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心理分析——以“四少年冷漠杀人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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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分析
——以“四少年冷漠杀人案”为例
一、案情回顾
(一)案情简介
任某、南某、杨某和于某都是未成年人,年龄均未超过18岁,最大的任某还差四个月为18岁,2004年4月,他们一起绑架了小学时的同学小雨并索要150万赎金,在赎金还未到手的情况下,就将人质残忍的杀害。案发后第三天,四个人相继被警方抓获。2004年11月11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绑架案进行宣判,以绑架罪判处任某、南某无期徒刑,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5年,以包庇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2年,但四个人在听到判决后的反应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宣判当时,表情没有变化,没有恐惧、压力感,甚至在进监所时相视一笑。因为在作案之前,他们有人曾说,18岁之前不判死刑。庭审过程中陈述事实时,表情非常冷漠,就像其他人的事一样。法官问在作案时,感觉到恐惧了没有,他们几乎同时说,没想那么多,不觉得害怕。问知道不知道做此事的后果,他们说知道,在策划阶段就想到了这些后果,但是为了钱,不得不做。
此外,记者在谈话过程中,任某说曾经想过杀人偿命,但想到更多的就是钱,为了钱什么事都可以做。并且随口说当时的时候就想把人“宰”了。
(二)个人成长背景
任某、南某、杨某和于某六岁之前,都由隔辈人带,上学后由母亲带。家里也经常教育他们,在教育孩子时倾其所有,该做的都做了,他们不仅教育甚至打了孩子,但就是不管用,他们表示无可奈何。
四少年因为学习不好、不爱学习,在小学毕业后都辍学了,辍学后也没有正式的工作。作案前,这四个孩子无所事事,整天在大街上闲逛,偶尔也上上网吧,除了父母给的生活费,他们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春天开始,他们开始想到用绑架的方式发一笔大钱,于是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寻找绑架目标,4月20号晚上8点,他们盯上了刚放学的小雨,在离学校一公里远的拆迁工地上,他们没说几句话残忍的杀害了小雨,作案工具有棍棒、电线、小雨的皮带、刀子。他们与小雨本来就认识,其中南某和小雨还是朋友。面对自己的朋友,作案人南某说,小雨说过一句话,我们都是朋友,有什么话好好说。
二、对四少年的犯罪行为的心理分析
(一)四少年绑架“挑朋友”下手的心理学分析
心理学将动机定义为:发动、指引和维持躯体和心理活动的内部过程。据此,犯罪动机可定义为:引起、指向和维持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活动过程。动机的产生,首先是
个体需要达到一定强度后,造成人的心理紧张,成为某种愿望或意念,即形成内驱力;并且当外在诱因产生时,在个体主观活动中出现对满足需要的目标指向并意欲趋向,此时,动机就产生了。因此,动机的产生基本需要两个因素,内驱力和诱因。对于犯罪动机而言,内驱力就是想要犯罪的欲望,诱因就是犯罪目标。
对于本案来说,这四个少年正是因为缺少钱,所以产生了弄钱的欲望,内驱力已经产生。而在诱因的选择上,必须符合这样一个特征,即犯罪目标必须有钱。在如何判定犯罪目标是否有钱的问题上,要受到青少年认知、社交等因素的影响。对于这四个未成年人来说,由于其认知还处于未成熟阶段,呈现幼稚化特点,思维的片面性和表面性依然存在,经常被事物的个别特征或外部特征所困扰,在这样的认知特点影响下,很难判断一个陌生人是否有钱,而如果是自己熟悉人的话,则很好判断,因为自己经常和其来往,对家庭了若指掌。此外,未成年人的社交面比较窄,并且个性中存在怯懦的一面,对于成人或者陌生人,把握度不高,正因为如此,所以在选择上,自己的朋友便成了犯罪目标的对象。正是基于这些心理因素,四少年选择了朋友作为自己的对象目标。
(二)任某谈话中的“宰”字所反应的心理内涵
任某谈话中的“宰”字反映了未成年人对生命的漠视。这与其心理发展水平是密不可分的。主要表现在:
