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咨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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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职业培训部职责: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系(部)职责: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技能鉴定所: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技能鉴定的实施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初,技能鉴定所根据教学计划,结合职业培训工作特点,制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并上报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条 ) 。
院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高度 重视。9 4年 的《 19 劳动法》 规定, 国家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 实行职业 资格证 书制度 。9 6 19
年 的 《 业 教 育 法 》 对职 业 教 育 培 训 的 组 织 实施 提 出 要 求 。 职
2 0 的僦 业促进法》 0 7年 对加强职业培训工作作 了规定 。 经过 十多年的努力, 国职业技能培训事业蓬勃发展 , 国有近 1 我 全 亿人 ( 参加 了职业 技能鉴定 , 得职业 资格证书 。 次) 取 随着 我
( ) 于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二 关

求社会各 界意见 , 以便 进一步研 究 、 改后报请 国务院常务 修 会议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是 明确 了职业 技能培训的方 向。 征求意见稿要求职业


征求 意见 稿 的主 要 内容
技 能培 训以促进就业为导 向, 适应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和经 济社会发展需要 , 突出培 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 第十二条) 。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 职业技鹾=ilf Il l = l 鉴定条例 音 | (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 见硇通知 》
为 了贯 彻科学立 法、 民主立 法的精神 , 强立法 的透 明 增 度 , 高立 法质 量, 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 《} = 业技能培训和鉴 耳
定条例 ( 求意 见稿) 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 文公布 , 征 》( 全 征 进行分类 , 定 、 订 《 制 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职 业 分类 大 典》 明确 ,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 向社 会 发 布 ( 九 条 ) 职 业 技 能标 准 分 为 并 第 ; 五 个 等 级 ( 十 条 ) 职 业 技 能培 训 和 鉴 定 需 以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第 ; 为依 据 ( 十一 条 ) 第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管条例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管条例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管条例
为了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管,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质量,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包括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和健全的制度;
2. 有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案;
3. 有符合要求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
4.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设立。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降低培训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师资力量、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降低培训质量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培训费用收取制度

安全培训费用收取制度

安全培训费用收取制度安全培训费用收取制度一、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实施。

二、培训收费应坚持“公开、透明、遵章”的原则。

三、财务部应严格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严禁多收费、少收费和乱收费。

四、应在报名处显著位置公示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批准文号。

五、财务部应按规定的收费方式收取培训费。

1、一般采用现金方式收取培训费。

2、参加全日制培训方式的,采取“一费制”的收费方式,一次性收取培训费。

3、参加学时制培训方式的,可按预约培训学时的多少,分次收取培训费。

六、财务部在收取培训费后应出具收费发票。

七、学员在交纳公安部门的考试费、交通部门的结业证工本费等确实存在不便,经本人申请要求的,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由校长批准后方可代收代交。

应当将有关方面的收费发票交给学员。

八、为了防止对学员多收费、乱收费,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以下监督机制:1、直接监督。

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负责财务的收费管理,对财务收费进行直接监督,制止乱收费。

校长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财务收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2、间接监督学员部可采取向学员调查的方法或通过查验学员交费情况,对财务部的收费实施间接监督。

3、举报投诉如有收费违规行为,学员可直接向校长办公室投诉或拨打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也可以用电子邮件进行投诉。

也可直接向物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九、学校应加强对财务部的收费管理,除财务部有权收取培训费,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允许收取培训费。

十、如发现有多收学员培训费的行为,学校将令当事人退还学员多收的学费并处罚当事人多收部分150%罚款,如再次发现有违规收费行为经查实的,立即予以开除。

我国将调整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标准2015-09-21 14:50 | #2楼8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一章总则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

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就业和人才培养,根据《职业技能培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确立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机制,规范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保障培训质量,维护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三条在本规定中,职业技能培训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和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学习或提升技能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课程、职业资格认证和实践操作。

第二章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实施能力。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公开发布培训项目、师资力量、培训地点、培训方式、培训期限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劳动者参加培训或收取违规费用。

