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的枪支权利及其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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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世界上私人拥有枪支最多的国家,枪支泛滥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是在美国,对于枪支问题的辩论,主要集中于如何管理,而不是禁止。这主要因为,在美国开国元勋们看来,个人拥有枪支,是天赋人权,尽管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有宪法保障,有民选政府、有独立的立法、司法体制、还有独立的舆论,但这些都还不足以保证一个政府不会变坏。因此,个人拥有枪支武器,是保卫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

美国宪法中关于美国公民可以持有枪支的条款:《合众国宪法第二条修正案》:“管理有序的民兵是自由国家安全之所需,故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二条修正案》的形成必须被放在200年前美国人不信任常备军的背景中加以理解.托马斯.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列举了殖民地居民对乔治三世(George III)在美洲土地上驻扎英国军队的不满。 1960年,法学教授海斯(Stuart Hays)首次提出,私人拥有枪支是《第二条修正案》保护的一个特权。海斯还提出,这条修正案建立了公民的“革命权利”("right of revolution"),武装起来的公民可以向他们认为不公正的政府发起武装起义。

海斯的基本论点是,《第二条修正案》的真正目的是使今后世世代代人继续享有美国革命时期爱国前辈所行使的那种对暴君造反的权利。海斯的文章与肯尼迪的遇刺加剧了围绕《第二条修正案》的起源及其当代意义的学术辩论,但更重要的是,这一宪法辩论被支持或反对加强枪支管制法的政治团体所支配。从此以后,这个辩论就成为在主张维护拥有枪支的“宪法权利”的人群与希望管制枪支所有权以及根本否认存在这一“权利”的人群之间的较量。

美国主张枪支管制的人各式各样,却几乎没有人要求法律彻底杜绝私有枪支,他们的各种立法建议旨在控制什么人可以买枪、对武器和武器拥有人实行注册、设立更严格的取得手枪的训练标准、以及对公民个人可拥有的武器种类给予限制。

警察尤其要求建立最后这项规定,他们常说,犯罪分子经常比警察拥有更好和更致命的武器。他们的观点是,一个真正的猎人是用步枪或猎枪,而不是半自动机关枪。

美国关于枪支问题辩论的核心在于以下几点:

持枪权属于个人还是集体?

主张拥有枪支的人说,美国长期享有民主政府和社会,个人权利受到保护,不受政府权威侵犯。正如一个公民有权利表述他/她的思想、有权利具有与众不同的信仰、或在受到犯罪指控时享有某些权利一样,公民个人有权利拥有枪支。

这种个人主义者认为,《第二条修正案》与其他内容一样都是《权利法案》的一部份,如开国元勋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所说:“大目标是,人人武装起来。每一有能力者皆可有一支枪。” 反对派的论点是,持枪的权利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当--而且只有当--人民共同组成民兵时,作为人民整体的权利。

拥枪自卫是天赋人权?

拥枪自卫的支持者认为,美国人历来是实行自我防卫的。在现代社会,人民应能够保护自己不受抢劫、强奸、攻击和偷盗。对于现代城市生活而言,犯罪问题与征服边疆的先辈曾面临的危险一样真实。自卫权是《独立宣言》所宣布的生命、自由、幸福的天赋权利的一部份。拥有枪支是一个人用来保护这一天赋权利的手段。

另一派的观点认为,英美法律早已承认,人人有权利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伤害和财产不被偷盗。在保护自身、住宅或财产而以武力反抗的自卫权利是基于刑事法,而不是宪法。主张限制枪支的人从未提出要取消个人自卫的能力。

公民有权向政府开战?

辩论的另一个焦点是革命的权利:美国作为一个从反抗合法国王的革命中诞生的国家、一个国民从小就被告之“永保警惕是自由的代价”的国家,《第二条修正案》支持革命权利的论点是不乏诱惑力的。赤手空拳的公民在面对政府权势时无法维护自己的自由;有武装的公民则可以并且将会进行抵抗,就像1776年殖民地的居民所做的那样。

但是,哈佛法学院院长、著名学者庞德(Roscoe Pound)指出了在现代社会运用这个论点的困难。庞德认为,公民不能有向政府开战的合法权利。在今天城市工业化的社会里,一个为能抵制政府压迫而携带有效武器的普遍权利意味着歹徒团伙可以逍遥法外,进而使整个《权利法案》失效。

庞德说,今天,绝大多数美国人依赖已被接受的民主方式--投票、政治利益团体、自由媒体和法院--来影响和约束政府。很少有人赞成或同情那些将美国政府视为暴政进而宣称必须以武力予以抵抗的偏激组织。实际上,内战是美国有《宪法》以来的历史上唯一一次大规模公民反抗,而且今天很少有人会称当时南方有革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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