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完整版)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Standard for Greening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Companiesin Jiangsu ProvinceDGJ32/TJ 169—2014为规范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3]586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在《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的基础上,以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7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居住区绿化;4 单位绿化;5 园林式居住区;6 园林式单位;7 绿地面积计算。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主要起草人:王健张勤郭利萍贾莲莲主要审查人:李蕾相西如李浩年赵毅郎倩芦建国周俊杨1 总则 (1)2 术语 (2)3 居住区绿化 (4)3.1 建设要求 (4)3.2 管理及维护 (6)4 单位绿化 (7)4.1 建设要求 (7)4.2 管理及维护 (8)5 园林式居住区 (9)5.1 建设要求 (9)5.2 管理及维护 (9)6 园林式单位 (11)6.1 建设要求 (11)6.2 管理及维护 (11)7 绿地面积计算 (12)条文说明 (17)1.0.1 为加强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工作,创造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法规标准,结合江苏省实际,对《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进行了修订,制定本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是指综合城市园林绿地的规模、性质、位置、设施量、服务对象、重要程度、安保需求等因素,将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划分为不同等级,对其提出不同管护要求。
管理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一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城市中具有较大影响且服务功能辐射全市(县)的各类公园、重要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次干道附属绿地、城市主要出入口绿地等。
二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能满足一定区域居民休闲游憩需求的各类公园、城市中具有一定影响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次干道附属绿地等。
三级管护绿地:除一级、二级以外的其它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
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其它绿地的管护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分级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本地一级、二级、三级管护绿地的范围。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释义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释义江苏省政府法制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城市绿化事业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环境建设和国土绿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省的城市绿化事业同整个国家的城市绿化事业一样,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发展起来的。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深入开展,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城市绿化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截止1991年底,全省共有园林绿地总面积15168.90公顷,其中公共绿地面积2700.60公顷,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24%,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06平方米。
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信息中心,人口密集,工商业繁荣,交通发达,特别是随着社会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原有的自然风貌和生态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
这不仅给城市带来了污染和一系列失衡问题,而且使城市密集的人群失却适宜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必须运用城市绿化的手段来改善城市生态和城市人民生活的环境。
城市绿化的基本特点是以绿色植物向城市输入自然因素,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和系统,以平衡城市范围内的人工化和程式化的发展。
绿化可以净化空气、涵养水源、防治污染,调节城市小气候,抵御自然灾害的发生或减少其所带来的损失。
所以,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的积极因素,是城市生态系统中良性因素的输出者。
城市绿化要求城市各类用地都必须在不同程度上用绿色植物来装点。
城市绿化的水平和质量,能够反映出城市的环境质量、风貌特点、发达程度和文明水平。
江苏绿化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提高江苏省绿化种植质量,充分发挥绿化功能,加快江苏城市绿化建设步伐,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理》、建设部《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57-97、《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等有关规定制订。
第1.0.3条本规定适应于江苏省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的绿化种植,防护绿地、景观绿地、生产绿地可参考执行。
第1.0.4条为绿化工程配套的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1.0.5条市绿化工程中园林植物的种植及验收除符合本归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凡列为建筑工程的种植工作应具备与工程有关的各项批准文件,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和实行绿化工程监理。
第2.0.2条绿化工程中的园林植物种植工作,应在主体工程、地下管线及道路、水体等工程完成后进行。
第2.0.3条绿化种植应在种植季节进行。
非种植季节的特殊种植必须有相应的技术设施保障方可进行。
第2.0.4条成活率和保存率一、在种植季节内种植树木,带土球的树苗成活率应大于95%,裸根树苗应大于85%,名贵品种树木成活率应大于90%。
在非种植季节内因特殊需要种植树木,成活率可另行商议。
满铺草坪一个月,籽播,块植,植生带草坪三个月应达到覆盖度95%,无0.1平方米以上快状空缺。
二、种植一年以上的树木保存率应大于98%。
三、计算成活率和保存绿时,不包括人为、机械损伤、各种污染和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所造成死亡的树木。
四、业主另有规定成活率、保存率要求的按合同条款办理。
第2.0.5条树木与架空线、地下管线以及建筑物等应保持下列距离:一、树木与架空线的距离1、电线电压在380V以下,树枝至电线的水平距离及垂直距离均不小于1.00m。
2、电线电压3300V至10000V,树枝至电线的水平距离及垂直距离均不小于3.00m。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和定额;(五)各类绿地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园林城市评选标准重点是考核创建城市在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水平和成效。
