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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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试行)

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试行)

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试行)为加强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和《“治未病”健康工程实施方案(2008—2010年)》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指提供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一、服务功能以“治未病”理念为核心,针对个体人健康状态,系统维护和提升个体人整体功能状态,管理个体人健康状态风险,实现“未病先防、既病早治、已病防变、瘥后防复”的目标,达到防病治病、健康长寿的目的。

二、服务内容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管理、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健康干预(包括健康咨询与指导)、干预效果评估等全面、综合、规范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治未病”服务)。

三、服务流程健康状态信息采集、健康状态信息管理(建立健康状态信息库)、健康状态辨识、健康状态评估、健康干预方案制定、健康干预措施实施、干预效果评估等。

四、服务区域及其基本要求(一)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管理区域。

主要用于采集和录入服务对象的健康状态信息。

健康检查(体检)区域应当满足设备与功能需要,可整合本单位的其他相关资源。

(二)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

主要用于分析服务对象的健康状态信息并进行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

应当相对独立,每间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至少有一间。

(三)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

主要用于根据服务对象的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健康干预方案,指导服务对象进行健康干预,接受服务对象的健康咨询。

应当相对独立,若因条件限制,也可与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合用,但区域面积应当满足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

(四)健康干预区域。

主要用于根据健康干预方案,为服务对象提供各种中医特色的健康干预服务。

应当相对独立,区域面积应当满足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

各种干预方法的服务区域应当相互隔开,服务环境的私密性能有效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五)辅助区域。

主要用于服务对象的等候休息,开展健康宣教、服务管理以及特需服务等。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第四批“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第四批“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第四批“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试点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16•【文号】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第四批“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试点单位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扩大“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的试点范围,探索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的方法、途径、机制和模式,我局开展了第四批“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试点单位遴选工作,根据各地报送的“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试点单位及实施方案,经过审核,现确定北京市延庆县中医医院等70家单位为第四批“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试点单位。

各试点单位要根据我局“治未病”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试行)》、《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积极探索,不断总结,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试点单位所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掌握试点单位的工作情况并切实加强指导,对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沟通,加强协调,帮助解决,给予支持。

第四批“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试点单位名单北京市延庆县中医医院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乡镇卫生院天津市南开区中医医院河北省曲周县中医院河北省迁安市妇幼保健院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张三营镇卫生院山西省太原市中医院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中医院山西省平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西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山西省平定县冠山镇中心卫生院辽宁省东港市中医医院吉林省前郭县中医院吉林省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中心卫生院吉林省舒兰市平安镇中心卫生院上海市嘉定区中医医院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妇幼保健所上海市杨浦区殷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中经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江苏省常熟市中医院江苏省丹阳市中医院江苏省南通市和平桥街道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浙江省温岭市中医院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浙江省桐乡市石门镇中心卫生院浙江省杭州市五云山疗养院浙江西湖国医馆安徽省马鞍山市中医院安徽省太和县中医院安徽省铜陵市妇幼保健院安徽省泾县汀溪乡卫生院山东省博兴县妇幼保健站山东省宁阳县葛石镇中心卫生院河南省嵩县中医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卫生院湖北省襄樊市疾控中心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妇幼保健院湖南省湘乡市中医医院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中医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中医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医院广东扶元堂医疗康复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罗锦中心卫生院海南省三亚市中医医院四川省泸州市中医医院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卫生院贵州省遵义县虾子镇中心卫生院云南省大理市中医医院云南省景洪市普文镇卫生院西藏自治区藏医医院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藏医医院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中心卫生院甘肃省甘南州藏医药研究院附属藏医院甘肃省镇原县妇幼保健站青海省藏医院青海省西宁市中医院青海省海西州蒙藏医医院青海省湟中县上新庄中心卫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中医医院宁夏汤瓶八珍保健按摩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维吾尔医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城县中医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妇幼保健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城县水定镇卫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市直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万里行暨综合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市直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万里行暨综合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市直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万里行暨综合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洪卫医妇字[2012]178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市直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万里行暨综合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洪卫医妇字〔2012〕178号)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直各医院:为深入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安全,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市直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万里行暨综合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市卫生局成立医疗机构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分管局长担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卫生监督所负责人为成员。

