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古印度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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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古印度法

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常考知识点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宗教与古印度法的关系

·种姓制度与古代印度法的关系

·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概念 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产生 发展和演变

种姓制度

所有权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债法

婚姻家庭法 刑法

诉讼制度

与宗教密不可分 基本特点 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法律、宗教、伦理等的混合体 历史地位 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对周边国家的影响 古印度法

一、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1.古印度法的概念

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古代印度法的盛行区域相当广泛。

2.古代印度法的产生

(1)公元前1500年前后,雅利安人侵入印度,之后印度有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吠陀本集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达婆吠陀》。它们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充满神话和幻想,其中许多内容涉及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2)约公元前7世纪,以崇拜自然为特征的原始宗教吠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婆罗门教产生以后,很快发展为国教,成为国家的统治支柱,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婆罗门教祭司成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受婆罗门教推崇并被维护的种姓制度成为印度社会的基本制度,各种姓的不同权利、义务在法律上被固定了下来。

(3)婆罗门教法的渊源除了吠陀外,主要有“法经”和“法典”两大类。

①法经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法经确认了吠陀经典至高无上的地位,并将雅利安人的习俗系统化,使种姓制度在法律上固定下来。

②法典是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法典中所含的纯法律规范要比法经多。其中最为著名的法典是《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③无论法经还是法典,都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法典,它们都是伦理、宗教、法律规范的混合体。

3.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演变

(1)公元前6世纪前后,佛教应运而生。由于佛教不排斥低等种姓、仪式简单、语言通俗,很快为许多下层人民接受,并得到迅速发展。

(2)阿育王统治时期,定佛教为国教,广为宣扬佛法。为了使臣民都了解佛法,他下令在帝国境内开岩凿壁,树立石碑,在上面刻下诏令,弘扬佛法。他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以监督法律的实施。这些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后世称为“岩石法”或“石柱法”,它们不仅促进了佛教的发展,也促进了古代印度法律的发展。

(3)当佛教被定为国教后,佛教的经典便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佛教经典总称“三藏”,它由三部分组成:

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

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

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三藏”中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4)公元6世纪以后,佛教在其发源地印度逐渐衰落,应运而生的是经过改革的婆罗门教,即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由于该教只是吸收了佛教和其他民间信仰的精华对婆罗门教进行的改造,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延续,但其性质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其中的许多内容已具有封建制色彩。

二、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1.种姓制度

(1)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

(2)种姓划分

①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②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③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④第四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3)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

前三个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除自然生命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同街而居。在这四大原始种姓之外,还存在许多杂种种姓,他们的地位和职业亦由法律明确规定。

2.所有权

(1)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国王原则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缴纳赋税。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村社中的耕地一般分配给各家使用,而牧场、森林、水渠等则由村社社员共同占有和使用。社员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的严格保护,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赔偿。

(2)私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但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所享有的财产权是有分别的。由于地位优越和出身高贵,婆罗门的确有资格享有一切。但是,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无权拥有其他财产,即使他有能力积蓄财产也得不到法律保护。

3.债法

古代印度债法的主要特点是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比如,同是借贷者,但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法定利息是不同的。对不同种姓的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的处罚也不相同。

4.婚姻家庭法

古代印度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2)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但种姓间的通婚并非绝对不可能,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女子间的婚娴是允许的;但低等种姓男子与高等种姓女子的婚姻则是禁止的。

(3)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5.刑法

古代印度的刑法有两个显著特点:

(1)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

古代印度许多罪名的设置及惩罚方式与宗教有直接关系。另外,由于教义的影响,再生人所犯的罪行几乎都可通过苦行来赎罪。

(2)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

6.诉讼制度

古代印度的诉讼制度不太发达,许多规定显得简单而原始,其特点表现为:

(1)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

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遇有重大讼事,国王将亲自或委任一位博学的婆罗门审理,并有三位精通吠陀的婆罗门做助手。绝大多数纠纷都在村社内部由长老们(有是组成种姓大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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