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式单位标准
创建绿化美化花园式社区实施方案
创建绿化美化花园式社区实施方案创建绿化美化花园式社区实施方案一、充分认识花园式社区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将社区建设作为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
绿化美化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让广大市民近距离享受城市绿化美化成果的惠民工程,也是建设绿化北京,宜居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绿化办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大力推进花园式社区创建工作,做到早准备,早组织,早落实,切实推进。
二、深入研究花园式社区创建工作的特点,创新工作方法。
花园式社区作为一种新的评比表彰形式,需要全市各级绿化办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新模式、新方法。
要从社区区域整体角度开展创建工作。
花园式社区创建不仅是小区绿化,还关系到单位庭院绿化、公共绿地建设、道路绿化等一系列绿化美化和环境整治工作。
创建工作要从大局着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组织动员街道办事处、社区内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及广大居民全面参与,真正形成全社区参与社区绿化的局面。
三、积极开展花园式社区创建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县绿化办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花园式社区创建工作,突出其重要性,强调其“社会参与,大家受益”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提高社会对此项工作的认知程度。
要通过宣传栏,板报等各种形式将花园式社区的创建标准,群众绿化的尽责形式等普及给广大市民。
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创建工作。
四、准确把握花园式社区创建工作的需求,完善服务工作。
各区县绿化办要联系区县社工委及各街道办事处,摸清本区县社区基本情况,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积极帮助社区解决绿化工作中的规划设计、苗木信息、养管护理等问题,协助社区做好绿化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确保各项创建措施落实到位。
对于创建中出现的问题和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及建议要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馈,并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
五、合理安排花园式社区创建工作的计划,做好日常工作。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版」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市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市区内的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园林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努力创建花园式单位。
第六条市、区绿化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按规定安排好绿化用地。
已规划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应逐步达到人均 8 平方米以上。
新区建设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新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
旧区新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改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0%。
新建的单位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工厂、宾馆、体育场(馆)不低于30%。
改建、扩建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化用地面积。
第九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时,对未达到绿化用地标准或擅自减少原有绿化用地面积的单位,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城市绿化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市树、市花的栽培,构成科学的城市生态植物群落,美化市容。
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一、领导理论联系实际坚强有力。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两个文明一齐抓。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勇于创新,决策民主,团结协作,联系群众,务实高效,廉洁奉公。
班子整体形象好,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
近年来,两个文明建设卓有成效,班子建设在综合考评中处于先进行列。
二、工作业绩突出。
坚持改革开放,科学管理,依法办事,优质服务,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先进。
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全面完成各项目标责任,在目标考评中处于先进行列,主要业务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先进位次。
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扎实有效。
对创新活动高度重视,列入领导重要日程,做到有领导机构,有工作队伍,有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有经费保证,有完整的档案资料。
坚持开展文明科(处)室、文明家庭、文明居民、文明职工、军民共建等各种形式的系列创建活动,并取得明显效果。
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小区、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精神文明活动走在前列。
市直有关行政隶属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还要切实抓好系统的创建活动,系统内20%以上是省级文明单位,全系统内各级文明单位数量达60%以上。
四、思想道德教育深入。
对职工坚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
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
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单位风气正,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五、环境整洁优美。
办公区规划合理,绿化美化到位,有条件的建成花园式单位。
