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一)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5分,当年内的I类跟II类学分可以相互补充,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的50%。
其中一类不低于2.5分,II类不低于7.5分,总分不低于25分。
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二)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0分,取消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I,II类学分的划分。
(三)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8分。
(四)取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10分”的规定。
(五)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按I类学分5分,Ⅱ类20学分计算,学分所属年度归属进修时段最长的所在年度);不足6个月的,按每一个月授予II类学分3分计算。
(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师培训、累计培训6个月及以上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及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医学教育机构向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规定修订版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科教〔2008〕7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根据根据庆市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及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不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1)二级医院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和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 25学分,其中国家级、市级项目Ⅰ类学分不低于 10学分、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项目Ⅱ类学分不低于 15学分。
(2)一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和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 25 学分,其中国家级、市级项目Ⅰ类学分不低于 5学分、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项目Ⅱ类学分不低于 20分。
(3)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及社会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 20学分,其中,市级项目学分(Ⅰ类、Ⅱ类)不低于 10学分,其它学分 10学分。
三级医院和一级医疗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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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医 学教 育主 管 部 门授 予 学分 。每 2 0 字可 授 予 1 分 。 由 00 学 全 国继 续 医学 教 育 委 员 会或 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继 续 医 学 教 育委 员 会 制 定 或指 定 的杂 志 、音像 、 光 盘等 形 式 的 有 关 四新 的 自学 资 料 ,学 习后 经 考 核 ,按 委员 会 规 定 该
( ) 由全 国继续 医学 教育 委 员 会评 审 、批 准 并 公布 1
的项 目。
( ) 国家 级继 续 医 学 教育 基 地 申报 ,由全 国继 续 医 2
学 教 育 委 员会 公 布 的项 目。 2 省级 继 续 医学 教 育 项 目 、
合格 ,按6 , d 时授 予 1 分 。主 讲 人每 小 时授 予 l 学 学分 。每 个 项 目所 授 学 分数 最 多不 超过 1 学 分 。 0
教 育 委 员 会公 布 的 项 目。 ( ) H类 学分 计 算方 法 二 1 、凡 自学 与 本 学科 专 业有 关 的 知识 ,应先 定 出 自学
计 划 ,经本 科 室 领 导 同 意 ,写 出 综述 , 由所 在 单位 继 续
( ) 中华医学 会、 中华 口腔 医学会 、中华 预防医 3
( )项 目主办 单位 授予 相应 项 目类别 的学 分 ,学员 一
所 在 单位 负 责登 记 。
( )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继续 医学教育 委员 会应 统 二 国 外刊 物 1 0—8 学 分
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的解读
六、医疗教育一卡通的办理
新办(补办)于每年的11月1日—15日办理, 办理时间需要1月。
七、温馨提示
1、凡参加学术活动卫生技术人员不管在院内, 还是在院外,请将一卡通带上,便于继教学 分的录入,过时不候,后果自负。 2、会签签到,会后刷卡。
七、温馨提示
3、继教的目的:完成继教规定学分并经考核 合格,方能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或申报上一级 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及职称评审、延续注册。
二、继教学分获取途径
5、科研项目 ①已获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 年按标准授予学分:国家级、省部(市)级 、局(区县)级从第1-5位成员分别授予106学分、8-4学分、6-2学分。 ②获局(区县)级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 员排序授予学分。一等奖5-3学分,二等奖3 -2学分。
二、继教学分获取途径
6、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专科、本科、研 究生)全脱产学习年度授予25学分。半脱产 及自学高考者,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授予3学 分,无Ⅰ、Ⅱ类学分要求。 7、其他 经单位批准的支农、援藏或参加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临床专家学术 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和指导老师及优秀中医临 床人才研修项目(6月以上),经考核合格者, 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重庆市继续教育学分授予 管理办法的解读
梁平县人民医院教务科
黄小利 2012.10
重庆市继教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继教学分管理
学分标准
获取途径
查询方法
一 继教学分的标准
1、二级医院中级以上职称,国家、市级Ⅰ类
学分10分,Ⅱ类学分15分。 2、初级职称国家、市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
分20分。
3、 Ⅰ类、Ⅱ类学分不能相互代替
五、与往年不同之处
1、今年继教全面启动网络管理,不仅是单位、 个人基本信息管理,还有学分管理、统计查询, 包括个人学分明细查询、个人达标情况查询等。 2、全院的卫生技术人员继教年度合格率,在 网络上可一目了然显示。那么我们的上级主管 部门县、市级卫生局对我院及个人的继教情况 都清楚的掌握了。 3、每年的继教学分必须当年内完成。不再由 教务科两年填写一次(作假)。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科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 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重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医科丸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糸统化管理,提勸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活跌学校的学术氛囲,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 17号丿丈件精神,结合学校卖际情況,特制定本办出。
第二条本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第三条继续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1【类学分两类。
I类学分可林代II类学分,但II类学分不能棒代I 类学分。
I类及II 类继续教育学分的分类如下: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第叨条授予I类、II 类Array学分标准如T:第3章学分的要求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合格是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年度考核评优的必备条件之一。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肘,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累积制C总分及I类学分分别累计丿,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周期(从观任职年度至申报晋升职称年度丿累积计算。
年度考核评优肘,继续教育学分卖行年度要求制,每年达到继教学分相应要求后才有年度评优资格。
第六条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毎年应荻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第五章学分的申报、蜃记与验证第七条学分的申报各院、糸、部、处在校内举办授予I类继教学分的讲座、培训,须报学校审枇。
各院、糸、部在本单住内部举办授予II类学分的讲座、焙训,须报学校备案;各科童内部举办授予II类学分的讲座、培训需报所疫院糸审枇。
第八条学分的聲记I类学分的聲记,由项目承办单住负责办理学分聲记,人事处负责审核鉴证。
II类学分的蜃记,由项目承办单住负责办理学分聲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院糸分管人事的负责人审核鉴证O学分聲记均卖行即肘螯记,事后不补堂,聲记的内彖不得睫意涂改、伪世;学分聲记的证件如有赖坏、丢失,专业技术人员应及肘向所疫部门报告,申请补发。
第九条学分的验证凡多年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年度评优的人员均须赧校人事处或医院人事处(科丿进行继续教育学分验证。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活动,保障其专业水平的提升,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为了促进医务人员的专业学习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制度,确保医务人员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学领域最新的科研成果、临床经验、医疗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标准1.参加专业学术会议,每次最多获取10个学分;2.参加医学培训课程,按课程时长授予相应学分,每学时1个学分;3.发表医学论文,根据被接收的情况授予学分,最多不超过20个学分。
第四条学分的认定和管理1.医务人员应及时将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报告给单位或主管部门;2.主管部门应建立学分认定体系,对医务人员所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教育管理办法的期限本教育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另行修改或废止之日止。
