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核心课和通识选修课;学科/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课程包括集中进行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课堂教学:每标准学期(16周)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即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二)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1次(2-3小时),8周计1学分;(三)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可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修业年限内累计不超过4学分。

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外经贸学教务字[2010]214号刘亚签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12010年10月12日修订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方式的要求,我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教育法规,对《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确定如下:第一章学分第一条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被认定为达到学业基本要求。

第二条学生必须完成听课、自习、作业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方可取得学分。

学校以每门课程每学期最低教学课时要求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

教学课时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学习时间或其它教学环节按此标准折算出的课堂学习时间,每课时的学习时间为四十五分钟。

第三条学分积点是评价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

学分积点的高低取决于学分数和学分积点系数。

学分积点系数与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相对应,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从高到低排列。

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各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应取得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

第五条我校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按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学分)、学科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专业方向课(要求取得必修课学分)三类;按课程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按课程对培养目标的重要程度分为主要课程和普通课程两类;学生进入专业所需修读的最低限度课程为专业入门课程。

(一)必修学分是指学生在公共基础课所列的课程组中必须完成的最低选1 1985年制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1993年、1995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8年9月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修学分,以课程组为选修范围。

(二)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的政治理论思想品德必修课、专业入门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方向课。

学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并取得必修课学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2日修订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方式的要求,我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教育法规,对《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确定如下:第一章学分第一条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被认定为达到学业基本要求。

第二条学生必须完成听课、自习、作业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方可取得学分。

学校以每门课程每学期最低教学课时要求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

教学课时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学习时间或其它教学环节按此标准折算出的课堂学习时间,每课时的学习时间为四十五分钟。

第三条学分积点是评价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

学分积点的高低取决于学分数和学分积点系数。

学分积点系数与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相对应,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从高到低排列。

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各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应取得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

第五条我校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按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学分)、学科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专业方向课(要求取得必修课学分)三类;按课程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按课程对培养目标的重要程度分为主要课程和普通课程两类;学生进入专业所需修读的最低限度课程为专业入门课程。

(一)必修学分是指学生在公共基础课所列的课程组中必须完成的最低选修学分,以课程组为选修范围。

(二)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的政治理论思想品德必修课、专业入门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方向课。

学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并取得必修课学分。

1 1985年制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1993年、1995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8年9月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三)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除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以外的全部课程、学科基础选修课程。

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维护学校正常的教案秩序,弘扬和谐、诚信、求实、创新的校风,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教案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请假申请。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自新生入学之日起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新生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

新生在体检复查时若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缴费单据和学生证到所属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六条本科基本学制为年,学习年限可为年(含休学),专升本基本学制为年,学习年限可为年(含休学),并以基本学制制定教案计划。

不论学生修满教案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年限,毕业时学制均以基本学制计。

第七条凡提前修满教案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学生,可根据国家就业政策提前毕业(专升本学生除外);凡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因某种原因未修满教案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学生,可选择以结业方式离校,也可选择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继续完成学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平均学分绩点换算和统计办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平均学分绩点换算和统计办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平均学分绩点换算和统计办法一、本办法是根据2007年5月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新修订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中关于学分绩点换算和统计方法的相关决定而制定。

二、学生成绩按照百分制或者五分制办法记载,用绩点考核学生 学习质量,成绩分值和绩点值的换算方法如下:百分制成绩与绩点的转换公式为:(1)每门课程的成绩绩点=if(该课程成绩<60,0,(该课程成绩-60)×0.1+1)。

即:期末考试成绩如果低于60分,该门课程成绩绩点按0计,如果成绩≥60分,该门课程的成绩绩点= (该课程成绩-60)×0.1+1)。

(2)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

(3)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 三、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指学生所修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

所有课程包括: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高修业年限内所修读的,并通过参加考试、考核取得教务处认可的有效考核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

2003级和2004级学生关于专业选修课条款执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中限制性选修课所列内容。

