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通用版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模版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港口区安全生产的管理,确保港口区的安全和稳定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港口区内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适用于港口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港口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责任到人,层层传导,形成全员参与、共同负责的安全生产格局。
第四条港口区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港口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港口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港口区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港口区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第八条港口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根据责任人员的职务、权限和责任范围,明确责任主体,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港口区责任主体包括:港口区管理机构、港口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等。
第十条港口区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港口区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港口区单位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一)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计划,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四)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六)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认真查明责任;(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港口区的安全和稳定。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针对港口区(包括港口企业、港口作业单位和港口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责任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并实施处罚的制度。
其目的是通过追究责任,强化港口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意识,确保港口区安全稳定运行。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任主体确定:明确港口企业、港口作业单位和港口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确保责任的明确和分工的清晰。
2.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包括责任追究的程序、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以及对不同责任人的处罚措施等。
3.责任追究标准:明确不同责任人的追究标准,例如港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工会主席等的责任。
4.追究程序: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责任人的听证、陈述申辩权利、证据的收集和考察等。
5.处罚措施:规定对责任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工等措施,对于责任特别严重的事故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建立健全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强化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港口区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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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港口区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港口区内全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保障职工生命资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质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机构和职责第一条港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港口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港口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条港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负责港口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港口区的安全生产规划、布置、组织、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是港口区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所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质量和安全责任负重要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条港口区内全部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条港口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应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订立、完善和推动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应确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负责人,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推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依照岗位职责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接受必需的安全生产培训,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严格依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在港口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时,责任单位应立刻组织事故调查组,并及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第二条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应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救治伤员,并立刻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第三条责任单位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追究,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行为予以相应的惩罚,并及时矫正安全管理制度中的问题。
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个人责任制度模版
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个人责任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明确个人责任,提高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个人责任制度适用于港口区内从事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个人责任制度的核心要求是适用、公正、公开、高效、有约束力。
第四条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个人责任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管理、公平公正、依法依规、严肃认真、追究责任。
第五条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个人责任的内容包括权责明晰、权责一致、责任细化、责任到位、责任落实。
第六条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个人责任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安排、执法执行、案件办理、资料归档、信息报送、考核评价等。
第二章权责明晰第七条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的权责明晰是指明确执法检查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权力和责任。
第八条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权力包括查处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采取措施等。
第九条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中的责任包括做到依法执法、公正执法、及时监督、准确记录、严格执行。
第十条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应当依法依规、公正公平、严格操作,不得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三章权责一致第十一条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权责一致是指执法检查人员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办理案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严守法律底线。
第十三条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应当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完备归档相关资料,确保案件办理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责任细化第十四条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的责任细化是指根据具体的执法检查工作内容,将责任事项细化到每个人。
第十五条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工作任务,明确所负责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区域范围,确保全面、及时地进行执法检查。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本(2篇)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港口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港口区内企业和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特制定本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二、责任主体1. 港口区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港口区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协调与推进。
2. 港口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使港口区内企业和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3. 港口区内企业和机构:作为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必须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安全和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行政责任追究范围1. 违反法律法规:在港口区范围内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2. 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和机构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演练的,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3. 安全责任层级不明确:企业和机构未能明确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或责任人未能履行相应职责的,将追究其责任。
4. 安全事故责任: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港口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行政责任。
四、行政责任追究措施行政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处:1. 警示教育:对轻微违规行为或初犯的责任人,可以采取以警示为主的教育手段,通过告诫、批评、警告等方式提醒其重视安全生产。
2. 组织整改:对一般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 行政处罚:对严重违规行为或多次违规的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相关证照等措施。