第三章职业技能培训内容第七条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市场需求和职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战相结合,提高劳动者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八条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应当与职业资格认证要求相衔接,有针对性地培养劳动者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培训计划和课程的评估与更新,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第四章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应依法进行,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保障劳动者参加培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确保培训师资合格、教学经验丰富。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细化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科学制定培训进度,保证培训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第五章绩效评估和监管第十三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培训成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方案和内容。

第十四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管,对不符合培训标准、存在违规行为或培训质量不合格的机构予以处罚和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明知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行为而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相关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2018年8月1日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2018年8月1日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培训活动,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素养,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培训,是指对劳动者开展技术业务知识、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的教育训练活动,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

第三条职业培训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按照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适应市场和就业创业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第四条职业培训应当在强化劳动者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劳动者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培养,提高职业素养,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协调机制,推进职业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职教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培训宣传,引导全社会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

职业技能培训询价制度范本

职业技能培训询价制度范本

职业技能培训询价制度范本一、目的和原则为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培训资源的合理配置,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职业技能培训询价制度。

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通过询价方式选择具备资质和经验的培训机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实施,包括政府投资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三、询价主体和对象1. 询价主体:各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 询价对象: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四、询价程序1. 编制询价文件:询价主体根据培训项目需求,编制包含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报价要求等内容的询价文件。

2. 发布询价公告:询价主体在官方网站、媒体等平台上发布询价公告,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参与询价。

3. 提交报价文件: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根据询价文件要求,提交包含培训方案、报价、师资资质、培训经验等内容的报价文件。

4. 询价评审:询价主体组织专家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标准主要包括培训机构资质、培训方案的合理性、报价的合理性、师资力量、培训经验等。

5. 确定中标培训机构:根据评审结果,询价主体确定中标培训机构,并与之签订培训合同。

6. 培训实施:中标培训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五、报价要求1. 培训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合理报价,报价应包含培训费用、师资费用、教材费用、场地租赁费用等。

2. 报价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每人每天培训费用不超过规定的二类培训费用标准。

3. 培训机构应提供具备养老护理员培训资质的场地、师资等条件。

4. 培训机构应具备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考评认证经验、资质。

六、合同管理1. 询价主体与中标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培训质量。

3. 合同履行完毕后,询价主体应按照约定支付培训费用。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章制度(精选7篇)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章制度(精选7篇)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章制度(精选7篇)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章制度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章制度【篇1】1、校本培训管理制度:(1)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相关科室主任成员的校本培训领导小组负责总体领导、协调工作。

(2)学校教务处作为校本培训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校本培训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教研组是校本培训最基层单位,各教研组分学科确定研究课题,保证人人参加,并有研究成果参与交流。

(3)学校其他科室应配合校本培训。

(4)校本培训的档案有专门收集、整理和归类存档。

2、考勤制度:(1)每次集中培训各位教师应签到。

(2)在校本培训期间,如有事需提前请假。

(3)按要求做好培训记录。

3、考核制度:(1)校长办公室做好教师校本培训出勤记录,作为认定学时依据。

(2)教师培训结束后上交相关记录表、册、学习心得、成果集以及其他作业认定培训学时。

做好教师校本培训档案管理工作。

每学期定期检查一次教师培训情况,并将每位教师参加校本培训的笔记、专题讲稿、心得体会、案例分析、研究交流、考核评估等材料及时收集归档。

(3)强化导向激励机制。

学校建立完善样本培训奖励制度,对教师个人培养与发展认定结果要与评先表模、职评职考、绩效工资和奖酬分配等挂钩,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4)校本培训考核合格者按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认定学时。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章制度【篇2】培训主导思想:以素质教育为主导,将素质教育潜移默化的把各门类教育效果聚合起来。

所谓“素质教育”,就是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遵循教育规律,以全面提高全体学员的基本素质,促进学员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尊重学员的主体性,开发学员的智慧潜能,形成学员健康个性为根本目的的教育活动。