四、根据我校现行教育、教学管理规定,学生凡通过期末考试已取得及格及以上有效考核成绩的课程,不再安排重考,所有统计以当次期末考试为准。

五、学生修读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期末考核不及格的不能取得学分,不及格课程必须重考,重考成绩仍不及格者,不能再参加重考,学生毕业前可以申请对未通过课程进行毕业前补考。

重考或补考通过的课程,该门课程成绩绩点一律按1.0计算。

六、任意选修课只统计参加考试并取得有效考核成绩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新选修该门课程或者选修其它任意选修课程,统计绩点时统计取得有效考核成绩的重选课程或者新选课程,绩点值按实有成绩计算。

七、期末考试违纪、作弊、旷考者,其相应课程的成绩按“0”分计并不能参加重考,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补考通过的,该门课程成绩绩点按1.0计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12010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我校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本办法所说学生如不特别说明均指正式注册在籍保持正常在校学习状态的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并经本校正式录取者方获本校入学资格,可注册为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

第三条凡被本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交纳学费,取得准学籍(即承认其具有在校学习资格,提供相应的教学资源和服务,学校对其实施教学管理,但其尚未成为学校正式学生,不享受具有正式学籍学生的全部权利)。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推迟入学,由学校招生办审批。

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不再接受其入学申请。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招生办按国家招生规定负责组织各学院、校医院等部门进行思想品德、学业、健康状态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正式学籍。

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准学籍,将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已交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复查不合格是指:11982年制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1986年、1989年、1995年、1999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8年9月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一)思想品德有重大缺陷,隐瞒入学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事实;(二)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入学后三个月内受到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三)生活、学习能力极弱,无法完成在校学习任务;(四)隐瞒身体健康状态,身体健康状态不符合国家、学校招生条件。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在我校修读本科专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核心课和通识选修课;学科/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课程包括集中进行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课堂教学:每标准学期(16周)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即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二)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1次(2-3小时),8周计1学分;(三)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可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修业年限内累计不超过4学分。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自主性,按照“高素质、三创型(创新、创业、创造)、国际化”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与学分制 1.学分制作为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基本内容是: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的计量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

学分计算以课程为单位,把每门课程的各种教学形式所需的课内外时间合并计算,折算为学分。

2.学校实行学期标准周制。

每学期理论教学周数为16周,课程按每16学时计1学分,少于16学时但达8学时以上计0.5学分,少于8学时的不计学分;体育课、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少于32学时但达24学时以上计1学分,少于24学时但达12学时以上计0.5学分,少于12学时的不计学分;实践性课程环节累计每周计1学分,少于一周但达半周以上计0.5学分,少于半周的不计学分。

3.学生须按要求修满最低毕业学分数。

按综合培养计划规定,原则上理、工科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数为177学分,经、管、文、法、体、艺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数为166学分,医学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数为260学分。

二、综合培养计划、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1.综合培养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计划,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指导学生修读课程的基本依据,学生必须根据综合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学分要求。

学生完成综合培养计划的基本学制为4年(部分专业为5年),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基本学制加2年。

提前修完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未如期完成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最长修读年限。

综合培养计划主要内容有:(1)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

学生必须修读并获得必修课程的学分数,并修够所要求的选修课程学分数,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学校学分管理制度

学校学分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分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三、学分制度1. 学分设置我校采用学分制,学生完成一定数量的课程学分后,可获得相应学位。

学分分为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

(1)必修课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必修课学分。

(2)选修课学分:包括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环节等,学生可根据兴趣和需求选择修读。

2. 学分计算(1)必修课学分:按照课程设置,每门课程对应一定学分。

(2)选修课学分:按照课程设置,每门课程对应一定学分。

(3)实践环节学分:按照实践环节要求,完成规定实践项目可获得相应学分。

3. 学分要求(1)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方可毕业。

(2)学生在校期间,每年修满规定学分,方可获得相应学年度的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四、学分认定与转换1. 学分认定(1)学生在校期间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2)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讲座、实践活动等,经认定,可获得相应学分。