一、组织领导(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地方管理法规规章配套健全。
(二)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创建园林城市指导思想明确,创建活动组织有力,政策落实,资金保障,创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三)结合城市实际,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创造性地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具有示范、推广作用。
(四)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行业管理规范。
二、规划编制(一)按照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要求,完成新一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或修编,按规定通过评审,并已批准实施。
(二)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三)按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划定城市“绿线”范围,经批准后公布,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四)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物物种多样性保护和发展规划,划定国家重点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三、资源及景观保护(一)突出城市文化和地方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二)风景名胜资源及城市自然山体、水体、植被等保护良好,自然和人文景观得到充分展现。
(三)城市古树名木建档挂牌,保护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四)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风格协调、和谐美观。
(五)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效果明显。
四、园林绿化管理(一)执法管理有力,“绿线”管理制度落实、有效,杜绝擅自侵占城市绿地、砍伐树木、破坏绿化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事件。
(二)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按规定进行审查,近两年完成的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达标率达到85%以上。
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按规定审批。
(三)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杜绝无证设计和施工。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各类绿地养护良好。
江苏省园林绿化计量规则
江苏省园林定额计量规则一、本章适用于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的绿化种植和迁移树木工程。
二、本章定额适用于正常种植季节的施工。
根据《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定(试行)》[苏建园2000(204)号],落叶树木种植和挖掘应在春季解冻以后、发芽以前或在秋季落叶后冰冻前进行;常绿树木的种植和挖掘应在春天土壤解冻以后、树木发芽以前,或在秋季新梢停止生长后降霜以前进行。
非正常种植季节施工,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应另行计算。
三、本章不含胸径大于45㎝的特大树、名贵树木、古老树木起挖及种植。
四、本章定额由苗木起挖、苗木栽植、苗木假植、栽植技术措施、人工换土、垃圾土深埋等工程内容组成。
包括:绿化种植前的准备工作,种植,绿化种植后周围2m内的垃圾清理,苗木种植竣工初验前的养护(即施工期养护)。
不包括以下内容:1、种植前建筑垃圾的清除、其他障碍物的拆除。
2、绿化围栏、花槽、花池、景观装饰、标牌等的砌筑,混凝土、金属或木结构构件及设施的安装(除支撑外)。
3、种植苗木异地的场外运输(该部分的运输费计入苗木价)。
4、种植成活期养护(见第二章绿化养护相应项目)。
5、种植土壤的消毒及土壤肥力测定费用。
6、种植穴施基肥(复合肥)。
五、本章定额苗木起挖和种植均以一、二类土为计算标准,若遇三类土人工乘以系数1.34,四类土人工乘以系数1.76。
六、本章施工现场范围内苗木、材料、机具的场内水平运输,均已包括在定额内,除定额规定者外,均不得调整。
因场地狭窄、施工环境限制而不能直接运到施工现场,且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必须进行二次运输的,另行计算。
七、本章种植工程定额子目均未包括苗木、花卉本身价值。
苗木、花卉价值应分品种不同,按规格分别取定苗木编制期价格。
苗木花卉价格均应包含苗木原价、苗木包扎费、检疫费、装卸车费、运输费(不含二次运输)及临时养护费等。
八、本章定额子目苗木含量已综合了种植损耗、场内运输损耗、成活率补损损耗,其中乔灌木土球直径在100㎝以上,损耗系数为10%;乔灌木土球直径在40㎝~100㎝以内,损耗系数为5%;乔灌木土球直径在40㎝以内,损耗系数为2%;其它苗木(花卉)等为2%。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1、总贝U1.0.1为了统⼀全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加强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作,结合江苏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于全省设市城市中新建区和旧城改造区的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
1.0.3建制镇的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可参照本标准执⾏。
1.0.4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除执⾏本标准外,均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居住区按⼈⼝户数或⼈⼝规模分为居住区、⼩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按表2.0.1的规定招待其组织结构可以是居住区⼀⼩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区⼀组团及独⽴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2.0.12.0.2绿地率2.021 居住区绿地率居住区⽤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地的⽐率(咧。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绿地(⽆⽣命⼈⼯绿地);2.0.2.2 单位绿地率单位⽤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单位⽤地的⽐率(咧。
绿地应包括:单位附属公园、游园、道路及建筑旁的绿地、苗圃、花圃等。
2.0.3居住区公共绿地满⾜规定的⽇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
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应设置相应的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游园(⼩区级)、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童游戏场和其它宽度不⼩于8⽶、⾯积不⼩于400平⽅⽶的带状块状绿地等。
3、居住区绿化标准3.0.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于30%属于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于25%。
3.0.2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于0.5 平⽅⽶/ ⼈,⼩区(含组团)不⼩于1平⽅⽶/ ⼈,居住区(含⼩区与组团)不⼩于1.5 平⽅⽶/⼈。
公共绿地内的绿化⾯积(含⽔⾯)不⼩于70%。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是指综合城市园林绿地的规模、性质、位置、设施量、服务对象、重要程度、安保需求等因素,将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划分为不同等级,对其提出不同管护要求。
