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Standard for Greening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Companies
in Jiangsu Province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的通知》(苏建科[2013]586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以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本标准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居住区绿化标准;4 单位绿化标准;5 园林式居住区标准;6 园林式单位标准;7 绿地面积计算的规定。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以供今后修编时参考。
1995年颁布的《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即日起废止。
本规范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1.1 为加强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工作,创造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当前实际,对《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进行了修订,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可参照执行。
1.3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除执行本标准外,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0.1 居住区residential district
居住区按人口户数或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按表2.1的规定执行。其组织结构可以是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本标准所称居住区是居住区、小区、组团的统称。
表2.0.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2.0.2 居住区绿地率ratio of residential green space
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居住区绿地包括: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顶面绿地。
2.0.3 居住区公园绿地community park, residential green spac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2.0.4 居住区公园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
在居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相应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与居住区级道路相邻,面积不小于1公顷。
2.0.5 小游园residential quarter garden
与居住小区级道路相邻,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面积0.4—1公顷。
2.0.6 组团绿地housing cluster green area
与居住组团级道路相邻,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为一个居住组团的居民服务,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2.0.7 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other massive or linear public green area
具有一定规模,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可提供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只用的绿地。
2.0.8 单位绿地率ratio of companies attached green space
单位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单位用地的比率(%)。绿地包括:单位附属公园、游园、道路及建筑旁的绿地、苗圃、花圃等。
2.0.9大规模移植大树broadscale tansplant of trees
移植胸径大于15厘米的速生树种乔木的数量和胸径大于12厘米的慢生树种乔木的数量之和占所栽植乔木数量的比例大于10%。
3 居住区绿化
3.1 建设要求
3.1.1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旧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25%。
3.1.2 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的总指标,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具体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以下要求:
1 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
2 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
3 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
4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3.1.3 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相应的适合不同年龄人群的休憩活动设施,功能布局因地制宜,满足功能需要。
2 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标准日照阴影线之外。
3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总面积的70%。
4 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3.1.4 按照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原则进行居住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并杜绝以下建设行为:
1 擅自移植或砍伐古树名木;
2 栽植非地带性非适生植物;
3 大规模移植大树或栽植重度截干树;
4 建设大型人工水景、喷泉、假山、大规模硬质铺装广场等设施;
5 大规模使用包装材料或灯具缠绕、照射植物,对植物进行过度包装或亮化。
3.1.5 植物品种的选择应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乔、灌、花、草、地被合理配置,以乔、灌木为主,控制观赏性草坪及四季草花的比例。植物种类丰富,满足居民休憩、健身、居家等功能需要,营造绿色生态、花香飘逸、季相丰富、景观优美的植物群落,形成春季鲜花烂漫、夏季绿树成荫、秋季色彩斑斓、冬季阳光明媚的住区环境。
3.1.6 居住区绿化植物的选择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不同区域功能的需要,满足居民安全、宜居的要求;
2 居住区的主干道两侧、活动场地边的高大乔木以选用乡土适生落叶乔木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