2. 学分转换(1)学生修读的课程,如与其它学校或教育机构课程相同或相近,可申请学分转换。

(2)学生修读的课程,如符合我校学分要求,可申请学分转换。

五、学分管理1. 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分的认定、管理和监督。

2. 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学生学分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学分问题。

3. 学生对学分认定有异议,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

长学制专业的本科教学阶段适用于本规定。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学时与学分。

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整体安排确定。

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专业学分要求。

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学分认定。

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由该学院认定。

校际交流学分由学院认定。

第九条创新奖励学分。

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等所获得的创新奖励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院报本科生院认定,可以置换相应课程学分。

学分认定及置换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十条学分制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方式,学生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

第十一条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预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选课。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首经贸政发…2017‟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习年限从入学开始计算。

本科基本学习年限为四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多不超过六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申请批准可以三年毕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书面请假,并附医院、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学校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体检复查,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下列疾病者,报送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审批同意,取消其学籍。

(一)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二)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四)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六)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办法
各专业总体学分控制在130~150分。素质教育模块占总学分的25% (约32.5~37.5分);专业教育模块占总学分的60%(约78~90分), 其中实作项目规定为16学分,企业实习为18学分;拓展教育模块占总学 分的15%(约19.5~22.5分)。
第四条 素质教育模块学分: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素质教育模块课 程,包括思想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素质课程,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即 取得素质教育模块学分。
第五条 专业教育模块学分:包括专业理论课程、理实一体课程、 实训项目、实作项目、企业实习等。学生修完以上课程,考核成绩合 格,即取得相应学分。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应达到规定的标准。
(一)实作项目
包括毕业设计(6学分),各专业应开设多个实作项目,每名学生 至少应完成两个实作项目。
(二)企业实习 开设企业实习和顶岗实习。每名学生至少参加两次企业实习和一次 顶岗实习,一次企业实习记5学分,顶岗实习记8分。 第六条 拓展教育模块学分:包括素质拓展和技能拓展两个部分。 (一)素质拓展学分: 1.素质拓展开设有应用文写作等类型的课程,该组课程学分设置为 8~15学分,由学生根据兴趣爱好选修,选修学分不得低于8分。 2.技能拓展开设就业指导及该专业其他技能方面课程。该组课程学 分设置为10~15学分,由学生根据兴趣爱好选修,选修学分不得低于10 分。 第七条 操行学分和奖励学分: 操行学分:是学生在校期间,各学期的综合表现的展现。是对学生 思想道德、行为习惯等进行综合测评的结果。每个学期5学分。 奖励学分(通用学分?):学院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研、设计制 作、各类专业或技能大赛、发表论文等,根据获奖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学分。 (一)获奖奖励学分标准:校、区级:一等奖2学分,二等奖0.5学 分;市级:一等5学分,二等奖3学分,三等奖2学分;国家级:一等10 学分,二等奖6学分,三等奖4学分。 (二)发表论文及作品奖励学分标准:校、区级报刊,0.5学分;省 市级报刊,3学分;国家级报刊,5学分;国家核心期刊,10学分。 (三)奖励学分需经本人申报,按程序审核后由教务处或相关部门 认定。对学院有特殊贡献或突出贡献者,可视情况给予1-5学分的奖励 学分。

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高效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的要求,不断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学校研究决定,自2016级学生开始,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四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1.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2.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 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又分限制选修和任意选修两种,学生可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学分的规定结合个人志趣和能力选修。

第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1.一般课程以16学时计1学分。

2.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研讨课、习题课等以32学时计1学分。

3.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 以一周计1学分。

4.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以一周计1学分。

第六条学生应按要求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修读并通过考核获得相应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七条鼓励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或修读经学校认定的在线课程,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章学习年限第八条基本修业年限指规定的、学生完成专业培养目标一般所需要的必要学习时间。