第一章艺术课程:第一条培训课程应加强素质教学理念,满足不同学员的需要设专业艺术课程,并设艺术必修课和选修课。

工信部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培训班

工信部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培训班
测量:按照一定规则用数字描述对象某一特征。
考试:按照统一标准对受测人员在所要求的任务上的完 成情况进行的定量评价。
相关说明:
考试是按照测量学要求对人内在特性的一种测量。 考试是对考试对象内在特性进行测量的有效手段。 考试结果并不能完全反映考试对象的真实情况。
1. 考试及其误差控制
1.2. 考试误差
领域 操作技能 工作活动 问题解决 技术革新 技术组织 培训指导 经营管理
职业活动
基础性操作 常规性操作 复杂性工作 特殊性工作 技术问题 工艺问题 技术攻关 工艺革新 技术改造 技术革新 指导他人工作 进行技术培训
管理活动
初级


中级
● ● ●

高级
● ● ● ● ● ● ●

技师
● ● ● ●
● ● ● ● ● ●
2. 职业资格认证的技术思路
2.6. 职业资格测量要素
职业 活动 领域
职业资格测量要素
知识
技能
能力
基础 专业 学术 实践 专业 特殊 分析 计划 综合 改进 沟通 培训
理论 理论 原理 经验 技能 技能 把握 执行 处理 创新 协调 指导
辅助工作
主体工作
相关工作
问题解决
方法应用
业务组织
培训指导
2. 职业资格认证的技术思路
1、考核范围 2、内容分布 3、代表性水平
鉴定要素细目表
4、难度水平
组卷模型
1. 鉴定命题的主要技术原理
1.4. 命题理论模型
组卷 模型
鉴定要素细目表 国家职业标准
A BCD E F GH I
试题
鉴定试卷
1. 鉴定命题的主要技术原理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修订)-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修订)-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修订)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修订)(2009年03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工人考核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领导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授权,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后勤职工从事的通用工种开展的职业资格等级考试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是指:党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群众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有关金融机构、国资委监管的在京大型企业机关,国管局归口管理的各省区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后勤职工从事的通用工种是指:烹饪、服务、汽车、修建、印刷、机电、幼教、科研辅助等八个专业所含的工种。

工考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职业技能鉴定所开设的工种和等级,并予以公布。

对工考委当年未开设的工种和等级,有关报考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并报工考委审批备案后,可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在京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考委予以核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工考委由国管局牵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组成。

工考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的综合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鉴定是指对一个人在特定工种或特定职业上所具备的职业技能进行评估和验证的过程。

准确、公正、科学的职业技能鉴定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推动人才发展以及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以确保鉴定流程的公正、透明和科学性。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原则职业技能鉴定依据以下基本原则进行:1. 公正性原则:职业技能鉴定要公正、客观评价,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鉴定对象。

2. 权威性原则:职业技能鉴定依托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依法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 标准性原则:职业技能鉴定依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确保鉴定结果与标准相一致。

4. 继续性原则:职业技能鉴定需要及时调整和更新,以适应技术和职业发展的要求。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流程职业技能鉴定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鉴定申请:鉴定对象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鉴定的职业。

2. 资格审查:鉴定机构对鉴定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确认鉴定对象是否符合申请鉴定的条件。

3. 鉴定准备:鉴定机构根据鉴定要求,准备鉴定场所、设备和工具,并选聘专业人员组成鉴定组。

4. 实施鉴定:鉴定组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鉴定对象进行实际工作操作或理论考核,评估其职业技能水平。

5. 鉴定评定:鉴定组根据鉴定对象的表现和达到的技能水平,综合评价判定其是否符合职业技能要求。

6. 鉴定结果通知:鉴定机构将鉴定结果通知给鉴定对象,并出具相应的鉴定证书或合格证明。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权益保障为保障鉴定对象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了以下保障措施:1. 信息公开:鉴定机构需要向社会公开发布鉴定政策、标准、程序和结果等相关信息。

2. 申诉机制:鉴定对象有权通过申诉程序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并要求重新鉴定或复核。