医疗机构综合执法检查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区卫生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所辖医疗机构组织检查。

二、主要检查内容(一)医院管理组织与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医院管理组织建立情况;院科两级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依法执业档案与登记信息管理情况。

(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资质管理;病历、处方管理;特殊药品管理;临床用血管理;专项技术管理;重点专科管理,包括重症医学科、急诊科、血液透析室、病理科、健康查体等;临床实验室管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放射诊疗管理;传染病管理;医院感染与消毒隔离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医疗废物管理;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等。

三、检查方法采取暗访检查、综合检查、专家评查、反馈核查、整改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明查。

根据检查内容,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

(二)暗访。

对被检查单位执业人员资质、值班情况、服务情况(挂号、收费、分诊、取药等十大窗口)、医疗废物处置(含院感)、消毒隔离、放射防护等方面进行暗访。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为了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特制定以下规范:一、服务机构的规范1.服务机构应具备合法营业执照,设立明确的经营范围,并在可见位置公示。

2.服务机构应有中医资质,中医师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且服务机构应当有相关的许可证明。

3.服务机构应当拥有一定面积的诊疗场所,保证基本的治疗设备和医疗器械,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消毒。

4.服务机构应当有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评估,确保环境卫生和医疗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5.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不得泄漏个人隐私信息。

二、服务流程的规范1.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应以保健为目标,尊重个体差异,制定个性化的保健方案。

2.服务机构针对不同消费者,应进行详细的健康问诊,了解个体的体质、病史等情况,以制定科学有效的养生方案。

3.服务机构应确保中医师的执业行为符合中医基本理论和伦理道德的要求,不得诱导消费者进行虚假保健措施。

4.中医师在进行治疗、推拿、针灸等操作时,应保证操作规范、用具洁净,并采取必要的无痛或低痛治疗技术。

5.服务机构应当关注消费者的意见和反馈,在养生保健服务过程中积极引导消费者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三、收费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1.服务机构应当公示明确的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清单,不得随意变更收费标准。

3.服务机构应当提供消费者签订合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不得设置霸王条款。

4.在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过程中,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医师的资格标准,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药品和治疗方法。

5.在服务机构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过程中,如有意外伤害或者治疗失效等问题,服务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供合理的赔偿。

四、投诉处理和追溯机制1.服务机构应设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投诉应进行及时处理,并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2.服务机构应建立追溯机制,记录并保留消费者的健康状况及服务过程,以便处理纠纷和追溯问题。

3.消费者对服务机构的投诉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依法行政处罚不符合规范的服务机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国中医药发[2009]20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国中医药发[2009]20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国中医药发〔200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在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中“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的要求,加快推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在维护和增进群众健康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重要意义预防保健是中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治未病”为核心理念指导下的养生理论和技术方法,成为中华民族独特的健康文化,长期以来在保障中华民族繁衍生息和人们身心健康中发挥着独特作用。

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医学模式转变和医学目的调整,中医“治未病”理念和预防保健实践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显示出广阔的发展前景。

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治未病”服务),是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中医药全面继承与创新,进一步彰显中医药特色优势,拓展对中医药的新需求,扩大中医药服务的新领域;是促进全民健康素质提高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最大程度实现人民健康权益,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奠定重要的生产力基础;是引领人类健康发展方向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医学模式的转变,更好地实现调整后的医学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健康文化的重要行动,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建设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31•【文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积极配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以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根据部领导指示精神,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09〕46号),我部组织编制了《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

现印发你们,供参照试行(建设指南文本在卫生部网站下载),并请在试行过程中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此基础上,我部还将组织专家研制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技术解决方案,为各地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提供进一步技术指导。

