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转户条件
第四条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
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第七条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证明材料
第八条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条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二条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备案。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公安户口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