管理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一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城市中具有较大影响且服务功能辐射全市(县)的各类公园、重要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次干道附属绿地、城市主要出入口绿地等。
二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能满足一定区域居民休闲游憩需求的各类公园、城市中具有一定影响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次干道附属绿地等。
三级管护绿地:除一级、二级以外的其它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
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其它绿地的管护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分级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本地一级、二级、三级管护绿地的范围。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是指综合城市园林绿地的规模、性质、位置、设施量、服务对象、重要程度、安保需求等因素,将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划分为不同等级,对其提出不同管护要求。
管理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一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城市中具有较大影响且服务功能
辐射全市(县)的各类公园、重要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次干道附属绿地、城市主要出入口绿地等。
二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能满足一定区域居民休闲游憩需
求的各类公园、城市中具有一定影响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次干道附属绿地等。
三级管护绿地:除一级、二级以外的其它公园绿地和道路
附属绿地。
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其它绿地的管护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分级规定,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本地一级、二级、三级管护绿地的范围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完整版)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Standard for Greening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Companiesin Jiangsu ProvinceDGJ32/TJ 169—2014为规范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3]586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在《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的基础上,以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7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居住区绿化;4 单位绿化;5 园林式居住区;6 园林式单位;7 绿地面积计算。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主要起草人:王健张勤郭利萍贾莲莲主要审查人:李蕾相西如李浩年赵毅郎倩芦建国周俊杨1 总则 (1)2 术语 (2)3 居住区绿化 (4)3.1 建设要求 (4)3.2 管理及维护 (6)4 单位绿化 (7)4.1 建设要求 (7)4.2 管理及维护 (8)5 园林式居住区 (9)5.1 建设要求 (9)5.2 管理及维护 (9)6 园林式单位 (11)6.1 建设要求 (11)6.2 管理及维护 (11)7 绿地面积计算 (12)条文说明 (17)1.0.1 为加强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工作,创造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法规标准,结合江苏省实际,对《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进行了修订,制定本标准。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4]121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我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全省先后有南京、苏州、无锡、扬州、常熟、昆山、张家港等7个城市被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镇江、徐州、江阴、太仓、吴江、宜兴等6个城市被命名为江苏省园林城市。
为进一步做好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建设厅对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组织进行了修改完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印发给各地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2004年12月)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工作,提高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根据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建城〔2000〕10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1〕1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按照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体系,弘扬城市文化,优化城市生态,提高城市品位,促进人和自然相和谐,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二、申报程序具备《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规定条件的省辖市、县级市和县城镇,可以按规定申报江苏省园林城市。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释义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释义江苏省政府法制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城市绿化事业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环境建设和国土绿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省的城市绿化事业同整个国家的城市绿化事业一样,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发展起来的。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深入开展,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城市绿化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截止1991年底,全省共有园林绿地总面积15168.90公顷,其中公共绿地面积2700.60公顷,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24%,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06平方米。
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信息中心,人口密集,工商业繁荣,交通发达,特别是随着社会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原有的自然风貌和生态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
这不仅给城市带来了污染和一系列失衡问题,而且使城市密集的人群失却适宜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必须运用城市绿化的手段来改善城市生态和城市人民生活的环境。
城市绿化的基本特点是以绿色植物向城市输入自然因素,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和系统,以平衡城市范围内的人工化和程式化的发展。