联系人: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胡建平汤学军联系电话:(010)68792481、68792477附件: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O九年五月)目录第一章前言第一节编制背景第二节关键概念第三节编制目的第四节适用范围第五节主要内容第二章区域卫生信息化需求分析第一节卫生信息化建设现状一、国外区域卫生信息化发展情况二、我国卫生信息化建设现状三、我国区域卫生信息化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第二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用户分析一、居民个人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四、卫生行政部门五、其他卫生相关单位与部门第三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业务需求分析一、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二、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三、公共卫生服务四、综合卫生管理的需求第三章居民健康档案信息架构第一节信息架构概述一、信息架构的内容二、数据模型的重要性第二节健康档案的信息内容一、健康档案的系统架构二、健康档案的基本内容三、健康档案的信息来源第三节健康档案数据建模方法一、数据概念模型二、数据逻辑模型第四节数据模型实例一、数据建模方法二、数据建模实例第四章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系统架构第一节平台架构分析一、平台系统功能二、数据来源模式三、数据存储类型四、系统架构类型五、数据利用模式六、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第二节平台框架第三节平台构件组成一、注册服务二、健康档案存储服务三、医疗卫生信息共享和协同服务四、全程健康档案服务五、信息接口服务六、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系统数据交换七、数据仓库八、健康档案浏览器第五章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技术架构第一节总体技术架构第二节数据交换技术方案一、企业服务总线二、数据接口方式三、业务组件服务四、运行监控管理五、平台配置管理六、技术方案选型第三节数据存储技术方案一、数据存储结构二、技术方案选型第四节数据展示技术方案一、健康档案浏览器二、技术方案选型第五节硬件网络支撑平台一、网络总体结构二、硬件平台要求三、几种组网方式第六节安全保障体系方案一、安全等级二、物理安全三、系统安全四、数据安全五、应用安全六、安全管理第七节标准规范管理方案一、标准规范建设原则二、遵循与参考的标准三、标准规范体系管理第六章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部署模式第一节平台应用架构第二节纵向分级部署模式第三节横向扩展布署模式第四节其他应用模式第七章附录第一节缩写第二节主要参考文献第一章前言第一节编制背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正式发布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提高中医医院信息化水平,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发展,我局在《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2003〕53号)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现印发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一一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进中医药信息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行业管理规定,结合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是: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以医院管理和中医电子病历为重点,构建中医药特色鲜明、技术平台先进、服务管理规范、系统安全高效的现代化中医医院。

第三条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应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系统集成、互联互通、实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中医医院应积极开展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并突出中医药特色,实现医院内部和区域之间信息资源的高效统一、系统整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代管理和信息技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服务流程,预防和减少医疗差错,控制和降低医疗成本,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五条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执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的相关标准与规范。

第六条中医医院应将信息化工作列入医院建设的总体目标,制定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信息化组织管理体系,满足医院整体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中医医院应将信息化建设经费列入医院年度预算,年均投入应达到年医疗业务总收入的1%~5%。

第八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治未病实施方案

治未病实施方案

嘉祥县中医院“治未病”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治未病”理念和实践,是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宏伟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全民健康意识、提高健康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弘扬中医药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中医药产业发展、提高中医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率的重要动力。

为深入开展“治未病”工作,探索构建中医特色预防保健服务体系,我院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治未病”健康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一)成立“治未病”健康工程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1、建立质量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做到有人管,有人抓质量管理工作。

2、制定“治未病”科发展方针、目标、任务,营造“治未病”理念及内涵文化。

3、制定质量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严格考核。

(二)成立“治未病”健康工程工作专家组。

主要职责:1)积极开展”治未病”诊疗方案和相关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

2)深入管辖区利用“问题导入法”、“专家巡诊”、“标杆管理”等方法,针对发现的问题,指导乡镇医院查找原因,及时整改,持续改进。

三、基本原则1、坚持以中医理论为指导。

从中医整体观、辨证观出发,认识人的健康状态及其和谐发展,研究规律,创新技术。

2、坚持以个体人的健康状态为核心。

以身心健康及其与环境和谐一致为目标,注重对生命全过程的健康监测,研究预防和保健技术方法。

3、坚持以实践为核心。

科研来源于需求,成果服务于实践,提高“治未病”服务的技术水平。

四、实施计划措施(一)2011年具体措施1.初步构建“治未病”工作平台设立“治未病”科,建立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服务载体;购置计算机及相应的应用软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

2.初步开展“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以中医“治未病”理念为核心,开展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健康状态辨识、检测/监测、分析/评估、咨询/指导、干预等“治未病”服务各环节、全程的“治未病”服务。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保养身心、改善体质、预防疾病、增进健康的非医疗性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非医疗机构。