4. 移送司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责任追究程序1. 接到投诉或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港口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组织对涉及责任人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2. 根据调查报告,港口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措施,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涉事责任人。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3篇)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有效地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监察法》、《____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区行政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一)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人员及分管领导;(二)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领导人员;(三)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实行“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责任倒查原则。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对下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____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本制度给予其行政处分;对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特大火灾事故;(二)重、特大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五)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八)其他行政责任追究事项。
第六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检查有关区直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安全监管职责是否落实到位,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或____人以上(含____人)外出考察活动时计划、组织不周密,对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场所没有制定防范重大安全事故预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三)未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或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不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瞒报、谎报事故的;(五)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责的一种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和主体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内外实际掌握企业经营管理权力、直接负责企业发展战略和全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内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包括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安全培训人员、安全检查人员等。
第七条其他责任人员是指在企业内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各部门主管、班组长、工人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的内容第八条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一)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组织和落实;(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三)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防护装备;(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确保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控制;(七)组织调查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及时进行查处和处理;(八)配合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改正存在的问题;(九)履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的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一)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三)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制度和措施的有效执行;(四)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五)组织调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及时进行查处和处理;(六)配合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改正存在的问题;(七)配合企业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模版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一、总则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规范港口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担当,促进港口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向好发展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港口区内所有从业单位及其负责人。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
将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法定责任原则。
依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3. 高效监管原则。
加强港口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提高工作效率。
4. 分级负责原则。
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责任追究的层级和职责。
5. 全员参与原则。
要求全员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共同维护港口区安全稳定。
6. 预防为主原则。
注重安全生产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减少事故发生。
7. 严肃执法原则。
严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不姑息纵容。
三、责任追究机制1. 执法单位责任追究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单位应加强对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后要立即采取行动,并报告港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执法单位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停产停业、责令整改等措施,并将违法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定期进行检查,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执法单位还应建立档案记录,对其监管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追踪与评估。
2. 从业单位责任追究(1)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运行。
如发生重大事故,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并积极配合调查。
若主要负责人丧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资格的,由港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并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从业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以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
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丧失责任资格的,由港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并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员工和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追究制度,以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全面落实。
第五条本制度的追究对象包括下列情况:1.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事故隐患由于某一责任人的失职行为造成的。
2. 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隐患的。
3.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隐患的。
4. 未履行安全生产培训职责,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隐患的。
5.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隐患的。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六条对于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况,本单位将根据责任人的职务和责任程度,采取如下措施:1. 轻微失职者,将予以口头警告。
2. 一般失职者,将予以书面警告,并责令整改。
3. 较重失职者,将予以记过处分或降级处理。
4. 严重失职者,将予以记大过处分或免职处理,并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七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将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程序: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隐患后,对涉事责任人进行调查和了解情况。
2. 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安全生产法规定,决定相应的追究措施。
3. 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戒。
4. 对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形成追究制度台账。
第九条责任追究的诉讼时效为5年,从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隐患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审查与监督第十条本单位将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及时进行必要的整改和完善。
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隐患,本单位将及时调查,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加强港口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港口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港口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二、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港口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各级政府、港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港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港口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2.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原则港口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权责分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客观公正、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3.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情形(1)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导致事故扩大或者重复发生的;(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4.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程序(1)事故调查。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2)责任认定。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责任追究。
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4)整改落实。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后,应当督促其认真整改,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监督港口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应当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港口安全责任制度范本
港口安全责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确保港口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港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四条港口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港口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当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第七条相关负责人应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积极参与事故预防。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港口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