绿化可以净化空气、涵养水源、防治污染,调节城市小气候,抵御自然灾害的发生或减少其所带来的损失。
所以,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的积极因素,是城市生态系统中良性因素的输出者。
城市绿化要求城市各类用地都必须在不同程度上用绿色植物来装点。
城市绿化的水平和质量,能够反映出城市的环境质量、风貌特点、发达程度和文明水平。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一、总则1、为了提高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地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养护和管理。
3、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环境相结合;(2)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功能完善;(3)以植物造景为主,体现生态、景观、文化、娱乐等多种功能;(4)选用适应本地环境、易于成活的植物材料;(5)保护和利用原有植被,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二、居住区绿化1、居住区绿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新建居住区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造的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居住区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应满足不同年龄段居民的游憩、休闲、健身等需求,设置儿童游乐场、健身设施、休闲座椅等。
3、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本地适生植物,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和色彩搭配。
4、居住区绿地应设置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等雨水利用设施,以实现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三、单位绿化1、单位绿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单位绿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新建单位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0%。
3、单位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应设置休闲座椅、健身设施等,满足员工休闲娱乐需求。
4、单位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本地适生植物,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和色彩搭配。
5、单位绿地应设置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等雨水利用设施,以实现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四、技术措施1、绿化植物选择应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优先选用本地适生植物材料。
同时,应考虑植物的生长习性、抗逆性、观赏性等特点。
江苏省园林绿化计量规则
江苏省园林定额计量规则一、本章适用于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的绿化种植和迁移树木工程。
二、本章定额适用于正常种植季节的施工。
根据《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定(试行)》[苏建园2000(204)号],落叶树木种植和挖掘应在春季解冻以后、发芽以前或在秋季落叶后冰冻前进行;常绿树木的种植和挖掘应在春天土壤解冻以后、树木发芽以前,或在秋季新梢停止生长后降霜以前进行。
非正常种植季节施工,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应另行计算。
三、本章不含胸径大于45㎝的特大树、名贵树木、古老树木起挖及种植。
四、本章定额由苗木起挖、苗木栽植、苗木假植、栽植技术措施、人工换土、垃圾土深埋等工程内容组成。
包括:绿化种植前的准备工作,种植,绿化种植后周围2m内的垃圾清理,苗木种植竣工初验前的养护(即施工期养护)。
不包括以下内容:1、种植前建筑垃圾的清除、其他障碍物的拆除。
2、绿化围栏、花槽、花池、景观装饰、标牌等的砌筑,混凝土、金属或木结构构件及设施的安装(除支撑外)。
3、种植苗木异地的场外运输(该部分的运输费计入苗木价)。
4、种植成活期养护(见第二章绿化养护相应项目)。
5、种植土壤的消毒及土壤肥力测定费用。
6、种植穴施基肥(复合肥)。
五、本章定额苗木起挖和种植均以一、二类土为计算标准,若遇三类土人工乘以系数,四类土人工乘以系数。
六、本章施工现场范围内苗木、材料、机具的场内水平运输,均已包括在定额内,除定额规定者外,均不得调整。
因场地狭窄、施工环境限制而不能直接运到施工现场,且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必须进行二次运输的,另行计算。
七、本章种植工程定额子目均未包括苗木、花卉本身价值。
苗木、花卉价值应分品种不同,按规格分别取定苗木编制期价格。
苗木花卉价格均应包含苗木原价、苗木包扎费、检疫费、装卸车费、运输费(不含二次运输)及临时养护费等。
八、本章定额子目苗木含量已综合了种植损耗、场内运输损耗、成活率补损损耗,其中乔灌木土球直径在100㎝以上,损耗系数为10%;乔灌木土球直径在40㎝~100㎝以内,损耗系数为5%;乔灌木土球直径在40㎝以内,损耗系数为2%;其它苗木(花卉)等为2%。
扬州市城市单位和居住区绿化标准-扬州市园林管理局
扬州市城市单位和居住区绿化标准 - 扬州市园林管理局扬州市城市单位和居住区绿化标准一、扬州市绿化达标单位标准根据国家园林城市和江苏省园林城市标准~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扬州市绿化达标单位标准。
1、老城改造区的单位可尽量利用土地和空间~采取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使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2、新区建设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异。
3、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20%。
4、机关、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电子、精密仪器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
5、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企业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并具有不小于30-50米宽度的防护林带,无林带者~绿地率应不低于40%。
6、单位绿化设计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验收合格。
7、绿化设计充分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企业单位植物选择考虑其生产经营性质。
8、单位绿化养护管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花草树木长势良好。
9、单位职工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较强,认真执行绿化保护规定~有效制止违法行为。
10、单位职工全面完成义务植树任务~能自觉完成各项绿化费用交纳指标。
二、扬州市园林式单位标准1、符合绿化达标单位标准~绿地率提高10%~老城改造区单位绿化覆盖率提高10%。
2、单位地域内有职工游憩的小型公园、游园~环境优美。
3、绿化设计科学合理~养护管理得力~环境生态效益显著~职工绿化意识强~无违法行为发生。
4、单位内部四季有花~具有小型花草树木或盆景生产场所~室内常年有盆景、插花等布置。
三、扬州市绿化达标居住区标准根据国家园林城市和江苏省园林城市标准~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扬州市绿化达标居住区标准。
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属于老城改造区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25%。
江苏城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是指综合城市园林绿地的规模、性质、位置、设施量、服务对象、重要程度、安保需求等因素,将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划分为不同等级,对其提出不同管护要求。
