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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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和完成各类科研项目的积极性,确保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推动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提高科研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学校依据科研项目实际到账金额对纵向科研项目给予配套经费的支持,结合学校科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作为依托(负责)单位直接与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主管部门签订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立项项目。

第三条给予经费配套的项目及配套方式由科研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每年年初,科研处依据上一年所有符合配套资助条件的项目批文和实际到账项目经费金额,公布当年获得资助的项目名称及配套经费额度。

第四条获得国家级立项资助的一类科技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1:1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50万元;获得国家级立项资助的二类科技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1:0.8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30万元。获得国家级立项资助的一类社科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1:1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30万元;获得国家级立项资助的二类社科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1:0.8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获得国家级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学校将给予每项2万元经费资助。

第六条获得省(部)级立项资助的一类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1:0.5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5万元;获得省(部)级立项资助的二类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1:0.3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七条特殊项目经学校研究,给予特殊配套政策。

第三章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由学校设专项经费支出。

第九条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才能使用配套经费。应本着先使用项目资助经费,项目资助经费不足时,配套经费予以补充使用的原则。学校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不收取管理费。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在主持研究项目期间调离本单位,若其研究项目继续在本单位完成并以第一完成单位结项,可享受配套经费总额的50%;若其项目转出本单位,则不享受配套经费,若已拨付,则追回配套经费。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专款专用。科研处、财务处负责监督和检查配套经费的使用,对于没有完成或没有达到结项要求的项目,学校扣除或追回配套经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配套经费的使用,按《新余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余学院发〔2014〕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科研启动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资助有学位人员的科研启动费纳入本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由科研处对每位资助对象设立科研启动经费卡,所有经费的使用须经科研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五条博士科研启动费的20%可用于本人开展日常科研活动。在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后,硕士科研启动费的20%也可用于本人开展日常科研活动。

第十六条在科研启动费中,本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科研启动特支费,用于购买电脑、打印机等比较贵重的办公用品,以便于开展科研工作。特支费的使用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购买的原因、规格等,由基层单位签字后报科研处审批,并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购买。办公用品购买后须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登记管理。特支费的支出总额不超过启动费的20%。

第十七条科研启动费其余的80%须与本人申报且已立项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配套使用,用于补助科研项目经费的不足,每个项目的补助不能超过该项目的上级资助经费总额。

第十八条科研启动费自本人获得学位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后开始使用。经费的使用期限为10年,10年之后未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完的自动取消剩余经费的资助。如本人中途调离学校或退休,经费未使用完的,也将自动取消剩余经费的资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校配套经费不纳入个人和所在部门科研工作业绩的量化工作。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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