第六条其他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承办单位(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审核单位(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主管部门(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1.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申请表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认定表3.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与证书样本法律名词解释:1.继续医学教育:指医务人员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培训课程、发表论文等形式,不断提升自身医学知识和实践技能的过程。
2.学分:在继续医学教育中,用于衡量医务人员参与学习和培训活动的单位,用于评估和认定其学术成果和能力水平的标准。
违约行为及认定:1.医务人员未及时报告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2.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足够的学分,或未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3.对于违约行为的认定,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判定,一经认定为违约行为,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学分项目分类 (2)第三章学分计算方法 (4)第四章学分标准 (7)第五章学分登记与管理 (8)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院校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目的是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全程教育,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三条XX自治区范围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及学分记录全部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实行学分制管理,对年度考核合格人员授予电子学分证书。
XX自治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情况,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乡医聘任等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XX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监督管理;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区继续医学教育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分项目分类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六条Ⅰ类学分项目包括:(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XX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XX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XX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专业必修课。
必修项目是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学习、研修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
主要包括:(1)国家和XX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培训项目,如疫情、突发事件处理等。
(3)国家和XX自治区确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本专业医学学科或相关医学学科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学从业者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之后,为了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技能而进行的持续学习和培训。
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各国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本文将简要介绍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一、管理办法1.继续医学教育的范围:继续医学教育的范围涵盖了各个医学领域,包括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医学教育、医学科研等方面。
医学从业者可以根据自身专业领域的需求选择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学习时间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医学从业者需每年或每几年完成一定量的继续医学教育学时。
这有助于医学从业者及时更新知识,跟上医学科技的发展。
3.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与医学从业者的工作内容和专业要求密切相关,包括最新的医学知识、技术、规范、伦理等方面。
4.管理机构:各国和地区都设立了专门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证授予学分、审核学时等工作。
二、学分标准1.学分获取方式:医学从业者可以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培训班、继续教育课程、科研项目等方式获取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不同的学习方式对应不同的学分数目。
2.学分要求:各国和地区都规定了医学从业者每年或每几年需要获取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数量和种类。
医学从业者应按照规定的学分要求积极参加学习活动,保持专业素养。
3.学分认定:医学从业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后,需要向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认定学分并记录在档案中。
4.学分有效期:一般来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有效期为一定的年限,医学从业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学分要求,否则学分将失效。
结语通过规范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继续医学教育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医学从业者的职业发展和医疗质量的提升。
医学从业者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自身继续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为广大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重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系统化管理,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活跃学校的学术氛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第三条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Ⅰ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Ⅰ类学分。
Ⅰ类及Ⅱ类继续教育学分的分类如下: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第四条授予Ⅰ类、Ⅱ类学分标准如下:第四章学分的要求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合格是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年度考核评优的必备条件之一。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累积制(总分及Ⅰ类学分分别累计),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周期(从现任职年度至申报晋升职称年度)累积计算。
年度考核评优时,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年度要求制,每年达到继教学分相应要求后才有年度评优资格。
第六条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获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第五章学分的申报、登记与验证第七条学分的申报各院、系、部、处在校内举办授予Ⅰ类继教学分的讲座、培训,须报学校审批。
各院、系、部在本单位内部举办授予Ⅱ类学分的讲座、培训,须报学校备案;各科室内部举办授予Ⅱ类学分的讲座、培训需报所在院系审批。
第八条学分的登记Ⅰ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人事处负责审核鉴证。
Ⅱ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院系分管人事的负责人审核鉴证。
学分登记均实行即时登记,事后不补登,登记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学分登记的证件如有损坏、丢失,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申请补发。
第九条学分的验证凡当年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年度评优的人员均须报校人事处或医院人事处(科)进行继续教育学分验证。
第十条在继续教育登记和申报的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年终评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聘任高一级岗位的资格。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科教〔2008〕7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根据根据庆市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及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不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1)二级医院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和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 25学分,其中国家级、市级项目Ⅰ类学分不低于 10学分、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项目Ⅱ类学分不低于 15学分。
(2)一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和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 25 学分,其中国家级、市级项目Ⅰ类学分不低于 5学分、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项目Ⅱ类学分不低于 20分。
(3)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及社会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 20学分,其中,市级项目学分(Ⅰ类、Ⅱ类)不低于 10学分,其它学分 10学分。