3. 严格保密:鉴定机构需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严格保密,确保鉴定对象的隐私不被泄露。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 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 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 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 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
第七条 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 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 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 制。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资格。 第二十条 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 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第二十一条 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核发权限,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规定;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资格认定 和合格证书的颁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 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聘期三年,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 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江西省为了规范和加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考核鉴定管理机构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具体的考核鉴定工作。

这些机构应具备必要的考核设施、专业的考核人员和规范的考核流程。

二、考核鉴定内容与标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内容与标准应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制定,涵盖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两个方面。

考核内容应紧密结合行业发展需求和劳动者实际工作需要,确保考核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同时,要定期对考核内容进行更新和调整,以适应技术和职业发展的变化。

三、考核鉴定程序与方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多种考核方式,如笔试、实操、面试等,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考核过程应有严格的监督机制,防止舞弊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特殊行业和工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特殊的考核程序和方法。

四、考核鉴定证书与资格认定经考核鉴定合格的劳动者,由相应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颁发职业技能证书。

证书应注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业(工种)、技能等级等信息,并加盖考核鉴定机构的公章。

职业技能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法定证明,可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晋升和评聘的重要依据。

五、监督与违规处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考核鉴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对于违反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如舞弊、徇私舞弊等,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应建立考核鉴定工作的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六、考核鉴定费用与管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费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并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考核鉴定费用进行专项核算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企业培训经费的法律依据

企业培训经费的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培训经费提取工作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9年8月7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

征求意见稿指提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一、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

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接受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七章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者侵占、挪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处分。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制度法规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制度法规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制度法规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制度法规主要是指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进行管理的法
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以下是我了解到的一些相关法规:
1.职业技能培训法:该法规于2013年1月1日实施,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进行了统一规范,包括培训机构的设立与管理、培训计划和内容的制定、师资队伍的建设等方面
进行了明确规定。

2.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确保鉴定
结果的真实有效,对鉴定机构的设立和认证、鉴定方法和要求、鉴定人员的资格与职
责等进行了规定。

3.中等职业教育法:该法规是指为了提高职业教育培训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对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与管理、教学计划设置与实施、教师队伍建设等进行了规范。

4.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办法:该办法是指为了推动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的对接,确
保职业技能鉴定体系稳定有序运行,对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证书的申领与发放、证书的评价与认证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总之,以上是一些主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制度法规,这些法规的实施对于规
范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制度,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条劳动者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技能开发计划。

第五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组织应当结合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制定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计划和培养规划,指导和推动本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规定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以及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业技能标准第九条国家建立职业分类制度。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对职业进行分类,制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职业技能标准,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对从事特定技能类职业活动的人员,根据其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职业能力水平,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职业技能等级。

技术较为简单的职业,其技能等级可以少于五个。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应当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大典》2023版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大典》2023版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大典》2023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大典2023 版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大典》是一部系统梳理和规范我国职业技能鉴定体系的法律法规汇编。

本大典旨在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的行为,保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促进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发展。

2023 版法典对之前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技能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本法典旨在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的行为,保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促进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典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定义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法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评价,确定其职业资格的活动。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经过审批。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 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活动;2. 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3. 维护职业技能鉴定数据的安全和保密;4. 对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实施管理。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资格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职责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 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标准;2. 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过程的公正、公平;3.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程序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结果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对职业技能鉴定结果负责,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职业资格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职业技能鉴定的监督管理。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人们对于职业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和提高职业技能水平,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应运而生。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旨在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市场化,推动我国职业技能的提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积极的意义。

一、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重要性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是推进现代化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的重要举措。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市场的国际竞争的不断加剧,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已成为国际上最具竞争力的国际标准之一。

作为国内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不仅涉及到个人职业素质的提高,而且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培养高素质劳动力的重要保障。

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现状和问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还不够成熟与规范。

一些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虽然数量较多,但由于标准和制度的不统一和不规范,许多平台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仍存在质量不高、学习时间短、课程不严谨等问题。