第四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中医健康咨询指导、健康干预调理、健康教育等,如为服务对象提供中医健康咨询服务,制定个性化中医健康干预调理方案,提供规范的中医特色健康干预调理服务,向服务对象介绍中医养生保健的基本理念和常用方法,以及常见疾病的中医养生保健知识等。

第五条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包括以下情形:(一)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二)开具药品处方;(三)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规定的中药饮片;(四)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五)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诊疗活动。

第六条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治未病、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第七条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针对不同服务对象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方案及服务流程,建立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及技术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加强服务质量管理。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服务方案、服务流程及相关服务规范开展服务。

第八条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配备与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必要的急救设备。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用品用具参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等规定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

第一部份中医药服务功能 (1)第一章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 (1)第二章队伍建设 (1)第三章临床科室建设 (2)第四章重点专科建设 (3)第五章中药药事管理 (3)第六章中医护理 (4)第七章文化建设 (4)第八章预防保健 (5)第二部份综合服务能力 (5)第一章基本要求与医院服务 (5)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 (5)二、医院服务持续改进 (5)三、应急管理 (6)第二章患者安全 (6)第三章医疗质量 (7)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与制度 (7)二、医疗技术管理 (7)三、医技科室质量管理 (8)四、其他科室质量管理 (9)五、病历(案)质量管理 (13)第四章药事管理 (14)第五章护理质量管理 (14)第六章医院管理 (15)第七章日常统计学评价指标 (15)一、资源配置指标 (15)二、工作负荷指标 (15)三、治疗质量指标 (16)四、工作效率指标 (16)五、患者负担指标 (16)六、资产运营指标 (16)七、科研成果指标(评审前五年) (17)八、合理用药监测指标 (17)九、其他指标 (18)一、依据功能与任务,确定医院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院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目标,重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二、环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年度进行定期评价。

三、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四、积极开展中医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

五、认真组织实施中医药特色优势建设相关项目。

一、严格执行《关于中医医院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人员配备的通知》等相关要求。

二、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聘用、考核、评价管理规范,对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评价有中医药的内容和要求,建有专业技术档案。

三甲

三甲

中国医促会中老年保健专业委员会“治未病”健康指导工作站实施规划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把中医药治未病工作落到实处。

针对当前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突出问题,我们将把工作重心放在帮助群众做好疾病预防和健康保健上。

首先要帮助群众做好从思想观念上的转变,普及健康知识教育,早预防、早发现,真正做到有病早就医,无病早预防。

为了落实此项工作,中心将在全国设立“治未病健康指导工作站”,并且在全国范围内聘请权威专家作为中心的专家委员,为全国各地“治未病健康指导工作站”开展治未病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和远程指导。

“治未病”健康指导工作站的规划章程:一、设立“治未病”健康指导工作站的目的1.贯彻执行国家对“治未病”的方针政策,团结民间中医力量,义务的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向群众宣传“未病先防、即病防变、病后防复”的知识及方法。

2.挖掘、收集、推荐、整理地方“治未病”的先进方法。

3.促进行业科研成果的转化。

二、“治未病”健康指导工作站工作条例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自觉接授医疗卫生系统相关部门及全社会的监督,本着振兴中医“治未病”造福百姓的宗旨,在中国医促会中老年保健专业委员会“治未病”健康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好本单位“治未病”的宣传工作,维护中国医促会中老年保健专业委员会的形象。

2.“治未病”健康指导工作站的工作要与本单位正常的经营工作分开,不得以“治未病”健康指导工作站的名义参与盈利性经营。

3.各“治未病”健康指导工作站要加大对“治未病”宣传人员的培训,让每个人都要掌握丰富的保健方法和知识,并进行考核(包括综合素质的考核),严把质量关。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中国医促会中老年保健专业委员会“治未病”健康指导工作站的名义从事违法、违规、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一经发现将取消授权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治未病“健康指导工作站要严格按照规划开展工作,执行严格的上报审批制度。

未经中国医促会中老年保健专业委员会授权,不得设立下级机构: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我会、“治未病”健康指导中心、“治未病’’健康指导工作站名义开展规划外相关工作;如需开展规划外相关工作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将工作详细方案报送中心。