首先,青少年自我意识高涨,经常沉浸在关于“我”的思考和感受中。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导致他们个性上的主观偏执性。表现在,一方面,他们总是认为自己正确,听不进别人的意见;另一方面,他们又感到别人似乎总是用尖刻挑剔的态度对待他们,这种想法使他们感到压抑、孤独而且神经过敏,使其个性出现了暂时的不平衡性。这种不平衡性反映在行为上会出现固执、把自我看的很高而对别人不屑一顾。
其次,青少年也处于青春期,反抗心理也是普遍存在的一种个性心理特征。其主要表现是:态度强硬、举止粗暴,漠不关心、冷漠相对等。在行为表现上非常残忍,对于生命漠不关心。本案例中,作案工具残暴并且面对被害人的求饶并没有表现出怜悯之心,其反抗心理可见一斑。
再次,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认为,处于工具定向阶段的个体,以满足个人的需要为标准来决定道德选择。即个体在进行活动时,以个人利益的满足为目的,而对他人的利益漠不关心。反应在本案中,这些青少年道德发展处于这个阶段,因此,为了达到弄钱的目的,必须要把受害人杀死,如果不这样的话,他就会去报案,导致拿不到钱。这个年龄的青少年处于这个道德发展阶段是不正常的,这反应出这些青少年的道德发展停滞,基本道德准则缺失,道德准则出现退行性变化。因此,在一个鲜活的生命面前,他们丝毫没有怜悯之心,在观念中仅仅用一个“宰”字来表示,他们把杀一个人当作杀一个小动物
一样。
(三)杀人少年人格存在的缺陷
也许有人会产生疑问,处于这个时期青少年的心理都会出现不成熟性,出现自我意识高涨和反抗心理,但为什么其他人没有出现这种行为而出现在了这四个少年身上。新行为主义看来,人们任何行为都是一种刺激—中介—反应的模式,因此,不同的人面对同一种刺激会产生不同的反应,主要原因就在于中介因素的不同,其中人格就是很重要的中介因素。因为每个人的人格不同,所以行为反应也不同。本案亦是这样,正是因为其人格存在一定的问题,才导致其产生犯罪行为。
人格,是指人在成年后在其各种心理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整体、独特、稳定的心理活动倾向和心理征象。人格可分为心理动力风格、心理制动风格和心理表现风格。心理动力风格主要包括兴趣、需要、欲望等;心理制动风格主要包括观念、信念和信仰等;心理表现风格主要包括能力、气质、性格等。[7]而后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人的心理制动风格中。其中,心理制动风格,就像人的“刹车系统”,它可以制止人过度的欲望、偏差行为等,使人的行为保持在正常轨道之中。
从四少年的成长经历中可以看出,六岁之前,都有隔辈人带,上学后由母亲带,其造成的后果是早年情感不足,对母亲的依恋不足,情感发展受挫,容易表现出无情的特点。在教育方式上,不加区分的满足他们的要求,教育方式不合理。而心理制动分格中的观念一般形成于人的早年,包括父母的唠叨、父母的言传身教,比如孩子去抢别人的东西,家长进行制止,这种教育随着年龄的增长会形成一些观念,孩子知道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如果在早年教育中顺着孩子,很少说不,孩子逐渐养成任性的特点。
这种任性在上学后才体现出来,突出表现在不爱学习,而学习是社会化的一个重要阶段,学习可以教授他们很多东西,而如果早年辍学的话,社会化过程会不完整。在这种心理背景下,辍学儿童整天游手好闲,无经济来源,再加上家庭不富裕,而心理制动风格没有形成,缺少制约的情况下很容易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从上面可以看出,本案例中的四少年社会化过程不完整、优良观念没有形成,心理制动风格缺陷,导致其做出杀人行为。说明四少年的人格存在一定的缺陷。
(四)四少年“相视一笑”的心理原因
四个人在听到判决后很冷漠,甚至出现了相视一笑,在陈述作案事实时,也非常冷静。这一切现象都让人匪夷所思。究其心理原因,表现在:
首先,就是青少年思维的片面性和表面性。思维的片面性表现在其思想的偏激与极端,不能全面、辩证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而是抓住一点而不计其余;思维的表面性表现在,他们在分析问题时,还经常被事物的个别特征或外部特征所困扰,难以深入到事物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