与主次干道相连的单位实行拆墙透绿透景。
办公楼内卫生状况良好,科室标牌规范统一,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生活区达到当地文明小区标准。
六、管理科学,制度完善。
内部管理有序,办公秩序良好,工作效率高,服务意识强。
各种措施制度健全,劳动保护设施完善,安全措施落实。
抚顺市实施《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细则-抚政发[1992]82号文
抚顺市实施《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细则正文:---------------------------------------------------------------------------------------------------------------------------------------------------- 抚顺市实施《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细则(抚政发[1992]82号1992年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城区内园林绿地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条件,美化城市环境,根据《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区内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园森绿地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园、游园、广场、街道、河渠两侧的公共绿地;(二)城区的山林和各种防护林带的防护绿地;(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铁路和电铁沿线、部队营区、住宅区内的专用绿地;(四)文化遗址、古迹、陵园、风景名胜区绿地;(五)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籽的苗圃、花圃、草圃的生产绿地。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级负责,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市城建局是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各区城建局及街道办事处是本地区城市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
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办公室,是全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区(处)、街道的绿化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植树绿化的义务。
任何人都应当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按照抚顺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包括住宅区)的绿化发展规划和修建设计,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花园式社区创建标准
首都绿化美化花园式社区创建标准摘自首绿办字[2009]15号文件(一)社区高度重视绿化美化工作,将绿化美化纳入社区日常工作,能认真遵守各项绿化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绿化美化的方针政策。
(二)社区有专职绿化队伍及工作人员,能有效组织开展社区绿化美化工作,并且做到各项绿化工作有档可查。
(三)社区绿化布局合理,设计上以人为本。
乔、灌、花、草配置合理,三季有花、四季常青,无绿化死角,社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
社区内古树名木全部挂牌,得到有效保护。
(四)社区绿地养护管理水平达到《北京市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等级质量标准(试行)》规定的二级以上绿地管理质量标准。
绿地内无私搭乱建、栽植农作物等现象。
绿地内附属设施完整。
(五)社区内积极开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
有条件的应建设绿荫停车场。
(六)社区积极组织各类绿化美化活动,社区内居民、单位能通过植树种草、认建认养等多种形式参与绿化美化建设。
居民义务植树尽责率不低于90%。
(七)认真组织各种形式的绿化宣传活动,大力倡导“植绿、爱绿、护绿”的社区绿色文化,措施得力,效果显著,居民绿化美化意识强。
(八)社区能主动接受各级绿化委员会监督指导,积极配合开展绿化工作。
“花园式社区"试行标准花园式社区建设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营造生态良好、景观优美、舒适安全、健康宜居小区环境。
具体要求如下:1、用地范围内绿地指标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新建小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审定的绿地指标实施绿化,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老小区达到25%以上。
2、社区内要实现500米服务半径见公园绿地的指标,至少有一处集中绿地。
3、社区内广泛开展义务植树、爱绿护绿的宣传和建设工作,提高绿化建设的全民参与意识。
4、居住区的改造要最大限度保护现有绿地和大树,以保证小区的生态环境和景观,同时兼顾处理好绿地与停车的关系。
5、植物配置以落叶乔木为主,乔灌花草相结合。
有条件地方尽可能开展立体绿化。
重点地区做到满目青翠,三季有花,草坪地被无明显斑秃,保护生物多样性。
单位庭院、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办法资料
小区绿化管理规定为保护小区绿化设施,创造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现对新城小区绿化管理规定如下:1、人人都有权力和义务管理和爱护小区的花草树木及园林建筑小品。
2、不准攀折花木,不准在树木和绿化隔离带及园林小品上晾晒衣物,不准践踏草坪和乱倒污水,不准在绿化带上倾倒垃圾,抛洒杂物.3、在绿化区域内,未经同意不准堆放任何物品,不准设置广告牌,不准随意占用绿化带.4、任何车辆不准在草坪上行驶,不得损坏绿化保护设施和建筑小品,不准用绿化专用龙头清洗车辆及其它物品。
5、凡人为造成花木草坪及绿化设施损坏者,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损坏程度分别给予罚款处理,如属儿童所为,由其家长负责支付罚款。
6、对违约小区绿化规定,不听劝阻,刁难或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7、违约上述规定的罚款由物业公司执行,未成年者的罚款由其监护人(家长)支付。
为加强小区绿化管理,保证绿化带不被破坏,制定如下规定:一、管理处园艺工是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培植、养护、管理绿化的职责,园艺工必须做到:1、熟悉住宅区内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名称、特性和培植方法,并在适当的地方公告其植物名称、产地、种植季节、生长特征和管理办法等,方便居民休闲游览与观赏。
2、严格按规范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淋水,对大棵的灌木给予造型,丰富绿化内容。
3、保持绿化地清洁,草坪和灌木林内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促进花草树木生长茂盛。