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服务基本规范

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服务基本规范

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服务基本规范(试行)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是以“治未病”为核心理念,以个体人健康状态为中心,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为一体,通过结构化设计、规范化模块的系列服务,全面防范疾病发生、发展、变化,并在经济上实现可持续的健康保障—服务模式,以实现“未病先防、既病早治、已病防变、瘥后防复”的目标,达到祛病健人、健康长寿的目的。

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的服务基本规范,在服务理念、服务准则、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功能、服务作用等方面,体现下列要求。

一、服务理念(一)管理风险——管理服务对象的个体人健康状态风险。

体现了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的服务手段。

个体人健康状态,是个体人“天人是否合一,身心是否合一”,也即身心整体功能状态,包括对自然、社会(含道德)的适应能力,是人的生理状态(体现于生理参数和生化参数等)、心理状态(体现于情绪、情感、心智、个性等)和行为(体现于生活方式、人际关系等)的综合。

个体人健康状态的种类,是指针对某种“易发疾病”(主要指与脏腑功能相关、对健康危害严重、人群高发、中医干预有效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将所有人群首先分为“未病之人、欲病之人、已病之人”三种。

其次将“未病之人”分为“健康”和“未病”两类状态;“欲病之人”、“已病之人”依“病态”程度的轻、中、重,各分为欲病轻、中、重三类状态,已病轻、中、重三类状态。

由此,可将所有人群的健康状态,针对某种“易发疾病”,分为三种人、八类状态。

个体人健康状态风险,是指疾病发生及其不同阶段的各种风险,该风险发生、发展、变化和转归的要素,是“生、成、发、传、复”及“源(医源性和药源性疾病)”,即或“生”、或“生并成”、或“成并发”、或“发并传”、或“愈而复发”,或因“源”而“生、成、发、传、复”,其发展、变化过程是由渐变到突变、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因此,疾病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也是各种风险演变的过程。

(二)固本治本——防止服务对象整体功能状态失调,改善服务对象失调的整体功能状态并防止其进一步失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国中医药发〔200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在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中“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的要求,加快推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在维护和增进群众健康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重要意义预防保健是中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治未病”为核心理念指导下的养生理论和技术方法,成为中华民族独特的健康文化,长期以来在保障中华民族繁衍生息和人们身心健康中发挥着独特作用。

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医学模式转变和医学目的调整,中医“治未病”理念和预防保健实践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显示出广阔的发展前景。

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治未病”服务),是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中医药全面继承与创新,进一步彰显中医药特色优势,拓展对中医药的新需求,扩大中医药服务的新领域;是促进全民健康素质提高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最大程度实现人民健康权益,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奠定重要的生产力基础;是引领人类健康发展方向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医学模式的转变,更好地实现调整后的医学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健康文化的重要行动,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建设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当前,中医“治未病”理念尚未得到普及,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量较小、面较窄,服务模式尚需不断完善、推广,服务不规范,质量不高,手段和形式单一,专业技术队伍缺乏,服务体系尚未形成,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我们要充分认识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发展。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试行)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内涵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特制定本标准。

一、中医馆设置(一)中医馆(含少数民族医馆,下同)独立设置,位置醒目,布局合理,体现中医药特色,并满足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

中医馆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二)设中医诊室(含治未病室)3个及以上,单个诊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三)设中医治疗室2个及以上,总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二、中药房设置(一)中药房在中医馆内独立设置,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二)中药饮片品种数不少于300种,少数民族医馆可适当降低要求。

(三)中药房中药饮片储存、调剂、煎煮等设备能够满足业务需求。

(四)设置煎药室提供煎药服务,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分区合理;也可与上级中医医院或有合格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等进行合作,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供中药饮片配送、代煎、代送等服务。

(五)鼓励依据患者需求,提供丸、散、膏、丹、胶囊等个性化用药服务。

三、中医药人员配置及培训(一)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含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占本机构执业(助理)医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且主执业机构在本机构的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不少于5名。

(二)主执业机构在本机构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执业不低于15年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少于2名。

(三)中药饮片调剂人员不少于2名,应为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过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非中药专业人员。