管理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一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城市中具有较大影响且服务功能辐射全市(县)的各类公园、重要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次干道附属绿地、城市主要出入口绿地等。
二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能满足一定区域居民休闲游憩需求的各类公园、城市中具有一定影响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次干道附属绿地等。
三级管护绿地:除一级、二级以外的其它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
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其它绿地的管护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分级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本地一级、二级、三级管护绿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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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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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是什么
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是什么
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是指在江苏省内,为了满足人们居住需求和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所规定的绿地设计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要求在住宅小区建设中,要合理规划和设置绿地。
根据江苏省的相关规定,住宅小区建设的绿地比例应在15%以上,且按照公园、庭院花坛等不同用途进
行划分。
同时,要根据居住人口数量、住宅楼栋数量等因素,合理分配绿地面积,并注重连通性和可达性,方便居民通行和使用。
其次,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要求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多样。
绿地布局应考虑到住宅小区的整体环境,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包括休闲娱乐区、健身区、儿童游乐区等。
此外,绿地设计应注重景观效果,合理配置绿化植物和景观设施,营造宜居、舒适的环境。
再次,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要求绿地保育和管理。
根据江苏省有关政策,住宅小区绿地建设后应成立专门的绿化管理组织,负责绿地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同时,要注重物种的选择和合理的搭配,推广抗逆性强的植物品种,提高绿地的适应性和生态效益。
最后,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还要求合理设置绿地设施。
住宅小区绿地应配置相关设施,满足居民的日常需求和活动。
如设置休息椅子、健身器材、亲子游乐设施等,提供丰富多样的服
务,满足不同年龄层次住户的需求。
综上所述,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要求合理规划和设置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多样,注重保育和管理,合理设置绿地设施。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高居住环境质量,为居民提供一个美丽、舒适、健康的居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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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Standard for Greening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Companiesin Jiangsu Province(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的通知》(苏建科[2013]586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以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本标准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居住区绿化标准;4 单位绿化标准;5 园林式居住区标准;6 园林式单位标准;7 绿地面积计算的规定。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以供今后修编时参考。
1995年颁布的《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即日起废止。
本规范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主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1.1 为加强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工作,创造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当前实际,对《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进行了修订,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可参照执行。
1.3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除执行本标准外,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0.1 居住区residential district居住区按人口户数或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按表2.1的规定执行。
其组织结构可以是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本标准所称居住区是居住区、小区、组团的统称。
表2.0.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2.0.2 居住区绿地率ratio of residential green space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居住区绿地包括: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顶面绿地。
2.0.3 居住区公园绿地community park, residential green space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2.0.4 居住区公园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在居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相应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与居住区级道路相邻,面积不小于1公顷。
2.0.5 小游园residential quarter garden与居住小区级道路相邻,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面积0.4—1公顷。
2.0.6 组团绿地housing cluster green area与居住组团级道路相邻,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为一个居住组团的居民服务,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2.0.7 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other massive or linear public green area具有一定规模,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可提供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只用的绿地。
2.0.8 单位绿地率ratio of companies attached green space单位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单位用地的比率(%)。