4、义务向业主讲解园艺绿化常识,帮助业主搞好家庭绿化.5、园艺工有权阻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本住宅区业主是小区绿化的享用人,负有爱护绿化的权利和义务,请遵守:1、业主不得擅自践踏、占用、损坏绿化地,不得往绿化地排放污水污物或扔垃圾杂物;2、不得在绿化区内有放养牲畜、追逐嬉闹及其它有损绿地的行为;3、不得砍伐攀折花木、涂划树皮或在树上扎铁丝、打钉等,禁止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及花台和周边装饰建筑群;4、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被褥等东西;5、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通过有警告牌的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6、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商业广告牌和其它招牌。
山东省卫生先进单位标准
山东省卫生先进单位标准一、组织管理科学1、爱国卫生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企业要纳入企业管理内容),每年至少研究两次爱国卫生工作,解决几项实际问题,并有会议内容记录及有关材料。
2、爱卫会组织健全,单位正或副职领导兼任爱卫会主任,配备专兼职人员(较大单位配备专职人员)和与任务相适应的专项经费。
3、爱国卫生工作有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管理制度和创建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的实施方案,实行目标管理,卫生责任制落实。
4、定期开展爱国卫生检查评比活动,有检查评比资料,并兑现奖惩。
5、积极参与驻地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活动,并为驻地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做出贡献。
二、室内外环境整洁、优美1、环境清洁。
有足够的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
实行卫生保洁责任制,定人定期清扫,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垃圾日产日清,储运密闭。
家属区卫生良好,阳台整洁。
道路硬化、平整、畅通。
上下水设施完善。
无污水坑凹、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设摊点、乱写乱画等现象。
露天货物堆放整齐。
2、室内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楼梯、走廊、门窗、墙壁洁净。
3、公用厕所全部为水冲式,保洁良好,设施完善,无蝇蛆,无臭味。
4、绿化覆盖率达15%以上,有适量的景点、小品、雕塑,达到花园式单位或绿化先进单位标准。
5、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
6、开展控制吸烟活动,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并禁止吸烟,领导带头不吸烟,并开展争创无烟科室,无烟车间,无烟家庭活动。
7、企业“三废”和噪声治理及环境保护有规划,有措施,有成效。
三年内无较大污染事故发生。
各项指标符合《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三、专项卫生符合要求1、食品卫生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
食堂卫生设施健全。
从业人员体检率、培训率、持证率、“五病”调离率均达100%。
能做到生熟分开,餐具消毒,工具售货,防蝇防尘,食品新鲜。
三年内未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
是当地命名的食品卫生先进单位。
2、饮用水、二次供水和自备水源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二次供水、公用饮水设施卫生良好,定期清洁、消毒。
花园单位标准
植物品种
(1)绿地面积≤3000m2,植物品种≥40种;
(2)绿地面积3000m2~10000m2,植物品种≥60种;
(3)绿地面积10000m2~20000m2,植物品种80种;
(4)绿地面积≥20000m2以上,植物品种≥100种。
6
花
(1)观花、观叶植物占总植物品种50%以上;
(2)主景点有草花花坛种植。
上海市花园单位标准附件2
项次
项目
花园单位
备注
1
绿地率
(1)须符合绿化条例所规定的绿地率35%(单位建设年份所对应的绿化条例);(2)绿地面积须在400m2以上;(3)绿化条例未作规定的,应满足总体20%以上(屋顶绿化、水生植物等形式可折算为地面绿化,内环线内单位可以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面积折算为单位绿地面积,最高折算不超过绿地总面积的30%)。
(2)建立生态化循环体系,植物垃圾无害化处理与再利用率高,无不合理焚烧现象。
1、标准:
制药、精密仪器仪表、微电子等行业限制某些植物或栽种形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考评部门另行核定标准。
2、面积的折算
(1)内环线内单位认建公共绿地的,按认建面积的30%折算面积折算为单位绿地面积;
(2)内单位认养公共绿地5年以上,按认养绿地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30%这段为单位绿地面积;
折算标准见2
2
绿化覆盖率
大于等于绿地率的1.1倍。
3
土地利用率
(1)无抛荒闲置用地,绿化实施率95%以上;
(2)空置规划用地临时绿化实施率≧80%。
4
绿化配制
(1)草坪面积(乔灌木投影范围除外)不得超过绿地面积的40%;(2)乔木平均5棵/100m2(绿地面积)以上,落叶乔木占乔木总量的40%以上;(3)灌木平均30棵/100m2(绿地面积)以上;(4)整形灌木面积不超过绿地面积的5%。
开展花园式单位小区评选活动实施方案
开展花园式单位小区评选活动实施方案一、活动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规模逐渐扩大,人口密度不断增加,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成为城市居民关注的焦点。
为了提高城市居民对社区环境的认知和参与度,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打造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花园式单位小区评选活动应运而生。
二、活动目的本次花园式单位小区评选活动的目的是:1、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环境的认知和参与度,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
2、树立优美、美丽、宜居的社区形象,构建和谐的社区关系。
3、加强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三、活动内容本次花园式单位小区评选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流程如下:1、报名阶段组委会在社区广场设立报名台,规定报名时限为一周,对所有有意参加评比的单位小区征集并接受报名。
所有报名单位需提交社区生态环境基础资料,包括社区环境清理状况、公共设施维修记录、社区文化建设情况等信息。
2、初审阶段组委会对报名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单位逐一通知,要求其重新完善或者撤销报名,确保参与单位符合评选标准。
3、评选阶段经过初审后,组委会将所有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小区的环境现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察结果进行公示和投票。