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

第九条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

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办法学分制管理办法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学分制度,确保学生在大学期间的学习和成绩管理。

本文将从学分制的背景、学分的定义与分类、学分的获取与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学分制的背景学分制是在高等教育改革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教学管理模式。

相比传统的以考试成绩为核心的评价体系,学分制通过对学业的规划和学习成果的积累来评估学生的学习进展和能力发展。

二、学分的定义与分类学分是学生完成一门课程所需付出的学习工作量的量化表达。

根据不同的学校和学科,学分可以分为学术学分和实践学分。

学术学分主要指与学生知识掌握和学科研究能力相关的学习任务,如理论课程和实验课程等。

而实践学分则是指学生通过参与实践、实习、社会服务等活动所获得的能力培养和经验积累。

三、学分的获取与管理学分的获取主要通过课程学习和相应的考核获得。

学校根据课程的难度和教学工作量,给予不同的学分数。

对于一门课程,学生需要达到一定的学习要求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学校通常会对学生学分进行管理,记录学生获得的学分情况,并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进行备案。

学分的管理办法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学分的计算方法学校需要制定明确的学分计算方法,明确每门课程所对应的学分数。

一般而言,学术学分的计算可以根据学时和学分比例进行,实践学分则需要根据实践活动的工作量来进行计算。

2. 学分的认定标准学校需要制定学分认定标准,明确每门课程要求学生达到的学习要求和考核要求。

只有学生达到了相应的要求,并通过了相应的考核,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3. 学分的积累和转换学分制管理办法中需要明确学分的积累和转换规则。

学生在不同学期和不同学科的学习中所获得的学分应当进行记录和积累,以便于学生的学业规划和毕业要求的达成。

同时,对于学生在其他学校或者国外的学分,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转换和认定。

4. 学分的核查和监督学校应当建立学分核查和监督的机制,确保学分的获取和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对学生的学分进行定期核查,以确保学生的学分记录准确无误。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实际,在本科人才培养中设立创新创业学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学分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训练等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经相关部门、学院认定而取得的学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获得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创新创业2学分方可毕业。

第三条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创新类学分、学科竞赛类学分、创业实践类学分和职业技能类学分。

(各模块认定标准参见附件)(一)创新类学分。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创新训练项目、发表学术论文、申请专利等,均可根据结题情况和取得的成果认定创新类学分。

通过参加创新训练项目而发表论文或申请专利,不得重复认定。

(二)学科竞赛类学分。

学生参加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认定的各类学科竞赛,可根据竞赛结果获得学科竞赛类学分。

(三)创业实践类学分。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创业类项目(即创业训练或创业实践项目)、相关创业教育、创业实践活动及创业类大赛等,可根据参与情况获得创业实践类学分。

(四)职业技能类学分。

学生参加学校或学校认可的机构组织的技能测试或各类职业资格、专业技能的培训等活动,取得相应成绩或证书,可获得职业技能类学分。

第四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的基本规则(一)学生参加各类项目取得立项的级别和等级,是认定学分成绩高低的重要依据。

项目的级别由组织单位级别决定,且必须以结题为认定学分的依据。

(二)同一项目成果在学分认定时,遵循就高成果原则,不重复认定。

集体项目中,参与学生根据项目不同分别计分。

(三)创新创业学分的评定采用等级记分制,根据学生在各模块获得的累计分值确定总评成绩,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获得分值累计在10分(含)以上,成绩记为“优”;2.获得分值累计在8分(含)以上,10分以下,成绩记为“良”;3.获得分值累计在6分(含)以上,8分以下,成绩记为“中”;4.获得分值累计在4分(含)以上,6分以下,成绩记为“合格”;5.获得分值低于4分的,成绩记为“不合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外经贸学教务字[2010]214号刘亚签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12010年10月12日修订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方式的要求,我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教育法规,对《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确定如下:第一章学分第一条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被认定为达到学业基本要求。