三级医院和一级医疗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重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重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重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系统化管理,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活跃学校的学术氛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第三条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Ⅰ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Ⅰ类学分。
Ⅰ类及Ⅱ类继续教育学分的分类如下: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第四条授予Ⅰ类、Ⅱ类学分标准如下:第四章学分的要求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合格是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年度考核评优的必备条件之一。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累积制(总分及Ⅰ类学分分别累计),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周期(从现任职年度至申报晋升职称年度)累积计算。
年度考核评优时,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年度要求制,每年达到继教学分相应要求后才有年度评优资格。
第六条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获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第五章学分的申报、登记与验证第七条学分的申报各院、系、部、处在校内举办授予Ⅰ类继教学分的讲座、培训,须报学校审批。
各院、系、部在本单位内部举办授予Ⅱ类学分的讲座、培训,须报学校备案;各科室内部举办授予Ⅱ类学分的讲座、培训需报所在院系审批。
第八条学分的登记Ⅰ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人事处负责审核鉴证。
Ⅱ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院系分管人事的负责人审核鉴证。
学分登记均实行即时登记,事后不补登,登记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学分登记的证件如有损坏、丢失,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申请补发。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学分
省级刊物 5-3学分
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
(四)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现代远程教育仍按此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教学单位和教学站点需密切配合。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科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每篇写1000字授予1学分。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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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加强对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管理,规范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继委发(2004)4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及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不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
(1)三级医院和医学院校教学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国家级、市级项目I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含远程教育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项目Ⅱ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
(2)二级医院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和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国家级、市级项目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项目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
(3)一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和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国家级、市级项目Ⅰ类学分不低于5学分、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项目Ⅱ类学分不低于20分。
(4)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及社会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0学分,其中,市级项目学分(Ⅰ类、Ⅱ类)不低于10学分,其它学分10学分。
三级医院和一级医疗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国家级、省部(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Ⅰ类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4、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Ⅱ类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5、获国家级、省部(市)级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
一等奖25-21学分
二等奖20-16学分
三等奖15-11学分
四等奖10-6学分
省部(市)级奖
一等奖20-16学分
二等奖15-11学分
三等奖10-6学分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自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学时授予1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
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一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 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 学分
省级刊物 5-3 学分
地(市)级刊物 4-2 学分
内部刊物 2-1 学分
4、科研项目
(1)已获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项目类别项目组成员排序及授分 1 2 3 4 5
国家级 10 9 8 7 6
省部(市)级 8 7 6 5 4
局(区县)级 6 5 4 3 2
(2)获局(区县)级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授予学分:
一等奖 5-3学分
二等奖 3-2学分
三等奖 2-1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调研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可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参加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学答题,按每10分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学分。
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10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凡经单位批准,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由进修单位每一个月授予4学分。
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作I、Ⅱ类学分要求。
(四)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期间可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可授予25学分;半脱产学习及自学高考者,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可授予3学分。
无I、Ⅱ类学分要求。
(五)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6月及其以上,或参加6个月及其以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和指导老师及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二)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统一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或电子信息卡,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登记,完成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学分并经考核合格,方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上一级职称、执业资格考试及职称评审;考取执业资格证书或再注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方能延续注册。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或电子信息卡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或电子信息卡分别由全国和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资料,经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或录入电子信息卡。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在渝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应接受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
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市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各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基层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特殊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各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向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