以环境卫生、社区绿化、公共设施、文化和谐度和居民参与率五项为主要评比指标,采用总分制评选出前三名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四、活动宣传本次活动将围绕“美丽社区,共建和谐”主题展开,通过社区广播、墙报宣传、网络公告等多种方式向社区居民宣传,提高活动知晓度和参与度。
五、预期效果通过本次花园式单位小区评选活动的开展,预期取得如下效果:1、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环境的参与度和贡献度。
2、树立社区形象,创造宜居社区,形成良好的社区氛围和居民情感。
3、促进住户与社区管理层之间的合作和信任,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
《商丘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商丘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商丘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商丘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于202x年10月11日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余学友202*年十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适应国家园林城市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规划区内市管道路和市管绿地的绿化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的绿化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地的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推动城市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一经查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花园式单位评选标准
“花园式单位”“花园式小区”标准1、能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积极履行植树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分配的法定绿化任务,义务植树尽责率达95%以上;2、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绿化、美化建设,有专职或兼职管护、管理人员及完善的管理制度;3、本单位在普遍绿化或“绿化合格单位”的基础上,有更进一步的美化和提高,绿地面积占单位总面积的32%以上,商业居住小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单位庭院内道路绿化率达到100%;4、绿化主题与单位的性质一致,体现出行业文化内涵:工厂厂区绿化体现出“优质创新”的氛围;机关大院绿化体现出“简朴廉政、为民服务”的形象;学校校园绿化体现出“环境育人”的功能;军队营区绿化体现出“钢铁长城”的威严;居住小区绿化体现出“安居乐业”的繁荣景象;5、庭院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新颖独特,布局合理,富有特色。
植物配置合理得当,层次感强,总体景观效果完美;6、具有结合本单位实际的供休憩、游憩和体育锻炼的活动场地及小花园,庭院内配置总体比例适当的园林设施及建筑、艺术小品(商业居住小区内应设有与小区面积总体比例适当的公共绿地,人均公共绿地达到7平方米);7、庭院中的可绿化地域及零散空地均有花、草、树木覆盖,建筑、构筑物周围均有花、木相衬;8、工、矿、仓储、训练基地的生产(训练)、办公、生活(后勤)分区卫生防护林隔离带质量高、林相整齐。
生产(训练)区域可绿化地应全部绿化,乔、灌、花、草配置合理,办公、生活(后勤)区域绿地率达38%以上;9、管护得力、无病虫害;绿地内无杂草及残花败叶,无堆砌物;花坛图案清晰,色彩鲜艳,花朵繁茂;园林设施、建筑、艺术小品的艺术品位较高,无人为损坏;10、院内环卫设施齐全,整洁卫生;11、庭院绿化、美化建设资料、档案齐全完备,有完善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及配套实施方案。
绿化项目管护责任书
绿化项目管护责任书城市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美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举措。
搞好园区绿化不仅能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园区,还能提供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而且对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绿树成荫、鲜花盛开、芬香四溢的良好生产生活环境能激发人的工作热情,陶冶情操。
为构建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花园式园区,为广大园区职工提供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园区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园区实际情况,签订创建“绿化合格单位”、“花园式单位”责任书:一、轮台工业园区绿化工作领导小组1、企业绿化规划、植树种草、种花过程中的技术指导。
2、定期检查企业单位种树、种花草的管理、养护情况。
3、园区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当年的六月底对责任单位创“绿化合格单位”工作进行初验,七月初由县文明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县建设局园林处联合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由县绿化委员会命名县级“绿化合格单位”,同时报自治州绿委会备案。
次年6月底县文明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县建设局园林处将于对责任单位创“花园式单位”工作进行初验,初验合格报州绿委会复验。
验收合格后由州绿委会批准后颁发“花园式单位”荣誉证(牌),同时,报自治区绿委会备案。
二、责任单位创建标准(一)创建“绿化合格单位”标准1、能组织本单位职工积极履行植树义务,完成规定绿化任务,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0%以上;2、企业领导重视绿化、美化建设,有专职或兼职管理、管护人员及较完善的管理制度;3、绿地面积占单位总面积的30%以上。
4、植物配置合理得当,层次感较强,有一定的总体景观效果;5、对病虫害防治及时,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生态、环境效益显著;6、各企业根据实际,划分出生产、办公、生活区域,建设好卫生防护林隔离带。
生产区域可绿化地因地制宜地栽植乔、灌、花、草,办公、生活区域绿地率达35%以上;7、院内环卫设施齐全,清洁卫生;8、庭院绿化、美化建设资料、档案齐全,有较完整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及配套实施方案。
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
1、工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机构健全
2、领导干部的选举、评议、监督等民主制度完善
3、厂(政)务公开,制度运作透明
4、意见申诉渠道通畅
1
听取汇报、审核材料、走访