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二条港口企业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港口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模版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对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界定和追究的方式方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的基础和保证。
通过明确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推动责任实体的切实履职,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全员参与、共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核心是责任追究,个人及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行政责任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进行追究。
责任追究依据事实、程序、结果进行,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坚持法定履职和责任落实的原则,明确了各级行政责任单位的职责与义务,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是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有力手段。
第二章行政责任单位的责任第六条行政责任单位包括公司(机构)的领导机关、经营者、管理者等。
第七条领导机关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行政责任单位。
公司(机构)领导机关应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安全生产各项要求;(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四)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真实有效实施;(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六)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七)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故、隐患等情况。
第八条经营者是公司(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一)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安全生产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三)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设备、工艺的安全稳定运行;(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五)定期组织仿真演练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六)向职工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升职工安全意识;(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报告、申报等手续。
港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港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港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港口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窗口,承载着许多大型物流、运输和商业活动。
由于行业特殊性和交通工具复杂性,港口安全生产面临许多风险和难题。
为了确保港口运营安全及相关利益方的财产安全,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完善港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一、港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港口是国家外部经济的重要门户,对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具有重要作用。
而港口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然而,受环境、工艺、物流、经济、人员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管理面临一系列的风险隐患,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制度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
港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可以明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港口安全生产责任的安全追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效率。
二、制定港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条件港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需要具备以下必要条件:1. 充分了解国内外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总结成功经验,制定规范合理的制度。
2.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企业能够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 向相关方面知会并听取各方面建议,充分挖掘有关课题的细节,完整制定制度。
4. 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制度贯彻落实,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港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港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划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港口安全监察制度。
它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安全生产追究机制,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的义务和限制,为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1. 安全生产的责任划分港口安全生产责任应由企业、设备管理人员、工程师、技术人员和安全监察机构共同负责。
企业负责保证港口设施、设备和输送机组保持良好工作状态,专业人员负责分析、评估港口风险隐患,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监测、管理程序。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4篇)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随着港口区发展日益加快,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港口区安全生产,提高港口区安全生产水平,不得不对相关责任进行追究。
因此,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势在必行。
二、背景港口区安全生产是一项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过去的一段时间,港口区发生了多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然而,对于这些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却往往逃脱了应有的追责。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维护港口区的安全稳定,提高港口区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度意义1.明确责任: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的具体职责,将责任人的追究限定在系统内部,避免了责任的模糊不清。
2.提升管理水平:追究行政责任可以使港口区内管理者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并加强对下级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港口区管理水平。
3.切实保障安全:通过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任人进行处罚,形成威慑,促使相关责任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切实保障港口区的安全稳定。
四、制度内容1.明确责任范围: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责任人的范围,包括港口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港口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港口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等。
2.具体追责措施: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将采取相应的追责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罚款、停职、降职、撤职等,根据责任人的违规程度进行相应追责。
3.责任追究流程:制度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流程,包括违规查处、责令整改、责任人听证、行政处罚等环节,确保追责程序规范、公正、透明。
4.制度执行监督: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配套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相关责任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实施。
五、制度推进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对港口区内各级责任人进行相关政策法规的培训和宣传,提高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认识。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本(2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追究责任的原则第二条依法追究责任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是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式。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主体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内容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内容包括属地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责任、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等。
第五章追究责任的方式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警告、处罚、行政拘留等。
第六章追究责任的程序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公示、裁决等环节。
第七章追究责任的强制执行和救济措施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实施应采取强制执行和救济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令停工、吊销执照等。
第八章追究责任结果的公示和通报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和通报,提醒公众和相关单位引以为戒。
第九章追究责任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严肃和有效。
第十章追究责任制度的完善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发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结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二)一、概述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
为了更好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维护员工和社会的安全,企业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强化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三、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一)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承担对全体员工的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
港口区行政领导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范本(2篇)
港口区行政领导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范本一、责任制度建设1.积极推动港口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确保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建立健全港口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3.加强对港口区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或惩戒措施,促进责任落实。
二、安全生产监测和预警1.推动港口区安全监测和预警体系的建设,确保对安全风险的监测和预警能够及时准确。
2.加强港口区内企业和重点区域的安全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促进港口区内安全监测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整体应对能力。
4.建立健全港口区内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确保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置突发事件。