第二条学生必须完成听课、自习、作业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方可取得学分。

学校以每门课程每学期最低教学课时要求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

教学课时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学习时间或其它教学环节按此标准折算出的课堂学习时间,每课时的学习时间为四十五分钟。

第三条学分积点是评价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

学分积点的高低取决于学分数和学分积点系数。

学分积点系数与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相对应,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从高到低排列。

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各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应取得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

第五条我校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按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学分)、学科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专业方向课(要求取得必修课学分)三类;按课程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按课程对培养目标的重要程度分为主要课程和普通课程两类;学生进入专业所需修读的最低限度课程为专业入门课程。

11985年制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1993年、1995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8年9月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一)必修学分是指学生在公共基础课所列的课程组中必须完成的最低选修学分,以课程组为选修范围。

(二)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的政治理论思想品德必修课、专业入门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方向课。

学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并取得必修课学分。

(三)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除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以外的全部课程、学科基础选修课程。

学生必须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同时结合自我培养的需要修满并取得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四)主要课程是指专业培养方案所列的对完成专业培养目标有重大影响的课程,各专业的主要课程由本专业确定。

主要课程的学业成绩要求高于普通课程。

第六条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如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实习等为学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重要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同时,必须取得规定的第二课堂学分,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校要求的英语水平,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其他要求,方可取得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第七条学分积点为学分数与积点系数的乘积。

它用以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

积点系数按对应的百分制、十段制、五级制成绩等级作如下规定:一学期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积点相加为一学期的学分积点,即:各学期的学分积点相加为毕业的学分总积点,即:一学期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期所选课程总学分数为该学期的平均积点,即:一学年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年所选课程总学分数为该学年的平均积点,即:主要课程的学分积点除以主要课程总学分数为主要课程的平均积点。

即:学分总积点除以总学分数(学校规定的达到毕业条件的最低总学分数)为总平均积点(GPA),即:第九条学生所获得的主要课程学分平均积点是学生能否取得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选课第十条选课是指学生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学校的课程安排选修课程的过程。

选课是提高学生素质,扩展学生发展空间,为社会提供基础扎实同时又个性鲜明的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因而学生选课应考虑社会需要和培养方案的要求,考虑教师、教室、实验室等教学条件所提供的可能性,考虑专业需要和个人志趣以及先修课等因素。

凡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必须学完先修课程并取得学分后,方可选修后续课程。

第十一条学生选修课程首先必须满足主修专业的需要,选修专业培养方案所确定的课程。

选课过程包括预选、抽签、正选和补、退选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在满足先修要求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学期选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获得的学分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数,超过部分应按学分交纳费用;学生选课超过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的选课范围并取得学分,超过部分应按学分交纳费用。

第十三条学生依据教务处制订的下一学期课程安排,并根据学院及教师的指导和课程简介选修有关课程;如所选课程因课程人数限制等原因无法选修,可改选其它课程,或在以后的开课学期中选修。

第十四条所选修的课程超过规定的退课时间不允许退课;学生选修主修专业培养方案所列课程未经允许擅自中止课程学习者所选课程学习成绩计为零分,记入不及格门次。

第十五条除毕业学年外,学生不得连续两学期每学期选修学分低于12学分;小语种各专业每学期选修学分不得高于30学分,其他专业每学期选修学分不得高于26学分;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每学期选修课程最多不得超过32学分。

第十六条学生在前两年必须修完或基本修完所在或所拟选、拟转专业要求的入门课程,否则不能进入专业课程学习。

第三章免听第十七条免听是指学生经允许不参加某门课程的学习而只参加期末考核取得课程学分的一种学习方式。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力申请办理免听手续,程序如下:(一)欲免听的学生必须在课程开始授课后四周内向任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二)经任课教师考核批准后,报课程所在学院审核;(三)学院将免听审核合格的学生名单及所使用的考核方式报教务处备案;(四)经教务处核准备案后,学生具备该门课程的免听资格,可以在不参加课堂学习的情况下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除教师对课程有特殊要求外,学生可不参加平时测验;(五)经教务处批准,对于个别已经停开但学生按培养方案要求必须重修的课程,允许学生申请免听重修考试;(六)取得免听资格学生的相应课程成绩构成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十八条教育部规定的政治理论与思想品德课、军事理论课、体育与健康课等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九条除第十八条规定的课程外, 其它课程均可免听。