此外,鉴定难以得到公正的评估,很多人因鉴定不合格而感到失望或对行业失去信心。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促进市场化发展,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质量和效益。

三、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条例法规为了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目前,最重要的是《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基本原则、组织程序、监督和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法律责任。

它的颁发进一步加强了国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管理、监督和保障,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促进有序和规范的职业教育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条件和标准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质量和效益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必须有一些必要的条件和标准进行监督和确保。

首先,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培训及鉴定机构的管理与监管,确保个人职业技能认证的质量;其次,必须有完备的职业技能评估标准与标杆,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科学与实用;此外,应有培训和鉴定机构的标准规范,以确保培训的严谨性和鉴定的残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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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技工院校签订一定期限的合作协议,支付学生实习报酬 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机构,与之签订培训项目合 同。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机构的认定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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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营利性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 网络建设,定期发布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技能培训等信息。 第十五条 就业前培训应当针对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和其他农村转移 劳动力的就业意愿和岗位需求,侧重实用技能的培养。 国家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升学且有就业意愿的初、高中 毕业生,实行 6 至 12 个月的定向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岗位技能要求,对在职职工开展技能 提升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培训,并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岗位、待 遇相衔接的机制。 第十七条 再就业培训应当结合市场需求和失业人员的特点,以订 单式技能培训作为主要培训方式。 第十八条 创业培训应当针对劳动者的创业意愿和条件,结合创业 项目的要求开展。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困难用人单位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费用,在用人单位职工教 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职业
第三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组织考评小组,按照国家规定 的程序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命题管理、试题保密、人员回避等规定, 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免费为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按照 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上缴财政,鉴定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 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不得委托培训机构代 收。 第三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设立培训机构、组织考前培训、 指定或者强制销售教材等辅导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 6
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评 估,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1.5%-2.5%提取职 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
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 训经费总额的 70%。
第四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培训机构、组织考前培训、指 10
定或者强制销售教材等辅导材料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应当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劳动者 职业生涯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 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 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不公 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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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骗取学员款物, 或者进行虚假培训、骗取培训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担 政府补贴培训任务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机构的 考核结果和培训补贴发放信息。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培训专业和等级进 行培训,保证学员接受培训的时间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报价格 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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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当具有与鉴定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设 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第三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技师 (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还应当进行综合评审或者工作业 绩评定。
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优秀名次获得者,可以不经鉴定直接晋升相应 的职业资格。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 特殊工种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人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在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 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宣布该鉴定结果 无效,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吊销鉴定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发生试题泄密的,由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宣布该鉴定结果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职业 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师培训计划,定期派教师到用人单位参加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依法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并通过设立公开电话、网上评 议等方式,加强社会对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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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 果;同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各界有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下列特殊工种的工作,必须 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中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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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 以及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业技能标准 第九条 国家建立职业分类制度。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对职业 进行分类,制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职业技能标准, 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对从事特定技能类职业活动的人员,根据其应当具备的专 业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职业能力水平,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 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职业技能等级。技 术较为简单的职业,其技能等级可以少于五个。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应当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和 鉴 定 条 例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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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制度,鼓 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条 劳动者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 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技能开发计划。 第五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职业技能培训 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 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结合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制定本行业技能人 才需求计划和培养规划,指导和推动本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规定承担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 能竞赛,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未按照规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宣布该鉴定 结果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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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开发计划,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重点加强公共职业技能培 训机构的建设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培训资金专户,对就业专项资金、失 业保险基金用于培训的部分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资金实行集中管 理。职业培训资金按照规定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制度。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职业技能 标准,结合技能人才培养特点和规律,制定技能人才培养课程标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 高等职业院校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快 培养后备高技能人才。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用人单位通过技师研修、名师带徒、设立技能大 师工作室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 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公民个人可以举办技工学校、高 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技工院校。 技工院校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联合制定培养 计划,设计培训内容,共建实训基地,定期派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 用人单位应当参与技工院校教学,接纳学生实习,提供实习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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