工会、职代会组织架构、工作制度、管理规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评议、监督等制度,厂(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内容,领导基层定点联系制度、听证制度、信访制度,获得的相关荣誉
1.5
审核活动、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
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如文明职工、文明示范岗、青年文明号、文明家庭创建评比)、志愿者活动计划安排、活动记录及照片
员工中无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1.5
审核活动、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
职工社区表现评定表,行业协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材料
Ⅰ-3员工素质
4、有开展活动的档案资料或活动组织方出具的参与证明
1
听取汇报、查看相关证明材料
各类迎世博主题活动,交通文明志愿者、“垃圾不落地”志愿者活动,与社区共建的各类活动,社区出具的参与证明
Ⅱ-2社区建设
有固定的社区共建计划
1、社区共建计划完整
2、计划有明确的组织保障、经费保障
3、计划有明确的项目(活动)落实时间进度安排
1、有调节处理员工利益矛盾的机制
2、对员工、群众的不满意见处理及时有效
3、无重大劳资纠纷(询问职工)
4、无集体上访、怠工、闹事等现象
2
听取汇报、审核材料、走访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及办法,听证、信访制度,收集意见建议及反馈情况,行业协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材料
Ⅲ-3综合治理
落实消防、保卫工作,重视交通安全工作
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石园[2012]71号
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石园〔2012〕71号)各区园林局(城管园林局),高新区园林绿化管理处: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化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促使其可持续发展,调动单位和居民参与绿化美化的积极性,提高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实施“蓝天碧水”,建设“幸福石家庄”的任务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对《石家庄市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标准》进行了修改,现将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石家庄市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标准一、总则(一)为了保护园林绿化成果,统一规范养护管理质量标准,提高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化养护管理质量,充分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石家庄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全面发展,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区单位、居住区绿化园林植物的养护管理,也适用于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对城区单位、居住区绿化建设和园林植物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三)本标准的制定参照了《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绿化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石园[2010]52号)、建设部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J185-2002)等规定。
二、绿化基本情况(一)单位庭院绿化绿地面积要求1、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污水处理厂、机关团体和部队等单位绿地率达到35%以上。
关于施工安全的责任书格式范本9篇
关于施工安全的责任书格式范本9篇关于施工安全的责任书格式范本 1甲方(总包方):乙方(劳务承包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使工程能够顺利进行和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优质、按期完成,同时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各方的安全职责,进一步提高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国家与人民的财产与人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国家法令法规,甲乙双方特订立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劳务承包方责任1、劳务承包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有主要责任。
分包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企业法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承包方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组织与实施。
3、承包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专项安全方案,并采取措施严格执行。
4、施工现场应健全各类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如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与会议制度,各类设备、设备的安全验收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制度及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及职责等。
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施工临时用电,对无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予使用。
5、承包施工企业及工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安全的各项法律、法令、法规及行业规章、规程等管理规定。
严格执行现行的“一标准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59-99),《建设工程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严禁各类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检验评分标准加强安全日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作好记录。
6、施工现场应具备良好安全保证措施与完全的安全设施。
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
附件1: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一、绿地率单位:新建35%,改造30%以上;医院、休(疗)养院、学校40%以上;小区:新建35%、改造30%以上。