第四章重修第二十条重修是指学生因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主要课程已及格但未达到申请学位要求的学分积点(71分(含)以下)而重新修读同一课程的学习过程。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课程安排和自己的实际情况选课重修。

具体规定如下:(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考试不及格课程均允许重修;除必修课和专业入门课程外,其他课程不及格可不重修,另选其他课程以取得相应的最低必修学分,但原不及格课程计入不及格门次,考核成绩保留。

(二)凡毕业学期首次修读课程不及格同时又未提前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重修考试机会,考核成绩仍不及格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三)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一条因考试作弊、旷考、无故缺课超过有关规定等违反校纪校规问题必须重修的学生,只在毕业学期提供一次重修或考核机会。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重修可在选课时段自行选课。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主要课程学分积点不够重修需要在每学期初办理重修申请,程序如下:(一)选修自己拟重修的课程后,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填写重修申请表;(二)各学院对申请重修的学生进行初步审核;(三)通过审核的学生到教务处办理确认手续。

第五章主修辅修第二十四条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和发展空间,我校实行主修辅修制。

主修辅修制仅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主修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按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专业或专业方向;辅修是指学生在以一个专业为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本科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学业者,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辅修专业由学生自愿选修,最晚申报时间不得晚于二年级。

实行学分制管理。

参加辅修的学生只要修够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即可认定其完成了辅修专业的学业。

第二十六条每学年春季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时,办理学生申请辅修专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前各学期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且已修课程学分平均积点达3.0以上(含)或平均分达78分以上(含);(二)申请辅修之前未受过纪律处分;(三)不能申请与主修专业学科基础课程相同的辅修专业。

第二十八条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填报“辅修专业申请表”两份,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审核后,上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辅修专业申请表”一份存学生主修专业所属学院,一份交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仍由其主修专业所属学院负责管理。

辅修学生根据所选课程随班听课,参加所学课程的各种考核,由任课教师出具成绩。

成绩记载办法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

第三十条辅修专业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辅修资格:(一)自批准辅修后一学年内所取得辅修计划学分低于6学分;(二)所修辅修课程出现2门以上课程(含)重修;(三)辅修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四)因故自动放弃辅修专业学习;(五)不缴纳辅修费用。

第三十一条取消辅修资格的学生,须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取消辅修资格的有关手续。

未能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者,取消辅修资格。

第三十二条辅修专业学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学分;辅修专业不及格课程不影响其申请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证书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其费用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

第六章双学位第三十四条为了适应当代学科互相交叉、互相渗透的趋势,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校实行双学位制,允许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另一学位。

第三十五条双学位制是指某专业本科学生在主修某学科学士学位的同时,选择修读另一学科学士学位的培养制度。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可获得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双学位由学生自愿选修,实行学分制管理。

双学位生修满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且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积点达2.0以上(含2.0),完成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即可获得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已修读完辅修专业所有课程的学生,亦可申请修读所辅修专业的双学位。

第三十八条选读双学位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前两学期各门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且已修课程学分平均积点达3.0以上(含)或平均分达78分以上(含);(二)申请选读双学位之前未曾受过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每学年春季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时,办理学生申请双学位手续。

第四十条符合选读双学位条件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填报《双学位申请表》两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教务处于每学年春季学期末公布选读双学位的学生名单。

《双学位申请表》一份存学生主修学位所属学院,一份存教务处。

第四十一条学生申报时间不得晚于一年级。

第四十二条双学位生的学籍管理仍由其主修专业所属学院负责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