绿地包括:单位附属公园、游园、道路及建筑旁的绿地、苗圃、花圃等。
2.0.9大规模移植大树broadscale tansplant of trees移植胸径大于15厘米的速生树种乔木的数量和胸径大于12厘米的慢生树种乔木的数量之和占所栽植乔木数量的比例大于10%。
3 居住区绿化3.1 建设要求3.1.1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旧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25%。
3.1.2 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的总指标,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具体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以下要求:1 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2 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3 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4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3.1.3 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并符合下列规定:1 有相应的适合不同年龄人群的休憩活动设施,功能布局因地制宜,满足功能需要。
2 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标准日照阴影线之外。
3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总面积的70%。
4 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3.1.4 按照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原则进行居住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并杜绝以下建设行为:1 擅自移植或砍伐古树名木;2 栽植非地带性非适生植物;3 大规模移植大树或栽植重度截干树;4 建设大型人工水景、喷泉、假山、大规模硬质铺装广场等设施;5 大规模使用包装材料或灯具缠绕、照射植物,对植物进行过度包装或亮化。
3.1.5 植物品种的选择应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乔、灌、花、草、地被合理配置,以乔、灌木为主,控制观赏性草坪及四季草花的比例。
植物种类丰富,满足居民休憩、健身、居家等功能需要,营造绿色生态、花香飘逸、季相丰富、景观优美的植物群落,形成春季鲜花烂漫、夏季绿树成荫、秋季色彩斑斓、冬季阳光明媚的住区环境。
3.1.6 居住区绿化植物的选择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满足不同区域功能的需要,满足居民安全、宜居的要求;2 居住区的主干道两侧、活动场地边的高大乔木以选用乡土适生落叶乔木为宜;3 住宅南面5米范围内不宜栽植乔木,12米范围内不宜栽植高大常绿乔木;4儿童游戏场、老人活动场地等周围不得选用有毒、有针刺、有臭味等影响人体健康的植物;5 避免大量选用多飞絮的植物。
3.1.7 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实施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尤其是公共建筑),鼓励建设林荫停车场,提高居住区的绿视率。
3.1.8 居住区绿化的设计、施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资质管理及方案审查、验收备案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3.2 管理及维护3.2.1 居住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到位,树木成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达到98%,基本无缺株断垄、无病虫害,休憩、运动等设施完好。
绿地内保持清洁,无卫生死角,环境整洁舒适。
3.2.2 绿地安全管理措施完善,水景、亲水平台、假山、雕塑等安全警示标志齐全。
3.2.3 区内居民绿化意识和环保意识较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4 单位绿化4.1 建设要求4.1.1 新区建设的单位的绿地率根据单位性质、区位不同可有适当差异。
具体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要求:1 商业、金融、仓储、工业、交通枢纽、市政公用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小于15%,并积极推进屋顶绿化、垂直绿化,使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2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科研、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高等院校、医院、疗养院、休养所、养老托老院等,绿地率不小于35%;3 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中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相应具有针对污染源较强抗性的树种的防护林带。
4.1.2 新建单位的广场、地面停车场应尽量采用林荫形式进行建设。
4.1.3 属于旧区改建(不含历史文化街区)的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绿地确实难以达到指标要求的单位,要因地制宜采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方式,提高绿视率,增加地带性乔木种植量,使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改善工作生产环境。
4.1.4 按照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原则进行单位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并杜绝以下建设行为:1 擅自移植或砍伐古树名木;2 栽植非地带性非适生植物;3 大规模移植大树或栽植重度截干树;4 建设大型人工水景、喷泉、假山等设施;5 大规模使用包装材料或灯具缠绕、照射植物,对植物进行过度包装或亮化。
4.1.5 植物品种的选择应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种类丰富,植物选择符合单位性质。
乔、灌、花、草、地被合理配置,避免大面积模纹色块、单一草坪等形式的种植,营造群落层次分明、季相丰富、生态良好的优美景观。
4.1.6 可绿化用地应全部绿化,做到黄土不露天。
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工作、生产环境。
4.1.7 单位绿化设计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验收合格。
4.2 管理与维护4.2.1 单位绿化有专人养护管理,整洁美观、花木茂盛,基本无病虫害,环境生态效益良好。
4.2.2 单位员工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较强,基本无违法违规行为。
5 园林式居住区5.1 建设要求5.1.1 园林式居住区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 居住区竣工交付使用满3年且入住率达70%以上;2 符合绿化达标居住区的各项指标要求,且绿地率指标提高5个百分点;3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按照居住区等级要求提高60%。
5.1.2 园林式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应特色鲜明,综合效益显著:1符合绿化达标居住区的各项标准要求;2 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理念和原则得到充分体现和有效实施,无违章违规行为;3 居住区绿化规划设计与居住区的地形地貌有机结合,有效保护和利用原有植被资源;4 具有较高的园林艺术水平和景观效果,且生态效益显著。
5.2 管理与维护5.2.1 园林式居住区植物管养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养护管理精细,植物生长旺盛,无枯死树;2 乔木无断枝、断干、非正常倾斜等现象,无病虫害、药害等;3 修剪合理,树形美观;4 绿地无破坏、践踏现象,黄土不见天;5 主要花木有标示牌。
5.2.2 绿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维护良好,水景、灯光等使用运行正常。
5.2.3 绿地内保持清洁,无卫生死角;水体清洁、无变色、变味、蚊蝇滋生等现象。
5.2.4 居住区内公建配套设施完好,功能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