三、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1.推动港口区内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其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2.组织对港口区内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3.加强对港口区内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4.促进港口区内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的技术更新和提升,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1.推动港口区内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体系的建设,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2.组织开展港口区内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3.加强对港口区内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4.建立健全港口区内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档案,保证培训内容和效果的记录和追溯。
五、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1.推动港口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2.促进港口区内信息化技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应用和推广,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传递效果。
3.加强对港口区内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风险。
港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港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1. 简介港口是国家的门户,负责着重要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任务,港口的安全生产事关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确保港口安全生产,落实责任制,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港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法。
2. 重要性港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维护港口安全港口作为国家的门户,紧密关联着国家的经济发展。
港口安全事故的发生将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能够强化港口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促使其加强安全管理,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港口的安全。
2.2 规范港口管理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在港口管理中起到了规范行为的重要作用。
制度明确了港口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了港口管理行为,提高了港口管理水平,降低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2.3 提高事故处理效率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能够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
一旦发生港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迅速确定责任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从而加快事故处理的进程,减少事故后续带来的损失。
3. 目标港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目标主要包括:3.1 明确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港口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明确责任,能够激发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港口事故的发生。
3.2 提高管理水平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能够规范港口管理行为,提高港口管理水平。
制度要求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操作,加强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提高港口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3 加强事故处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在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确定责任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这将有效加快事故处理的进程,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起到警示作用,促进安全生产的改进。
4. 实施方法港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立法法规制定相关的港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港口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规范港口管理行为,为行政责任追究提供法律依据。
港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港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背景与意义港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港口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违规或事故,进行责任追究与惩罚处罚的制度。
作为港口安全保障的重要一环,该制度对于保障港口运作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涉及方面本制度涉及方面包括:港口管理部门、港口企业、职工、码头工人、船舶、卸货设备等。
实施细则责任主体1.港口企业:–港口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必须确保本企业的安全生产。
–港口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定,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港口管理部门:–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港口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隐患排查,提前预防事故的发生。
3.职工和码头工人:–职工和码头工人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上报,并参与安全隐患整改。
4.船舶和卸货设备:–船舶和卸货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港口管理要求。
–船舶和卸货设备必须有定期的保养和维护。
追究制度1.立案调查: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报警并立案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开通报。
2.责任划分:根据违规行为进行责任划分,将责任区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一般责任。
3.惩罚措施:–对港口企业主要责任者,可以进行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对港口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职工和码头工人,可以进行警告、罚款、降职等处罚。
–对船舶和卸货设备,可以进行罚款或禁止其进入港口。
4.处理结果通报: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和通报,并及时公布,形成惩戒效应。
落实方式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使各方都深入了解这一追究制度的存在、意义及具体细则。
2.强化责任分工,明确各方在制度中的具体职责和责任,建立制度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港口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
3.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港口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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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16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通
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为有效地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区行政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
领导人员及分管领导;
(二)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领导人员;
(三)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实行“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责任倒查原则。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对下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本制度给予其行政处分;对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五)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八)其他行政责任追究事项。
第六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检查有关区直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安全监管职责是否落实到位,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或10人以上(含10人)外出考察活动时计划、组织不周密,对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场所没有制定防范重大安全事故预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或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不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一年内凡发生一次特大、二次重大、三次一次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属地人民政府,必须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八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九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成立事故调查领导组,对事故发生的情况组织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第十条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因不履行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引咎辞职。
对上一级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致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或者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没有落实监控责任、措施的,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凡镇街发现1处侵占国家矿产资源、非法开采矿山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的,对镇街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
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非法开采矿山和非法进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其他基层组织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旅游、交通、触电、楼房倒塌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观、春游活动,以及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事先报告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严禁中小学生乘坐农用车、拖拉机回家返校以及组织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规定,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的隶属关系,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当年度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的评比资格:
(一)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与事发单位具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的政府有关部门;
(二)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相关责任,受到纪律处分或者应当作出书面检讨的个人;
(三)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的责任单位以及对本辖区事故单位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
(四)年度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五条本制度中所称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T15236-94)执行。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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