(四)中药煎药室工作人员,应经过中药煎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中医馆应每年选派至少1人赴上级医院进修学习或参加县级以上中医药师承项目,提高中医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至少有1名上级医院高级职称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到中医馆定期坐诊指导,每周不少于1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建设与管理必备指南(doc 9页)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建设与管理必备指南(doc 9页)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在系统总结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建设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预防保健科管理者加强预防保健科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二级以上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应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以“治未病”理念为核心,针对个人健康状态,管理个人健康状态风险,进行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管理(含中医体检、健康体检)、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健康干预(包括健康咨询与指导)、干预效果评估等全面、综合、规范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并开展妇女、儿童健康保健工作(含儿童预防保健接种等)。

第五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的指导和管理,中医医院应加强对预防保健科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第六条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应具备与其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力量,以保证本科诊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有条件的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应开设健康评估与健康调养服务部门。

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可设立传统疗法门诊或其他提供相关健康干预服务的门诊。

第八条中医医预防保健科应设置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管理区域、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健康干预区域,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

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管理区域主要用于采集健康状态信息,包括中医体检(如体质辨识、证素辨识等)、健康体检。

健康体检区域应满足体检设备与功能的需要,可整合本单位的其他相关资源;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主要用于分析健康状态信息并进行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主要用于根据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的结论,为服务对象进行健康咨询与健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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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试行)
为加强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和《“治未病”健康工程实施方案(2008—2010年)》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指提供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一、服务功能
以“治未病”理念为核心,针对个体人健康状态,系统维护和提升个体人整体功能状态,管理个体人健康状态风险,实现“未病先防、既病早治、已病防变、瘥后防复”的目标,达到防病治病、健康长寿的目的。

二、服务内容
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管理、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健康干预(包括健康咨询与指导)、干预效果评估等全面、综合、规范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治未病”服务)。

三、服务流程
健康状态信息采集、健康状态信息管理(建立健康状态信息库)、健康状态辨识、健康状态评估、健康干预方案制定、健康干预措施实施、干预效果评估等。

四、服务区域及其基本要求
(一)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管理区域。

主要用于采集和录入服务对象的健康状态信息。

健康检查(体检)区域应当满足设备与功能需要,可整合本单位的其他相关资源。

(二)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

主要用于分析服务对象的健康状态信息并进行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

应当相对独立,每间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至少有一间。

(三)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

主要用于根据服务对象的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健康干预方案,指导服务对象进行健康干预,接受服务对象的健康咨询。

应当相对独立,若因条件限制,也可与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合用,但区域面积应当满足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

(四)健康干预区域。

主要用于根据健康干预方案,为服务对象提供各种中医特色的健康干预服务。

应当相对独立,区域面积应当满足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

各种干预方法的服务区域应当相互隔开,服务环境的私密性能有效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五)辅助区域。

主要用于服务对象的等候休息,开展健康宣教、服务管理以及特需服务
等。

区域面积应当满足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在满足上述服务功能要求及开展业务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相关服务区域可以设在同一区域。

五、人员配备
人员配备应当满足“治未病”服务功能的需要,应当包括中医执业医师、“治未病”服务职业技能人员、医技人员、中药师、护理人员、管理人员等。

专职医护人员应当不少于6人,中医类别人员不低于70%,其中应当有一名具备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护理人员应当接受“治未病”服务的专门培训。

“治未病”服务职业技能人员应当通过相关职业技能的考核鉴定。

医技人员和中药师可整合本单位的其他相关资源。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在满足服务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减少人员配备。

中医预防保健机构可减少专职医护人员配备。

六、设备配置
(一)健康状态信息管理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电话、专用文件柜。

(二)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设备。

中医健康评估设备,中医体质辨识评估系统,常规的理化、影像等辅助检查设备(可整合本单位的其他相关资源)。

(三)健康咨询与指导设备。

健康宣教宣传栏,影像等演示设备。

选择配置:多媒体教学设备及信息网络系统等设备。

(四)健康干预设备。

各类针灸、拔罐、刮痧板等器具,中医治疗设备等。

(五)其他。

根据本单位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治未病”服务)需要,配置其他相关的设备、设施。

七、制度管理
(一)遵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及《“治未病”健康工程实施方案(2008—2009年)》等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二)建立并执行基本服务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

(三)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人员考评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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