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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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若干思考

【摘要】文章围绕科研项目验收后结余经费收回上缴问题进行探讨,归纳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分析结余经费形成的原因。提出了增加预算调整的灵活度、简化审批程序;二级、三级小课题,金额小的可不审计;允许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保留一定限额结余经费的建议。

【关键词】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专项经费管理

科研经费是指国家用于发展科学技术事业而支出的费用,包含了所有用在科学研究上的经费。为了规范和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家制定颁布了一系列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对结余经费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收官之年,国家各类课题陆续进入验收阶段,根据专项经费管理规定,课题验收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困扰项目承担单位的一大难题是经费结余问题。事实上,2011年国家有关部门对结余经费已经按相关规定进行了收缴。

无疑,结余经费上缴是为了防范项目承担单位将结余经费改作他用、变相支出、归项目成员所有、私自发放的现象,避免财政资金损失和浪费,符合中央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也为中央财政不断优化投入结构,加大稳定支持力度作保证。但在经费结余及其上缴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有几点值得思考。

一、结余经费上缴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一)容易产生突击花钱的现象

在得和失关系的处理上,虽说有舍才有得,但已到账的经费因未花完就要上缴,又有多少人能保持一份淡定的心情呢?大多数人是想方设法将钱合理地花费掉。科研经费往往到账较迟,项目实施期并没有相应延迟,有时在缩短的时间内按预算进度执行确有困难。为了不形成结余经费,为了不影响下次课题申报预算总额的批准,突击花钱就不难理解了。

(二)资产重复配置,形成资源浪费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在实际科研工作中具体落实的只是“大型”,它的数量并不多。科研院所对科研的管理是按项目或项目组进行的,项目组申请到经费后,在项目预算范围内采购科研所需设备,这样设备使用有了自主权,又便于开展科研工作,同时也便于预算执行。因此,项目组之间、研究所之间,资金节约、资源共享就不太现实。

(三)导致经费使用过程中标准提高,影响资金使用效益

为了按预算执行,不形成经费结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商品可能只考虑性能,不考虑价格;一些支出可能按最高标准或超标准执行;资产特别是库存试验材料的管理可能会松懈;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支出。

(四)造成资金暂存

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为了避免结余经费上缴而影响科研工作的延续性,不如采取办法将用不完的经费暂存起来。

(五)采取办法通过财务审计

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与上一点相同。

(六)造成科研项目后续工作无法开展

科研工作是有延续性的,一个项目结束后,新的项目未申请下来,科研人员不可能就此中断科研工作,还必须一如既往,这时就需要资金支持。某科研人员,“十一五”期间的项目验收后,项目组剩余的项目经费很少,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经费捉襟见肘,以至于验收后几个月内,每月聘用人员工资难以按时发放,只好东拼西凑,直到新的项目经费到账才解了燃眉之急。

(七)造成新的科研项目前期申报、调研、评估工作没有资金保证

项目在申报直至批准立项、经费到账这一段期间,开展的工作必须有经费支持。这部分经费来源如何,当然不可能用现有在研项目的经费,也不可能有专门的财政拨款,科研院所只能利用各种渠道筹得的自有资金去解决,如果结余经费全额上缴,那就少了一个筹集渠道。

二、结余经费形成的原因

(一)多头申报,重复立项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设立若干科研项目,科研院所为了多争取项目经费,鼓励科研人员多途径积极申报。在项目审批部门众多、相互间未建立项目申报信息查询系统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出现多头申报、重复立项的现象。

(二)预算编制、审批人员相关知识、信息缺乏

科研人员非财务人员,且对市场缺少调研、了解,而财务人员、财务专家又不在科研第一线,对科研项目实施中必须涉及的支出情况了解并不透彻,预算主体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预算的准确性,从而影响了预算的执行。如果预算

不准确,就会出现一些预算科目用不完,而另一些预算科目不够用的现象。验收时,预算用不完的形成结余,预算超支的不被认可,也成为结余。

(三)项目预算涵盖期过长

有些项目实施期长,三年五年或更长,在项目申报时就要求将项目总预算编制好,科研人员、财务人员感到难度很大,难以保证总预算具有很高的准确率。上面已阐述,预算不准确,经费将难免出现结余。

(四)项目预算内容设置不尽合理

1.在国家科技项目中,一些项目实施中必要的支出未包含在预算范围内。如,农业科研单位温室大棚、试验用水泥池等建设难以找到相对应的预算科目。项目预算中没有招待费,事实上在项目实施时,此类费用是不可避免的。

2.其他费用难以预算。考虑到科研活动的创新性和研究过程的不可预见性,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其实,不可预见的情形很多,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应是五花八门,既然不可预见了,哪能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呢?事实上,笔者见到的其他支出预算,单独列示的多是可预见的,有专利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等,只是在上面几栏预算中未给指标,只好在其他费用中列示。其他费用预算限制严,缺乏一定灵活性,实际发生的一些费用难以在经费中列支。

根据“收入-支出=结余”这个等式,“支出”和“结余”反相关,“支出”减少,“结余”必然增加。

(五)预算编制过程中对政策的错误解读和执行

1.劳务费预算比例和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人员工资和研究生补助支出占了很大比例,科研人员在这方面的压力很大。项目顺利实施,单纯靠在编人员是无法完成的,项目组招聘用工,既解决人手不够问题,又解决社会就业率,是一举两得的好办法。但是难就难在科研经费中劳务费预算有限,往往不够开支,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又规定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科研人员万般无奈下只能超预算开支,财务验收时,这部分超预算支出是不被认可的,经费就被结余了。根据中国经济网2010年11月9日财政部的解答:课题预算编制过程中,要求各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相关人员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投入的工作量,实事求是地按照实际需求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制度规定上并无劳务费比例限制,也不存在提高比例的问题。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项目实际评审过程中,可能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比例限制,给科研人员造成了很多政策上的误解。财政部近期已与科技部联合发文再一次明确在项目评审中不允许有比例限制。希望相关部门、科研人员和评审专家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不做不符合规定的事情。

2.人员性费用列支问题。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科研院所都采取了经济奖励措施,但其经费来源一直是个问题,因为现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是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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