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末位淘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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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末位淘汰制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教师责任心,使我县党校教育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建设与教育强县相适应的强师队伍,更好地对干部进行教育;加强学校管理,创新聘用方式,规范用人行为,完善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教师管理,优胜劣汰,完善教师退出机制,进一步优化教师结构,打造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

二、具体内容

(一)辞退。为保证完成教学任务,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2、学校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3、学校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学校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6、学员对教师的评价满意率较低,优良率排名最后的。

教师有下列情况的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

2、女教师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二)末位淘汰。按照优胜劣汰的评价机制,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予以淘汰。

一次末位的教师,党校不再聘为客座教师,本校教师本年度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评优评模,连续两次末位的按上述规定,予以辞退。

(三)辞退或末位淘汰教师处理。辞退或末位淘汰教师不再占用编制,并按以下相应条款处理:

1、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则转交县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2、教师辞退后的其他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纪律要求

实行辞退和末位淘汰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激发广大党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高昂的激情,奋发向上的热情,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学员负责、对本人负责的态度,在创建教育强县的工作中体现自身的价值。要求正确对待,阳光操作,做到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对在测试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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