二、植物配置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有较高艺术性。
三、树木、花卉、草坪、绿篱生长良好,无断垄、无病虫害、无斑秃。
四、园林建筑小品及设施养护管理良好。
五、绿地干净、整洁、卫生,管理到位。
—1—附件2:河北省园林绿化样板街道评选标准一、绿地率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绿地率30%以上;红线宽度40-50米的,绿地率25%以上;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绿地率20%以上;园林景观路,绿地率40%以上。
二、植物配置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景观优美。
三、园林建筑小品及设施设置合理,和整体环境相协调,有较高的园林艺术性。
四、树木、花草、绿篱养护及时,长势良好,无缺株、断垄现象,无病虫害,草坪无斑秃。
五、道路绿地护栏、路牙、建筑小品及其他设施养护良好,绿地干净、整洁、卫生。
六、无侵占道路绿地现象。
—2—附件3:石家庄市花园式单位评选标准一、总要求在实现普遍绿化的基础上,做到有树、有花、有草,植物搭配合理,四季常青,三季有花,草地覆盖,并配以适当的园林建筑小品,整个单位庭院整齐清洁,环境优美,文明舒适。
二、具体标准(一)绿化面积1、绿地面积:旧城区原有单位单位绿地面积不少于单位总面积的25%,新建区单位不少于30%。
学校、医院、休(疗)休养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少于35%。
2、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
3、已绿化面积占应绿化面积的90%以上。
4、确实无绿化条件的,如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搞得好,也可酌情计算。
(二)绿化规划落实好有近期规划和长远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绿化、美化,保证规划正常实现。
(三)绿化效果好—3—1、树种配置科学合理,实现了乔木40%,花灌木30%,常绿树30%的比例。
2、庭院围墙四周、路旁有乔木遮荫,建筑物周围有花木相衬,草皮覆盖地面,墙上有攀缘植物,达到了黄土不露天的绿化景观。
单位花园管理制度
单位花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花园管理,提高单位环境品质,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对单位花园设施和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花园设施和植物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花园,是指单位内的任何种类的植被以及关联设施和景观元素。
第四条单位花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绿色、和谐、宜居、健康”的原则,建立绿色生态型园林景观管理理念。
第五条单位花园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推广环保理念,倡导低碳生活方式。
第六条单位花园管理工作应当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心设计、高效管理,贯彻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章花园规划第七条单位花园规划应当根据用地性质和人文环境特色,结合单位整体规划,合理设置植物种类和景观元素,兼顾美观与实用。
第八条单位花园规划应当合理设置步道、广场、休闲设施等,满足员工的休闲需求,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单位花园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灌溉、照明、排水、通风等基础设施,保证花园植物生长良好,景观效果优美。
第十条单位花园规划应当遵循生态原则,合理配置各类植被,促进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三章植物管理第十一条单位花园内的植物种类应当丰富多样,根据气候条件和土壤特点合理配置,以增强观赏价值和生态功能。
第十二条单位花园内的植物应当定期修剪、清理,保持树木整洁有序,增强花园整体美观度。
第十三条单位花园内的植物应当及时浇水、施肥、防治病虫害,保障植物的健康生长。
第十四条单位花园内的大型树木应当定期检查、修剪,保证安全稳固,防止发生树木倒伏等意外事件。
第四章设施维护第十五条单位花园内的休息椅、花池、雕塑、灯饰等设施应当进行定期检查、清洁、维护,确保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单位花园内的灯光设施应当合理布局,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夜间照明效果好。
第十七条单位花园内的健身器材、游乐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定期检修、清洁,确保安全可靠,保障员工使用。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十八条单位花园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建立花园管理小组,明确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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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绿化美化花园式单位标准
(一)绿地率达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
1、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居住小区按人均1 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2、地处三环路以外的医院不低于45%;疗养院所不低于50%。
3、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低于40%,并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4、高等院校,地处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35%;地处三环路以外的,不低于45%。
5、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
6、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定批准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7、城区旧房成片改建区和风貌保护区,不低于20%。
8、市区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
其它单位,地处城四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它区县绿地率不低于30%。
(二)以人为本,绿化设计合理。
绿化充分,乔灌花草合理配置。
有高大乔木遮荫,乔灌木覆盖率不低于70%,能绿化的地方,已进行充分绿化。
有一定规模的集中绿地,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
(三)积极开展“见缝插绿、垂直挂绿、拆墙透绿和屋顶铺绿”,绿化效果明显。
(四)重点地区和集中绿地达到一级养护管理水平。
(五)本单位无违反绿化、园林、林业有关法律、法规的事件发生,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